第一章 比较法与比较基本法 1
第一节 比较法的基本理论 1
一 概念 1
二 范围 2
三 研究方法 3
第二节 港澳比较基本法 4
第三节 比较研究基本法的意义 5
一 增进对基本法的认识和了解 6
二 加强对基本法的宣传教育 8
三 促进基本法的贯徹实施 9
四 有助港澳两地法律制度的借鉴 9
第二章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11
第一节 基本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11
一 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1
二 基本法的效力及实施 13
第二节 基本法是港澳特区的宪法性法律 14
一 宪法性法律的涵义 14
二 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 15
三 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20
四 基本法与联合声明的关系 23
五 明确基本法作为特区宪法性法律的意义 24
第三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28
第一节 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域 28
一 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 28
二 特别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29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32
一 与国家不可分离的地方行政区域 32
二 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 33
三 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35
第四章 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 37
第一节 一国两制方针的涵义 37
第二节 港人治港与澳人治澳 39
一 港(澳)人治港(澳)的涵义 39
二 港(澳)人治港(澳)的必要性 40
三 几个法律界限 41
第三节 居民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42
一 居民权利与人权 42
二 权利与基本权利 43
第四节 原有的制度五十年不变 44
一 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45
二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48
三 五十年不变 49
第五节 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50
一 港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徵 51
二 基本法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 51
三 基本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 52
第六节 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使用 53
一 土地及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 53
二 土地及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 55
第七节 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58
一 中文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语文 59
二 英、葡文的法定地位 62
第八节 国旗国徽与区旗区徽 63
一 特别行政区必须悬挂和使用国旗国徽 63
二 区旗区徽在特别行政区的悬挂和使用 67
三 香港、澳门区旗区徽的产生 70
第五章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73
第一节 原有法律的涵义 73
第二节 港澳原有法律的异同 75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相同之处 75
二 港澳原有法律的不同之处 76
第三节 港澳原有法律与现行法律 79
一 香港现行法律与原有法律 79
二 澳门现行法律与原有法律 82
第四节 港澳原有法律的保留 83
一 保留原有法律的原则 84
二 对原有法律的修改 87
第五节 原有法律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89
一 港澳原有法律的效力 89
二 港澳原有法律文件的效力 90
第六章 中央享有和行使的权力 92
第一节 中央负责管理有关的外交事务 93
第二节 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97
一 防务及其权力的行使 97
二 关於驻军问题 98
三 驻军的职责 100
四 驻军的守法问题 101
五 关於驻军军费问题 102
第三节 中央行使的其他权力 103
一 任免权 103
二 监督审查权 105
三 决定权 109
四 批准权 114
五 授予权 117
第四节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119
一 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问题 119
二 列入两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120
三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简介 121
第五节 基本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 123
一 基本法的解释权 123
二 基本法的修改权 129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134
第一节 高度自治权的涵义 134
第二节 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135
一 行政管理权 135
二 立法权 140
三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42
四 依法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146
第八章 港澳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54
第一节 港澳居民的定义 155
一 香港、澳门的永久性居民 155
二 非永久性居民 162
三 港澳居民与中国公民 163
第二节 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 166
一 平等权 166
二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69
三 其他政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171
第三节 人身及诉讼方面的权利 175
一 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175
二 诉讼方面的权利 183
第四节 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186
一 选择职业及学术自由权 186
二 社会福利的权利 188
三 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189
第五节 对少数人群体的保护 191
一 少数人群体概述 192
二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192
三 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合法权益 194
第六节 居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196
一 基本法的保障 196
二 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的保障 197
三 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保障 201
第七节 香港、澳门居民的基本义务 202
第九章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206
第一节 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206
一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207
二 行政长官须对中央和特区负责 208
第二节 行政长官的资格和条件 210
一 行政长官的当选资格 210
二 行政长官任职的其他条件 213
第三节 行政长官的产生 215
一 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 216
二 第二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 217
第四节 行政长官的职务代理 220
一 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的代理 220
二 行政长官缺位时的代理 221
第五节 行政长官的职权 222
一 领导权 223
二 执行权 223
三 行使部分立法权 223
四 批准决定权 225
五 提名建议权 226
六 任免权 227
七 行使部分司法权 228
第六节 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229
一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配合 229
二 行政与立法的互相制约 230
第七节 行政会与行政会议 235
一 行政会(议)的职权 235
二 行政会(议)的组织 237
第八节 廉政公署与审计署 239
一 廉政公署 239
二 审计署 241
第十章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244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组成 244
一 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的设置 244
二 主要官员的条件和资格 247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职权 250
一 制定并执行政策 250
二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251
三 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处理的对外事务 251
四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251
五 提出法案、议案 252
六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 252
第三节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谘询制度 253
一 港英政府的谘询机构 253
二 澳葡政府的谘询机构 254
三 谘询制度的作用及保留 255
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 255
一 公务人员的范围及任职资格 255
二 公务人员的留用、任用和聘用 258
三 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 263
四 公务人员的退休制度 266
五 公务员制度的保留 269
第五节 宣誓效忠 272
一 宣誓效忠的对象和范围 273
二 宣誓效忠的内容 274
第六节 区域组织与市政机构 275
一 政权机关与非政权机关 276
二 香港、澳门现行的市政机构 278
三 港澳两地市政机构的区别 280
第十一章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284
第一节 立法机关的产生 285
一 立法议员的条件和资格 285
二 立法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287
第二节 立法机关的职权 289
一 在制定法律方面 290
二 在财政税收方面 292
三 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292
第三节 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 293
一 一般法案的通过程序 293
二 特别法案的通过程序 295
三 其他的程序性规定 295
第四节 立法会主席及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296
一 立法会主席及任职资格 296
二 立法会主席的产生办法 298
三 立法会主席的权力 299
四 立法议员的权利 301
第五节 第一届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 306
一 产生原则 306
二 产生办法 307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311
第一节 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311
一 独立审判的原则 311
二 遵循先例的原则 313
三 陪审制度的原则 315
四 普通法诉讼原则的保留 316
第二节 法院制度 317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317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323
第三节 法官制度 326
一 法官的资格及任免 326
二 法院院长的资格及任免 330
第四节 检察制度 332
第五节 司法辅助人员任免制度 334
一 其他司法人员与司法辅助人员 335
二 任免制度 336
第六节 律师制度 336
一 律师的种类及资格 337
二 律师业务 338
三 律师组织 340
四 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制度 340
第七节 司法协助与司法互助 341
一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协助问题 341
二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助问题 346
第十三章 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 348
第一节 财政税收制度 348
一 财政独立 349
二 特别行政区的理财原则 351
三 独立的税收制度 354
第二节 货币金融制度 358
一 货币政策 358
二 金融政策 364
三 国际金融中心 368
第三节 自由港政策 370
一 自由港政策 370
二 单独关税地区 371
第四节 土地契约 374
一 超越97、99年的土地契约 374
二 特别行政区成立後满期的土地契约 376
三 香港过渡时期订立的土地契约 377
四 “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权益 377
第五节 产业政策 378
一 工商业发展政策 378
二 劳工政策 380
三 旅游娱乐业政策 382
四 环境保护政策 386
第六节 航运与民用航空政策 387
一 航运政策 387
二 民用航空制度和政策 392
第十四章 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文化制度 402
第一节 教育制度及政策 402
一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 402
二 办学自由与教学自主 405
三 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406
第二节 科技文化政策 407
一 医疗卫生政策 407
二 科技政策 409
三 文化政策 411
四 体育政策 413
五 文物保护政策 413
第三节 宗教政策 415
一 特别行政区的宗教政策 415
二 宗教组织从事文化事业的权利 416
三 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障 416
第四节 专业制度 417
一 专业制度的建立 417
二 专业资格的承认和颁授 418
三 执业资格的承认和颁授 419
第五节 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的政策 420
一 对民间团体的资助政策 420
二 社会服务团体的服务方式 421
三 民间团体和组织的对外交往 421
主要参考书目 425
後记 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