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调整对象】 3
第三条 【空间效力】 4
第四条 【遵纪守法原则】 5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6
第六条 【保险专营原则】 7
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 8
第八条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8
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9
第二章 保险合同 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12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8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 20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 22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6
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28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33
第十七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 款明确说明义务】 36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 41
第十九条 【格式条 款的适用】 44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45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及其后果】 46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材料的义务】 48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49
第二十四条 【拒赔的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 50
第二十五条 【先予赔付】 51
第二十六条 【索赔时效】 52
第二十七条 【保险诈骗行为的民事责任】 52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54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56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释】 5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59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59
第三十二条 【年龄误报】 61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 63
第三十四条 【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63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 65
第三十六条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65
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 67
第三十八条 【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禁止】 68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69
第四十条 【指定的受益人的人数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70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 71
第四十二条 【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72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的免责】 73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免责】 75
第四十五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的免责】 76
第四十六条 【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78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 79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81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 81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 81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不得解除】 84
第五十一条 【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84
第五十二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86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费率的厘定】 88
第五十四条 【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后的保险费退还】 89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90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97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止损施救的义务】 102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 105
第五十九条 【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让】 106
第六十条 【代位求偿权】 106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 110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112
第六十三条 【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112
第六十四条 【检验费的承担】 113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 113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费用的承担】 116
第三章 保险公司 118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 119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 件】 120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122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初审申请文件】 124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 125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 126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 127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130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132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33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134
第七十八条 【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 136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审批】 137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138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140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141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 143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变更】 144
第八十五条 【精算和合规报告制度】 146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报告义务】 148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会计账簿的保管】 150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和解聘时理由说明的义务】 150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 151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 155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56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 160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终止】 161
第九十四条 【公司法准用的规定】 162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163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64
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范围】 165
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 165
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166
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的提取】 168
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 168
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 171
第一百零二条 【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172
第一百零三条 【承保责任的限制】 173
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单位的计算和巨灾风险安排的管理】 173
第一百零五条 【再保险】 174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175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78
第一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179
第一百零九条 【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 180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霉的原则和内容】 181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的执业资格】 182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的设立和保险公司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 183
第一百一十三条 【转让、出租、出借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禁止】 184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 款、费率管理和赔偿给付方面应履行义务】 18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 186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员工的职业规则】 188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94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 194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 20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许可和登记】 201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203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04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及从业许可管理】 206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场所、业务收支管理】 207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8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数量的限制】 210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委托代理协议】 210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211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责任】 217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评估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18
第一百三十条 【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的支付】 22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职业操守】 220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许可】 222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条 款的适用】 225
第六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227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的原则】 22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制定规章的权力】 229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条 款和费率的监管】 229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条 款和费率管理违反的处罚】 23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偿付能力监管】 233
第一百三十九条 【偿付能力不足的监管措施】 240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提取准备金、再保险和资金运用规定的处罚措施】 241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顿】 241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的职责】 242
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 242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整顿结束】 243
第一百四十五条 【接管的条 件】 244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及接管实施办法】 24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 245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的终止】 246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重组或破产清算】 246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的撤销及其清算】 246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取证权】 247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从事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248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监管谈话权】 248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高管采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 249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 249
第一百五十六条 【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的义务和责任】 25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规则】 251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25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53
第一百五十九条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 254
第一百六十条 【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255
第一百六十一条 【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255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256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261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适当承保的法律责任】 261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 262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63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64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法律责任】 265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266
第一百七十条 【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267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 26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责任】 27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71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27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275
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险诈骗行为法律责任】 276
第一百七十七条 【保险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279
第一百七十八条 【阻碍、拒绝调查的法律责任】 280
第一百七十九条 【市场禁入的处罚】 280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81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刑罚的适用】 284
第八章 附则 285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 28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的法律适用】 288
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 289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法律适用】 290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农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法律适用】 291
第一百八十七条 【时间效力】 292
附录1:新旧保险法对比及修订内容解读表 293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2009年修订)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