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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
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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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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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周玉华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9
  • ISBN:9787503692932
  • 页数:388 页
图书介绍:《 <保险法>修订草案》将于2009年初通过,在新法出台之际及时出版这本书,就能及时满足新保险法修订后市场对新保险法读物的需求。本书结合最新修订的《保险论》条文逐一进行深入剖析,每个条文后都附有理解与适用、新旧法条对比,系统阐述《保险法》的原则和制度。
《最新保险法释义与适用》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调整对象】 3

第三条 【空间效力】 4

第四条 【遵纪守法原则】 5

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 6

第六条 【保险专营原则】 7

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 8

第八条 【保险分业经营原则】 8

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9

第二章 保险合同 1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

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12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8

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 20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 22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6

第十五条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28

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义务】 33

第十七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保险人的免责条 款明确说明义务】 36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 41

第十九条 【格式条 款的适用】 44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 45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及其后果】 46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材料的义务】 48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 49

第二十四条 【拒赔的时限及理由说明义务】 50

第二十五条 【先予赔付】 51

第二十六条 【索赔时效】 52

第二十七条 【保险诈骗行为的民事责任】 52

第二十八条 【再保险】 54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 56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释】 5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59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59

第三十二条 【年龄误报】 61

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 63

第三十四条 【第三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 63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 65

第三十六条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65

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 67

第三十八条 【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禁止】 68

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 69

第四十条 【指定的受益人的人数及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70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的变更】 71

第四十二条 【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72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的免责】 73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免责】 75

第四十五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时保险人的免责】 76

第四十六条 【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78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人退还投保人退保费用的时限】 79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81

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际】 81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 81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的不得解除】 84

第五十一条 【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84

第五十二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86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费率的厘定】 88

第五十四条 【解除财产保险合同后的保险费退还】 89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90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 97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止损施救的义务】 102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的解除】 105

第五十九条 【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转让】 106

第六十条 【代位求偿权】 106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 110

第六十二条 【不得行使代位权的情形】 112

第六十三条 【代位权行使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112

第六十四条 【检验费的承担】 113

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 113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中争议处理费用的承担】 116

第三章 保险公司 118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审批】 119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 件】 120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 122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初审申请文件】 124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 125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筹建时限】 126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 127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130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132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33

第七十七条 【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保险公司的设立登记】 134

第七十八条 【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限】 136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审批】 137

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 138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140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141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民事赔偿责任】 143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变更】 144

第八十五条 【精算和合规报告制度】 146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报告义务】 148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会计账簿的保管】 150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和解聘时理由说明的义务】 150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 151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的破产及其清算】 155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56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 160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终止】 161

第九十四条 【公司法准用的规定】 162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163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64

第九十六条 【再保险业务范围】 165

第九十七条 【保证金】 165

第九十八条 【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166

第九十九条 【公积金的提取】 168

第一百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 168

第一百零一条 【最低偿付能力】 171

第一百零二条 【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172

第一百零三条 【承保责任的限制】 173

第一百零四条 【危险单位的计算和巨灾风险安排的管理】 173

第一百零五条 【再保险】 174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175

第一百零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78

第一百零八条 【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179

第一百零九条 【不当关联交易的禁止】 180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霉的原则和内容】 181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的执业资格】 182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登记簿的设立和保险公司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 183

第一百一十三条 【转让、出租、出借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禁止】 184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 款、费率管理和赔偿给付方面应履行义务】 185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平竞争原则】 186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员工的职业规则】 188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194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 194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 200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许可和登记】 201

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203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04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及从业许可管理】 206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场所、业务收支管理】 207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08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数量的限制】 210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委托代理协议】 210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211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责任】 217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评估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18

第一百三十条 【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的支付】 22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职业操守】 220

第一百三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许可】 222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其他条 款的适用】 225

第六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227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的原则】 22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制定规章的权力】 229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保险条 款和费率的监管】 229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条 款和费率管理违反的处罚】 23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偿付能力监管】 233

第一百三十九条 【偿付能力不足的监管措施】 240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提取准备金、再保险和资金运用规定的处罚措施】 241

第一百四十一条 【整顿】 241

第一百四十二条 【整顿组的职责】 242

第一百四十三条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 242

第一百四十四条 【整顿结束】 243

第一百四十五条 【接管的条 件】 244

第一百四十六条 【接管组的组成及接管实施办法】 245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 245

第一百四十八条 【接管的终止】 246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重组或破产清算】 246

第一百五十条 【保险公司的撤销及其清算】 246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取证权】 247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从事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248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监管谈话权】 248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保监会有权对保险公司高管采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 249

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程序】 249

第一百五十六条 【被调查单位配合调查的义务和责任】 251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规则】 251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险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25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53

第一百五十九条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行为的处罚】 254

第一百六十条 【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255

第一百六十一条 【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255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256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261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适当承保的法律责任】 261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 262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63

第一百六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264

第一百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法律责任】 265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266

第一百七十条 【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267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 268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责任】 27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71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274

第一百七十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违反规定直接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275

第一百七十六条 【保险诈骗行为法律责任】 276

第一百七十七条 【保险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279

第一百七十八条 【阻碍、拒绝调查的法律责任】 280

第一百七十九条 【市场禁入的处罚】 280

第一百八十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81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刑罚的适用】 284

第八章 附则 285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险行业协会】 28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的法律适用】 288

第一百八十四条 【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 289

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法律适用】 290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农业保险和强制保险的法律适用】 291

第一百八十七条 【时间效力】 292

附录1:新旧保险法对比及修订内容解读表 293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2009年修订)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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