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总纲 1
第一章 绪论 1
第一节 宋代建都开封概略 1
第二节 宋代府制概况 5
第三节 本书论述程序 7
第二章 沿革 11
第一节 五代以前之概况 11
第三节 京畿辅郡时期之范围 12
第二节 宋代建都後之辖属 12
第四节 府址 14
第三章 公文程式与印信 21
第一节 行文程式 21
第二节 印信 22
第四章 议政 25
第一节 奏事 25
第二节 发言次序 28
第一节 配置金吾 35
第五章 开封府之特点 35
第二节 谒禁与禁谒 37
第三节 停放例假 40
第四节 越区行使职权 42
第二篇 组织 47
第一章 开封府之组织 47
第一节 初期组织概况 47
第二节 元祐时代之变更 48
第三节 崇宁以後之编制 49
第四节 结语 51
第二章 府尹、牧 53
第一节 引言 53
第二节 亲王尹京 53
第三节 权知府 56
第四节 崇宁牧、尹之制 59
第一款 晋王光义加同平章事 63
第一项 特加官爵 63
第一节 府尹之权利 63
第三章 府尹、知府之权利与义务 63
第二款 秦王廷美兼中书令封齐王 67
第三款 陈王元僖加侍中 68
第四款 寿王元侃加检校太傅 68
第二节 权知府之权利 69
第一项 得许引从人入长春殿 69
第二项 得举县令一人 69
第三项 罢职得除执政 70
第四项 时节给赐 71
第五项 得在御路上马 72
第三节 权知府之义务 73
第一项 除用有告谢之义务 73
第二项 遇上台官有回避之义务 76
第四节 共同之权利 76
第一项 升厅事有喝道之权利 76
第二项 有支领俸给之权利 77
第三项 有受属官趋拜之权利 81
第四项 有兼任他职之权利 82
第五节 共同之义务 84
第一项 大朝会有上贡物之义务 84
第二项 有入禁中「鞭春」之义务 85
第三项 宰相上任有奏「嘉禾合穗」之义务 87
第四章 僚属 94
第一节 通判 94
第二节 判官、推官 95
第一项 员额 95
第二项 任务 97
第三项 条件 103
第四项 遴选 106
第五项 除授 112
第六项 常参、朝会 115
第七项 俸给 116
第八项 消遣 117
第九项 赏罚 118
第十项 致仕 124
第三节 司录参军 127
第四节 六曹参军 129
第五节 胥吏 132
第六节 结语 140
第三篇 府尹之性格及其政绩 153
第一章 亲王尹京时期 153
第一节 晋王光义 153
第二节 齐王廷美 155
第三节 许王元僖 156
第四节 寿王元侃 157
第二章 权知府时期 161
第一节 孝行 163
第二节 忠信 167
第三节 谅直 177
第四节 政事 189
第五节 辞章 212
第六节 苛酷 219
第七节 溺职 226
第八节 奸谀 235
第四篇 行政 271
第一章 民政 271
第一节 引言 271
第二节 执行礼乐 272
第三节 端正风俗 277
第一项 访义居孝行 278
第二项 褒扬节妇 282
第三项 请罢放灯 285
第四项 觉察匿名文字 289
第四节 设置公墓 292
第五节 宗教管理 298
第一项 选补僧官 299
第二项 奏度僧尼 300
第三项 转发度牒 302
第四项 管理僧事 303
第二章 户籍行政 313
第一节 引言 313
第二节 府属户口 315
第三节 招回流徙 316
第四节 遣返流民 322
第五节 编注特种户籍 325
第七节 结语 327
第六节 外事户政 327
第三章 警察行政 332
第一节 引言 332
第二节 警察组织 333
第一项 都城之内 333
第二项 都门之外 335
第三节 警察业务 343
第一项 保安 343
第一目 缉捕盗窃 344
第一款 特殊人之管理 344
第二目 驱逐妖妄惑众 363
第三目 禁止强索财物 368
第二款 特殊行为之管理 370
第一目 政事结社 371
第二目 非政事结社 371
第三款 非常保安警察—戒严 375
第二项 正俗 379
第一款 禁止火葬 380
第二款 禁止蒱博 383
第三款 禁止服用奢侈 386
第四款 取缔奇装异服 391
第三项 消防 393
第一款 防火 393
第二款 防水 399
第四章 土地行政 417
第一节 引言 417
第二节 公地放领 420
第三节 市地租赁 421
第四节 限制用地 422
第五节 方田均税 424
第六节 结语 429
第五章 社会救济 433
第一节 引言 433
第二节 设置机构 436
第三节 收容乞丐 438
第四节 救?贫户 443
第五节 设置公医 446
第六节 灾害救济 448
第六章 国防行政 457
第一节 引言 457
第二节 收辑逃兵 459
第三节 协肃军纪 462
第四节 留守业务 465
第五节 教阅保甲 466
第六节 保养国马 475
第七节 非常徵用 482
第一项 金银缣帛 483
第二项 兽力 486
第三项 兵器 486
第四项 人员 487
第五项 学术著作 488
第八节 结语 489
第七章 财务行政 498
第一节 引言 498
第二节 宅税、地税 499
第三节 蠲免赋税 507
第一项 免僦舍钱 510
第二项 优待两税 510
第四节 清查税籍 520
第五节 维护货币 521
第六节 结语 527
第八章 文化行政 535
第一节 引言 535
第二节 文化之推行与维护 536
第三节 访求史料 540
第四节 查禁学术著作 540
第一项 一般典籍 541
第二项 禁黜元祐学术 541
第三项 禁镂边机文字 544
第五节 结语 546
第九章 经济行政 549
第一节 引言 549
第二节 商业 550
第三节 手工业 558
第四节 动植生态 560
第一项 动物生态 561
第二项 植物生态 566
第五节 环境保护 569
第十章 交通行政 575
第一节 引言 575
第二节 道路交通 575
第三节 水路交通 579
第十一章 考试行政 583
第一节 引言 583
第二节 发解贡士 584
第三节 考送制举 593
第四节 寄厅投牒 596
第五节 预防弊端 599
第六节 维持试场秩序 604
第七节 结语 607
第十二章 人事行政 615
第一节 引言 615
第二节 晓示官制 617
第三节 察访任官 621
第四节 促使执行职务 623
第五节 清理移交 625
第六节 押遣劣员 626
第七节 根究行政责任 629
第一项 根究方希觉有无冒功 630
第二项 根究彭保有无以袍带招廖恩 630
第三项 刑事先理原则 631
第八节 追究刑事责任 632
第一项 废弛职务 633
第二项 奏事而误 634
第三项 擅发马递 635
第四项 公事稽程 636
第五项 接受蕃书 636
第六项 不修堤防 637
第五篇 司法 643
第一章 司法机关——法院 643
第一节 引言 643
第一项 左、右厅 645
第二节 各类法院 645
第二项 府院——司录司 646
第三项 左、右军巡院 649
第三节 结语 652
第二章 刑事诉讼程序 656
第一节 引言 656
第二节 适用法典 657
第一项 以犯罪地为标准者 659
第三节 法院管辖 659
第二项 以被告之所在地为标准者 660
第三项 因特别情形而移转管辖者 660
第四节 将吏执行逮捕之限制 661
第五节 被告之讯问 665
第六节 拷讯 667
第七节 禁囚 671
第八节 录问 680
第九节 勘验 683
第十节 人证 688
第十一节 鉴定 692
第十二节 告发 693
第十三节 断案程限 698
第十四节 取保 701
第十五节 覆审徒以上之罪 702
第十六节 刑之执行 711
第一项 死刑之执行 711
第二项 杖刑之执行 714
第三项 编管移乡人—保护管束 716
第十七节 结语 718
第三章 狱政 732
第一节 引言 732
第二节 监狱管理 734
第一项 管理原则 735
第二项 给养 737
第三项 通讯 739
第四项 失囚 741
第三节 狱空 742
第四节 结语 758
第四章 开封府司法职权上与其他机关之关系 765
第一节 纠察司 765
第二节 大理寺 772
第三节 御史台 778
第四节 结语 787
第一章 开封府维护国家安全之业务 793
第一节 察护城垣 793
第六篇 国家安全 793
第二节 肃奸防谍 796
第三节 车驾不在任东京留守 799
第四节 追究指斥乘舆 801
第五节 大礼任桥道顿递使 804
第六节 大驾、法驾卤簿任导驾官 807
第七节 结语 812
第七篇 结论 819
附录:历任开封府尹、知府人名表 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