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编 一般原则 3
第一章 法源 3
第二章 一般法律的适用 5
第一编 人与家庭 11
第一章 自然人 11
第二章 法人 1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
第二节 社团与财团 13
第三节 非法人社团和委员会 20
第三章 住所与居所 22
第四章 失踪宣告死亡 24
第一节 失踪 24
第二节 宣告死亡 27
第三节 下落不明之人或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权利 30
第五章 血亲与姻亲 32
第六章 婚姻 34
第一节 婚约 34
第二节 宗教婚礼和市俗婚礼 35
第三节 登记结婚 35
第一分节 结婚要件 35
第二分节 婚前预备程序 38
第三分节 婚姻异议 41
第四分节 婚礼 42
第五分节 我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和外国公民在我国结婚 44
第六分节 无效婚姻 44
第七分节 婚姻证明 49
第八分节 处罚 50
第四节 由婚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51
第五节 解除婚姻和分居 5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6
第六节 家庭财产制 56
第二分节 家庭财产基金 58
第三分节 法定共有 60
第四分节 协议共有 67
第五分节 分别财产制 67
第六分节 家庭企业 69
第七章 亲子关系 71
第一节 婚生亲子关系 71
第一分节 婚生子女 71
第二分节 婚生亲子关系的证明 72
第三分节 否认之诉、确认之诉和准证之诉 74
第二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与认领 76
第一分节 非婚生亲子关系 76
一、私生子女的认领 76
二、由判决宣告非婚生父子、母子关系 80
第二分节 准正 83
第八章 由成年人实行的收养 87
第一节 由成年人实行的收养及其效力 87
第二节 由成年人实行收养的程序 90
第三节 特别收养 91
第九章 亲权 92
第十章 监护与解除亲权 99
第一节 未成年人监护 99
第一分节 负责监护事务的法官 99
第二分节 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 99
第三分节 监护的执行 103
第四分节 监护的终止 110
第五分节 决算报告 111
第二节 解除亲权 112
第十一章 领养及其安置 115
第十二章 精神病、禁治产和准禁治产 117
第十三章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123
第十四章 身份证明 127
第二编 继承 131
第一章 继承的一般原则 131
第一节 继承开始、继承发生的依据和取得遗产 131
第二节 被动遗嘱能力 132
第三节 无继承资格 133
第四节 代位继承 134
第五节 接受继承 13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35
第二分节 遗产清单利益 138
第六节 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与继承人的财产相分离 148
第七节 放弃继承 150
第八节 待继承的遗产 152
第九节 返还遗产请求权 153
第十节 特留份继承人 154
第一分节 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 154
第二分节 补足特留份继承人的应继份 158
第二章 法定继承 163
第一节 亲属的继承 163
第二节 配偶的继承 166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167
第三章 遗嘱继承 16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8
第二节 遗嘱能力 169
第三节 被动遗嘱能力 169
第四节 遗嘱的形式 171
第一分节 普通遗嘱 171
第二分节 特别遗嘱 175
第三分节 自书遗嘱和秘密遗嘱的公布 177
第五节 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17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179
第二分节 附条件、附期限和有负担的遗嘱处分 181
第三分节 遗赠 185
第四分节 增添权 190
第五分节 遗嘱的撤销 192
第六节 继承替补 194
第一分节 一般替补 194
第二分节 信托替补 195
第七节 遗嘱执行人 197
第四章 遗产分割 2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1
第二节 财产合算 207
第三节 债务的清偿 210
第四节 遗产分割的效力和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担保 211
第五节 遗产分割的撤消和取消 212
第五章 赠与 2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5
第二节 赠与能力与受赠资格 216
第三节 赠与的方式与效力 218
第四节 赠与的撤销 223
第三编 所有权 229
第一章 财产 229
第一节 一般财产 229
第一分节 共同体范围内的财产 229
第二分节 动产与不动产 229
第三分节 孳息 231
第二节 国家财产、公共团体的财产、宗教团体的财产 232
第二章 所有权 2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36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236
第二分节 乡村土地所有权的调整 238
第三分节 全面改造土地 240
第四分节 水文地理的限制及河流的防护 242
第五分节 建筑物的所有权 243
第六分节 建筑物、植树、沟渠之间的距离,土地之间的界墙、界沟和篱笆 244
第七分节 采光和瞭望 251
第八分节 滴水权 253
第九分节 水 254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57
第一分节 先占和发现 257
第二分节 添附、加工、附合与混合 259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诉讼 263
第三章 地上权 265
第四章 永佃权 267
第五章 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 272
第一节 用益权 27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272
第二分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273
第三分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277
第四分节 用益权的消灭与变更 281
第二节 使用权和居住权 282
第六章 地役权 28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84
第二节 强制地役权 285
第一分节 水道和强制排水 285
第二分节 水闸的设置 288
第三分节 对建筑物和土地的强制供水 289
第四分节 强制通行 289
第三节 任意地役权 291
第五分节 强制送电和电缆的强制通行 291
第四节 根据时效取得的役权和根据家父指定取得的役权 292
第五节 役权的行使 292
第六节 役权的消灭 294
第七节 保护役权的诉讼 295
第八节 某些有关用水的役权 296
第一分节 汲水役权或引水役权 296
第二分节 排水役权和余水役权 299
第七章 共有 301
第一节 一般共有 301
第二节 建筑物的共有 306
第八章 占有 3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4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 315
第一分节 返还占有物时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315
第二分节 动产的善意占有 317
第三分节 时效取得 318
第三节 占有保护之诉 320
第九章 新施工警告和惧怕损害之诉 322
第四编 债 325
第一章 债的总论 325
第一节 预备性条款 325
第二节 债的履行 325
第一分节 一般履行 325
第二分节 因代位实施的给付 330
第三分节 债权人迟延 332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 335
第四节 不同于债务履行的导致债的消灭的其他形式 337
第一分节 变更 337
第二分节 免除 338
第三分节 抵销 339
第四分节 混同 341
第五分节 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突然发生的不能 342
第五节 债权的转让 343
第六节 委任债务人,代位清偿和承担债务契约 345
第七节 债的类型 347
第一分节 金钱之债 347
第二分节 选择之债 349
第三分节 连带之债 350
第四分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355
第二章 契约总论 357
第一节 预备性规定 357
第二节 契约的要件 358
第一分节 当事人的合意 358
第二分节 契约原因 361
第三分节 契约的标的 362
第四分节 契约的形式 363
第三节 契约中的条件 364
第四节 契约的解释 365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 367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367
第二分节 违约金约款和定金 369
第六节 代理 370
第七节 指名契约 372
第八节 契约的转让 373
第九节 有利于第三人的契约 374
第十节 虚假行为 375
第十一节 契约的无效 376
第十二节 契约的撤销 377
第一分节 无能力 377
第二分节 意思瑕疵 378
第三分节 撤销的诉权 380
第十三节 契约的废除 381
第十四节 契约的解除 383
第一分节 因不履行而解除 383
第二分节 突然发生的不能 385
第三分节 过重负担 386
第十四节附加节 消费契约 387
第三章 各类契约 392
第一节 买卖 392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392
一、出卖人的义务 394
二、买者的义务 398
三、合意买回 399
第二分节 动产买卖 401
一、一般规定 401
二、满意保留买卖、试用买卖、货样买卖 404
三、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405
四、对证券的买卖和凭票付款的买卖 406
五、有价证券附期限的买卖 406
第三分节 不动产买卖 408
第四分节 遗产买卖 409
第二节 附返还证券的转让 410
第三节 互易 410
第四节 代销契约 411
第五节 供给 411
第六节 租赁契约 41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14
第二分节 城市不动产的租赁 421
第三分节 产生孳息的物品租赁 422
一、一般规定 422
二、耕地的租赁 424
第七节 承揽 428
三、自耕农的租赁 42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33
第八节 运送 433
第二分节 旅客运送 434
第三分节 货运 434
第九节 委任 43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39
一、受任人的义务 441
二、委任人的义务 443
三、委任的消灭 443
第二分节 代购代销契约 445
第三分节 承运委任 446
第十节 代理商契约 447
第十一节 居间 451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53
第十二节 寄托 453
第二分节 旅店内的寄托 456
第三分节 普通仓库内的寄托 457
第十三节 合意托管 460
第十四节 使用借贷 461
第十五节 消费借贷 462
第十六节 结算帐户 464
第十七节 银行契约 466
第一分节 银行蓄储 466
第二分节 保管箱的银行业务 467
第三分节 银行信贷的开立 468
第四分节 银行预付贷款 469
第五分节 在结算帐户中银行的运作 470
第十八节 永久年金 471
第六分节 银行贴现 471
第十九节 终身年金 473
第二十节 保险 47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75
第二分节 损害保险 480
第三分节 人寿保险 484
第四分节 再保险 486
第五分节 最后的规定 487
第二十一节 赌博与赌金 487
第二十二节 保证 48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488
第二分节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489
第三分节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490
第五分节 保证的消灭 491
第四分节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491
第二十三节 信托 492
第二十四节 不动产典质 492
第二十五节 和解 493
第二十六节 财产转让于债权人 495
第四章 单方允诺 497
第五章 有价证券 49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98
第二节 不记名的证券 500
第三节 指示证券 501
第四节 记名证券 503
第六章 无因管理 506
第七章 非债给付 507
第八章 不当得利 509
第九章 不法行为 5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5
第二节 行业规则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定 515
第五编 劳动 515
第一章 职业活动规则 515
第三节 集体劳动契约与衡平规则 516
第二章 企业劳动 519
第一节 一般企业 519
第一分节 企业主 519
第二分节 企业主的合作者 520
第三分节 劳动关系 521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521
二、契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三、社会保障与义务性扶助 525
四、劳动关系的解除 526
五、最后规定 530
第四分节 实习 53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31
第二节 农业企业 531
第二分节 分益耕种契约 532
第三分节 共同耕种契约 538
第四分节 牲畜租赁契约 539
一、一般规定 539
二、一般牲畜租赁契约 539
三、共同饲养牲畜契约 542
四、以牧场出资的牲畜租赁契约 542
第五分节 最后规定 543
第三节 商业企业与其他应当登记的企业 543
第一分节 企业登记 543
第二分节 登记义务 545
第三分节 商业企业的特别规定 547
一、代理 547
二、会计帐簿 549
三、无清偿能力的情况 550
第三章 自由职业 5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51
第二节 智力职业 552
第四章 特殊关系中的辅助性劳动 55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55
第二节 家务劳动 555
第五章 公司(合伙) 55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57
第二节 一般合伙 55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58
第二分节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558
第三分节 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561
第四分节 合伙的解散 562
第五分节 合伙关系的解除 564
第三节 无限公司 566
第四节 普通两合公司 572
第五节 股份公司 57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574
第二分节 募集设立 577
第三分节 发起人和设立人 579
第四分节 出资 580
第五分节 股份 582
第六分节 公司组织机构 590
一、股东大会 590
二、董事 596
三、监事会 602
第七分节 债券 605
第八分节 公司文件 610
第九分节 财务报告 611
第十分节 变更设立文件 628
第十一分节 解散和清算 632
第十一分节附加节 636
第十三分节 涉及国民经济利益的公司 637
第十二分节 国家或公共团体投入资本的公司 637
第六节 股份两合公司 638
第七节 有限责任公司 639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39
第二分节 出资和股份 641
第三分节 公司的机构和管理 643
第四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和公司解散 646
第八节 公司的重组、合并与分立 647
第一分节 公司的重组 647
第二分节 公司的合并 648
第三分节 公司的分立 653
第九节 在国外设立的或者在国外活动的公司 654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56
第六章 合作社和保险合作社 656
第一节 合作社 656
第二分节 设立 657
第三分节 出资额和股份 658
第四分节 合作社的机构 661
第五分节 设立文件的变更 662
第六分节 解散和清算 662
第七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督 663
第二节 相互保险社 664
第七章 人股 665
第八章 企业 6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66
第二节 商号和标识 668
第三节 商标 669
第一节 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著作权 671
第九章 智力作品权和工业发明权 671
第二节 工业发明专利权 672
第三节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673
第十章 竞争规则和康采恩 675
第一节 竞争规则 675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75
第二分节 不正当竞争 675
第二节 协调生产和交换的康采恩 676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676
第二分节 对外活动的康采恩 678
第二附加分节 680
第三分节 强制性康采恩 680
第四分节 政府机构的监督 680
第十一章 对公司与康采恩的处罚 682
第一节 对注册公司的一般规定 682
第二节 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社的特别规定 684
第三节 有关康采恩的特别规定 686
第四节 司法董事和政府特派员 686
第五节 共同规定 687
第六编 权利的保护 691
第一章 登记 691
第一节 不动产文书的登记 691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和保管人的责任 702
第三节 某些动产文件的登记 704
第一分节 船舶、航天器和机动车的登记 704
第二分节 其它动产的登记 708
第二章 证据 70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09
第二节 书证 709
第一分节 公证书 709
第二分节 私证书 710
第三分节 应当登记的企业会计簿 711
第四分节 机械复制件 712
第五分节 印记或者印戳 712
第六分节 文件复印件 712
第七分节 证明文件或重发的文件 713
第三节 证人证言 714
第四节 推定 715
第五节 承认 716
第六节 宣誓 717
第三章 财产责任、优先权的原因和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71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9
第二节 先取特权 72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20
第二分节 动产先取特权 722
一、动产上的一般先取特权 722
二、特定动产上的先取特权 724
第三分节 不动产上的先取特权 728
第四分节 先取特权的顺序 730
第三节 质权 733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33
第二分节 动产质权 734
第三分节 债权质和其它权利质权 737
第四节 抵押权 738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38
第二分节 法定抵押权 741
第三分节 诉讼抵押权 741
第四分节 意定抵押权 742
第五分节 抵押权的登记和续展 743
一、登记 743
二、续展 748
第六分节 抵押权的顺序 749
第七分节 抵押权对第三受让人的效力 750
第八分节 抵押权对第三担保人的效力 753
第九分节 抵押权的缩减 754
第十分节 抵押权的消灭 755
第十一分节 登记的取消 756
第十二分节 解除财产抵押权的形式 757
第十三分节 在强制转移中债权人的放弃和弃权 760
第五节 财产担保的保护方法 760
第一分节 代位诉权 760
第二分节 要求撤销之诉 761
第三分节 财产的假扣押 762
第四章 权利的司法保护 7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63
一、一般规定 764
二、扣押的效力 764
第一分节 强制转移 764
第二节 强制执行 764
三、强制变卖和折价的效力 766
第二分节 以特别方式强制执行 768
第五章 消灭时效和失权 770
第一节 消灭时效 770
第一分节 一般规定 770
第二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止 771
第三分节 消灭时效的中断 772
第四分节 消灭时效的期间 773
一、一般消灭时效 773
二、短期消灭时效 773
三、推定消灭时效 775
四、期间的计算 777
第二节 失权 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