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第二章 环境与环境法基本概念与体系 4
第一节 环境之概念 5
第二节 环境破坏之概念内涵与现况 11
第三节 我环境法上“公害”概念解析 27
第四节 环境保护之概念及任务 30
第五节 环境法之概念 37
第三章 环境法法源论 82
第一节 宪法 82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 109
第三节 环境私法 119
第四节 环境刑法或环境行政刑法 132
第五节 关于环境保护之国际公法规范概述 144
第六节 外国环境立法之比较——德国环境法立法体系为对象 155
第四章 环境法之基本原则 168
第一节 作用概念 168
第二节 预防原则 169
第三节 危险防御原则 174
第四节 污染者负责原则 175
第五节 共同负担原则 187
第六节 集体负担原则 188
第七节 合作原则 189
第八节 永续性原则 191
第九节 禁止现存环境受更恶劣破坏之原则 192
第十节 衡平原则 192
第十一节 超国界的环境保护原则 193
第五章 国家之环境保护义务 194
第一节 绪论 194
第二节 国家积极保护义务 195
第三节 国家消极不作为义务 196
第四节 国家给付义务 199
第五节 环境法中国家保护义务之扩大——以基本权保障在质量扩增之观点出发 201
第六章 以人民为规范对象之基本措施 204
第一节 概论 204
第二节 预防与规范性的措施 207
第三节 行政管制措施 243
第四节 影响性措施 251
第五节 基于合作原则的混合型措施之采取 287
第七章 人民之一般环境保护义务 297
第八章 现今环境法规之法律救济途径 299
第一节 概说 299
第二节 公害纠纷处理法制 301
第三节 公民诉讼 317
第四节 对抗许可或执照之第三人诉讼 318
第五节 对抗计划之法律救济 322
第六节 未完成之行政行为之法律救济 323
第七节 相关难题 324
第九章 未来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之建议 328
第一节 概说 328
第二节 事实上之救济 330
第三节 法律上之救济 335
附录一:环境基本法暨历来草案 450
(一)一九八八年“行政院环保署”版及“立法委员”版对照 450
(二)一九九九年三月“行政院环保署”版 451
(三)“环境基本法”(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三读通过) 453
(四)本书作者草拟之环境基本法草案 465
附录二:“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491
附录三:环境法体系 500
(一)“行政院环保署”版 500
(二)德国环境法体系 502
(三)学者所提之环境法体系 502
(四)环境法总表、本书作者所草拟之静态及动态环境法体系 503
附录四:环境影响评估流程图 505
附录五:环境保护协定参考范本(“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版) 506
附录六:“环保署”环评初审作业要点公告 510
附录七: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 511
附录八: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法草案 519
附录九:环境损害特别补偿及整治基金条例草案 524
附录十:国际重要环保公约汇整 527
参考文献 533
中文部分 533
德文部分 545
日文部分 549
英文部分 550
再版序 1
自序 1
第一章 导论 1
第二章 环境与环境法基本概念与体系 4
第一节 环境之概念 5
第一项 概述 5
第二项 不同学科上之环境概念 8
第三项 环境法中之环境概念 9
第二节 环境破坏之概念内涵与现况 11
第一项 环境破坏之一般概念 11
第二项 环境法中之环境破坏概念与现况 13
第三项 我环境破坏现况 14
第三节 我环境法上“公害”概念解析 27
第四节 环境保护之概念及任务 30
第一项 概念于历史上之发展 30
第二项 概念之内涵 31
第三项 环境保护之任务 34
第四项 建议 36
第五节环境法之概念 37
第一项 环境立法基准原则与任务 37
第二项 环境法规范对象 38
第三项 环境法之类型分类 40
第四项 环境法动态体系之结构分析 43
第五项 环境立法之历史发展 44
第一目 环境立法之空白时期 45
第二目 环境立法之启蒙时期 46
第三目 环境立法之发展时期 47
第四目 评析 48
第六项 环境法体系之建构 49
第一目 环境法在传统法领域的归属性 49
第一款 环境刑法 49
第二款 环境私法 52
第三款 环境公法 53
第二目 环境法被视为跨领域之立法规范 54
第三目 环境法作为独立法领域 55
第四目 环境法体系之建构 58
第一款 学界见解 58
第二款 实务见解 59
第三款 德国立法例 59
第四款 我环境法应为之独立体系建构 60
第五款 环境法整合模式之分析 63
第三章 环境法法源论 82
第一节 宪法 82
第一项 概论 82
第二项 “宪法”前言 84
第三项 “宪法”基本原则 85
第四项 基本权利与义务 88
第一目 概述 88
第二目 基本权本质与作用下之环境生态永续经营与发展之确保 91
第三目 环境保护与宪法之生存与生命权保障 94
第四目 环境保护与宪法财产权保障 96
第五目 小结 97
第五项 “宪法”上“国家机关”之环境保护权限 98
第六项 基本国策 103
第一目 概说 103
第二目 保护法益与规范对象 104
第七项 评析 108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 109
第一项 环境行政法之范围 109
第二项 环境行政法之任务 111
第三项 依法行政原则之遵循 112
第一目 法律保留原则 112
第二目 法明确性原则 112
第三目 信赖利益之保障 115
第四项 行政组织权限行使上之难题 115
第一目 各级主管机关间权责不清 115
第二目 中央与地方权限欠缺具体划分标准 118
第三节 环境私法 119
第一项 民事责任基础理论 119
第一目 过失责任原则 119
第二目 无过失责任主义之发展 120
第二项 因果关系之难题与举证责任之分配 122
第三项 民法中之环境责任规范 124
第四项 环境法规中损害赔偿之相关规定 128
第五项 环境民事责任特别立法之必要性 129
第四节 环境刑法或环境行政刑法 132
第一项 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 132
第一目 学说上之见解 132
第一款 量的差异 133
第二款 质的差异 133
第三款 质与量综合论 136
第二目 实务之见解 137
第一款 我之实务 137
第二款 德国实务 137
第三目 评析 139
第二项 行政刑法之问题 140
第一目 形成之缘由 140
第二目 行政刑法之本质 141
第一款 使用刑罚或秩序罚考量基准 142
第二款 本书见解 143
第五节 关于环境保护之国际公法规范概述 144
第一项 概述 144
第二项 国际习惯法 145
第三项 国际关于环境保护之条约及公约 148
第一目 海洋污染防治 149
第二目 气候系统之维持 150
第一款 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 150
第二款 温室气体管制 151
第三目 有害废弃物之管制 152
第四目 生物多样性维护 153
第六节 外国环境立法之比较——德国环境法立法体系为对象 155
第一项 环境法各别领域之开始 155
第一目 概述 155
第二目 污染防制法(Immissionschutz) 156
第三目 水资源之利用与污染之防制法规 158
第四目 自然保育法 159
第五目 经济循环暨废弃物处理法 160
第二项 共通适用之环境法规 162
第一目 概述 162
第二目 环境影响评估法制 162
第三目 环境责任法制 163
第四目 环境资讯法 163
第五目 环境保护委托人制度 164
第三项 环境法典之草拟 165
第一目 规范潮流与法典化理念之形成 165
第二目 教授草案与实务委员会 165
第三目 环境法典制定之难题与转机 166
第四项 展望 167
第四章 环境法之基本原则 168
第一节 作用概念 168
第二节 预防原则 169
第三节 危险防御原则 174
第四节 污染者负责原则 175
第一项 概述 175
第二项 起源及发展方向 175
第三项 因果关系认定之意义 178
第四项 从我环境政策观点论污染者负责原则 179
第五项 从污染预防之经济诱因观点论污染者负责原则 181
第六项 从社会国原则论污染者负责原则 182
第七项 与其他原则之关联性及界限 184
第一目 与预防原则之关联性 184
第二目 与共同负担原则之关联性 184
第三目 与合作原则之关联性 185
第八项 小结 186
第五节 共同负担原则 187
第六节 集体负担原则 188
第七节 合作原则 189
第八节 永续性原则 191
第九节 禁止现存环境受更恶劣破坏之原则 192
第十节 衡平原则 192
第十一节 超国界的环境保护原则 193
第五章 国家之环境保护义务 194
第一节 绪论 194
第二节 国家积极保护义务 195
第三节 国家消极不作为义务 196
第一项 事实高权污染行为之不作为 196
第二项 法律行为上之不作为及监控义务 197
第四节 国家给付义务 199
第五节 环境法中国家保护义务之扩大——以基本权保障在质量扩增之观点出发 201
第一项 侵人概念之改变 201
第二项 “侵人”之特征扩大 202
第三项 国家保护义务下之环境保护内涵 203
第六章 以人民为规范对象之基本措施 204
第一节 概论 204
第二节 预防与规范性的措施 207
第一项 计划性措施 207
第一目 概论 207
第二目 计划的概念 209
第三目 环境计划 210
第一款 理论基础与作用 210
第二款 计划之分类 212
第三款 计划之各阶段 215
第四款 计划裁量应履践之要件 216
第五款 环境计划特殊性所应注意事项 218
第二项 环境影响评估 219
第一目 概述 219
第二目 我现行法制 222
第一款 环境影响评估法沿革 222
第二款 开发行为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之认定标准 223
第三款 结语 234
第三项 环境标准 240
第三节 行政管制措施 243
第一项 本质 243
第二项 法律之禁止与命令 243
第一目 在法律层面之规定 243
第一款 法律之禁止(禁令) 243
第二款 法律上的命令 244
第二目 行政审查措施 244
第一款 柔性之要求——登记及报备制 245
第二款 行政处分作为管制措施 246
第四节 影响性措施 251
第一项 概论 251
第二项 诱导行为 253
第一目 资讯的给予 253
第二目 请求 253
第三目 警告 254
第三项 对环境有利产品之授益行为 254
第四项 补助行为和租税优惠原则 255
第一目 概说 255
第二目 补助行为 257
第一款 直接补助 257
第二款 租税优惠原则 258
第五项 排放证照转移、互补与交易 259
第一目 制度之源由与外国立法例之概述 259
第二目 意义 260
第三目 证照与许可之比较 261
第四目 证照与规费的比较 261
第五目 对污染排放量、价格化之修正 262
第六目 总量管制合宪性问题之探究 262
第七目 德国总量管制制度之概述 264
第八目 总量管制与空污费并行之可能性 265
第九目 我现况之可行性与规定 265
第六项 环境公课 267
第一目 征收对象 267
第二目 法律形式 268
第三目 数额衡量 270
第四目 环境公课之作用 272
第一款 将污染者负责原则具体化 272
第二款 将预防原则具体化 277
第三款 补偿作用与污染成本内部化之具体化 279
第七项 环境资源私有化 281
第八项 环境协商 282
第一目 概论 282
第二目 类型 283
第一款 公法契约 283
第二款 私法契约 284
第三款 非正式的协商 285
第五节 基于合作原则的混合型措施之采取 287
第一项 概述 287
第二项 环境保护委托人(Umweltschutzbeauftragte) 288
第一目 概说 288
第二目 本质及任务 289
第三目 立法目的 289
第一款 合作原则的实现 289
第二款 事业自我监控义务 290
第四目 缺点 290
第五目 修正制度建议 290
第三项 企业组织公开呈报义务 291
第四项 环境检查及管理 292
第一目 制度简介——以欧盟生态检查指令与德国环境检查法为例 292
第二目 检讨 294
第七章 人民之一般环境保护义务 297
第八章 现今环境法规之法律救济途径 299
第一节 概说 299
第二节 公害纠纷处理法制 301
第一项 本法制定之源由 301
第二项 本法之适用范围 302
第一目 公害的定义 302
第二目 公害纠纷的定义 302
第三项 本法处理机构及程序之介绍与探讨 303
第一目 组织与任务的说明 303
第二目 处理程序 304
第一款 前言 304
第二款 调处 304
第三款 裁决 306
第三目 公害管制协定到环境保护协定 307
第一款 意义 307
第二款 公害管制协定之功能 307
第三款 公害管制协定之内容 308
第四款 环境保护协定 308
第四目 执行现况 310
第一款 公害纠纷发生件数在量上递减 310
第二款 重大公害纠纷事件态样转型 311
第三款 公害纠纷之成因 311
第四款 公害纠纷现行处理管道 312
第五款 现行行政机关执行措施 313
第五目 结论 316
第三节 公民诉讼 317
第四节 对抗许可或执照之第三人诉讼 318
第五节 对抗计划之法律救济 322
第六节 未完成之行政行为之法律救济 323
第七节 相关难题 324
第一项 客观法规范之违反V.S.主观权利之侵害 324
第二项 法院审查密度 325
第三项 暂时性之法律救济 327
第九章 未来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之建议 328
第一节 概说 328
第二节 事实上之救济 330
第一项 概念之确定 330
第二项 紧急应变措施之主体以及类型 332
第三项 紧急应变措施时效问题之基准 333
第三节 法律上之救济 335
第一项 团体诉讼 335
第二项 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336
第一目 法制上之缺失 336
第一款 环境损害之特殊性 336
第二款 因特殊性所造成之缺失及克服 338
第二目 无过失责任之环境赔偿法制 342
第三目 环境损害补偿及整治基金法制 347
第一款 针对不明污染源 347
第二款 基金对象 353
第三款 基金运作模式及个别分析 357
第四款 基金模式之比较 370
第五款 建议 384
第四目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 391
第一款 制定必要性 391
第二款 责任保险之优势 395
第三款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之基本原理 395
第四款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之类型 399
第五款 责任保险类型之探讨——以我现行责任保险为例 401
第六款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之组织 409
第七款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之内容 418
第五目 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环境损害赔偿法、环境损害补偿暨整治基金及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之结合(图示) 437
第一款 环境损害赔偿法制度之建构 437
第二款 环境损害赔偿法之设计原则 438
第三款 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之设计原则 439
第四款 环境损害补偿及整治基金之设计原则 443
第五款 损害赔偿法、责任保险与基金三者间之关联性 445
第六款 立法与执行时需注意之事项 446
第七款 结语 448
附录一:环境基本法暨历来草案 450
(一)一九八八年“行政院环保署”版及“立法委员”版对照 450
(二)一九九九年三月“行政院环保署”版 451
(三)“环境基本法”(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三读通过) 453
(四)本书作者草拟之环境基本法草案 465
附录二:“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491
附录三:环境法体系 500
(一)“行政院环保署”版 500
(二)德国环境法体系 502
(三)学者所提之环境法体系 502
(四)环境法总表、本书作者所草拟之静态及动态环境法体系 503
附录四:环境影响评估流程图 505
附录五:环境保护协定参考范本(“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版) 506
附录六:“环保署”环评初审作业要点公告 510
附录七: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 511
附录八:环境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法草案 519
附录九:环境损害特别补偿及整治基金条例草案 524
附录十:国际重要环保公约汇整 527
参考文献 533
中文部分 533
德文部分 545
日文部分 549
英文部分 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