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一、物及物权的含义 3
二、平等保护原则 12
三、物权法定原则 17
四、公序良俗原则 24
五、不动产登记效力 30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 47
七、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原因关系区分 62
八、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69
九、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76
十、预告登记 85
十一、观念交付 98
十二、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 104
十三、物权的确认 112
第二章 所有权 119
十四、征收与公共利益 121
十五、农民集体权利与成员权利的保护 130
十六、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144
十七、货币所有权与储蓄合同 150
十八、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管理 154
十九、道路、车位、车库、绿地及其他公共设施权属的确定 160
二十、业主的成员权 165
二十一、公共维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172
二十二、物业公司的聘任与解聘 177
二十三、相邻关系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调整 183
二十四、共同共有 188
二十五、共有分管协议 194
二十六、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199
二十七、共有财产的分割 205
二十八、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11
二十九、共有财产产生债权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 216
三十、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221
三十一、遗失物所有权的归属 230
三十二、孳息归属的约定 239
第三章 用益物权 247
三十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和收回 249
三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转包 259
三十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269
三十六、宅基地使用权 277
三十七、地役权 286
第四章 担保物权 299
三十八、抵押与保证在共同担保中的责任承担及追偿关系 301
三十九、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308
四十、未经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效果 314
四十一、房地分别抵押的合同效力及处理 325
四十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331
四十三、禁止流质条款 338
四十四、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343
四十五、抵押物的转让 348
四十六、抵押权的保全 356
四十七、抵押权实行的程序及条件 363
四十八、抵押权竞存时的清偿顺序 369
四十九、抵押权的期限 375
五十、最高额抵押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382
五十一、责任转质 389
五十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394
五十三、留置权成立要件中牵连关系的认定 400
第五章 占有 407
五十四、占有的概念与分类 409
五十五、占有保护请求权 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