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论 1
第一节 契约之意义 1
一、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5
二、须有协议之存在 5
三、允诺必须具有约因(Consideration)或以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5
四、须协议无瑕疵存在 6
五、须契约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6
六、须契约之标的非不合法或无效 6
第二节 契约之类别 6
第一款 非要式契约与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and Formal Contract) 7
第一目 非要式契约(Informal Contract) 7
一、口头契约(By Word of Mouth) 7
二、书面形成之契约(In Writing) 7
三、以行为形成之契约(By Conduct) 8
四、部分书面与部分口头形式之契约(Partly Written and Partly Verbal) 8
第二目 要式契约(Formal Contract) 8
一、裁判上之契约(Contract of Record) 8
二、盖印契约(Contract under Seal) 9
第二款 双方契约与单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and Unilateral Contract) 9
第一目 双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 9
第二目 单方契约(Unilateral Contract) 10
第三款 无效契约、得撤销契约及不能强制履行契约(Void,Voidable and Unenforceable Contracts) 12
第一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 12
第二目 得撤销之契约(Voidable Contract) 13
第三目 不能强制履行之契约(Unenforceable Contract) 13
第三节 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14
第四节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 of the Law,Second,Contracts)对契约法之影响 19
第五节 契约法在20世纪之现状 21
第二章 要约与承诺(Offer and Acceptance) 25
第一节 要约(Offer) 25
第一款 要约之意义及性质 25
第二款 要约之成立要件 26
第一目 要约与订约前之商议(Offer and Preliminary Negotiations) 26
第二目 须明确表示有订立契约之意思 28
一、实际所用之言词或文字 28
二、当时之情形 29
三、要约之对象 30
四、要约之表示是否明确 31
第三目 必要之点须确定 31
第四目 要约须传达于相对人 32
第三款 要约与要约之诱引(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33
第四款 反要约(Counter-Offer) 37
第五款 交错要约(Cross-Offers) 38
第六款 要约存续期间及迟到 40
第一目 要约之存续期间 40
第二目 要约之迟到 41
第七款 要约之消灭 42
第一目 期间之届满(Lapse of Time) 42
第二目 要约之撤回(Revocation) 43
第三目 拒绝要约(Rejection) 45
第四目 要约人之死亡(Death of the Offeror) 47
第二节 悬赏广告(Reward) 47
第一款 悬赏广告之性质 47
第一目 私人目的所为之悬赏 48
第二目 政府依法令所为之悬赏 49
第二款 悬赏契约成立之要件 49
第三款 悬赏广告之履行与撤回 51
第三节 拍卖(Auction) 52
第一款 拍卖之意义及其性质 52
第二款 拍卖之分类 54
第一目 保留底价之拍卖 54
第二目 无保留底价之拍卖 55
第三目 电子商务拍卖 57
一、协定第四条:出价与买受 57
二、协定第五条:陈列与贩售 58
第四节 承诺(Acceptance) 58
第一款 承诺之意义与性质 58
第二款 承诺之有效要件 59
第一目 承诺之形成必须符合要约之规定 60
第二目 承诺须于要约有效期间内为之 61
第三目 承诺必须对要约为完全之同意 62
第四目 标准订单表格之战 62
第三款 承诺之通知 64
第四款 承诺之方式 66
第一目 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Prescribed) 66
第二目 未指定方式之承诺(Method of Acceptance Not Prescribed) 66
第五款 承诺之生效时期 67
第一目 到达主义 67
第二目 发信主义 68
第六款 错误承诺 71
第七款 沉默与承诺 72
第一目 沉默不构成承诺 72
第二目 收受与留存货品是否构成承诺契约行为 73
第八款 承诺之迟到与撤回 75
第九款 工程承揽适用原则 76
第一目 由Common Law之契约构成要件看工程承揽 76
第二目 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在工程契约中之角色 79
第三章 约因(Consideration) 82
第一节 概说 82
第二节 约因之意义 83
第三节 约因之功能 85
第四节 约因之判断 85
第一款 约因须经当事人双方交易磋商者 85
第一目 赠与性允诺(Gift Promise) 85
第二目 兼具交易磋商及赠与性质之约定允诺(Mixture of Bargain and Gift Promise) 88
第三目 表面上或名义上之约因(Sham and Nominal Consideration) 88
第四目 以已发生事务为交易之允诺 89
第二款 约因须系受约人因约定人之许诺而为承诺或行为者 90
第一目 约因之适当性(Adequancy)问题 91
第二目 承诺或履行“既存义务”(Pre-existing Duty)之问题 92
第三目 权利之不行使作为契约约因(Forbearance as Consideration) 98
第五节 双方契约之约因 101
第一款 总说 101
第二款 约因之争 102
第三款 义务之相互性(Mutuality of Obligation)或称约因之相互性(Mutuality of Consideration) 103
第一目 定义 103
第二目 单方契约与义务之相互性原则 104
第三目 得撤销或不得强制履行之约定与相互性原则 104
第四目 虚幻允诺(Illusory Promise)与相互性原则 105
第五目 默示允诺(Implied Promise)与相互性原则 107
第六目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与相互性原则 108
第六节 约因之替代——允诺禁反言(A Substitute for Consideration—Promissory Estoppel) 109
第一款 总说 109
第二款 允诺禁反言原则之溯源 110
第一目 关于一般之赠与 110
第二目 关于不动产之赠与 111
第三目 关于慈善性捐助(Charitable Subscription)与婚姻上之财产赠与或和解(Marriage Settlements) 111
一、慈善性捐助 111
二、婚姻上之财产赠与 113
第三款 英国契约法约因中之“允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原则之适用 114
第一目 形成的历史理由 114
第二目 英国允诺禁反言原则之适用范围 116
第三目 禁反言原则适用范围之延伸 117
第四款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一次汇编到契约法第二次汇编有关允诺禁反言之情况 120
第一目 美国法律整编之原由 120
第二目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一次汇编(Restatement,First,Contracts) 121
第三目 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Restatement,Second,Contracts) 123
第五款 美国允诺禁反言原则之再认识 124
第六款 “衡平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与“允诺禁反言”之区别 124
第七款 允诺禁反言原则之现况 125
第一目 关于信赖要约之情形(Reliance on Offers) 126
第二目 关于双方契约不成立之情形 126
第三目 关于缔约过程中所为之允诺 127
第八款 结语 127
第七节 无约因之契约(Contract without Consideration) 129
第一款 总说 129
第二款 前契约约因与道义上之义务 130
第一目 概说 130
第二目 给付既存债务之允诺(Promise to Pay Pre-existing Debts) 131
第三目 因时效消灭或破产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Promise to Pay Past Debts Barred by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 or Bankruptcy) 132
一、因时效消灭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者 132
二、因破产宣告致免除给付义务而仍为给付之允诺者 133
第四目 因受有利益而为给付之允诺(Promise to Pay for Benefits Received) 134
第五目 履行得撤销义务之允诺(Promise to Perform Voidable Duties) 136
第六目 涉及防止诈欺条例之新允诺(New Promise within the Statute of Frauds) 137
第三款 几个无需约因之商务契约与书面契约 138
第一目 关于书面债务法范本(The Model Written Obligation Act) 138
第二目 关于美国统一商法典(U.C.C.) 139
第八节 盖印契约(Contracts under Seal) 140
第一款 总说 140
第二款 盖印契约之基本要件 141
第一目 须以书面为之(In Writing) 141
第二目 须盖印(Under Seal) 142
第三目 须交付(Delivery) 143
第三款 盖印契约之效力 145
第四款 制定成文法对盖印契约之影响 146
第九节 结论——约因之存废及与大陆法系契约“原因”间之比较 147
第一款 美国 148
第二款 英国 149
第三款 大陆法有关契约“原因”与英美契约法“约因”间之比较 151
第四章 电子商务与英美契约法 154
第一节 概说 154
第一款 EDI之定义及其运作 154
第一目 EDI设立及运作方式 155
第二目 使用EDI契约构成问题 157
第二节 契约法之角色定位 159
第三节 EDI and B2B 160
第四节 电子商务契约何时成立 161
第一款 网络的展示(website display)是否构成要约 162
第二款 承诺何时成立 163
第一目 一般英美法之见解 163
第二目 维也纳买卖公约(The Vienna Sales Convention) 166
第三目 欧盟的内部市场电子商务资讯社会服务法律观点指令 167
第四目 美国之相关规范 168
第五节 网际网络案例一探 170
第一款 网际网络在契约法中的地位 170
第二款 网际网络交易纠纷时之管辖 178
第五章 防止诈欺条例(Statute of Frauds) 182
第一节 概说 182
第一款 防止诈欺条例之历史背景 182
第二款 美国之继受与法律施行 186
第二节 防止诈欺条例下须为书面契约之种类 186
第一款 为他人偿还债务之约定(Promise to Answer for the Debt of Another) 186
第二款 遗产管理人之约定(Promise by Executor or Administrator) 189
第三款 以婚姻为约因之契约 190
第四款 土地及土地利益买卖或设定负担之契约(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Land or Any Interest in Land) 190
第五款 商品买卖契约(Contracts for the Sale of Goods) 192
第六款 一年以内不能履行完成之契约(Contracts Not to be Performed within a Year) 193
第七款 备忘录(Memorandum) 194
第一目 当事人身份 195
第二目 标的 195
第三目 约因 195
第四目 重要条款必须具备 195
第五目 当事人签字 196
第六目 文件之合并 196
第三节 防止诈欺条例之效力 196
第一款 完全履行 197
第二款 部分履行行为(The Sufficiency of an Act of Part Performance)亦可阻却防止诈欺条例之引用 198
第三款 禁反言原则 200
第四款 保证之履行 201
第五款 其他 201
第六章 错误(Mistake) 202
第一节 概说 202
第二节 错误之种类 203
第一款 双方错误(Mutual Mistake) 203
第二款 共同之错误(Common Mistake) 203
第三款 单方错误(Unilateral Mistake) 204
第三节 有影响力之错误(Operative Mistake) 204
第一款 关于契约标的物存在之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 as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Subject-Matter of the Contract) 204
第二款 关于契约基本事项中事实或品质之共同错误(Common Mistake as to a Fact or Quality Fundamental to the Agreement) 205
第三款 关于确定标的物之双方性错误(Mutual Mistake as to the Identity of the Subject-Matter) 207
第四款 关于对另一方身份单方面错误所订之契约(Unilateral Mistake as to Identify of the Person Contracted with) 208
第五款 错误签署文件——关于契约性质之错误(Mistake as to the Nature of the Document Signed) 212
第六款 契约条款错误 215
第四节 衡平法对错误之救济(Equitable Relief for Mistake) 217
第一款 撤销契约条款(Recession of Contract Terms) 218
第二款 强制履行之拒绝(Refusal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219
第三款 更正契约(Rectification) 221
第五节 结论 222
第七章 虚伪意思表示(Misrepresentation) 224
第一节 总说 224
第二节 虚伪意思表示 224
第一款 法律之陈述(Statement of Law) 225
第二款 意见之陈述(Statement of Opinion) 225
第三款 意图之陈述(Statement of Intention) 226
第一目 情况改变(Change of Circumstances) 227
第二目 非完全真实之陈述(The Truth but Not the Whole Truth) 227
第三目 最大诚信契约(Contract Uberrimae Fidei) 228
第四目 信托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s) 229
第三节 虚伪意思表示之种类及其效力 229
第一款 诈欺性之虚伪意思表示(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229
第二款 疏忽虚伪意思表示(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230
第三款 无意虚伪意思表示(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234
第四节 虚伪意思表示与撤销权 234
第一款 契约之确认(Affirmation of Contract) 235
第二款 期间之经过(Lapse of Time) 235
第三款 回复原状不可能(Restitutio in Integrum Impossible) 236
第四款 第三人权利(Third Party Rights) 236
第八章 强暴胁迫及不当影响(Duress and Undue Influence) 238
第一节 概说 238
第二节 强暴胁迫(Duress) 239
第三节 不正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241
第一款 概说 241
第二款 实际上及推定之不当影响 242
第一目 实际上不当影响 242
第二目 推定有不当影响存在 243
第三目 美国对不当影响之态度 245
第九章 口头证据法则(Parol Evidence Rule) 247
第一节 口头证据法则的意义 247
第二节 适用口头证据法则之标准 248
第一款 双方当事人间订有书面契约 249
第二款 具有约束力的契约 249
第三款 书面契约系经最终确定且内容完整 250
第三节 口头证据法则之限制 254
第一款 书面契约之内容,不足以成立一完整契约时,一方得提出口头证据,补充其未完整部分 254
第二款 书面契约内容含义不明确时,法院准许采用口头证据以解释其意义 256
第三款 凡文字在字典上之意义与职业传统、社会习惯或术语之意义不相同时,为解释书面契约的真正意义,法院亦准予采用口头证据 256
第四款 书面契约内容,其文字意义虽甚明确,然契约因其他原因而无效或得撤销时,即不适用口头证据法则 258
一、契约因条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力 258
二、使契约无效之情形。例如因诈欺、胁迫或缺乏约因、标的不法等情事成立之契约 259
三、因错误而得改正或撤销之情形 259
第五款 口头证据法则是实体法上之法则 260
第十章 当事人之行为能力(Capacity of Parties) 261
第一节 概述 261
第二节 未成年人(Infants)之缔约能力 262
第一款 日常生活所必需之契约(Contract for Necessaries) 262
第二款 劳务之有益契约(Beneficial Contracts of Service) 263
第三款 未成年人之侵权行为责任(Liability of Infants in Tort) 264
第四款 未成年人之诈欺行为及衡平法之回复原状救济 265
第五款 无效契约(Void Contract) 266
第六款 效力未定契约(Infants'Voidable Contracts) 268
第三节 心神丧失及酗酒者 269
第四节 法人(Corporation) 270
第五节 特殊身份者之缔约能力 271
第一款 外国人 271
第二款 敌国人民 272
第三款 特殊职业者 273
第六节 元首、公法人与欧洲共同体之缔约能力 274
第一款 元首(Crown) 274
第二款 公法人(Public Authorized) 275
第三款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275
第十一章 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 276
第一节 概说 276
第二节 英美法上契约内容之解释 278
第一款 契约内容之决定 278
第一目 当事人曾为明白之表示时 278
一、视声明于交易的何种阶段所为而定 280
二、契约之条款是否全部形诸于文字 280
三、为声明者是否较他方熟悉契约标的之情况 280
第二目 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 281
一、经习惯补充的默示条款 281
二、法定的默示条款 281
三、法院推定的默示条款 282
第二款 契约条款之效力 283
第一目 视其违反之实际结果 284
第二目 视订约时双方可能之真意而定 285
第三款 免责条款的效力 286
第一目 载有免责条款之文件须为契约之构成部分 287
第二目 载有免责条款之文件是否经他方签名,如未签名,是否经适当告知 287
第三目 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制作文件人之解释,此即所谓“Doctrine of Contra Proferentem” 289
第四目 免责条款之效力是否得及于契约以外之人 290
第五目 免责条款之援用须以契约履行并依本旨履行时为限 290
第四款 契约中真空补充(Filling the Gaps)及对最大努力(Best Efforts)约定之解释 291
第三节 结论 293
第十二章 不法约定(Illegal Agreement) 294
第一节 概说 294
第二节 不法约定之种类 296
第一款 赌博契约(Wagering Contract) 297
第二款 妨害国交之约定(Agreements Which Injure the State in it's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298
第三款 妨害公务之约定(Agreements Tending to Injure the Public Service) 299
第四款 妨害司法审判之约定(Agreements Affecting Adversely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300
第五款 以性为标的之约定 301
第六款 妨碍家庭之约定 302
第一目 家庭关系之约定 302
第二目 妨碍家庭之约定 303
第七款 限制商业行为之约定(Agreements in Restraint of Trade) 304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04
第二目 汽油专属销售契约(Solus Agreement) 307
第三目 限制竞业之范围及期间 308
第八款 排斥法院审判权之约定(Agreements Which Oust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309
第九款 犯刑事罪名或不法侵害之约定(Agreements to Commit a Crime or Civil Wrong) 312
第十款 无执照者缔结之契约 313
第三节 不法约定之效力 314
第一款 契约无效 314
第二款 已移转之金钱、动产与不动产不得回复原状 315
第三款 契约签订后法律发生变更对不法契约之效力(Effect of Changes in the Law) 315
第四款 不法约定是否过远(Remoteness of the Illegality) 316
第五款 例外 317
第一目 双方当事人无违法之故意时 317
第二目 仅一方当事人有违法之故意时 318
第三目 契约之约定可分时 319
第四节 结论 321
第十三章 英美契约法中第三人利益契约(Third Party Beneficiaries Contracts) 323
第一节 前言 323
第二节 契约相关性的适用与不适用 325
第三节 1999年英国契约第三人权利条例(The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Act 1999) 329
第四节 第三人利益契约在美国的运作 332
第五节 Seaver v.Ransom案判决在美国对第三人利益契约之影响 335
第六节 结论 336
第十四章 契约权利的转让与契约义务的委托 338
第一节 概说 338
第二节 历史背景 342
第三节 权利的转让 344
第一款 权利转让的性质 344
第二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权利转让的影响 346
第四节 一般转让规定的例外(Deviants) 348
第一款 无对价或赠与(Gratuitous)的权利转让 348
第二款 可撤销的(Voidable)及附条件的(Conditional)权利转让 350
第三款 未来权利的转让 351
第五节 不可转让的权利 352
第一款 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 352
第二款 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或风险 353
第三款 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损害另一方所获得对方履约的机会 354
第四款 成文法禁止或违反公共政策的权利转让 355
第五款 契约禁止(Prohibition)权利转让或授权(Authorization)权利转让条款的效力 356
第六节 债务人的抗辩权 357
第七节 反请求或反诉(Counterclaim)、债务抵销(Set off)及补偿(Recoupment) 362
第八节 其他对受让人权利转让之限制 363
第一款 潜在之衡平权利 363
第二款 权利连续转让相同请求权优先谁属 364
第三款 受让人对出让人附着有债权人(Attaching Creditor)权利 367
第四款 出让人之担保责任(Warranties of the Assignor) 368
第九节 履行义务的委托(Delegation) 369
第一款 受托人责任(Liability of the Delegate) 370
第二款 不可委托之履行义务 371
第三款 意图对不可委托履行义务进行委托之效力 374
第四款 委托人解除履行的效力及契约更新 375
第五款 权利可转让性和履行义务可委托性之判例 376
第六款 选择权契约之权利转让及履行义务的委托 380
第十五章 契约违约之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382
第一节 普通法上之救济(Common Law Remedy) 382
第一款 损害赔偿金额(Damages) 382
第二款 可预计(或预定)与不可预计之损害赔偿金额(Liquidated and Unliquidated Damages)及惩罚性之损害赔偿(Penalty) 385
第三款 损害赔偿之减轻(Mitigation) 387
第四款 美国契约法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389
第一目 违约时当事人受损吗 389
第二目 出售者数量损失之例外 390
第五款 美国契约之信赖及回复原状(Reliance and Restitution)请求权 391
第一目 契约信赖损害赔偿请求权 391
第二目 回复原状请求权 392
一、原告违约(The Breaching Plaintiff) 392
二、招致损失之契约(Losing Contracts) 394
第六款 依“按劳计酬”(Quantum Meruit)提出求偿诉讼 396
第二节 衡平法上之救济(Equitable Remedy) 398
第一款 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398
第一目 非常困难(Severe Hardship) 399
第二目 不公平(Unfairness) 400
第三目 不适当之约因(In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 400
第四目 有关个人身份服务之契约(Contracts Involving Personal Service) 401
第五目 需要不断监督之契约(Contracts Requiring Constant Supervision) 401
第六目 相互请求救济之可能(Mutuality of Remedy) 403
第二款 禁止令(Injunction) 404
第三节 结论 406
第十六章 英美契约法形成的历史过程(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Anglo-American Law of Contract) 408
第一节 历史之重要 408
第二节 罗马的契约法 409
第一款 物之契约(Contracts Re) 410
第一目 无偿消费借贷(Mutuum) 410
第二目 无偿使用借贷(Commodatum) 410
第三目 寄托契约(Depositum) 410
第四目 附担保契约(Pignus) 410
第二款 口头契约(Contracts Verbis) 411
第一目 宣式口头契约(Stipulatio) 411
第二目 嫁妆契约(Dictio Dotis) 411
第三目 回报口头契约(Ius Iurandum Liberti) 411
第四目 宣誓(Votum) 411
第三款 书面契约(Contracts Litteris) 411
第一目 欠账记录契约(Expensilatio) 412
第二目 特殊书面契约(Synographae or Chirographae) 412
第四款 诺成契约(Contracts Consensus) 412
第一目 买卖契约(Emptio Venditio) 412
第二目 租赁或劳务契约(Locatio Conductio) 412
第三目 合伙契约(Societas) 412
第四目 委任契约(Mandatum) 412
第三节 普通法之诉讼方式(形式)(Forms of Action at Common Law) 413
第一款 普通法之起源(The Origins of the Common Law) 414
第二款 诉讼方式(The Forms of Action) 415
第三款 对人诉讼(The Personal Actions) 416
第一目 收回不法取得动产之诉(Replevin) 417
第二目 请求返还扣留物之诉(Detinue) 417
第三目 清偿债务之诉(Debt) 417
第四目 会计账目之诉(Account) 418
第五目 违反契约之诉(Covenant) 418
第六目 侵害诉讼(Trespass) 418
第七目 违约赔偿之诉(Assumpsit) 419
第四节 衡平法之发展(The Development of Equitable Jurisdiction) 423
第一款 衡平法的作用是对人的 426
第二款 衡平法的救济是一种恩惠而非权利 426
第三款 衡平法不如普通法之有系统、有组织 427
第五节 司法体系之建立(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udicature System) 428
第六节 结论 430
附录 Table of Cases 432
主要参考书目 453
法律名词英中对照表 457
英美通用商业契约样本 484
秩序社会的契约化思考——《英美契约法论》评介 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