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篇首编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法律解释 5
第三章 法律冲突 5
第一卷 人第一编 自然人和法人 9
第二编 住所及其变更方式 11
第三编 失踪者 13
第一章 失踪者的财产临时管理人 13
第二章 死亡宣告 14
第四编 夫妻 16
第一章 婚姻:总则 16
第二章 无效婚姻 17
第三章 婚姻的附属权利、义务和效果 18
第四章 婚姻的终止 19
第五编 离婚 20
第一章 离婚诉讼 20
第二章 临时和附带程序 21
第一节 夫妻间的扶助 22
第二节 对教育或培训费用的支付请求 24
第三节 子女监护 24
第四节 子女抚养 26
第五节 无效诉讼中的临时和附带程序 27
第三章 离婚的法律效果 28
第六编 雇主和雇工 29
第七编 父母与子女 30
第一章 母亲身份证明 30
第二章 父亲身份证明 31
第一节 丈夫的父亲身份推定;父亲身份否定;争讼;父权的成立 31
第一分节 推定 31
第二分节 否定 31
第三分节 否定诉讼和父权的成立 32
第二节 后来婚姻和认可对父权的推定 33
第三节 确认父权的其他方式 33
第三章 【空白】 34
第四章 收养 34
第五章 家长权 35
第一节 父母对婚生子女的义务,婚生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35
第二节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38
第八编 未成年人;监护和自立 40
第一章 监护权 40
第一节 总则 40
第二节 自然监护 41
第三节 依遗嘱而取得的监护 42
第四节 法定监护 43
第五节 可指定的监护 43
第六节 次监护人 44
第七节 亲属会议 44
第八节 监护权的豁免条件 44
第九节 监护权的不能行使、豁免和剥夺 46
第十节 对负有指定监护人义务的人的指定、认定和确定及其义务 46
第十一节 监护人的财产代管权 48
第十二节 对精神障碍者的持续和永久监护权 49
第二章 自立 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
第二节 赋予管理权的自立 51
第三节 结婚后的自立 53
第四节 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而脱离未成年 54
第九编 无能力照顾家人和财产的人 55
第一章 禁治产概述 55
第二章 监护人和次监护人的一般义务 56
第三章 禁治产的法律效果 57
第四章 禁治产宣告的变更和终止 57
第五章 错误提出禁治产宣告申请的责任 58
第十编 社团【废除】 59
第二卷 物和所有权的变更第一编 物 63
第一章 物的分类 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3
第二节 不动产 65
第三节 动产 67
第二章 物上的权利 69
第二编 所有权 70
第一章 总则 70
第二章 因添附而取得的权利 71
第一节 孳息所有权 71
第二节 对不动产的添附 72
第三节 对动产的添附 76
第三章 经协议转让所有权 78
第四章 对所有权的保护 79
第三编 人役权 81
第一章 役权的类型 81
第二章 用益物权 81
第一节 总则 81
第二节 用益物权 84
第三节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87
第四节 单纯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93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终止 93
第三章 居住权 97
第四章 使用权 98
第四编 地役权 99
第一章 总则 99
第二章 自然地役权 101
第三章 法定地役权 101
第一节 所有权限制 101
第二节 公有围墙 104
第三节 通行权 106
第四章 约定或自愿地役权 107
第一节 约定地役权的类型 107
第二节 法定地役权的设定 109
第三节 需役地的约定地役权的获得 112
第四节 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114
第五节 地役权的终止 115
第五编 建筑物限制 118
第六编 边界 121
第一章 总则 121
第二章 法律、时效和占有的效力 122
第七编 共同共有 124
第三卷 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首编 总则 131
第一编 继承 132
第一章 继承和继承人的不同种类 132
第二章 法定继承 133
第三章 州的权利 137
第四章 继承的开始 137
第五章 继承权的丧失 138
第六章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140
第一节 总则 140
第二节 对继承的接受 141
第三节 对继承的放弃 142
第四节 债权人对继承的接受 143
第七章 密封、盖章和涂改【废除】 143
第八章 对无人承认和无遗嘱继承的管理 143
第一节 总则 143
第二节 无人承认的继承和无遗嘱继承的管理清单【废除】 144
第三节 对继承人财产临时管理人的指定及其应当提供的担保【废除】 144
第四节 无人承认的继承以及缺席继承人的财产临时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力 145
第五节 继承财产临时管理人被免职或取代的理由【废除】 145
第六节 被财产临时管理人管理的遗产的买卖、效力和处分 145
第七节 财产临时管理人返还的数额及其佣金 146
第八节 缺席继承人律师的指定及其义务【废除】 146
第九章 住所在本州以外的人的继承权,国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税【废除】 147
第一节 住所在本州以外的人的继承权 147
第二节 国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税 147
第十章 由破产财产管理人管理的继承【废除】 147
第十一章 财产混同 147
第一节 什么是财产混同,其主张者为何人 147
第二节 混同财产交给何人,包括哪些财产 150
第三节 如何进行财产混同 151
第十二章 遗产的分割 158
第一节 分割的性质及其若干类型 158
第二节 分割请求可对何人提出 160
第三节 司法分割的方式 162
第四节 当地登记机关或公证人应当继续司法分割的方式 165
第五节 分割的效力 170
第六节 分割的担保 170
第七节 分割的撤销 172
第十三章 对遗产债务的清偿 175
第一节 总则 175
第二节 债权人权利 175
第三节 继承人之间的义务 176
第二编 赠与 178
第一章 总则 178
第二章 通过生前赠与或死因赠与进行处分或接受所需的行为能力 179
第三章 可处分份额及其超出时的返还 182
第四章 法律对生前和死因应受谴责的处分的规定 187
第五章 生前赠与(在世的人之间) 188
第一节 总则 188
第二节 生前赠与的形式 190
第三节 生前赠与的不可撤销原则的例外 192
第六章 死因处分 195
第一节 遗嘱总论 195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 196
第三节 证人的资格和遗嘱中的指定 200
第四节 遗嘱处分 201
第五节 遗嘱检验 204
第六节 遗嘱和遗赠的撤销 204
第七节 遗赠的解释原则 205
第八节 对继承权的剥夺 206
第七章 父母或其他长辈在其晚辈间作出的分割 208
第八章 第三人为其期待的婚姻而作出的生前赠与 209
第一节 总则 210
第二节 对现有财产的赠与 210
第三节 对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赠与 211
第九章 夫妻间的生前赠与 212
第三编 债务总论 215
第一章 总则 215
第二章 自然债务 216
第三章 债务的类型 217
第一节 物上之债 217
第二节 严格个人债务和可继承债务 217
第三节 附条件债务 218
第四节 附期限之债 219
第五节 多数人之债 220
第六节 并合之债和选择之债 224
第七节 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 225
第四章 债务的转让 226
第一节 债务的承担 226
第二节 代位 226
第五章 债务的证明 228
第六章 债的消灭 231
第一节 履行 231
第一分节 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直接偿付 233
第二分节 交付和提存 234
第二节 履行不能 234
第三节 债的更新 235
第四节 债的免除 237
第五节 抵销 238
第六节 混同 239
第四编 约定之债或合同 240
第一章 总则 240
第二章 缔约能力及其例外 242
第三章 合意 243
第四章 合意的瑕疵 246
第一节 错误 246
第二节 欺诈 246
第三节 胁迫 247
第四节 损害 248
第五章 约因 248
第六章 合同的标的 249
第七章 第三方受益人 250
第八章 约定之债的效力 251
第一节 合同的一般效力 251
第二节 特定履行 251
第三节 确定不履行 252
第四节 损害赔偿 252
第五节 约定损害赔偿 254
第九章 债的解除 255
第十章 虚假合同 257
第十一章 无效 258
第十二章 解除之诉和间接之诉 259
第一节 解除之诉 259
第二节 间接诉讼 261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释 261
第五编 法定之债 264
第一章 无因管理 264
第二章 不当得利 265
第一节 总则 265
第二节 非应偿还之物的交付 266
第三章 侵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 267
第六编 婚姻财产制 275
第一章 总则 275
第二章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财产制 277
第一节 总则 277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 280
第三节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282
第三章 单独财产制 287
第四章 遗孀应继份 288
第七编 买卖 290
第一章 买卖合同的性质和形式 290
第二章 有从事买卖的行为能力的人 291
第三章 可买卖的财产 292
第四章 买卖合同如何完备 293
第五章 买卖合同的价格 294
第六章 买卖完成后货物风险的承担 294
第七章 出卖人的义务 295
第八章 收回 298
第九章 退货 300
第十章 买受人的义务 304
第十一章 附回赎权的买卖 306
第十二章 超过一半的损害的解除权 308
第十三章 动产买卖 310
第十四章 买卖预约 314
第一节 选择权 314
第二节 销售合同 314
第三节 优先权 315
第四节 效力 315
第十五章 权利的让与 316
第十六章 以物抵债 318
第八编 互易 319
第九编 租赁 321
第一章 总则 321
第二章 主要内容 322
第一节 租赁物 322
第二节 租金 322
第三节 期限 323
第四节 形式 324
第三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 324
第一节 一般义务 324
第二节 交付 325
第三节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25
第四节 转让、修理和增建 325
第五节 出租人的担保 327
第一分部分 对瑕疵或缺陷的担保 327
第二分部分 和平占有的担保 328
第六节 租金的支付 328
第七节 出租人的担保权 329
第八节 出租人或承租人对收益的转让 330
第四章 终止和解除 331
第一节 对所有租赁适用的规定 331
第二节 有固定期间的租赁 332
第三节 未确定期限的租赁 333
第五章 劳资输出 334
第一节 雇员和劳工雇佣 334
第二节 承运人和船夫 335
第三节 根据图纸建筑楼房及其他计件作业,以及提供材料 335
第十编 永租权合同和年金 340
第一章 土地永租权合同 340
第二章 年金 342
第十一编 合伙 344
第一章 总则 344
第二章 合伙人之间和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和义务 346
第三章 合伙和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347
第四章 成员资格的终止 347
第一节 终止的原因 347
第二节 成员资格终止的效力和原合伙人的权利 348
第五章 合伙的终止 349
第一节 终止的原因 349
第二节 合伙终止的效力及前合伙人的权利 350
第六章 解散、清算和财产分割 350
第七章 康孟达合伙 351
第十二编 借贷 354
第一章 使用借贷 354
第二章 消费借贷 356
第三章 借贷的利息 357
第十三编 寄托和财产暂管 358
第一章 寄托 358
第二章 与旅馆主人相关的寄托 360
第三章 约定财产暂管 361
第四章 司法财产暂管 361
第十四编 射幸合同 363
第十五编 代表和代理 364
第一章 代表 364
第二章 代理 365
第一节 总则 365
第二节 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367
第三节 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69
第一分节 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69
第二分节 本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369
第四节 代理和代理权的终止 370
第十六编 保证 372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和内容 372
第二章 保证的类型 373
第三章 保证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374
第四章 保证在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374
第五章 多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效力 376
第六章 保证的终止或消灭 376
第七章 法定保证 377
第十七编 和解 380
第十八编 延期偿债协议 383
第十九编 仲裁 387
第二十编 质押 392
第一章 总则 393
第二章 动产质押 395
第三章 不动产质押 400
第二十一编 优先权 402
第一章 总则 402
第二章 优先权的几种类型 403
第三章 动产优先权 403
第一节 动产的一般优先权 403
第二节 特定动产上的优先权 407
第三节 船舶和货物的优先权 411
第四章 在不动产上的优先权 414
第五章 包含动产和不动产的优先权 415
第六章 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416
第七章 优先权如何被保持和登记 419
第八章 优先权消灭的方式 421
第二十二编 抵押 422
第一章 总则 423
第二章 约定抵押 424
第三章 判决和法定抵押 426
第四章 抵押的效力和次序 427
第五章 占有第三人 428
第六章 抵押的消灭 429
第七章 抵押权和优先权的登记 429
第二十三编 登记 431
第一章 总则 431
第二章 抵押登记 435
第一节 总则 435
第二节 登记的方式和存续时间 436
第三节 注销 437
第二十四编 先占和占有 439
第一章 先占 439
第二章 占有 441
第一节 占有的定义和分类 441
第二节 占有权的取得、行使、保留和丧失 441
第三节 占有瑕疵 442
第四节 不稳定占有 443
第五节 占有的转让、追加和证明 443
第二十五编 时效 445
第一章 总则 445
第一节 时效 445
第二节 除斥期间 447
第二章 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447
第一节 时效的中断 447
第二节 时效的中止 448
第三章 取得时效 449
第一节 不动产:善意和正当所有权情况下时效为10年 449
第二节 不动产:30年时效 450
第三节 动产:3年或10年取得时效 451
第四章 诉讼时效 451
第一节 1年时效 452
第二节 3年时效 452
第三节 5年时效 453
第四节 10年时效 454
第五节 30年时效 455
第六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455
第二十六编 本法典所使用的各术语的含义 456
第四卷 法律冲突第一编 一般规定 461
第二编 身份 463
第三编 夫妻财产 465
第四编 继承 467
第五编 物权 469
第六编 约定债务 470
第七编 侵权和过失侵权之债 472
第八编 诉讼时效 475
资料篇路易斯安那民法典历史 479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政治和法律背景 479
(一)法国和西班牙统治之下的路易斯安那及其法律 479
(二)美国统治下的路易斯安那早期的法律 483
二、1808年和1825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485
(一)民法汇编(1808年) 485
(二)1825年民法典 489
三、1870年民法典 492
解读篇第一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合伙类型研究 501
一、引言 501
二、商事合伙 502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商事合伙 502
(二)美国普通法上的贸易合伙与非贸易合伙 504
三、民事合伙 504
四、概括合伙 506
五、特殊合伙 508
六、康孟达合伙 508
(一)康孟达合伙概述 508
(二)康孟达合伙的设立 509
(三)康孟达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510
七、合营企业 512
第二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善意 515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上有关“善意”法律规定的解读 515
(一)债法中的善意 515
(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善意 516
二、善意的含义 517
三、“善意”的历史概览 519
(一)罗马法 519
(二)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 521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 522
(四)普通法系国家 523
(五)“善意”在20世纪 524
四、关于“善意”的主要争议点 526
(一)首要评论 526
(二)谈判的中断 526
(三)披露义务 527
(四)权利的滥用 527
(五)不可能与不现实 528
(六)损害的更大范围 529
五、对“善意”含义的探究 529
(一)词语的替代 529
(二)期待和道德 530
(三)善意恶意——排除器 530
(四)对期待利益的阻止 531
(五)自由裁量和丧失的时机 532
(六)诚实信用义务和欺诈 533
(七)善意、选择、价值和法律 533
六、私法之外的“善意” 536
(一)其他领域 536
(二)刑法 537
七、善意的未来——承担义务的不同方式 537
第三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 539
一、1996年以前路易斯安那连带侵权责任的演进 539
(一)连带侵权责任的起源和引进 539
(二)连带侵权责任在路易斯安那法学理论上的发展 543
二、连带侵权责任在路易斯安那民法典中的衰退与嬗变 554
(一)比较过失 554
(二)衰落期 555
(三)连带责任的范围的阐释 557
(四)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各方的地位 557
(五)对连带责任的50%限制的解释 559
(六)可赔偿损失的解释 560
(七)共同和可分债务的解释 560
三、1996年《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的修改 561
(一)《路易斯安那民法典》第2323条、第2324条 561
(二)1996年立法的不利影响 563
(三)劳工的反戈 563
(四)谁是赢家? 564
(五)胖夫人是在低声吟唱吗? 564
(六)赔偿 565
四、结语 566
第四章 路易斯安那民法上的债的变更——从一则案例说起 567
一、引言 567
二、Watkins v.Freeway Motors案 569
三、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569
(一)一般债务和约定债务 569
(二)买卖合同 570
(三)易货合同 571
(四)债的变更 571
四、Freeway案的判决对民法典规定的适用 572
五、结论 579
第五章 路易斯安那租赁制度研究 582
一、租赁的性质 583
二、租赁的形式 585
三、租金流中的担保权 589
四、出租人的优先顺位 591
(一)出租人的优先顺位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所规定的担保权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的规定 591
(二)出租人在承租人财产上的优先权 592
(三)出租人对转租承租人的财产的优先权 593
(四)出租人对第三人的财产的优先权 593
(五)出租人优先权的免除 594
(六)出租人无约束地获得财产暂管令的权利 595
(七)正当程序和出租人获得财产暂管令的权利 595
五、承租人在租赁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597
(一)“租赁保有地产”(1easehold estate)是在普通法系上有重要意义的用语,在大陆法系则不然 597
(二)承租人运用其在租赁下的权利设定担保权 598
六、转让和转租 600
七、对新领主的承认(attornment) 601
八、结语 603
译后记 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