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1编 行政处罚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5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50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50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63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6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72
第八章 附则 84
第002编 行政许可法 85
第一章 总则 85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91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94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97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115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1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18
第八章 附则 143
第003编 行政复议法 144
第一章 总则 144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144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148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151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15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56
第七章 附则 167
第004编 行政诉讼法 168
第一章 总则 168
第二章 受案范围 168
第三章 管辖 180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183
第五章 证据 186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194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199
第八章 执行 207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210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219
第十一章 附则 219
第005编 保守国家秘密法 221
第一章 总则 221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222
第三章 保密制度 22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232
第五章 附则 239
第006编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240
第一章 总则 240
第二章 审批权限 240
第三章 审批程序 241
第四章 审批内容 241
第五章 附则 244
第007编 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 245
第一章 总则 245
第二章 管理 245
第三章 罚则 248
第四章 附则 252
第008编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253
第一章 总则 253
第二章 定点复制单位的确定 253
第三章 国家秘密载体复制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255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255
第五章 奖惩 257
第六章 附则 260
第009编 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261
第一章 总则 261
第二章 管理 261
第三章 附则 263
第010编 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264
第一章 总则 264
第二章 管理 264
第三章 奖惩 272
第四章 附则 275
第011编 档案法 276
第一章 总则 276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276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277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27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81
第六章 附则 289
第012编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290
第一章 总则 290
第二章 机关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干部 291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 292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 293
第五章 档案的移交 294
第六章 附则 295
第013编 信访条例 296
第一章 总则 296
第二章 信访人 296
第三章 受理 297
第四章 办理 299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303
第六章 附则 314
第014编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315
第一章 总则 315
第二章 受理 315
第三章 办理 316
第四章 情况报告 317
第五章 附则 317
第015编 国防法 318
第一章 总则 318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319
第三章 武装力量 324
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 325
第五章 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 326
第六章 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326
第七章 国防教育 326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327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328
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328
第十一章 对外军事关系 330
第十二章 附则 330
第016编 兵役法 331
第一章 总则 331
第二章 平时征集 332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333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334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336
第六章 民兵 336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337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337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338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338
第十一章 惩处 340
第十二章 附则 358
第017编 军事设施保护法 360
第一章 总则 360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360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361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362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 362
第六章 管理职责 362
第七章 法律责任 363
第八章 附则 376
第018编 预备役军官法 377
第一章 总则 377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378
第三章 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378
第四章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379
第五章 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381
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381
第七章 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382
第八章 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382
第九章 法律责任 383
第十章 附则 395
第019编 人民防空法 396
第一章 总则 396
第二章 防护重点 397
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397
第四章 通信和警报 399
第五章 疏散 400
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400
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 401
第八章 法律责任 401
第九章 附则 413
第020编 现役军官法 414
第一章 总则 414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414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416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419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419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422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423
第八章 附则 424
第021编 国防教育法 425
第一章 总则 425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426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427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428
第五章 法律责任 430
第六章 附则 452
第022编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453
第一章 总则 453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453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454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454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456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456
第七章 附则 464
第023编 国防交通条例 465
第一章 总则 465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65
第三章 保障计划 466
第四章 工程设施 467
第五章 保障队伍 467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468
第七章 军事运输 469
第八章 物资储备 469
第九章 教育与科研 469
第十章 罚则 470
第十一章 附则 485
第024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86
第一章 总则 486
第二章 管辖 487
第三章 成立登记 487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89
第五章 监督管理 491
第六章 罚则 492
第七章 附则 512
第025编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513
第一章 总则 513
第二章 管理 513
第三章 附则 517
第026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18
第一章 总则 518
第二章 登记 518
第三章 监督管理 520
第四章 附则 528
第027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29
第一章 总则 529
第二章 管辖 530
第三章 登记 531
第四章 监督管理 532
第五章 罚则 534
第六章 附则 549
第028编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550
第一章 总则 550
第二章 管理 550
第三章 法律责任 552
第四章 撤销 554
第五章 附则 555
第029编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556
第一章 总则 556
第二章 管理 556
第三章 罚则 557
第四章 附则 558
第030编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559
第一章 总则 559
第二章 管理 560
第三章 附则 563
第031编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564
第一章 总则 564
第二章 管理 564
第三章 罚则 568
第四章 附则 569
第032编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570
第一章 总则 570
第二章 管理 570
第三章 罚则 571
第四章 附则 573
第033编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574
第一章 总则 574
第二章 管理 574
第三章 罚则 577
第四章 附则 579
第034编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580
第一章 总则 580
第二章 管理 580
第三章 附则 583
第035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584
第一章 总则 584
第二章 死亡抚恤 584
第三章 伤残抚恤 588
第四章 优待 592
第五章 附则 594
第036编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595
第一章 总则 595
第二章 死亡抚恤 595
第三章 伤残抚恤 597
第四章 附则 601
第037编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602
第一章 总则 602
第二章 死亡抚恤 602
第三章 伤残抚恤 604
第四章 附则 607
第038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 608
第一章 总则 608
第二章 死亡抚恤 608
第三章 伤残抚恤 610
第四章 附则 613
第039编 公安机关接受民警伤亡抚恤捐赠管理办法 614
第一章 总则 614
第二章 管理 614
第三章 罚则 616
第四章 附则 623
第040编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624
第一章 总则 624
第二章 管理 624
第三章 罚则 625
第四章 附则 630
第041编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631
第一章 总则 631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632
第三章 安置地点 634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635
第五章 待遇 638
第六章 培训 641
第七章 社会保障 642
第八章 家属安置 643
第九章 安置经费 644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646
第十一章 附则 650
第042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651
第一章 总则 651
第二章 管理 652
第三章 附则 654
第043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655
第一章 总则 655
第二章 征地补偿 655
第三章 移民安置 661
第四章 罚则 662
第五章 附则 676
第044编 水电工程水库移民监理规定 677
第一章 总则 677
第二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政府监督 677
第三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社会监理 678
第四章 水库移民监理的资质管理 681
第五章 附则 681
第045编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682
第一章 总则 682
第二章 使用范围 683
第三章 计划与分配 684
第四章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经费的管理 684
第五章 项目管理 685
第六章 财务管理 686
第七章 检查监督 689
第八章 附则 700
第046编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701
第一章 总则 701
第二章 五保供养的对象 701
第三章 五保供养的内容 702
第四章 五保供养的形式 703
第五章 财产处理 70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704
第七章 附则 708
第047编 残疾人保障法 709
第一章 总则 709
第二章 康复 711
第三章 教育 712
第四章 劳动就业 715
第五章 文化生活 720
第六章 福利 721
第七章 环境 721
第八章 法律责任 722
第九章 附则 731
第048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732
第一章 总则 732
第二章 管理 733
第三章 附则 734
第049编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735
第一章 总则 735
第二章 审批 737
第三章 权利义务 738
第四章 管理机构 741
第五章 保护扶持 741
第六章 企业管理 742
第七章 劳动工资 743
第八章 财务管理 744
第九章 法律责任 746
第十章 附则 749
第050编 未成年人保护法 751
第一章 总则 751
第二章 家庭保护 752
第三章 学校保护 757
第四章 社会保护 758
第五章 司法保护 76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764
第七章 附则 782
第051编 妇女权益保障法 783
第一章 总则 783
第二章 政治权利 784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785
第四章 劳动权益 787
第五章 财产权益 790
第六章 人身权利 791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79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795
第九章 附则 807
第052编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809
第一章 总则 809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810
第三章 社会保障 811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81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814
第六章 附则 833
第053编 公益事业捐赠法 834
第一章 总则 834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834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838
第四章 优惠措施 84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840
第六章 附则 865
第054编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866
第一章 总则 866
第二章 管理 866
第三章 罚则 867
第四章 附则 876
第055编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877
第一章 总则 877
第二章 接受捐赠 878
第三章 境外救灾捐赠 878
第四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879
第五章 附则 882
第056编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883
第一章 总则 883
第二章 基金管理 883
第三章 基金使用 884
第四章 审批程序 88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885
第六章 附则 886
第057编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87
第一章 总则 887
第二章 审批 887
第三章 管理 888
第四章 法律责任 893
第五章 附则 900
第058编 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 902
第一章 总则 902
第二章 管理机构 902
第三章 发行与销售 903
第四章 彩票资金 904
第五章 对外合作 906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906
第七章 附则 909
第059编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910
第一章 总则 910
第二章 管理机构 910
第三章 发行管理 911
第四章 额度管理 911
第五章 印制管理 912
第六章 销售管理 912
第七章 资金管理 913
第八章 财务管理 915
第九章 审计管理 921
第十章 储运管理 922
第十一章 罚则 922
第十二章 附则 933
第060编 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934
第一章 总则 934
第二章 彩票资金及账户管理 935
第三章 账务收支计划管理 935
第四章 收入、结余及其分配 936
第五章 支出管理 936
第六章 返奖奖金 937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940
第八章 负债管理 940
第九章 流动资产和长期投资 940
第十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941
第十一章 机构清算 942
第十二章 账务报告和财务评价 944
第十三章 附则 945
第061编 婚姻登记条例 946
第一章 总则 946
第二章 结婚登记 946
第三章 离婚登记 953
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956
第五章 罚则 957
第六章 附则 959
第062编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960
第一章 总则 960
第二章 管理 960
第三章 罚则 963
第四章 附则 968
第063编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969
第一章 总则 969
第二章 管理 969
第三章 罚则 972
第四章 附则 973
第064编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74
第一章 总则 974
第二章 管理 974
第三章 罚则 976
第四章 附则 980
第065编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983
第一章 总则 983
第二章 管理 983
第三章 附则 986
第066编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987
第一章 总则 987
第二章 处理依据 988
第三章 处理程序 988
第四章 罚则 990
第五章 附则 1000
第067编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1001
第一章 总则 1001
第二章 管理 1001
第三章 罚则 1004
第四章 附则 1012
第068编 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013
第一章 总则 1013
第二章 管理体制、职责 1014
第三章 立卷 1014
第四章 归档 1016
第五章 移交 1017
第六章 利用 1017
第七章 附则 1017
第069编 地名管理条例 1018
第一章 总则 1018
第二章 管理 1018
第三章 附则 1023
第070编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024
第一章 总则 1024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1025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1026
第四章 附则 1028
第071编 殡葬管理条例 1029
第一章 总则 1029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1029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1031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1031
第五章 罚则 1033
第六章 附则 1055
第072编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056
第一章 总则 1056
第二章 管理 1056
第三章 罚则 1059
第四章 附则 1062
第073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063
第一章 总则 1063
第二章 管理 1063
第三章 附则 1066
第074编 红十字会法 1067
第一章 总则 1067
第二章 组织 1067
第三章 职责 1068
第四章 标志 1071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1072
第六章 附则 1075
第075编 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1076
第一章 总则 1076
第二章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 1076
第三章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性使用 1077
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1078
第五章 罚则 1078
第六章 附则 1080
第076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082
第一章 总则 1082
第二章 管理 1082
第三章 罚则 1086
第四章 附则 1091
第077编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092
第一章 总则 1092
第二章 管理 1092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1096
第四章 附则 1109
第078编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1110
第一章 总则 1110
第二章 管理 1110
第三章 附则 1112
第079编 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 1113
第一章 总则 1113
第二章 管理 1113
第三章 罚则 1116
第四章 附则 1120
第080编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1121
第一章 总则 1121
第二章 聘用原则 1121
第三章 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 1121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条件 1122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 1122
第六章 外籍专业人员教学工作的管理 1123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125
第八章 附则 1127
第081编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128
第一章 总则 1128
第二章 管理 1128
第三章 罚则 1132
第四章 附则 1151
第082编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 1152
第一章 总则 1152
第二章 管理 1152
第三章 附则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