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3
第一章 民法之意义 3
第二章 民法之性质 4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5
第四章 民法之效力 7
第五章 民法之解释适用 8
第六章 民法上之权利义务 10
第一节 民法上之权利 10
第二节 民法上之义务 12
第七章 民法之制定经过 14
第八章 民法用语汇释 16
本论 21
第一编 总则 21
第一章 法例 21
第二章 人 23
第一节 自然人 23
第一款 自然人之权利能力 23
第二款 自然人之行为能力 26
第三款 人格之保护 28
第四款 住所 29
第二节 法人 31
第一款 通则 31
第二款 社团 38
第三款 财团 41
第四款 外国法人 43
第三章 物 45
第四章 法律行为 49
第一节 通则 49
第一款 概说 49
第二款 法律行为之方式 51
第三款 法律行为之标的 5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53
第三节 意思表示 55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60
第一款 条件 60
第二款 期限 62
第五节 代理 63
第一款 概说 63
第二款 有权代理 65
第三款 无权代理 67
第四款 复代理 69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70
第一款 无效 70
第二款 撤销 71
第三款 效力未定 73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75
第六章 消灭时效 77
第一节 概说 77
第二节 消灭时效之期间 78
第三节 消灭时效之中断 79
第四节 消灭时效之不完成 81
第五节 消灭时效完成之效力 82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84
第一节 权利之行使之基本原则 84
第二节 自力救济 85
第一款 自卫行为 85
第二款 自助行为 86
第二编 债 91
第一章 债之发生 91
第一节 契约 91
第一款 契约之意义 91
第二款 契约之成立 91
第三款 悬赏广告 94
第四款 契约之方式 96
第二节 无因管理 97
第三节 不当得利 99
第四节 侵权行为 101
第一款 概说 101
第二款 一般侵权行为 102
第三款 特殊侵权行为 103
第四款 侵权行为之效力 108
第二章 债之标的 113
第一节 种类之债 113
第二节 货币之债 114
第三节 利息之债 114
第四节 选择之债 117
第五节 损害赔偿之债 118
第三章 债之效力 122
第一节 给付 122
第二节 迟延 126
第一款 债务人迟延 126
第二款 债权人迟延 128
第三节 保全 129
第一款 代位权 130
第二款 撤销权 131
第四节 契约 133
第一款 商议契约之责任 133
第二款 契约之标的 134
第三款 附合契约当事人之责任 135
第四款 契约之确保 136
第五款 契约之解除 138
第六款 契约之终止 140
第七款 双务契约之效力 141
第八款 涉他契约 142
第四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144
第一节 可分之债 144
第二节 连带之债 145
第一款 连带债务 145
第二款 连带债权 149
第三节 不可分之债 150
第五章 债之移转 152
第一节 债权之让与 152
第二节 债务之承担 154
第一款 免责的债务承担 154
第二款 并存的债务承担 156
第六章 债之消灭 158
第一节 总说 158
第二节 清偿 159
第三节 提存 163
第四节 抵销 164
第五节 免除 166
第六节 混同 167
第七章 各种之债 168
第一节 买卖 168
第一款 概说 168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 169
第一项 出卖人之义务 169
第二项 买受人之义务 174
第三项 买卖费用之负担 175
第三款 买回 175
第四款 特种买卖 176
第一项 试验买卖 176
第二项 货样买卖 177
第三项 分期付价买卖 177
第四项 拍卖 178
第五项 附条件买卖 179
第二节 互易 182
第三节 交互计算 182
第四节 赠与 183
第五节 租赁 186
第一款 概说 186
第二款 租赁之期限 187
第三款 租赁之效力 187
第一项 出租人之权利义务 187
第二项 承租人之权利义务 189
第三项 对于第三人之效力 191
第四项 特别消灭时效 192
第四款 租赁关系之消灭 192
第五款 房屋之租赁 193
第六款 基地租赁 194
第七款 耕地租赁 196
第八款 权利租赁 199
第六节 借贷 201
第一款 使用借贷 201
第二款 消费借贷 202
第七节 雇佣 204
第八节 承揽 206
第八节 之一 旅游 210
第九节 出版 214
第十节 委任 216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219
第一款 经理人 219
第二款 代办商 220
第十二节 居间 221
第十三节 行纪 223
第十四节 寄托 223
第十五节 仓库 228
第十六节 运送 230
第一款 通则 230
第二款 物品运送 230
第三款 旅客运送 234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235
第十八节 合伙 236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241
第十九节 之一 合会 243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248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249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251
第二十三节 和解 252
第二十四节 保证 253
第二十四节之一 人事保证 257
第三编 物权 261
第一章 通则 261
第二章 所有权 267
第一节 所有权之通则 267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270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274
第四节 共有 277
第一款 分别共有 277
第二款 公同共有 282
第三款 所有权以外财产权之共有 283
第三章 地上权 284
第四章 永佃权 287
第五章 地役权 289
第六章 抵押权 291
第一节 概说 291
第二节 抵押权之效力 292
第三节 抵押权之实行 294
第四节 抵押权之消灭 295
第五节 特殊抵押权 296
第七章 质权 299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99
第二节 权利质权 302
第八章 典权 305
第九章 留置权 310
第十章 占有 313
第四编 亲属 318
第一章 通则 318
第二章 婚姻 321
第一节 婚约 321
第二节 结婚 324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328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329
第一款 通则 329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332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335
第五节 离婚 337
第一款 两愿离婚 337
第二款 判决离婚 341
第三章 父母子女 347
第一节 婚生子女 347
第二节 非婚生子女 348
第三节 养子女 350
第四节 亲子关系之效力 354
第四章 监护 356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356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 359
第五章 扶养 360
第六章 家 362
第七章 亲属会议 363
第五编 继承 366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366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372
第一节 效力 372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374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377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380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382
第三章 遗嘱 384
第一节 通则 384
第二节 遗嘱之方式 385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386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388
第五节 遗嘱之撤回 390
第六节 特留份 390
附录 392
一、“修正民法亲属编、继承编部分条文”及“民法亲属编施行法、民法继承编施行法”施行时应行注意事项 392
二、“民法亲属编”增订、删除及修正条文 394
三、高等、普通、检定考试民法及民法概要试题选录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