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校前言&费晶晶 1
第二十五类 运输 通信 1
第一章 运输 1
第一款 铁道 1
铁道敷设①法 1
北海道铁道敷设法 7
私设铁道法 8
私设铁道法施行规则 22
关于铁道事故届出②之规定 38
铁道台帐③规程④ 40
铁道统计规程 41
私设铁道株式会社⑤会计准则 42
私设铁道工程报告差出方之件 44
私设铁道成功图面并诸表样式 44
私设铁道营业报告书样式 45
通报铁道线路有暴风警报之件 46
于私设铁道运输营业及停车场之使用开始报告之件 46
铁道船舶输送陆军规则 46
因天灾事变于铁道线路生故障之际旅客货物赁金取扱方① 49
铁道营业法 49
铁道建设规程 56
铁道运转规程 67
铁道列车保安规程 78
铁道信号规程 81
铁道运输规程 90
铁道系员②职制 105
患传染病者铁道乘车规程 109
铁道运送火药类规程 110
幌内铁道火药类运送条规 112
神户铁道栈桥系船规约 113
幌内铁道手宫栈桥系船规约③ 114
专用铁道规则 115
关于保护台湾铁道会社之件 117
关于帝国会社在外国敷设铁道之件 118
轨道条例 119
轨道条例取扱方心得 119
京釜铁道株式会社之件 128
铁道供用军事令 129
铁道军事输送规程 132
第二款 船舶 134
船舶法 134
船舶法施行细则 139
许西洋形之船只设备大小炮之件 167
船鉴札①规则 167
船鉴札规则施行手续 169
测度船舶积量规则 170
测度船舶积量方法 171
关于船舶积量互认之件帝国与德国间所为取扱②之条规 174
递信省告示 175
关于船舶积量③互认之件帝国政府与瑞典挪威两政府间取扱之条规 175
递信省告示 176
汽船公称马力算定方法 177
船舶运送火药类及其贮藏规程 177
危害品船积法则 180
回漕货物取扱条例 181
船舶检查法 183
船舶检查法施行细则 185
船舶检查规程 209
木船检查规程 248
铁钢船检查规程 272
机关检查规程 273
船舶检查手续 286
船舶检查执行地之件 291
渔夫搭载船定员之件 293
关于登簿吨数不满十五吨之汽船检查之件 294
外国船舶检查规则 294
海军望楼当发见①海难船舶之时通报方及附近通过之船舶心得之件 296
第三款 船员 297
船员法 297
船员法施行细则 309
据船员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偿其送还费用之件 320
船舶职员法 321
海员惩戒法 324
水先②法 331
水先法施行细则 336
水先人试验规程 348
第四款 海上冲突预防 351
海上冲突预防法 351
第五款 航路标识附船灯救命具 362
航路标识条例 362
私设航路标识之取缔条规 362
北海道厅府县区町村所立航路标识之看守条规 363
变更或停废标识设置申告①之法 363
看守航路标识事务之传习生②规程 364
港务局所管系浮标之使用费规程 366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之取缔规则 367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试验检定规程 379
船灯、信号器、救命具之试验检定监查诸手续 386
第六款 港则 389
开港港则 389
开港港则之施行细则 394
第七款 奖励航海 397
航海奖励法 397
航海奖励法之施行细则 400
据航海奖励法而受保护之船舶所有运送邮便物之规则 408
第八款 奖励造船 411
造船奖励法 411
造船奖励法之施行细则 412
造船规程 416
第二章 通信 522
第一款 邮便① 522
邮便法 522
邮便规则 529
邮便物包装送则 545
邮便电信及电话滞纳料金之征收规程 546
邮便私书函贷与规程 546
第三种邮便物认可规则 547
私制叶书②制式规则 549
在外邮便官署之通常邮便物适用邮便规则之件 550
就邮便法邮便为替法电信法邮便规则邮便为替规则及电报规则实施时注意事项之件 551
就于邮便物差出方注意之件 565
邮便电信发受心得 565
于邮便税中改正之注意之件 571
铁道船舶邮便法 572
铁道船舶邮便规则 575
清韩小包邮便规则 577
外国邮便规则 581
外国小包邮便规则 585
关于军事邮便物之件 591
军事邮便规则 591
内地出发外征军队等之私用军事邮便物种类之件 593
军事邮便物记载名宛①等方法之件 593
俘虏邮便规则 593
贮蓄债券购买媒介邮便规则 594
第二款 邮便贮金②及为替③ 596
邮便贮金法 596
邮便为替法 598
邮便为替规则 600
邮便为替证书线引让渡规则 611
外国邮便为替规则 612
关于邮便为替及邮便贮金之心得 622
邮便贮金条例施行细则中所改正之注意事项 626
台湾及清韩二国之邮便或电信为替料之件 628
军事邮便为替贮金规则 630
特指定之邮便局所对于军人军属所振出之通常为替不收料金 632
俘虏邮便为替规则 632
第三章 电信 电话 634
第一款 电信 634
电信法 634
电报规则 640
准用电信法于无线电信之件 661
电信法第五条之电信及电话官署 661
关于依电信法损害赔偿及报酬之请求之件 661
由电话机发受电报之心得 661
略号登记料配达先登记料局渡料之金额及其纳付①之手续 666
官厅用电信电话规程 667
私设电信规则 668
私设电信规则第二十条所载料金额及其纳付手续 674
电信局所之电报取扱时间及时间外电报之取扱规则 675
电报取扱上之制限则揭示之电信局所前之件 676
依托私设电信之公众通信其取扱规则 676
关于町村②所请愿而得之电信其施设之件 677
关于施设町村所请愿而得之电信其施行细则 678
以艀船配达电报于台湾之实费超过额追纳之件 679
本邦与在韩国之本邦邮便电信局邮便局之间直接发著之电报其取扱规则 680
内地台湾间新闻电报之件 682
内地台湾间所发受之私报其通常料金 682
以电信电话发受海外电报之件 682
外国新闻电报规则 683
外国电报之料金及其纳付方 684
关于外国电报之制限之件 685
在韩国帝国军用通信所所发电报则向受信人追征料金之件 686
发自帝国军用通信所而经由在韩国帝国邮便局之电报则向受信人征收料金之件 686
外国新闻电报转送规则 686
保护海底电信线之万国联合条约罚则 688
建设电信线电话线条例 689
移转电信电话线之请求手续 690
私设电信线电话线与夫电机工事之委托手续 690
第二款 军用电信 692
军用电信法 692
处分妨害军用电信者之件 693
以固定军用电信取扱公众通信之规则 693
以鹿儿岛冲绳县间之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694
以那霸基隆间之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694
以固定军用电信供公众通信用之件 694
以军用电信线作为普通电信线使属递信大臣或台湾总督管理之件 695
第三款 电话 696
电话交换①规则 696
照电话交换规则及电话呼出规程而定之料金额 704
电话所电话通信之时间 706
属在电话加入区域之地一经区划变更而编入于并合地所属之加入区域之件 706
电话交换业务用之电话通信可得无料之件 706
电话加入者所使用之普通电话机得自行供给之件 706
电话加入区域外之官厅所加入之件 707
设在电话特别加入区域内之电话所移至区域外之时所关通信区域及电话料等之件 707
电话特别加入区域内之町村编入于区域外之时其加入者取扱上所关之件 707
电话呼出规程 708
电话呼出之请求时限 710
特设电话加入规则 710
按照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二条之电话料②之件 712
按照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二条之电话所之件 712
特设电话加入规则第十三条之料金之件 713
每年以一定之期间取扱交换之电话所所属之加入期间及电话交换料之件 713
关于自动电话之件 713
特设电话规则 714
附录 719
日汉法律专用名词对照表 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