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适用于所有法院的通则 1
第一编 卷首规定 3
第一章 诉讼的指导原则 4
第一节 诉讼 4
第二节 系争标的 6
第三节 事实 21
第四节 证据 25
第五节 法律 31
第六节 两造审理 40
第七节 辩护 61
第八节 和解 62
第九节 法庭辩论 63
第十节 保持克制态度 65
第二章 非讼案件的特有规则 67
第二编 诉权 71
第三编 管辖 85
第一章 职权管辖 86
第二章 地域管辖 95
第三章 共同规定 115
第四编 起诉 121
第一章 本诉 122
第一节 诉讼案件的起诉 122
第二节 非讼案件的起诉 130
第二章 附带之诉 131
第五编 防御方法 139
第一章 实体上的防御 140
第二章 程序上的抗辩 141
第一节 无管辖权抗辩 146
第一目 由当事人提出无管辖权 146
第二目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149
第三目 管辖权异议 153
第四目 依职权提出无管辖权 166
第五目 共同规定 170
第二节 诉讼系属抗辩与诉讼关联抗辩 175
第三节 程序延期抗辩 181
第四节 无效事由抗辩 183
第一目 诉讼文书因形式上的瑕疵而无效 183
第二目 诉讼文书因实质性不符合规定而无效 192
第三章 诉讼不受理 200
第六编 和解 211
第六编(二) 调解 213
第七编 提出证据 217
第一副编 书证 218
第一章 当事人之间书证的传达 219
第二章 取得第三人持有的书证 224
第三章 由一方当事人持有的书证的提交 228
第二副编 证据调查 25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56
第一节 命令证据调查的裁判决定 256
第二节 证据调查措施的执行 272
第三节 无效 280
第四节 有关在境外命令的若干证据调查措施的特别规定 282
第二章 法官亲自审查 284
第三章 当事人亲自出庭 286
第四章 第三人声明 290
第一节 书面证明 302
第二节 调查 305
第一目 一般规定 305
第二目 普通调查 309
第三目 当场调查 311
第五章 由技术人员执行的证据调查措施 312
第一节 共同规定 312
第二节 勘验 322
第三节 咨询 323
第四节 鉴定 324
第一目 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定 324
第二目 鉴定活动 331
第三目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 334
第三副编 有关书证的异议 338
第一章 有关私证书的异议 339
第一节 核对字迹 339
第一目 附带提出核对字迹 339
第二目 以本诉名义请求核对字迹 342
第二节 伪造文书 342
第一目 附带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2
第二目 以本诉提出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3
第二章 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4
第一节 附带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4
第一目 向大审法院或上诉法院附带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4
第二目 附带向其他法院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6
第二节 以本诉提出公文书属于伪造的申明 346
第四副编 诉讼上的宣誓 348
第八编 多数当事人 355
第九编 诉讼参加 357
第一章 任意参加 359
第二章 强制参加 363
第一节 对各种牵连诉讼的共同规定 363
第二节 对要求提供诉讼担保的专门规定 365
第九编(二) 在法庭上听取未成年人的陈述 367
第十编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与移审 369
第一章 自行回避 370
第二章 申请回避 371
第三章 移审 379
第一节 以合理怀疑之原因申请移审 379
第二节 因对数名法官提出申请回避之原因移审 384
第三节 以公共安全之原因移审 384
第十一编 诉讼附带事件 385
第一章 诉讼合并与分离 386
第二章 诉讼中断 388
第三章 诉讼中止 394
第一节 延期审理 395
第二节 注销案件与撤销庭期登记 400
第四章 诉讼消灭 402
第一节 诉讼失效 403
第二节 撤诉 416
第一目 撤回起诉 416
第二目 撤回上诉或者撤回缺席判决异议 419
第三节 传票失效 422
第四节 接受 423
第十二编 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 429
第十三编 检察院 435
第一章 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 436
第二章 检察院作为从当事人 438
第十四编 判决 44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44
第一节 法庭辩论、评议与判决 444
第一目 法庭辩论 444
第二目 评议 454
第三目 判决 455
第二节 不出庭 481
第一目 对席判决 481
第二目 缺席判决与视为对席判决 483
第二章 特别规定 490
第一节 实体判决 490
第二节 其他判决 509
第一目 中间判决 509
第二目 紧急审理裁定 510
第三目 依申请做出的裁定 520
第三章 最后条款 527
第十五编 判决的执行 529
第一章 执行的一般条件 530
第二章 跨边界承认 535
第三章 宽限期 538
第四章 先予执行 540
第十六编 上诉途径 555
第一副编 共同规定 556
第二副编 普通上诉 565
第一章 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570
第一节 上诉权 570
第一目 准许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判决 570
第二目 当事人 577
第三目 其他规定 599
第二节 上诉的效果 602
第一目 移审效果 602
第二目 提审 624
第三节 最后条款 626
第二章 对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628
第三副编 非常上诉 631
第一章 第三人异议 633
第二章 再审申请 647
第三章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 654
第一节 可以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判决 663
第二节 向最高司法法院提出上诉的效力 680
第十七编 期间,执达员文书与通知 697
第一章 期间的计算 698
第二章 司法执达员文书的形式 704
第三章 通知的形式 707
第一节 执达员送达 707
第二节 以普通形式进行文书的通知 718
第三节 律师之间的通知 722
第四节 有关通知判决的特别规则 723
第五节 有关国际通知的特别规则 728
第一目 向外国人进行文书通知 728
第二目 来自外国的文书的通知 732
第五节(一) 向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送达与通知民商事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的特别规定 733
第六节 通知的地点 734
第七节 其他规定 735
第十八编 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 737
第一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738
第二章 应由法院书记室收取的费用的结算 747
第三章 费用的审核与收取 748
第四章 有关不包括在诉讼费用之内的其他费用、俸薪与垫付款的请求或争议 754
第五章 有关技术人员的报酬的争议 756
第六章 有关商事法院书记员的费用、俸薪与垫付款的争议 758
第十九编 法院书记室 759
第二十编 司法委托 761
第一章 国内委托查案 762
第二章 国际司法委托 763
第一节 对外国国家或对国外的司法委托 763
第二节 来自外国国家的委托 763
第二十一编 最后条款 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