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基本文件集》PDF下载

  • 购买积分:16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刘振民编著
  • 出 版 社:北京:海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2
  • ISBN:7502755225
  • 页数:516 页
图书介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

前言 1

编辑说明 3

第一部分 序言 3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3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5

第五条 正常基线 5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5

第六条 礁石 5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5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5

第七条 直线基线 6

第八条 内水 6

第九条 河口 7

第十条 海湾 7

第十一条 港口 7

第十二条 泊船处 7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8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8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8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8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9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9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9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9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9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10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0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1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11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11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12

第二十六条 可向外国船舶征收的费用 12

B分节 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12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12

第二十八条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3

第三十二条 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豁免权 14

第三十三条 毗连区 14

第四节 毗连区 14

第二十九条 军舰的定义 14

第三十一条 船旗国对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 14

第三十条 军舰对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不遵守 14

C分节 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 14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1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

第三十四条 构成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水域的法律地位 16

第三十五条 本部分的范围 16

第三十六条 穿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公海航道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16

第二节 过境通行 17

第三十七条 本节的范围 17

第三十八条 过境通行权 17

第三十九条 船舶和飞机在过境通行时的义务 17

第四十一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8

第四十条 研究和测量活动 18

第四十二条 海峡沿岸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19

第四十三条 助航和安全设备及其他改进办法以及污染的防止、减少和控制 19

第四十四条 海峡沿岸国的义务 20

第三节 无害通过 20

第四十五条 无害通过 20

第四部分 群岛国 21

第四十六条 用语 21

第四十七条 群岛基线 21

第四十八条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测算 22

第四十九条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22

第五十二条 无害通过权 23

第五十三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23

第五十一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23

第五十条 内水界限的划定 23

第五十四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的义务、研究和测量活动、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25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26

第五十五条 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 26

第五十六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26

第五十七条 专属经济区的宽度 26

第五十八条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27

第五十九条 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 27

第六十条 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27

第六十一条 生物资源的养护 28

第六十二条 生物资源的利用 29

第六十六条 溯河产卵种群 31

第六十五条 海洋哺乳动物 31

第六十三条 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或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而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邻接区域内的种群 31

第六十四条 高度洄游鱼种 31

第六十七条 降河产卵鱼种 32

第六十八条 定居种 33

第六十九条 内陆国的权利 33

第七十条 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34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和第七十条的不适用 35

第七十二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35

第七十三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36

第七十四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36

第七十五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36

第六部分 大陆架 38

第七十六条 大陆架的定义 38

第七十七条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39

第八十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40

第八十一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40

第七十八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 40

第七十九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40

第八十二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41

第八十三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41

第八十四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41

第八十五条 开凿隧道 42

第七部分 公海 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

第八十六条 本部分规定的适用 43

第八十七条 公海自由 43

第八十八条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43

第九十四条 船旗国的义务 44

第九十二条 船舶的地位 44

第九十三条 悬挂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旗帜的船舶 44

第九十条 航行权 44

第八十九条 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 44

第九十一条 船舶的国籍 44

第九十五条 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 46

第九十六条 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 46

第九十七条 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 46

第九十八条 救助的义务 46

第九十九条 贩运奴隶的禁止 47

第一○○条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的义务 47

第一○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47

第一○二条 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而从事的海盗行为 47

第一○六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48

第一○八条 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48

第一○七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48

第一○三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48

第一○五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48

第一○四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国籍的保留或丧失 48

第一○九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9

第一一○条 登临权 49

第一一一条 紧追权 50

第一一二条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1

第一一三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51

第一一七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52

第一一六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52

第一一八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52

第一一五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52

第一一四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52

第二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52

第一一九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53

第一二○条 海洋哺乳动物 53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54

第一二一条 岛屿制度 54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55

第一二二条 定义 55

第一二三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55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56

第一二四条 用语 56

第一二五条 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56

第一二九条 合作建造和改进运输工具 57

第一三一条 海港内的同等待遇 57

第一三○条 避免或消除过境运输发生迟延或其他技术性困难的措施 57

第一二八条 自由区和其他海关便利 57

第一二七条 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57

第一二六条 最惠国条款的不适用 57

第一三二条 更大的过境便利的给予 58

第十一部分 “区域” 5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9

第一三三条 用语 59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59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59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59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59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60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60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60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61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61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61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61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62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63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63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63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64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64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64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64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65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68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69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70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70

第四节 管理局 71

A分节 一般规定 71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71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72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72

B分节 大会 72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72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73

C分节 理事会 75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75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78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81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82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83

D分节 秘书处 85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85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85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85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86

E分节 企业部 86

第一七○条 企业部 86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87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87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87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87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88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88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88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88

第一七五条 年度审计 88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88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89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89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89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89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89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90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90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90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90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90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91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91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92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93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93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4

第一九二条 一般义务 94

第一九三条 各国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94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94

第一九五条 不将损害或危险转移或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 95

第一九六条 技术的使用或外来的或新的物种的引进 95

第二○一条 规章的科学标准 96

第二○○条 研究、研究方案及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96

第一九九条 对污染的应急计划 96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96

第一九七条 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的合作 96

第二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96

第三节 技术援助 97

第二○二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援助 97

第二○三条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97

第四节 监测和环境评价 97

第二○四条 对污染危险或影响的监测 97

第二○五条 报告的发表 98

第二○六条 对各种活动的可能影响的评价 98

第五节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 98

第二○七条 陆地来源的污染 98

第二○八条 国家管辖的海底活动造成的污染 99

第二○九条 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 99

第二一一条 来自船只的污染 100

第二一○条 倾倒造成的污染 100

第二一二条 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 102

第六节 执行 103

第二一三条 关于陆地来源的污染的执行 103

第二一四条 关于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103

第二一五条 关于来自“区域”内活动的污染的执行 103

第二一六条 关于倾倒造成污染的执行 103

第二一七条 船旗国的执行 104

第二一八条 港口国的执行 105

第二一九条 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避免污染措施 106

第二二○条 沿海国的执行 106

第二二一条 避免海难引起污染的措施 107

第二二四条 执行权力的行使 108

第二二六条 调查外国船只 108

第二二五条 行使执行权力时避免不良后果的义务 108

第七节 保障办法 108

第二二三条 便利司法程序的措施 108

第二二二条 对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的执行 108

第二二七条 对外国船只的无歧视 109

第二二八条 提起司法程序的暂停和限制 109

第二二九条 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 110

第二三○条 罚款和对被告的公认权利的尊重 110

第二三一条 对船旗国和其他有关国家的通知 111

第二三二条 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1

第二三三条 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保障 111

第八节 冰封区域 111

第二三四条 冰封区域 111

第二三六条 主权豁免 112

第十节 主权豁免 112

第九节 责任 112

第二三五条 责任 112

第十一节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113

第二三七条 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113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1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4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114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114

第二四○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114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114

第二四三条 有利条件的创造 115

第二四四条 情报和知识的公布和传播 115

第二四二条 国际合作的促进 115

第二节 国际合作 115

第三节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116

第二四五条 领海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116

第二四六条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学研究 116

第二四七条 国际组织进行或主持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 117

第二四八条 向沿海国提供资料的义务 117

第二四九条 遵守某些条件的义务 118

第二五○条 关于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的通知 119

第二五一条 一般准则和方针 119

第二五二条 默示同意 119

第二五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暂停或停止 119

第二五四条 邻近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120

第二五五条 便利海洋科学研究和协助研究船的措施 120

第二六○条 安全地带 121

第二五九条 法律地位 121

第二六一条 对国际航路的不干扰 121

第二六二条 识别标志和警告信号 121

第四节 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121

第二五七条 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水体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121

第二五六条 “区域”内的海洋科学研究 121

第二五八条 部署和使用 121

第五节 责任 122

第二六三条 责任 122

第六节 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122

第二六四条 争端的解决 122

第二六五条 临时措施 122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12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3

第二六六条 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的促进 123

第二六七条 合法利益的保护 123

第二六八条 基本目标 123

第二七○条 国际合作的方式和方法 124

第二六九条 实现基本目标的措施 124

第二节 国际合作 124

第二七一条 方针、准则和标准 125

第二七二条 国际方案的协调 125

第二七三条 与各国际组织和管理局的合作 125

第二七四条 管理局的目标 125

第三节 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126

第二七五条 国家中心的设立 126

第二七六条 区域性中心的设立 126

第二七七条 区域性中心的职务 126

第四节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127

第二七八条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127

第二八一条 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 128

第二八○条 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 128

第二八二条 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规定的义务 128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12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8

第二七九条 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 128

第二八三条 交换意见的义务 129

第二八四条 调解 129

第二八五条 本节对依据第十一部分提交的争端的适用 129

第二节 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129

第二八六条 本节规定的程序的适用 129

第二八七条 程序的选择 130

第二八八条 管辖权 130

第二八九条 专家 131

第二九○条 临时措施 131

第二九二条 船只和船员的迅速释放 132

第二九三条 适用的法律 132

第二九一条 使用程序的机会 132

第二九四条 初步程序 133

第二九五条 用尽当地补救办法 133

第二九六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133

第三节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 133

第二九七条 适用第二节的限制 133

第二九八条 适用第二节的任择性例外 135

第二九九条 争端各方议定程序的权利 137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138

第三○○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138

第三○一条 海洋的和平使用 138

第三○二条 泄露资料 138

第三○三条 在海洋发现的考古和历史文物 138

第三○四条 损害赔偿责任 139

第三○六条 批准和正式确认 140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140

第三○五条 签字 140

第三○七条 加入 141

第三○八条 生效 141

第三○九条 保留和例外 141

第三一○条 声明和说明 141

第三一一条 同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的关系 142

第三一二条 修正 142

第三一三条 以简化程序进行修正 143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143

第三一五条 修正案的签字、批准、加入和有效文本 143

第三一六条 修正案的生效 144

第三一七条 退出 144

第三二○条 有效文本 145

第三一八条 附件的地位 145

第三一九条 保管者 145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 147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149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152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152

第二条 探矿 152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152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153

第五条 技术转让 154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156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158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159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159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16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16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160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161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168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169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发的专属权利 169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169

第十八条 罚则 173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173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73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173

第二十二条 责任 174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175

第一条 宗旨 175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175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175

第四条 组成 175

第五条 董事会 175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176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178

第八条 所在地 178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178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179

第十一条 财政 179

第十二条 业务 181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182

第一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一节的调解程序 185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185

第二条 调解员名单 185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85

附件五 调解 185

第四条 程序 186

第五条 和睦解决 186

第六条 委员会的职务 186

第十条 争端各方关于改变程序的权利 187

第二节 按照第十五部分第三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187

第十一条 程序的提起 187

第九条 费用和开支 187

第八条 程序的终止 187

第七条 报告 187

第十二条 不答复或不接受调解 188

第十三条 权限 188

第十四条 第一节的适用 188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189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89

第一节 法庭的组织 189

第二条 组成 189

第三条 法官 189

第四条 提名和选举 189

第五条 任期 190

第六条 出缺 190

第十二条 庭长、副庭长和书记官长 191

第十条 特权和豁免 191

第十一条 法官的郑重宣告 191

第八条 关于法官参与特定案件的条件 191

第七条 不适合的活动 191

第九条 不再适合必需的条件的后果 191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192

第十四条 海底争端分庭 192

第十五条 特别分庭 192

第十六条 法庭的规则 193

第十七条 法官的国籍 193

第十八条 法官的报酬 193

第二十条 向法庭申诉的机会 194

第二十一条 管辖权 194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协定范围内的争端的提交 194

第二节 权限 194

第十九条 法庭的开支 194

第二十三条 可适用的法律 195

第三节 程序 195

第二十四条 程序的提起 195

第二十五条 临时措施 195

第二十六条 审讯 195

第二十七条 案件的审理 195

第二十八条 不到案 196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决定 196

第三十条 判决书 196

第三十一条 参加的请求 196

第三十二条 对解释或适用案件的参加权利 196

第三十五条 组成 197

第四节 海底争端分庭 197

第三十四条 费用 197

第三十三条 裁判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197

第三十六条 专案分庭 198

第三十七条 申诉机会 198

第三十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 198

第三十九条 分庭裁判的执行 198

第四十条 本附件其他各节的适用 198

第五节 修正案 199

第四十一条 修正案 199

附件七 仲裁 200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00

第二条 仲裁员名单 200

第三条 仲裁法庭的组成 200

第四条 仲裁法庭职务的执行 201

第五条 程序 202

第六条 争端各方的职责 202

第七条 开支 202

第八条 作出裁决所需要的多数 202

第九条 不到案 202

第十条 裁决书 202

第十一条 裁决的确定性 203

第十二条 裁决的解释或执行 203

第十三条 对缔约国以外的实体的适用 203

附件八 特别仲裁 204

第一条 程序的提起 204

第二条 专家名单 204

第三条 特点仲裁法庭的组成 205

第五条 事实认定 206

第四条 一般规定 206

附件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207

第一条 用语 207

第二条 签字 207

第三条 正式确认和加入 207

第四条 参加的限度和权利与义务 207

第五条 声明、通知和通报 208

第六条 责任 209

第七条 争端的解决 209

第八条 第十七部分的适用性 209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211

第四条 同意接受约束 212

第三条 签字 212

第二条 本协定与第十一部分的关系 212

第一条 第十一部分的执行 212

第五条 简化程序 213

第六条 生效 213

第七条 临时适用 213

第八条 缔约国 214

第九条 保管者 214

第十条 有效文本 214

附件 215

第一节 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安排 215

第二节 企业部 221

第三节 决策 222

第四节 审查会议 225

第五节 技术转让 225

第六节 生产政策 226

第七节 经济援助 228

第八节 合同的财政条款 229

第九节 财务委员会 23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与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合编文本 233

编者注 23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34

第一部分 序言 236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236

第一三四条 本部分的范围 238

第一三六条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38

第一三五条 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 238

第二节 支配“区域”的原则 238

第一三三条 用语 23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38

第十一部分 “区域” 238

第一三七条 “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 239

第一三八条 国家对于“区域”的一般行为 239

第一三九条 确保遵守本公约的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 239

第一四○条 全人类的利益 240

第一四一条 专为和平目的利用“区域” 240

第一四二条 沿海国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40

第一四三条 海洋科学研究 240

第一四四条 技术的转让 241

《协定》附件第5节第1段 242

第一四五条 海洋环境的保护 242

第一四六条 人命的保护 243

第一四七条 “区域”内活动与海洋环境中的活动的相互适应 243

第三节 “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244

第一五○条 关于“区域”内活动的政策 244

第一四八条 发展中国家对“区域”内活动的参加 244

第一四九条 考古和历史文物 244

第一五一条 生产政策 245

《协定》附件第6节和第7节 246

第一五二条 管理局权力和职务的行使 248

第一五三条 勘探和开发制度 248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 249

第一五四条 定期审查 250

第一五五条 审查会议 250

A分节 一般规定 251

《协定》附件第1节第17段 251

第一五六条 设立管理局 251

第四节 管理局 251

《协定》附件第4节 251

《协定》附件第1节第12段 252

第一五七条 管理局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253

《协定》附件第1节第1段 254

第一五八条 管理局的机关 254

《协定》附件第1节第2至第5段 254

B分节 大会 256

《协定》附件第3节第14段 256

第一五九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256

《协定》附件第3节第2、第3、第4、第7、第9和第10段 257

第一六○条 权力和职务 258

《协定》附件第3节第1段 258

《协定》附件第9节第7段 259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260

《协定》附件第3节第15、第16、第9和第10段 261

C分节 理事会 261

第一六一条 组成、程序和表决 261

《协定》附件第3节第8段 263

《协定》附件第3节第2、第5、第6和第7段 264

第一六二条 权力和职务 265

《协定》附件第3节第11和第12段 266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267

《协定》附件第1节第15和第16段 267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 269

《协定》附件第9节第9段 270

第一六三条 理事会的机关 270

《协定》附件第3节第2和第13段 271

《协定》附件第1节第4段 272

第一六四条 经济规划委员会 272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273

第一六五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 273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 274

《协定》附件第9节 275

D分节 秘书处 277

第一六六条 秘书处 277

第一六七条 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277

第一六八条 秘书处的国际性 277

第一六九条 同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商和合作 278

E分节 企业部 278

第一七○条 企业部 278

《协定》附件第2节 279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281

第一七二条 管理局的年度预算 281

F分节 管理局的财政安排 281

第一七一条 管理局的资金 281

《协定》附件第1节第14段 282

《协定》附件第9节第7段(c)和(d)项 282

第一七三条 管理局的开支 282

《协定》附件第7节第2段 283

第一七四条 管理局的借款权 283

《协定》附件第1节第14段 283

第一七七条 特权和豁免 284

第一八○条 限制、管制、控制和暂时冻结的免除 284

第一七八条 法律程序的豁免 284

第一七九条 对搜查和任何其他形式扣押的豁免 284

第一七六条 法律地位 284

G分节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284

第一七五条 年底审计 284

第一八一条 管理局的档案和公务通讯 285

第一八二条 若干与管理局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285

第一八三条 税捐和关税的免除 285

H分节 成员国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286

第一八四条 表决权的暂停行使 286

第一八五条 成员权利和特权的暂停行使 286

第五节 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286

第一八六条 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 286

第一八七条 海底争端分庭的管辖权 286

第一八八条 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或海底争端分庭专案分庭或提交有拘束力的商业仲裁 287

第一八九条 在管理局所作决定方面管辖权的限制 288

第一九○条 担保缔约国的参加程序和出庭 288

第三一四条 对本公约专门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规定的修正案 289

《协定》附件第4节 289

第一九一条 咨询意见 289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放的基本条件 291

第一条 矿物的所有权 291

第二条 探矿 291

第三条 勘探和开发 291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 292

第四条 申请者的资格 292

第五条 技术转让 293

《协定》附件第5节第2段 294

第六条 工作计划的核准 294

第七条 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 295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 295

《协定》附件第1节第6至第11段 296

第八条 区域的保留 298

《协定》附件第1节第10段 298

《协定》附件第2节第5段 299

第九条 保留区域内的活动 299

第十条 申请者中的优惠和优先 300

《协定》附件第1节第13段 300

第十一条 联合安排 300

第十二条 企业部进行的活动 301

《协定》附件第2节第4段 301

第十三条 合同的财政条款 301

《协定》附件第8节 303

第十四条 资料的转让 304

第十五条 训练方案 304

第十六条 勘探和开放的专属权利 304

第十七条 管理局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305

《协定》附件第1节第5段(f)项 307

第十八条 罚则 308

第二十条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309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309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309

第二十二条 责任 310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311

第一条 宗旨 311

《协定》附件第2节第1、第2和第6段 311

第二条 同管理局的关系 312

第三条 责任的限制 312

第四条 组成 313

第五条 董事会 313

第六条 董事会的权力和职务 314

《协定》附件第3节第11段(b)项 314

《协定》附件第6节第7段 314

《协定》附件第5节第2段 315

第九条 报告和财务报表 316

第八条 所在地 316

第七条 企业部总干事和工作人员 316

第十条 净收入的分配 317

第十一条 财政 317

《协定》附件第2节第3段 319

第十二条 业务 320

第十三条 法律地位、特权和豁免 321

附录 《公约》第十一部分不再适用的条款 323

一、第一五一条(生产政策)部分 323

二、第一五五条(审查会议)部分 326

三、第一六一条(理事会的组成、程序和表决)部分 327

四、第一六二条(理事会权力和职务)部分 328

五、第一六五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部分 329

六、附件三第五条(技术转让)全部 329

八、附件三第七条(生产许可的申请者的选择)全部 331

七、附件三第六条(工作计划的核准)部分 331

九、附件三第十三条(合同的财政条款)部分 332

“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341

序言 341

第一部分 导言 342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342

第二部分 探矿 344

第二条 探矿 344

第三条 探矿通知 344

第四条 对通知的考虑 345

第五条 年度报告 346

第六条 年度报告内的探矿数据和资料的机密性 346

第七条 关于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事故的通知 346

第八条 考古或历史文物 346

第二节 申请书的内容 347

第十条 申请书的格式 347

第三部分 请求核准合同形式的勘探工作计划的申请 347

第九条 通则 3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7

第十一条 担保书 348

第十二条 财政和技术能力 349

第十三条 以前同管理局订立的合同 351

第十四条 承诺 351

第十五条 申请的总区域 351

第十六条 在指定保留区域以前应提交的数据和资料 352

第十七条 请求核准保留区域的工作计划的申请 352

第十八条 须为核准工作计划提交的数据和资料 353

第二十条 申请书的收受、确认和妥善保管 354

第四节 申请书的处理 354

第三节 费用 354

第十九条 申请费 354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审议 35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对勘探工作计划的审批 357

第四部分 勘探合同 358

第二十三条 合同 358

第二十四条 承包者的权利 358

第二十五条 区域面积和放弃 359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限 359

第二十七条 训练 360

第二十八条 对勘探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审查 360

第二十九条 担保的终止 360

第三十条 责任 361

第三十一条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362

第五部分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362

第三十二条 紧急命令 363

第三十三条 沿海国的权利 364

第三十四条 考古或历史文物 365

第六部分 机密性 366

第三十五条 专有数据和资料及机密性 366

第三十六条 确保机密性的程序 367

第七部分 一般程序 369

第三十七条 通知和一般程序 369

第三十八条 指导承包者的建议 369

第八部分 解决争端 371

第三十九条 争端 371

第九部分 多金属结核以外的其他资源 372

附件一 从事探矿的意向通知 373

第一节 申请者资料 375

附件二 请求核准勘探工作计划以取得合同的申请书 375

第二节 关于所申请区域的资料 376

第三节 行政和技术资料 377

第四节 勘探工作计划 378

第五节 承诺 379

第六节 以前的合同 379

第七节 附件 380

附件三 勘探合同 381

附件四 勘探合同的标准条款 383

第一节 定义 383

第二节 使用权的保障 383

第三节 合同期限 384

第五节 环境监测 385

第四节 勘探 385

第六节 应急计划和紧急情况 386

第七节 考古或历史文物 388

第八节 训练 388

第九节 帐簿和记录 388

第十节 年度报告 389

第十一节 合同期满时应提交的数据和资料 390

第十二节 机密性 391

第十三节 承诺 391

第十四节 检查 392

第十五节 安全、劳动及健康标准 393

第十六节 责任 393

第十七节 不可抗力 394

第二十节 担保的终止 395

第十九节 放弃权利 395

第十八节 免责条款 395

第二十一节 合同的暂停和终止及罚则 396

第二十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397

第二十三节 不放弃权利 397

第二十四节 修改 398

第二十五节 争端 398

第二十六节 通知 398

第二十七节 适用的法律 399

第二十八节 解释 399

第二十九节 其他文件 400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995年执行协定”) 401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403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403

第四条 本协定与《公约》之间的关系 404

第二条 目标 404

第三条 适用 404

第二部分 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 405

第五条 一般原则 405

第六条 预防性做法的适用 406

第七条 养护和管理措施应互不抵触 407

第三部分 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机制 410

第八条 养护和管理的合作 410

第九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 411

第十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职能 412

第十一条 新成员或参与方 413

第十二条 分区域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活动的透明度 413

第十三条 加强现有的组织和安排 413

第十六条 完全被一个国家的国家管辖地区包围的公海区 414

第十五条 闭海和半闭海 414

第十四条 收集和提供资料及科学研究方面的合作 414

第四部分 非成员和非参与方 416

第十七条 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 416

第五部分 船旗国的义务 417

第十八条 船旗国的义务 417

第六部分 遵守和执法 418

第十九条 船旗国的遵守和执法问题 418

第二十条 国际的执法合作 420

第二十一条 分区域和区域的执法合作 421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第21条进行登临和检查的基本程序 424

第二十三条 港口国采取的措施 425

第七部分 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426

第二十四条 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426

第二十五条 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形式 426

第二十六条 为执行本协定提供特别援助 427

第八部分 和平解决争端 428

第二十七条 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义务 428

第二十八条 预防争端 428

第二十九条 技术性争端 428

第三十条 解决争端程序 428

第三十一条 临时措施 429

第三十二条 对解决争端程序适用的限制 429

第九部分 非本协定缔约方 430

第三十三条 非本协定缔约方 430

第十部分 诚意和滥用权利 431

第三十四条 诚意和滥用权利 431

第十一部分 赔偿责任 432

第三十五条 赔偿责任 432

第三十六条 审查会议 433

第十二部分 审查会议 433

第十三部分 最后条款 434

第三十七条 签字 434

第三十八条 批准 434

第三十九条 加入 434

第四十条 生效 434

第四十一条 临时适用 434

第四十二条 保留和例外 435

第四十三条 声明和说明 435

第四十四条 同其他协定的关系 435

第四十五条 修正 435

第四十六条 退出 436

第四十七条 国际组织的参加 436

第五十条 有效文本 437

第四十九条 保管者 437

第四十八条 附件 437

附件一 收集和分享数据的标准规定 439

第一条 一般原则 439

第二条 收集、汇编和交换数据的原则 439

第三条 基本渔业数据 440

第四条 船只数据和资料 441

第五条 报告 441

第六条 数据核实 442

第七条 数据交换 442

附件二 在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方面适用预防性参考点的准则 443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445

导言 445

一、各期会议 447

二、海洋法会议的参加 448

三、高级职员和委员会 450

四、起草委员会 454

五、议事规则和协商的进行 455

最后文件的注释 461

附件一 467

决议一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的建立 467

决议二 关于对多金属结核开辟活动的预备性投资 469

决议三 476

决议四 477

附件二 关于使用一种特定方法划定大陆边外缘的谅解声明 478

附件三 纪念解放者西蒙·博利瓦尔 479

附件四 向委内瑞拉总统、政府和官员表示感谢的决议 480

附件五 对巴拿马同盟会议的颂辞 481

附件六 关于发展各国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服务基层结构的决议 482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协定的决议 485

秘书长的报告: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深海底采矿的规定所涉及的未解决问题的协商 489

联合国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类会议最后文件 497

一、导言 497

二、洄游鱼类会议的各届会议 498

三、洄游鱼类会议的出席情况 499

四、主席团成员和委员会 502

五、会议文件 502

六、会议的工作 503

附件 507

决议一 早日切实执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507

决议二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发展情况的报告 508

附录 509

1982年《公约》、“1994年执行协定”及“1995年执行协定”缔约国一览表 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