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3
前言 3
第一部分刑法的修改和补充 3
一、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和发展 3
(一)刑法总则的修改和补充 5
1.增加了普通管辖权原则 5
2.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有个别单行刑事法律 8
采取与刑法第9条不同的原则 8
3.在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上作了一定的补充 11
4.增设剥夺勋章、奖章的荣誉称号作为附加刑 13
5.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4
6.增加“加重处罚”的规定,也补充个别总则性 15
从重处罚情节 15
规定处罚 18
7.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 18
8.增设战时缓刑制度 20
(二)刑法分则的修改和补充 21
1.增设了一系列新罪名 21
2.增加规定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 26
即法人犯罪的规定 26
3.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增加了 34
可以处死刑的条款 34
4.修改了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对某些犯罪的 41
罪状和法定刑分别作了具体的描述和调整 41
5.对某些犯罪补充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个别犯罪也补充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51
6.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53
7.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犯罪,补充规定了具体表现形式,从而直接依照各该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惩处 57
8.扩大刑法分则某些条文的适用范围 57
4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 59
物品罪 (1 59
(一)附属刑法的特征 60
补充修改和发展 60
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示规范对刑法典的 60
(二)附属刑法的功能 62
1.增设剥夺军衔作为附加刑 69
(三)附属刑法对刑法典的修改和补充 69
2.增设某些新罪名 70
3.增加个别罪的单位犯罪的规定 74
4.对个别罪增设加重的犯罪构成 75
5.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犯罪的特征或者犯罪的 75
具体表现形式 75
6.对某些罪增设从重处罚的情节 78
第二部分刑法的新罪名析解 81
一、刑事法律补充的新罪名 81
1.武器装备肇事罪 81
2.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 83
3.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 85
4.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 86
5.逃离部队罪 87
6.偷越国(边)境外逃罪 89
7.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90
8.虐待、迫害部属罪 91
9.阻碍执行职务罪 93
10.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 95
11.破坏武器装备或军用设施罪 97
12.战时自伤罪 99
13.战时造谣惑众罪 100
14.遗弃伤员罪 101
15.临阵脱逃罪 102
16.违抗作战命令罪 103
17.谎报军情或假传军令罪 104
18.投降敌人罪 106
19.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 107
20.虐待俘虏罪 108
21.传授犯罪方法罪 110
22.逃汇、套汇罪 112
23.挪用公款罪 115
2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26
25.隐瞒境外存款罪 127
26.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129
27.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31
28.侮辱国旗国徽罪 133
29.走私毒品罪 136
30.非法持有毒品罪 139
3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41
32.窝藏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 142
33.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取财物的非法性质 144
和来源罪 144
34.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 146
3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148
36.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150
37.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152
38.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并出售毒品罪 153
3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154
40.走私淫秽物品罪 157
4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162
43.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 163
4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166
4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68
46.拐卖妇女、儿童罪 170
47.绑架妇女、儿童罪 173
48.绑架勒索罪 175
49.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176
50.聚众阻碍解教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79
儿童罪 181
51.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181
52.组织他人卖淫罪 183
53.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186
54.介绍他人卖淫罪 187
55.传播性病罪 188
56.妨害追缴欠税款罪 192
5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 195
58.劫持航空器罪 197
59.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99
60.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
6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4
62.生产、销售假药罪 206
63.生产、销售劣药罪 208
64.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 210
65.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罪 213
材料罪 214
66.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医用卫生 214
67.生产、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 216
不合格产品罪 216
68.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罪 218
6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20
7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21
71.骗取出入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23
使用罪 223
7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224
7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25
74.非法办理出入境证件罪 227
75.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罪 228
76.侵犯著作权罪 229
77.销售侵权的复制品罪 231
78.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资产罪 233
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35
80.以虚伪方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罪 237
81.财务会计报告欺诈罪 239
82.公司进行非法清算罪 241
8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42
8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244
85.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46
86.侵占罪 248
87.公司企业人员挪用资金罪 250
88.伪造货币罪 252
89.出售伪造货币罪 253
90.购买伪造货币罪 254
91.运输伪造货币罪 255
伪造的货币罪 256
9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贩卖 256
93.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罪 258
94.持有伪造货币罪 259
95.使用伪造货币罪 260
96.变造伪造货币罪 261
97.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63
9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64
99.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266
100.非法集资罪 266
101.非法发放贷款罪 268
102.违反规定向关系人以外其他人发放 270
贷款罪 270
103.诈骗贷款罪 271
10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73
105.金融票据诈骗罪 274
106.信用证诈骗罪 276
107.信用卡诈骗罪 277
108.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或资信证明罪 279
109.保险诈骗罪 280
11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84
111.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85
112.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87
11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88
11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89
115.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90
116.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290
其他发票罪 290
117.伪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292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292
118.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293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293
119.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罪 294
120.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 295
121.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296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296
122.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罪 297
123.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98
或者其他发票罪 298
12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299
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补充的新罪名 300
1.假冒专利罪 300
2.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301
3.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罪 303
4.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 305
游行、示威罪 305
5.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活动罪 306
6.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 308
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罪 308
7.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罪 310
8.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罪 311
9.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拒绝提供 314
有关情况、证据罪 314
10.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 316
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 316
11.专利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317
12.水污染罪 318
13.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19
14.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罪 320
15.大气污染罪 322
16.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323
质量认证标志罪 323
17.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罪 324
证明书罪 325
18.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 325
19.滥用职权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 326
20.非法出售、私赠馆藏文物罪 327
21.买卖烟草专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罪 328
22.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罪 329
23.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数据、检验结论罪 330
24.走私技术罪 331
25.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罪 332
26.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罪 333
第三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条例》 335
《决定》和《补充规定》 33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 335
暂行条例》 335
二、《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 338
劳教人员的决定》 338
三、《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339
的决定》 341
四、《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341
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343
的决定》 343
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44
新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344
七、《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344
八、《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348
九、《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351
十、《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352
十一、《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 357
的决定》 357
十二、《关于禁毒的决定》 357
十三、《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361
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361
的补充规定》 365
十四、《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 365
十五、《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366
十六、《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370
的决定》 370
十七、《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374
十八、《关于惩治动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376
十九、《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380
的决定》 381
二十、《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381
二十一、《关于惩治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385
二十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389
二十三、《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 390
二十四、《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393
二十五、《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400
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400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03
附录二:新立罪及案件管辖意见一览表 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