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民事诉讼 1
第一节 民事诉讼之意义 1
第二节 民事诉讼之种类 4
第三节 民事诉讼之法律关系 6
第四节 民事诉讼之限界 7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8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之意义 8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之性质 9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之效力 10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12
第一项 各国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12
第二项 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沿革 13
本论 14
第一编 总则 14
第一部 诉讼主体 14
第一章 法院 14
第一节 总说 14
第二节 法院之管辖 16
第一项 概说 16
第二项 职务管辖 17
第三项 土地管辖 18
第一款 普通审判籍 18
第二款 特别审判籍 22
第一目 关于财产权上诉讼对于特种被告之特别审判籍 23
第二目 依诉讼標的与管辖区域之关系而生之特别审判籍 27
第三目 基于诉讼上关系而生之特别审判籍 34
第三款 审判籍相互之关系 35
第四项 指定管辖 36
第五项 合意管辖 38
第六项 管辖之调查与管辖错误之效果 43
第七项 诉讼之移送 44
第三节 法院职员之能力 46
第一项 概说 46
第二项 推事之回避 47
第一款 自行回避 47
第二款 裁定回避 51
第三项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之回避 54
第二章 当事人 55
第一节 总说 55
第二节 当事人之能力 58
第三节 当事人之选定 64
第四节 诉讼能力 67
第五节 代理人及辅佐人 72
第一项 代理人 72
第一款 概说 72
第二款 法定代理 74
第三款 诉讼代理 79
第四款 代理权之消灭 85
第一目 法定代理权之消灭 85
第二目 诉讼代理权之消灭 86
第二项 辅佐人 88
第二部 诉讼客体 90
第一章 总论 90
第二章 各种欣讼之诉讼标的 92
第三章 诉讼标的之价额 94
第三部 诉讼费用 97
第一章 总论 97
第二章 诉讼费用之负担 99
第一节 总说 99
第二节 诉讼费用负担之標准 99
第一项 当事人负担之標准 99
第二项 参加人负担之標准 102
第三项 第三人负担之標准 103
第三节 诉讼费用负担之裁判 104
第四节 诉讼费用额之额之确定 106
第五节 诉讼费用负担规定之准用 107
第三章 诉讼费用之担保 108
第四章 诉讼救助 112
第四部 诉讼程序 117
第一章 诉讼程序之立法主义 117
第一节 当事人进行主义及职权进行主义 117
第二节 辩论主义及干涉主义 118
第三节 言词审理主义及书状审理主义 119
第四节 两造审理主久及一造审理主义 120
第五节 公开审理主义及秘密审理主义 121
第六节 直接审理主义及间接审理主义 121
第七节 法定顺序主义及自由由顺序主义 122
第八节 自心由证主义及法定证据主义 124
第九节 当事人平等主义及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125
第十节 本人诉讼主义及代理诉讼主义 125
第二章 诉讼程序之行为 126
第一节 诉讼行为之观念 126
第二节 诉讼行为之种类 127
第一项 法院之诉讼行为 127
第二项 当事人之诉讼行为 128
第三项 第三人之诉讼行为 132
第三节 诉讼行为之无效及撤销 132
第一项 法院诉讼行为之无效及撤销 132
第二项 当事人诉讼行为之无效及撤销 133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用语 135
第五节 诉讼行为之处所 135
第三章 诉讼程序之通则 136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136
第一项 概说 136
第二项 书状之程式 137
第三项 书状之提出 138
第四项 书状之補正 139
第五项 声明或陈述之笔录 140
第二节 送达 140
第一项 概说 140
第二项 送达人及应送之文书 140
第三项 应受送达人 142
第四项 送达之方法 145
第一款 本人送达 145
第二款 補充送达 145
第三款 留置送达 146
第四款 嘱託送达 147
第五款 公示送达 148
第五项 送达之期日 151
第六项 送达证书 151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 154
第一项 概说 154
第二项 期日 155
第三项 期间 157
第四项 不变期间遲诀 160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162
第一项 概说 162
第二项 诉讼程序之中断 162
第三项 诉讼程序之中止 167
第四项 诉讼程序之休止 170
第五项 诉讼程序停止之效力 172
第五节 言词辩论 173
第一项 概说 173
第二项 当事人在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行为 174
第三项 审判长于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行为 177
第四项 法院于言词辩论中所为之行为 179
第五项 言词辩论之笔录 182
第六节 裁判 186
第一项 概说 186
第二项 判决 188
第一款 判决之种类 188
第二款 判决之要件 189
第三款 判决之宣示 191
第四款 判决之製作 193
第五款 判决之送达 195
第六款 判决之更正 196
第七款 判决之補充 197
第三项 裁定 198
第四项 法院书记官之处分 199
第七节 诉讼卷宗 200
第二编 第一审诉讼程序 201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 202
第一节 总论 202
第一项 诉之意义及其种类 203
第一款 诉之意义 203
第二款 诉之种类 205
第二项 诉权 207
第一款 概说 207
第二款 诉权之存在要件 209
第一目 形式上要件(又称诉讼成立要件) 209
第二目 实质上要件(又称权利保护要件) 215
第二节 起诉 220
第一项 起诉之程式 220
第二项 诉之审理 223
第三项 诉讼系属(起诉之效力) 224
第一款 诉讼系属之意义 224
第二款 诉讼系属发生之时期及其消灭 225
第三款 诉讼系属之效力 227
第三节 诉之合并 231
第一项 概说 231
第二项 客观的诉之合并 231
第三项 反诉 237
第四项 主观的认之合并(共同诉讼) 242
第一款 总说 242
第二款 共同诉讼之种类 246
第一目 普通共同诉讼 246
第二目 必要共同诉讼 247
第三款 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251
第一目 普通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251
第二目 必要共同诉讼人间之关系 252
第三目 共同诉讼之续行与传唤 254
第四节 诉讼参加 255
第一项 主参加诉讼 255
第二项 从参加诉讼(一称辅助参加) 258
第五节 诉之变更或追加 269
第一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意义 269
第二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要件 270
第三项 诉之变更或追加之程序及裁判 274
第六节 诉之撤回 277
第七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 281
第一项 总说 281
第二项 准备书状 282
第三项 准备程序 283
第四项 言词辩论前之处置 287
第八节 证据 288
第一项 通则 288
第一款 总说 288
第二款 举证责任 293
第一目 举证责任之意义 293
第二目 举证责任之分配 294
第三款 证据程序 305
第一目 证据之声明 305
第二目 证据之调查 307
第二项 人证 312
第一款 人证及证人之意义 312
第二款 证人之能力 313
第三款 证人之义务 314
第四款 证人之制裁 321
第五款 证人之权利 324
第六款 证人之程序 324
第七款 证言之证据力 327
第三项 鉴定 329
第一款 鉴定及鉴定人之意义 329
第二款 鉴定人之义务 331
第三款 鉴定之程序 332
第四款 鉴定证人及准鉴定人 334
第五款 鉴定人之权利 336
第四项 书证 336
第一款 书证及证书之意义 336
第二款 文书之种类 337
第三款 文书提出之义务 338
第四款 执有人违背义务之制裁 340
第五款 书证之程序 340
第六款 文书之证据力 345
第七款 准文书 348
第五项 勘验 348
第一款 勘验及勘验物之意义 348
第二款 勘验之种类 348
第三款 勘验之忍耐义务 349
第四款 勘验程序 350
第五款 勘验之证据力 352
第六项 证据保全 352
第一款 证据保全之意义 352
第二款 证据保全之要件 353
第三款 证据保全之程序 353
第四款 证据保全之费用 356
第五款 证据保全之效果 356
第九节 和解 357
第一项 和解之意义 357
第二项 利解之要件 359
第三项 和解之程序 360
第四项 和解之效力 361
第五项 和解之撤销及无效 361
第十节 判决 362
第一项 终局判决 362
第一款 全部终局判决 362
第二款 一部终局判决 363
第二项 中间判决 364
第三项 捨弃判决与认诺判决 366
第四项 一造辩论判决 367
第五项 宣示假执行之判均 370
第六项 定期或分期履行与增减给付或变更原有效果之判决 375
第七项 判决之效力 375
第一款 判决之羁束力 375
第二款 判决之确定力 379
第三款 判决之执行力 383
第四款 判决之形成力 383
第八项 外国法院确定判决之效力 383
第二章 简易诉讼程序 385
第一节 总说 385
第二节 诉讼之标的 386
第三节 调解 388
第一项 调节之意义 388
第二项 應经调解之事件 389
第三项 调解程序 390
第一款 调解之开始 391
第二款 调解之进行 391
第三款 调解之终结 393
第四项 调解笔录 394
第五项 调解程序之费用 395
第四节 简易诉讼之提起及其声明或陈述 395
第五节 简易辩论 396
第六节 调查证据 397
第七节 简易判决 397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398
第一章 总论 398
第一节 上诉之意义及其性质 398
第二节 上诉之种类 399
第三节 上诉之效力 400
第二章 第二审程序 401
第一节 第二审之性质 401
第二节 第二审上诉之要件 401
第三节 第二审上诉权之舍弃及其上诉之撤回 409
第四节 附带上诉 412
第五节 第二审审判前之程序 417
第六节 第二审之审理 418
第一项 第二审之言词辩论 418
第二项 第二审之诉讼资料 420
第三项 诉之变更追加或反诉 422
第七节 第二审之判决 422
第八节 第二审假执行之裁判 427
第九节 第二审终结后之程序 430
第三章 第三审程序 430
第一节 第三审之性质 430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之要件 431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理由 434
第四节 第三审审判前之程序 437
第五节 第三审之审理 438
第六节 第三审上诉之裁判 441
第四编 抗吿程序 444
第一章 抗告之意义 444
第二章 抗告之要件 445
第三章 抗告之效力 450
第四章 抗告之裁判 451
第一节 原审法院或审判长之裁判 451
第二节 抗吿法院之裁判 452
第五章 再抗告 454
第六章 准抗告 455
第五编 再审程序 455
第一章 再审之意义 456
第二章 再审之要件(合法要件) 457
第三章 再审之诉之提起 460
第一节 提起再审之主体 460
第二节 提起再审之理由 461
第三节 提起再审之法院 465
第四节 提起再审之效力 467
第四章 再审之诉之审判 467
第一节 关于合法与否之审判 468
第二节 关于有无再审理由之审判 468
第三节 关于本案之审判 469
第五章 再审之诉之判决效力 470
第六章 准再审 471
第六编 督促程序 471
第一章 督促程序之意义 471
第二章 督促程序之要件 472
第三章 支付命令之声请 473
第四章 支付命令之异议 476
第五章 支付命令之假执行 478
第七编 保全程序 480
第一章 总论 481
第二章 假扣押程序 481
第一节 假扣押之意义及其要件 481
第二节 假扣押之声请 482
第三节 假扣押裁定之撤销 486
第三章 假处分程序 489
第一节 假处分之意义及其要件 489
第二节 假处分之声请 490
第三节 假处分撤销之限制 492
第四节 设定假地位之假处分 492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 493
第一章 总论 494
第二章 一般公示催告程序 495
第三章 宣示证券无效之公示催告程序 501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 505
第一章 总论 506
第二章 婚姻事件程序 506
第一节 总说 506
第二节 婚姻事件之种类 506
第三节 婚姻事件之管辖 507
第四节 当事人及其诉讼能力 508
第五节 婚姻事件之特别程序 509
第六节 婚姻事件判决之效力 516
第三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517
第一节 收养事件程序 517
第二节 生子关系事件 520
第三节 亲权事件 524
第四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 525
第一节 总说 526
第二节 禁治产之宣吿程序 526
第三节 撤销禁治产宣吿之程序 530
第一项 撤销禁治产宣告之诉讼程序 530
第二项 声请撤销禁治产之程序 533
第五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535
第一节 总说 536
第二节 宣吿死亡之程序 536
第三节 撤销死亡宣吿之诉之程序 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