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 1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1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5
第三条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行使的原则 10
第四条 依靠群众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18
第五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22
第六条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5
第七条 两审终审的原则 27
第八条 审判公开的原则 29
第九条 陪审制 34
第十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7
第十一条 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不追诉的原则 38
第十二条 追究外国人犯罪的适用原则 42
第二章 管辖 52
第十三条 立案 52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66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68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74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75
第十八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77
第十九条 地区管辖 78
第二十条 最初受理与主要犯罪地管辖 79
第二十一条 指定管辖 80
第二十二条 专门管辖 82
第三章 回避 95
第二十三条 回避的理由 95
第二十四条 回避的人员与程序 96
第二十五条 回避人员的补充规定 97
第四章 辩护 100
第二十六条 辩护人的范围 100
第二十七条 指定辩护 104
第二十八条 辩护人的责任 107
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的权利 109
第三十条 拒绝辩护与委托辩护 115
第五章 证据 116
第三十一条 证据及其种类 116
第三十二条 证据的法律性 121
第三十三条 忠于案件事实真相 128
第三十四条 收集证据的任务 130
第三十五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134
第三十六条 证人证言 135
第三十七条 作证的义务 136
第三十八 拘传、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138
第六章 强制措施 138
第三十九 逮捕决定与执行 142
第四十条 逮捕的条件 151
第四十一条 拘留的案件 163
第四十二条 扭送 167
第四十三条 拘留的执行 169
第四十四条 拘留人犯的讯问与释放 171
第四十五条 逮捕的提请 172
第四十六条 逮捕的批准 173
第四十七条 逮捕的决定 173
第四十八条 批准逮捕的期限 178
第四十九条 不批准逮捕的复议与复核 180
第五十条 逮捕的执行 183
第五十一条 逮捕人犯的讯问与释放 184
第五十二条 侦查监督 186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88
第五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88
第五十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89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96
第五十五条 期间的计算 196
第五十六条 期间耽误和补救 198
第五十七条 送达的方式与法定手续 198
第五十八条 本法中用语含意 199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99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207
第一章 立案 207
第五十九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207
第六十条 立案程序 207
第六十一条 立案的条件 213
第二章 侦查 252
第六十二条 讯问被告人的人员 252
第六十三条 讯问被告人的地点 253
第六十四条 讯问被告人的方法 253
第六十六条 讯问笔录的制作 256
第六十五条 聋哑被告人的讯问 256
第六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 258
第六十八条 证人的法律责任 260
第六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的制作 260
第七十条 被害人的询问 261
第七十一条 勘验、检查 269
第七十二条 保护犯罪现场 273
第七十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 273
第七十四条 尸体检验 274
第七十五条 人身检查 275
第七十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 276
第七十七条 复验、复查 288
第七十八条 侦查实验 289
第七十九条 搜查的概念 290
第八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搜查 292
第八十一条 搜查证的使用 292
第八十二条 搜查的在场人员 293
第八十三条 搜查笔录的制作 294
第八十四条 扣押物品的范围 296
第八十五条 扣押物品文件的方法 297
第八十六条 邮件、电报的扣押 298
第八十七条 有关物品,文件的发还 298
第八十八条 鉴定人 307
第九十条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309
第八十九条 鉴定结论 309
第九十一条 通辑 322
第九十二条 被告人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324
第九十三条 侦查终结的方式 334
第九十四条 撤销案件 342
第三章 提起诉讼 343
第九十五条 提起诉讼与免予起诉 343
第九十六条 案件的审查 347
第九十七条 提起公诉与免诉的期限 354
第九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 356
第九十九条 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 357
第一百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 359
第一百零一条 免予起诉 366
第一百零二条 免予起诉决定的宣布 374
第一百零三条 免予起诉申诉的复查 375
第一百零四条 不起诉决定 377
第三编 审判 382
第一章 审判组织 382
第一百零五条 独议制与合议制 382
第一百零六条 合议庭评议 388
第一百零七条 审判委员会 390
第一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查 396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的勘验、检查、扣押 407
第一百一十条 开庭前的准备 408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41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庭支持公诉 420
第一百一十三条 开庭 424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庭调查中被告人的讯问与发问 430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证人的询问与发问 434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庭出示和核对证据 436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39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 440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法庭程序的处理 444
第一百二十条 评议与判决 446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宣告判决 449
第一百二十二条 判决书的有关事项 455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延期审理 458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判笔录的制作 461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理公诉案件期限 462
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诉案件的审查 464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判自诉案件的程序 468
第一百二十八条 自诉及其条件 470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47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和机关 474
第一百三十条 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 477
第一百三十一条 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 479
第一百三十二条 提起上诉的方式 482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起抗诉的方式 487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489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庭二审法庭 49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496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 500
第一百三十八条 撤销原判与发回重审 506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重新审判案件和程序 508
第一百四十条 对上诉与抗诉的裁定 509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二审案件程序 510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审案件的审结期限 512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终审的判决、裁定 513
第一百四十四条 死刑的核准权 51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515
第一百四十五条 报请复核 519
第一百四十六条 死缓案件的报请复核 530
第一百四十七条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 53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544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起审判监督的材料来源 544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与主体 558
第一百五十条 再审案件的程序与处理 566
第四编 执行 572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572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57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执行 57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579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执行死刑与临场监督 582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决的执行 589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外执行 597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判处缓刑的判决执行 60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的执行 609
第一百六十条 判处罚金的判决的执行 613
第一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 61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减刑和假释 618
第一百六十三条 认为判决有错误和对罪犯申诉的处理 630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判决和裁定执行的监督 633
附:案件实例及评析 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