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编 总则(97·5·23) 1
第一章 法例 1
第二章 人 2
第一节 自然人 2
第二节 法人 5
第一款 通则 5
第二款 社团 8
第三款 财团 10
第三章 物 11
第四章 法律行为 12
第一节 通则 12
第二节 行为能力 13
第三节 意思表示 14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16
第五节 代理 17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 18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19
第六章 消灭时效 20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24
民法总则施行法(97·5·23) 25
民法 第二编 债(89·4·26 ) 28
第一章 通则 28
第一节 债之发生 28
第一款 契约 28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 31
第三款 无因管理 32
第四款 不当得利 33
第五款 侵权行为 34
第二节 债之标的 37
第三节 债之效力 41
第一款 给付 41
第二款 迟延 42
第三款 保全 44
第四款 契约 45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 49
第五节 债之移转 52
第六节 债之消灭 54
第一款 通则 54
第二款 清偿 55
第三款 提存 57
第四款 抵销 58
第五款 免除 59
第六款 混同 59
第二章 各种之债 59
第一节 买卖 59
第一款 通则 59
第二款 效力 60
第三款 买回 64
第四款 特种买卖 65
第二节 互易 67
第三节 交互计算 67
第四节 赠与 68
第五节 租赁 69
第六节 借贷 77
第一款 使用借贷 77
第二款 消费借贷 78
第七节 雇佣 80
第八节 承揽 81
第八节之一 旅游 85
第九节 出版 87
第十节 委任 89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 93
第十二节 居间 95
第十三节 行纪 96
第十四节 寄托 98
第十五节 仓库 102
第十六节 运送 103
第一款 通则 103
第二款 物品运送 103
第三款 旅客运送 108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 109
第十八节 合伙 110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 115
第十九节之一 合会 117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 118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 120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 122
第二十三节 和解 123
第二十四节 保证 123
第二十四节之一 人事保证 126
民法债编施行法(89·5·5) 128
民法 第三编 物权(96·3·28 ) 132
第一章 通则 132
第二章 所有权 133
第一节 通则 133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35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39
第四节 共有 141
第三章 地上权 144
第四章 永佃权 145
第五章 地役权 146
第六章 抵押权 148
第一节 普通抵押权 148
第二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154
第三节 其他抵押权 156
第七章 质权 157
第一节 动产质权 157
第二节 权利质权 160
第八章 典权 162
第九章 留置权 164
第十章 占有 166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96·3·28) 170
民法 第四编 亲属(97·5·23) 173
第一章 通则 174
第二章 婚姻 174
第一节 婚约 174
第二节 结婚 176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179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 180
第一款 通则 180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 181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 184
第五节 离婚 186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88
第四章 监护 196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96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及辅助 202
第五章 扶养 203
第六章 家 205
第七章 亲属会议 206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97·5·23) 208
民法 第五编 继承(97·1·2) 212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 212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 214
第一节 效力 214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 215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 216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 218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219
第三章 遗嘱 221
第一节 通则 221
第二节 方式 221
第三节 效力 223
第四节 执行 225
第五节 撤回 226
第六节 特留分 227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97·5·7) 228
消费者保护法(94·2·5) 230
第一章 总则 230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232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232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233
第三节 特种买卖 234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235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236
第四章 行政监督 237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238
第一节 申诉与调解 238
第二节 消费诉讼 240
第六章 罚则 241
第七章 附则 242
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92·7·8) 243
第一章 总则 243
第二章 消费者权益 243
第一节 健康与安全保障 243
第二节 定型化契约 243
第三节 特种买卖 244
第四节 消费资讯之规范 245
第三章 消费者保护团体 245
第四章 行政监督 245
第五章 消费争议之处理 246
第六章 罚则 247
第七章 附则 247
动产担保交易法(96·7·11) 248
第一章 总则 248
第二章 动产抵押 250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 252
第四章 信托占有 253
第五章 罚则 254
第六章 附则 254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97·8·8) 255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95·1·18) 262
第一章 总则 262
第二章 住户之权利义务 263
第三章 管理组织 267
第四章 管理服务人 271
第五章 罚则 272
第六章 附则 274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施行细则(94·11·16) 277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42·6·6) 280
国籍法(95·1·27) 285
第一章 固有国籍 285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285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286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287
第五章 附则 288
国籍法施行细则(97·11·14) 290
户籍法(97·5·28) 296
第一章 总则 296
第二章 登记之类别 297
第三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撤销及废止 299
第四章 登记之申请 299
第五章 国民身分证及户口名簿 302
第六章 户籍资料之申请及提供 304
第七章 户口调查及统计 304
第八章 罚则 305
第九章 附则 305
户籍法施行细则(98·1·7) 307
姓名条例(96·12·26) 313
户政登记须知 316
人工生殖法(96·3·21) 322
第一章 总则 322
第二章 医疗机构施行人工生殖之管理 322
第三章 人工生殖之施行 324
第四章 生殖细胞及胚胎之保护 325
第五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326
第六章 资料之保存、管理及利用 326
第七章 罚则 327
第八章 附则 328
精卵捐赠亲属关系查证办法(96·6·23) 329
人工生殖子女亲属关系查询办法(97·1·11) 330
入出国及移民法(96·12·26) 331
第一章 总则 331
第二章 国民入出国 332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333
第四章 外国人入出国 338
第五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339
第六章 驱逐出国及收容 343
第七章 跨国(境)人口贩运防制及被害人保护 345
第八章 机、船长及运输业者之责任 346
第九章 移民辅导及移民业务管理 347
第十章 面谈及查察 349
第十一章 罚则 352
第十二章 附则 354
地方制度法(96·7·11) 357
第一章 总则 357
第二章 省政府与省谘议会 359
第三章 地方自治 359
第一节 地方自治团体及其居民之权利与义务 359
第二节 自治事项 360
第三节 自治法规 364
第四节 自治组织 366
第一款 地方立法机关 366
第二款 地方行政机关 374
第五节 自治财政 376
第四章 中央与地方及地方间之关系 378
第五章 附则 382
公民投票法(95·5·30) 383
第一章 总则 383
第二章 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 384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384
第一节 全国性公民投票 384
第二节 地方性公民投票 388
第四章 公民投票结果 388
第五章 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389
第六章 罚则 390
第七章 公民投票争讼 392
第八章 附则 393
人民团体法(91·12·11) 395
第一章 通则 395
第二章 设立 395
第三章 会员 396
第四章 职员 397
第五章 会议 398
第六章 经费 399
第七章 职业团体 399
第八章 社会团体 400
第九章 政治团体 400
第十章 监督与处罚 401
第十一章 附则 403
殡葬管理条例(96·7·4) 404
第一章 总则 404
第二章 殡葬设施之设置管理 405
第三章 殡葬设施之经营管理 409
第四章 殡葬服务业之管理及辅导 412
第五章 殡葬行为之管理 414
第六章 罚则 415
第七章 附则 417
原住民身分法(97·11·14) 419
台湾原住民族回复传统姓名及更正姓名作业要点(97·4·30) 422
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通则章及所有权章) 424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文汇编 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