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作为法治化另一进路的软法之治 1
第一章 走出“国家—控制”法范式的困境 11
一、“国家—控制”法范式 12
以国家为法制化轴心的法范式 13
法规范的国家性、法逻辑的对抗性和法秩序的强制性 15
与全能政府联姻产生国家以法控制社会的管理法 21
与夜警国家联姻产生社会依法控制国家的控权法 27
二、公共治理的兴起引发“国家—控制”法范式危机 31
国家管理模式的失灵 32
公共治理及其法律之治 36
转向统筹兼顾的回应型法 44
三、中国法上“国家性”情结的溯源与式微 48
法律传统的延续 49
苏式法定义的翻版 50
分析法学是始作俑者 53
反思与转型 57
第二章 反思和修正“法”的定义 66
一、一种基于理性人假定的制度安排 67
自利动机 69
能动个体 75
有限理性 79
假定的同一性 86
二、一个逻辑自洽的规范体系 90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法 91
奥斯丁主张“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95
哈特对“命令论”的批评 98
哈特的“规则论” 101
“规则论”的缺陷及其修复 111
三、一种关于公共意志的表达 120
法是公意的宣告 120
公意不只是国家意志 125
公共自治组织的意志应当体现为法 134
公共自治组织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契合 140
关于公共自治组织意志的国家认可 145
四、一套实现公共理性的法的机制 149
有必要直面法的机制设计 149
对权力主体的制约与激励 153
对权利主体的制约与激励 155
制约与激励的相容性 157
公共权力私人化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160
公共权力机构化问题及其解决 167
法的效力、实效和公共强制 172
关于法与国家强制关系的理论谱系 174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之间的或然性 187
法的实效产生方式的多样化 193
第三章 对照法律目的理性选择法治化机制 205
一、公域之治的法治化 206
追寻公共理性的法律之治 207
法律目的多样化及其对制度安排的决定性影响 212
义务本位、权利本位与公民权利社会化 220
二、法治化机制选择的基本准则 233
匹配性准则 234
辅助性准则 239
可持续性准则 243
三、体现公共性差异的法律制度安排 247
因“公意”的强弱而异的法规范创制和运作机制 247
与目的公共性强弱相对应的法规范逻辑结构 253
浓缩法律制度公共性差异的权利/义务配置 264
第四章 软法与硬法的划分 272
一、法规范体系的结构意义上的刚性差异 274
国家法规范的刚性程度高于社会法规范 274
公法规范的刚性程度高于私法规范 279
强制性规范的刚性程度高于选择性规范 284
三个角度的交织 290
二、划分软法与硬法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292
法规范不完整的逻辑结构 292
硬法与软法的分水岭:以“国家强制力”作形式划分标准 296
软法与硬法划分的实质标准:法规范效力的强弱有别 308
三、软法研究长期作茧自缚 313
软法现象的普遍存在 314
软法研究的冷清 316
软法现象需要认真对待 321
四、软法理论的破茧而出 325
国外软法研究综述 326
中国软法研究概况 349
第五章 软法的特征、功能与疆域 368
一、软法的特征和后果 369
对法共性特征的体现和发展 369
独特的个性特征 372
软法后果及其实现 376
二、软法的基本功能 380
弥补单一硬法之治的结构性缺陷 382
提高法的正当性和实效 386
降低法治与社会发展成本 388
回应公共治理 390
推动法治目标的全面实现 391
三、软法之治的疆域 394
软法疆域的复合性和动态性 394
软法疆域的确定 396
软法疆域取决于其制度竞争力 398
软法之治的供与求 401
第六章 软法与硬法的合而为一 404
一、软法与硬法的并存 405
一种混合化趋势 405
法逻辑上的错综复杂 406
法功能上的优势互补 408
法规范上的互相转化 409
二、软法之治的正当性保证 413
依靠宪法统率 413
符合法治精神 416
得到国家认可 423
硬法适用的优先 430
三、从单一规制转向混合法治理 437
单一的硬法规制 438
单一的软法规制 439
软/硬法混合规制 441
混合规制模式的兴起 446
迈向平衡法 448
四、混合法治理的中国实践 453
混合法治理的三种形态 454
国家法软硬并举混合结构的初步实证 457
对软法之治的倚重 506
软法之治需要扬长避短 513
参考文献 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