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刑事诉讼的意义 1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意义 5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7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 9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的主义 13
第一节 国家诉追主义与私人诉追主义 13
第二节 实质上发现真实主义与形式上发现真实主义 14
第三节 言辞辩论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 15
第四节 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 17
第五节 自由心证主义及法定证据主义 18
第六节 公开审理主义及秘密审理主义 19
第七节 励行主义及便宜主义 20
第八节 两造审理主义及一造审理主义 21
本论 23
第一编 总则 23
第一章 法例 24
第一节 犯罪的追诉和处罚 24
第二节 公务员的注意 25
第三节 当事人 27
第二章 法院的管辖 29
第一节 事物管辖 30
第二节 土地管辖 30
第一项 犯罪地 31
第二项 被告的往所 31
第三项 被告的居所 31
第四项 被告的所在地 32
第五项 船舰或航空机内的犯罪管辖 32
第三节 牵连管辖 33
第四节 多数管辖 35
第五节 指定管辖 36
第六节 移转管辖 38
第七节 管辖错误 40
第八节 检察官的管辖 41
第三章 法院职员的回避 43
第一节 推事的回避 43
第一项 自行回避 44
第二项 声请回避 46
第三项 命令回避 48
第二节 法院书记官及通译的回避 49
第三节 检察官及其书记官的回避 50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 52
第一节 辩护人 52
第一项 辩护的意义 52
第二项 辩护人的资格 53
第三项 辩护人的选任 53
第四项 辩护人的指定 54
第五项 辩护人的权利 55
第二节 辅佐人 57
第一项 辅佐的意义 57
第二项 辅佐人的资格 58
第二项 辅佐人的陈明手续 58
第四项 辅佐人的任务 59
第三节 代理人 59
第一项 被告的代理人 59
第二项 自诉人的代理人 60
第五章 文书 61
第一节 公务员制作的文书 61
第一项 讯问诉讼关系人的笔录 62
第二项 关于调查的笔録 63
第三项 审判笔录 63
第四项 裁判书 65
第二节 非公务员制作的文书 66
第三节 文书的保存 67
第六章 送达 68
第一节 送达的意义 68
第二节 送达的手续 69
第三节 送达的方法 69
第一项 嘱托送达 70
第二项 邮务送达 71
第三项 公示送达 71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 74
第一节 期日 74
第二节 期间 75
第一项 行为期间 75
第二项 不行为期间 76
第三项 期间的计算 76
第四项 在途期间 77
第五项 同复原状 77
第八章 被告的传唤和拘提 80
第一节 被吿的传唤 80
第一项 传唤的意义 80
第二项 传唤的机关 81
第三项 传唤的方式 81
第四项 面告到场 82
第五项 传唤在监所的被告 82
第六项 按时讯问 82
第二节 被吿的拘提 83
第一项 传唤不到的拘提 83
第二项 不经传唤的拘提 84
第三项 拘提的方式 84
第四项 拘提的执行 85
第五项 嘱托拘提 86
第六项 协助拘提 86
第七项 拘提被告的解送及释放 86
第三节 被吿的通缉 87
第一项 通缉的方式 87
第二项 通缉的执行 88
第四节 被吿的逮捕 88
第一项 逮捕时应注意之点 89
第二项 逮捕被告的解送 89
第九章 被告的讯问 91
第一节 讯问的意义 91
第二节 讯问的机关 92
第三节 讯问的方式 92
第一项 验明本人 92
第二项 告知罪嫌 93
第三项 辩明机会 93
第四项 分别讯问 94
第五项 恳切的态度 94
第六项 讯问聋哑 94
第七项 记载笔录 95
第十章 被吿的羁押 96
第一节 羁押的目的 96
第二节 羁押的原因 96
第三节 羁押的方式 97
第四节 羁押的执行 98
第五节 羁抑的管束 99
第六节 羁抑的期限 100
第七节 羁押的撤销 101
第八节 羁抑的停止 101
第一项 具保 102
第二项 贵付 104
第三项 限制住居 105
第九节 再执行羁押 105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107
第一节 搜索 107
第一项 搜索秽告 107
第二项 搜索第三人 108
第三项 搜索妇女 108
第四项 对于受拽索人的保护 108
第五项 搜索公文书及物件 109
第六项 拽索军事秘密处所 109
第七项 拽索的方式 110
第八项 迳行搜索 110
第九项 强制搜索 111
第二节 扣押 111
第一项 扣押秘密公文书及物件 112
第二项 扣押邮电 112
第三项 搜索票以外的扣押 113
第四项 强制扣押 113
第五项 扣押收据的付与 113
第六项 扣押物的处置 114
第三节 拽索及扣押的共同程序 115
第一项 必要的处分 115
第二项 关系人的在场 116
第三项 夜间搜索或扣押的禁止 117
第四项 另案扣押物的发现 118
第五项 嘱托搜索或扣押 118
第十二章 勘验 119
第一节 履勘犯所 119
第二节 检查身体 120
第一项 检查被告以外之人 120
第二项 检查妇女 120
第三节 检验尸体 121
第四节 解剖尸体 121
第五节 检查物件 122
第六节 其他必要处分 122
第七节 勘验的手续 123
第十三章 人证 124
第一节 证人的意义 124
第二节 证人的传唤 125
第三节 证人的讯问 126
第一项 调查本人 126
第二项 调查关系 127
第三项 命令具结 127
第四项 拒绝证言 129
第五项 轮讯证人 130
第六项 公务员作证的讯问 130
第七项 个别讯证 130
第八项 证人的连续陈述 131
第九项 讯问的限制 131
第十项 再传唤的限制 132
第十一项 嘱托讯问 132
第四节 证人的制裁 133
第五节 证人的请求 134
第十四章 监定及通译 135
第一节 监定人 135
第一项 监定人的意义 135
第二项 监定人的选任 136
第三项 监定人的拒却 137
第四项 监定人的具结 138
第五项 监定人的权限 138
第六项 监定人的报告 139
第七项 监定的嘱托 140
第八项 监定人的请求 140
第二节 通译 141
第十五章 裁判 142
第一节 裁判的意义 142
第二节 裁判的理由 143
第三节 裁判的经过 143
第四节 裁判的宣示 144
第五节 裁判书的制作 144
第二编 第一审 147
第一章 公诉 147
第一节 概说 147
第二节 侦查 150
第一项 总论 150
第二项 为侦查原因的事由 155
第三项 侦查的宝施 165
第四项 侦查终结 167
第三节 起诉 174
第一项 起诉的意义 174
第二项 起诉的条件 174
第三项 起诉的程序 175
第四项 起诉的追加 176
第五项 起诉的彻回 177
第六项 起诉的效力 177
第四节 审判 178
第一项 审判的意义 178
第二项 审判的开始 179
第三项 审判的准备 179
第四项 审判的程序 183
第五项 审判时的判决 198
第二章 自诉 211
第一节 自诉的意义 211
第二节 自诉的主体 211
第三节 自诉的程式 212
第四节 自诉的限制 213
第五节 自诉的效力 214
第六节 自诉的撤回 215
第七节 自诉的审理 216
第八节 自诉的担当 217
第九节 自诉的判决 218
第十节 自诉的反诉 220
第三编 上诉 223
第一章 通则 223
第一节 上诉的意义 223
第二节 上诉的主体 224
第一项 当事人 224
第二项 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225
第三项 原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26
第三节 上诉的范围 226
第四节 上诉的期间 227
第五节 上诉的程序 227
第六节 上诉的舍弃及撤回 228
第一项 舍弃上诉权及彻回上诉的意义 229
第二项 得为舍弃上诉权及彻回上诉的人及其限制 229
第三项 舍弃上诉权及彻回上诉的程序 229
第四项 舍弃上诉权 230
第二章 第二审 231
第一节 第二审上诉的要件 231
第二节 第二审审制前的程序 232
第三节 第二审的审理程序 233
第四节 第二审的判决程序 233
第一项 驳回上诉的判决 234
第二项 撤销原判的判决 234
第三项 不经言词辩论的判决 235
第五节 第二审判决书的程式 236
第三章 第三审 237
第一节 第三审上诉的要件 237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的程序 241
第三节 第三审审制前的程序 242
第四节 第三审上诉的审制 243
第五节 第三审上诉审理的范围 245
第六节 第三审土诉的判决 245
第一项 驳回的判决 246
第二项 彻销原判的判决 246
第三项 彻销原判决与共同被二的关系 248
第四编 抗吿 249
第一章 抗告的意义 249
第二章 抗告的程式 250
第三章 抗告的期间 251
第四章 抗告的效力 252
第五章 抗告的裁定 253
第一节 原审法院的裁定 253
第二节 抗吿法院的裁定 254
第六章 抗告的限制 255
第七章 准抗告 257
第一节 准抗吿的意义 257
第二节 准抗吿的事项 257
第三节 准抗吿的期间 258
第四节 准抗吿的程式 258
第五节 准抗吿的限制 259
第八章 再抗告 260
第五编 再审 263
第一章 再审的意义 263
第二章 再审的原因 264
第三章 声请再审的期间 268
第四章 再审的管辖法院 269
第五章 声请再审的主体 270
第六章 声请再审的程式 272
第七章 声请再审的效力 273
第八章 声请再审的撤回 274
第九章 声请再审的裁定 275
第十章 再审的审判 276
第六编 非常上诉 279
第一章 非常上诉的意义 279
第二章 非常上诉的提起 282
第一节 提起非常上诉的主体 282
第二节 提起非常上诉的程式 282
第三节 提起非常上诉的效力 283
第三章 非常上诉的审判 284
第四章 非常上诉判决的效力 285
第七编 简易程序 287
第一章 简易程序的意义 287
第二章 简易程序的声请和处分 288
第三章 处刑命令的确定和效力 292
第四章 正式审判的声请和审判 294
第五章 正式判决书的辅作和送达 296
第八编 执行 297
第一章 执行的意义和目的 297
第二章 执行的时期 299
第三章 执行的机关 300
第四章 执行的次序和开始 302
第五章 刑罚的执行和其他处分的执行 304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304
第二节 自由刑的执行 305
第三节 财产刑和罚锾没收没入追征等的执行 305
第四节 保安处分和训诫处分的执行 307
第五节 没收物的处分 308
第六节 扣押物的处分 308
第六章 执行的停止 310
第七章 检察官的声请 312
第八章 声明疑义和声明异议 315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 317
第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317
第二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19
第三章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期 321
第四章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式 322
第五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323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325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 328
第八章 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裁判 329
第九章 附带民事诉讼的再审 332
附录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