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破产及和解程序 1
第二章 破产法及和解法之编纂 7
第三章 破产法之效力 10
本论 13
第一编 总则 13
第一章 清理债务之原因即和解破产之原因 13
第二章 和解及破产之管辖 22
第一节 无营业所债务人之和解或破产审判籍 22
第二节 有营业所债务人之和解及破产审判籍 23
第三节 财产所在地之和解及破产审判籍 24
第三章 应负义务应受处罚对于非债务人及破产人之适用 26
第四章 和解破产之国际效力 29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之准用 32
第二编 和解 39
总论 39
第一章 和解之意义及其性质 39
第二章 和解程序之性质 45
本论 49
1法院之和解 49
第一章 和解程序之开始 49
第一节 和解程序开始之要件 50
第一项 债务人之和解能力 51
第二项 多数债权人之竞合 53
第三项 和解之声请 55
第一款 有和解声请权之人 55
第二款 和解声请之时期 56
第三款 和解声请之内容及应提出之文件 58
第四项 和解之原因 61
第二章 和解声请之审理 63
第三章 和解声请之裁定 67
第四章 和解声请之效力 68
第五章 许可和解裁定时之处分事项及公告送达 69
第六章 和解开始之效力 72
第一节 和解监视财团 72
第二节 债务人对于财产处分之限制 75
第三节 债权人执行权之限制 78
第七章 和解债权 84
第八章 监督人 89
第九章 监督辅助人 94
第十章 和解债权人之和解程序参加 100
第一节 和解程序参加权 100
第二节 申报债权之期间 101
第三节 债权申报之方法 102
第四节 债权申报之效力 103
第五节 债权表之制作 104
第六节 和解文书之阅览或抄录 106
第十一章 和解之缔结 107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 107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期日之辩论 109
第三节 债权人之决议 112
第四节 债权人之异议 114
第五节 和解认可与否之裁定 117
第六节 认可和解裁定之抗吿 119
第七节 认可和解之效力 121
第一项 对于债务人之效力 123
第二项 对于债权人之效力 124
2商会之和解 128
第一章 绪论 128
第二章 商会和解之管辖 130
第三章 商会和解程序之开始 131
第四章 债权人会议之召集及准备 135
第五章 商会和解请求许可之效力 136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137
第七章 商会和解之成立 140
第八章 商会和解之终止 141
第九章 和解成立之效力 143
3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144
第一章 和解之撒销 144
第一节 和解撤销之意义 144
第二节 和解撤销之原因 145
第一项 特殊债权人得撤销之和解原因 145
第二项 一般债权人得声请撤销之原因 148
第三项 法定多数人得声请撤销之原因 149
第三节 和解撤销之裁判 150
第四节 和解撤销之效力 151
第二章 和解让步之撤销 157
第三编 破产 159
总论 159
第一章 破产之意义 159
第二章 破产程序之性质 163
本论 168
第一章 破产之宣告 168
第一节 破产宣吿之要件 168
第一项 破产能力 168
第二项 多数债权人之竞合 171
第三项 破产之声请 172
第一目 有破产声请权人 174
第二目 破产声请之方式及内容 177
第三目 破产声请之效力——宣告前之保全处分 179
第四项 破产之原因 180
第二节 破产声请之审理 181
第三节 宣吿破产之裁定 183
第四节 宣吿破产之公吿及送达 186
第五节 破产宣吿之效果 187
第二章 破产宣吿后之保全处分 191
第三章 关于法律行为之破产效力 195
第一节 对于法律行为之一般效力 195
第二节 对于契约之效力 198
第四章 破产宣吿后之撒销权 202
第一节 撤销行为之范围 205
第二节 撤销权之行使 208
第三节 撤销权之效果 211
第四节 撤销权之消灭 211
第五章 破产财团 213
第六章 破产财团之管理人 218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 218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管理方法 224
第三节 破产人关于破产财团管理上应负之义务 232
第七章 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 234
第一节 财团费用 235
第二节 财团债务 237
第三节 财团费用及财团债务之清偿 239
第八章 破产债权 243
第一节 破产债权之意义及行使 243
第二节 破产债权之算定 247
第三节 除斥债权 251
第四节 对于共同债务人之破产债权 253
第五节 法人社员破产时之破产债权 255
第六节 遗产破产之破产债权 257
第七节 汇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等受破产宣吿时之破产债权 258
第八节 破产债权之顺位 259
第九节 破产债权之行使 260
第九章 别除权 262
第一节 别除权之意义 262
第二节 别除权之种类 265
第三节 别除权之行使 266
第十章 取回权 268
第一节 一般取回权 268
第二节 特殊取回权 271
第十一章 抵销权 275
第一节 抵销权之意义及行使 275
第二节 民法上抵销权之扩张 277
第三节 民法上抵销权之限制 280
第十二章 破产债权之调查及确定 283
第十三章 监查人 291
第十四章 债权人会议 294
第十五章 调协计划 300
第一节 调协计划之意义 300
第二节 调协计划之成立 302
第一项 调协计划之提出 302
第二项 债权人会议之决议 306
第三项 调协之认可 307
第三节 调协之效力 309
第四节 调协之撤销及调协让步之撤销 315
第十六章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18
第一节 分配 318
第一项 分配之准备 319
第二项 分配之实施 322
第二节 破产之终结 324
第一项 因分配而发生之破产程序终结 325
第二项 裁定宣吿破产终止 328
第十七章 复权 331
第四编 罚则 335
第一章 总论 335
第二章 破产义务违反罪 337
第三章 诈欺破产罪 339
第四章 诈欺和解罪 341
第五章 过怠破产罪 342
第六章 和解及破产贿赂罪 344
附录 345
破产法 345
第一章 总则 345
第二章 和解 346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 346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 352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353
第三章 破产 354
第一节 破产之宣吿及效力 354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 358
第三节 破产债权 362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364
第五节 调协 366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 367
第七节 复权 369
第四章 罚则 369
破产法施行法 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