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革命导师部分论述 1
卡·马克思 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 1
卡·马克思 关于继承权的发言记录 3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摘录) 5
恩格斯家庭、私可制和国家的起源(摘录) 5
恩格斯致康、施米特(摘录) 11
二、古今中外有关继承法的规定 11
巴比伦皇帝哈漠拉比法典(摘录) 11
列 宁 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摘录) 12
罗马法 第二十七章概括继承之通则 21
古代法 第六、七章 26
英国大宪章(摘录) 69
国际私法 继承法 72
日本民法典 第五篇 继承 95
保加利亚、法国、德国、苏俄、捷克和国民党的继承法 122
附:苏联关于继承税的法令 211
三、中央有关继承方面的指示、批复 226
继承人范围 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8月27日 226
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令的意见1979年2月2日 2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228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为土改后妇女继承权与托管土地及土地典当回赎问题希遵照政务院批复处理的通知 229
华东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已婚女子继承问题的批复 232
西北司法部关于嫁出之女能否返回继承父母遗产问题的答复 233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有关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234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为解答关于房屋纠纷及诉讼程序的批复 236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238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239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母财产的问题批复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240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对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介释问题的批复 24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联合通知 为通知无人继承遗产和无主财产案件应由上海市第二公证处受理 241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无主财产管理范围的指示报告的批复 242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 243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一九五三年批复福建省人民法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244
湖北司法通讯答读者问 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业军人带回的资助金分家时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2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批复 24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侄子女代位继承权问题的复函 245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 246
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报告 246
继承顺序 248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批复 248
最高人民法院活页资料解答问题三 248
《西北司法》问题解答七 248
司法部批复兄弟姊妹的继承问题 249
代位继承 249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 249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 250
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 251
湖北省人民法院答复大刚报读者 251
最高人民法院活页资料 251
遗嘱继承 252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 252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个遗产继承问题的批复 252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有关继承的三个问题 252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遗嘱遗赠分析财产应该公平合理的通报 253
《湖北司法通讯》答大刚报读者 254
最高人民法院活页资料第七号解答问题六 255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五保户死后的私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255
继承份额 255
司法部关于有关遗嘱、继承问题的综合批复 255
西北司法部关于嫁出之女能否返回继承父母遗产问题的答复 256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对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意见 256
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 257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答西安群众日报读者 258
湖北省法院答复王源英 258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 259
湖北司法通讯答复大刚报读者 259
华东分院对福建省人民法院有关继承问题的批复 259
共同继承人各自持有的财产应否作为遗产的一部而分割(《西南司法》法律问题介答) 259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寡妇结婚能否带走其所继承的丈夫遗产问题的解答 260
继承时效 2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 260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有关亲属继承等问题的批复 261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女子继承权问题的函复 261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女子财产继承权执行问题的决定 262
冀鲁豫行署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 263
附一:有关没收财产中的继承问题的规定司法部关于反革命罪犯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的解释 263
最高人民法院对东北分院关于九、一八前东北军阀旧官僚等之财产应否没收问题的批复 263
国务院对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没收战犯、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有关政策的问题的批复 264
附二、华侨、外人遗产继承问题的有关规定华侨事务委员会答复关于华侨产权继承问题 264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指示 265
外交部关于在处理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中所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268
外交部关于“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 271
外交部办公厅答复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 271
中央外交部关于外侨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 272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某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73
四、继承案例选 274
(一)近几年案件处理情况 274
妻、妾、媳继承遗产纠纷 274
解放前出嫁的女儿要求继承父房产 276
离婚配偶争继遗产 277
离婚三十余年配偶争继遗产 278
另行结婚后不能继承原夫财产 279
九兄弟姐妹争继父母房产 280
兄弟姐妹有同等继承权 281
兄妹继承房屋纠纷 282
兄弟姐妹争继遗产纠纷 282
姐弟争继遗产纠纷 283
兄妹争继房产 284
兄妹争继遗产纠纷 284
寡妇与婆婆争继遗产 285
寡媳与后母争继遗产 286
养子与女婿争继遗产 287
儿子与生父争继祖父的遗产 289
非婚生子争继遗产 290
养子与养父的独生女争继房产 291
养女与继父之子争继遗产 292
养子女争继养母房产 293
赘婿与妻妹争继房产 294
前妻子女争继生父遗产 294
孙子争继祖母房产 295
外甥女争继姑母遗产 296
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遗嘱应予承认 297
赘婿周继平回家继承生父房产——按其生父口头遗嘱处理 298
内侄与继媳争继遗产——按遗嘱遗赠判给内侄 299
外曾孙继承外曾祖父房产纠纷——按遗嘱遗赠处理 300
侄子与养女争讼遗产 301
叔伯兄妹争继房产 302
资本家死亡,其后妻与前妻之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303
资本家夫妻双亡被抄财物应发还给子女 304
(二)历史上部分继承案件处理情况资料 305
五、公证、遗嘱、馈赠(包括遗赠) 316
(一) 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草稿)(1956.2.10) 316
上海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行为一般程序 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函 32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能否自行撤销错误的公证行为以及公证机关的管辖区域问题的批复 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请示公证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公证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复函 330
上海市司法局函关于本市居民收养外地农民子女问题的处理意见 332
上海市公安局通知 333
公安部文件:印发《关于户口迁移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334
(二) 334
顾×× 遗嘱 334
证明书 335
证明书 335
孙××遗嘱 335
程××委托书 336
委托证明书 336
谭××遗嘱 337
遗嘱证明书 337
(三) 337
陈望道同志遗赠一批图书给复旦大学 337
扬植霖同志将两万元存款送给内蒙,教育子女继承革命精神,不继承家产 338
五千元党费——记退休的老干部唐思源 338
丁君匋捐款筹办江阴县城图书馆 340
老校长冯之盛捐款八万元——一心发展教育事业 340
吴绍青教授捐赠葬礼费 341
上海市一中学设立“陈氏奖学金”——教师陈德贞遗嘱捐款八千余元 342
多年积蓄献国家,愿为四化添砖瓦——退休职工赵绮云和她丈夫向上海科协捐献三万元 343
马仪贞献出价值万元的白银给国家,受到庐江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344
六、名词、条目 346
A 名词解释 346
继承 346
继承权 346
法定继承 346
遗嘱 347
遗赠 347
遗嘱执行人 348
遗产分割 348
遗产继承纠纷 349
无人继承财产 349
家庭关系 350
夫妻关系 350
事实婚姻 351
父母子女关系 351
婚生子女 352
非婚生子女 352
继父母 352
继子女 352
婚前财产 353
家庭财产 353
赘婿 353
血亲 354
血缘关系 354
直系血亲 354
旁系血亲 355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 355
尊亲属 356
卑亲属 356
姻亲 356
五保户 356
瞻养 357
扶养 357
无人继承财产 357
抚养 358
收养 358
虐待 358
遗弃 358
限制行为能力 359
禁治产人 359
B、若干条目 360
继承的概念 360
法定继承 360
遗嘱继承 362
关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 363
财产依继承转移程序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