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简称《销售说明书法》) 3
第一章 适用范围;总则 3
第1条到第4a条(已废止) 3
第二章 在官方市场或二级市场已提出准入申请的证券发售 5
第5条和第6条(已废止) 5
第三章 在官方市场或二级市场未提出准入申请的证券发售 5
第7条到第8e条(已废止) 5
第三A章关于发售其他投资产品的销售说明规定 5
第8f条适用范围 5
第8g条说明书内容 9
第8h条年报与企业财务说明书的编制与审核 11
第8i条交存机关、交存机关之权利、立即执行 11
第8j条广告 13
第8k条缄默义务 15
第四章 销售说明书的公布,说明书责任 15
第9条公布的期限和形式 15
第10条不全面的销售说明书的公布 17
第11条补充说明的公布 17
第12条对销售说明书的指示 17
第13条有瑕疵之销售说明书的责任 17
第13a条缺少说明书的责任 19
第五章 欧洲经济共同体中的程序 21
第14条与第15条(已废止) 21
第六章 费用、通知与送达,罚金规定与过渡性规定 21
第16条费用 21
第16a条通知与送达 21
第17条罚金规定 23
第18条过渡性条规 23
《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 29
第1条定义 29
第2条机构的担保义务 31
第3条赔偿请求权 31
第4条赔偿请求权范围 35
第5条赔偿程序 37
第6条赔偿机构 39
第7条受指派之赔偿机构 41
第8条赔偿机构的资金 43
第9条机构的审查 49
第10条赔偿机构的审查 51
第11条从赔偿机构中除名 53
第12条对机构予以担保的组织 53
第13条企业总部设于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 55
第14条(已废止) 57
第15条缄默义务 57
第16条对《保险监管法》的不适用 57
第17条罚则 57
第17a条强制措施 59
第18条适用的时间范围 59
第19条适用规定和过渡性条款 59
《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简称《保管法》) 63
第1条总则 63
第一章 保管 65
第2条特殊保管 65
第3条第三方保管 65
第4条质权和留置权的保留生效 65
第5条集中保管 67
第6条集中保管证券库存的共有权,保管人在集中保管中的管理权限 67
第7条寄存人对集中保管的有价证券的返还请求权 69
第8条共有人与其他物权人在集中保管中的权利 69
第9条质权和留置权在集中保管中的保留生效 69
第9a条集体保管证书 69
第10条交换保管 71
第11条交换保管授权的范围 71
第12条质押授权 71
第12a条担保因证券交易所交易产生债务的质押 73
第13条对所有权处分的授权 75
第14条保管登记簿 75
第15条非常规的保管,有价证券借贷 77
第16条形式规定的免除 77
第17条质押保管 77
第17a条有价证券的处分 77
第二章 购买行纪 79
第18条证券目录 79
第19条证券目录寄出的中止 79
第20条根据要求寄出证券目录 81
第21条中止的权限与应要求寄出的权限 81
第22条境外业务的证券目录 83
第23条证券目录寄出的豁免 83
第24条通过转让集中保管有价证券之共有权的履行 83
第25条行纪委托人在不寄出证券目录情况下的权利 85
第26条更换和执行股份认购权时的证券目录 85
第27条佣金权利的丧失 85
第28条行纪人义务的不可更改性 85
第29条行纪人保管 85
第30条质权和留置权在行纪业务中的保留生效 87
第31条独立营业者,自营者 87
第三章 支付不能程序中的优先权 87
第32条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 87
第33条质押的补偿方法 89
第四章 处罚规则 91
第34条侵占所保管的有价证券 91
第35条关于所有权的虚假陈述 91
第36条刑事起诉 93
第37条中止付款或支付不能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93
第38条至第40条(已废止) 93
第五章 附则 93
第41条(已废止) 93
第42条适用于信托人,其他规定的公布 93
第43条(生效,其他规定的失效、过渡条款) 93
《有价证券收购法》 97
第一章 一般性规定 97
第1条适用范围 97
第2条概念定义 99
第3条一般性原则 103
第二章 联邦金融监管局的主管 103
第4条任务和权限 103
第5条咨询委员会 103
第6条申诉委员会 105
第7条与国内监督机构的合作 107
第8条与国外主管部门的合作 107
第9条保密义务 109
第三章 有价证券的收购要约 111
第10条发出要约决定的公布 111
第11条要约文件 113
第11a条欧洲通行证 117
第12条要约文件的法律责任 117
第13条要约融资 119
第14条要约文件的送交和公布 119
第15条要约的禁止 121
第16条承诺期限;股东大会的召集 121
第17条禁止公开发出要约邀请 123
第18条必要条件;禁止保留解除权和撤回权 123
第19条部分要约的分配 125
第20条交易状况 125
第21条要约的变更 125
第22条竞争性要约 127
第23条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公布信息的义务 127
第24条跨国要约 129
第25条要约人股东大会决议 129
第26条要约冻结期 129
第27条 目标公司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意见 131
第28条广告 131
第四章 收购要约 131
第29条概念定义 131
第30条表决权的归入 133
第31条对价 135
第32条部分要约的禁止 137
第33条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 137
第33a条欧洲范围内的妨碍之禁止 139
第33b条欧洲范围内的通行规则 139
第33c条相互保留 141
第33d条禁止提供不正当给付 143
第34条第三章 各项准则的适用 143
第五章 强制要约 143
第35条发出并公开要约的义务 143
第36条不考虑的表决权 145
第37条公布和发出要约义务的免除 145
第38条支付利息的请求权 145
第39条第三章 和第四章 各项规定的适用 147
第五A章解除;收购请求权 147
第39a条其余股东的解除 147
第39b条解除程序 149
第39c条收购请求权 151
第六章 法律程序 151
第40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调查权限 151
第41条异议审理程序 153
第42条先予执行 153
第43条公布和送达 153
第44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公布权 155
第45条对联邦金融监管局的通知 155
第46条强制措施 155
第47条费用 155
第七章 法律救济 155
第48条可诉性,管辖权 155
第49条延缓生效 157
第50条先予执行的指令 157
第51条期限和形式 157
第52条申诉程序的参与方 159
第53条强制律师代理 159
第54条口头辩论 159
第55条调查原则 159
第56条申诉裁定,出示义务 159
第57条文件查阅 161
第58条《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效力 163
第八章 惩罚措施 163
第59条权利丧失 163
第60条罚款规定 163
第61条主管的行政部门 167
第62条司法程序中州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167
第63条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 167
第64条对罚款决定的重新受理 167
第65条强制执行时的法院判决 167
第九章 法院的管辖权,过渡性法规 167
第66条负责有价证券取得与收购事务的法庭 167
第67条在州高级法院里负责有价证券收购与并购事务的合议庭 167
第68条过渡性法规 169
《交易所法》 175
第一章 关于交易所及其机关的一般规定 177
第1条适用范围 177
第2条交易所 177
第3条交易所监管机关的任务及权限 177
第4条许可 183
第5条交易所运营商的义务 187
第6条重要股权的持有者 187
第7条交易监管部 193
第8条合作 197
第9条反对限制竞争法的适用 197
第10条保密义务 197
第11条禁止为外国货币定价 199
第12条交易所理事会 201
第13条交易所理事会选举 203
第14条商品交易所理事会 203
第15条交易所的领导 205
第16条交易所章程 205
第17条费用及报酬 207
第18条其他部门使用交易所设施 207
第19条交易所的准入 209
第20条担保 213
第21条外部结算系统 215
第22条制裁委员会 215
第二章 交易所交易及交易所定价 217
第23条商品及权利的交易许可 217
第24条交易价格 219
第25条交易暂停及终止 219
第26条诱导投机交易 219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定价与透明度要求 221
第27条场内交易定价主券商的许可 221
第28条场内交易定价主券商的义务 223
第29条定价任务分配 223
第30条股票与股权证书交易前之透明度 223
第31条股票与股权证书交易后之透明度 225
第四章 有价证券交易许可 225
第32条交易许可义务 225
第33条有价证券在规范市场的交易 227
第34条授权 229
第35条拒绝许可 229
第36条欧盟内的合作 229
第37条政府债券 231
第38条发行 231
第39条撤销有价证券交易许 231
第40条发行商的义务 233
第41条信息披露 233
第42条发行商在部分规范市场的特殊义务 233
第43条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233
第44条不正确的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 235
第45条责任免除 235
第46条消灭时效 237
第47条无效的责任限制;其他请求权 237
第五章 场外交易 237
第48条场外交易 237
第六章 刑罚及罚款规定;最后条款 239
第49条刑罚规定 239
第50条罚金规定 239
第51条对汇票与国外的支付工具的适用 241
第52条过渡性条规 241
《有关公开发售或者允许在有组织市场内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招股说明书的制定、批准和公开法案》(简称《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 247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 247
第1条适用范围 247
第2条概念定义 249
第3条公布招股说明书的义务以及发售方式的例外 255
第4条公布特定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义务的免责条款 257
第二章 制作招股说明书 263
第5条招股说明书 263
第6条基础招股说明书 265
第7条最低要求的说明 267
第8条缺省信息 267
第9条招股说明书、基础招股说明书以及注册表的效力 269
第10条年度文件 269
第11条参考性信息 271
第12条由单一或多个文件组成的招股说明书 271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的批准和公布 273
第13条招股说明书的批准 273
第14条招股说明书的备案与公布 275
第15条广告 277
第16条招股说明书的补充说明 279
第四章 跨境发售与交易许可 281
第17条获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的跨境适用 281
第18条批准证明 281
第五章 语言规定以及所在地在第三国的发行商 283
第19条语言规定 283
第20条第三国发行商 285
第六章 主管机关及程序 285
第21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权限 285
第22条保密义务 289
第23条与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主管部门的合作 291
第24条预防措施 293
第25条措施的公布 295
第26条立即执行 295
第七章 其他规定 295
第27条注册 295
第28条收费规定 297
第29条委任责任 297
第30条罚款规定 297
第31条过渡规定 299
《有价证券交易法》 305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305
第1条适用范围 305
第2条概念 307
第2a条例外情况 317
第2b条选择来源国 323
第二章 联邦金融监管局 323
第3条(已废止) 323
第4条职责及权利 323
第4a条保障金融系统的权利 327
第5条有价证券委员会 329
第6条与境内其他行政机关的合作 331
第7条与境外主管机构的合作 331
第8条缄默义务 339
第9条申报义务 341
第10条可疑情况的举报 345
第11条支付不能程序管理人的义务 347
第三章 内幕监控 347
第12条内幕证券 347
第13条内幕信息 349
第14条内幕交易的禁止 349
第15条通知、公布以及向企业登记簿传送内幕信息 351
第15a条交易通知,向企业登记簿进行的公布和传递 353
第15b条内幕人名单的编制 357
第16条记录义务 357
第16a条对联邦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从事交易的监控 357
第16b条连接数据的保存 359
第三A章评级机构 359
第17条对评级机构的监督 359
第18条至第20条(已废止) 363
第四章 对市场操纵禁令的监督 363
第20a条禁止操纵市场 363
第20b条(已废止) 367
第五章 表决权份额变更的通知、公布及其向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载 367
第21条申报义务人的通知义务 367
第22条表决权的归入 369
第23条无须考虑表决权 373
第24条通过集团公司发出通知 375
第25条持有金融工具时的通知义务 375
第26条发行者的信息公布义务及在企业登记簿中的信息存档 377
第26a条表决权总数的公布义务及在企业登记机关的存档 379
第27条证实所通知的表决权份额 379
第27a条对持股人重要股份的通知义务 379
第28条权利的丧失 381
第29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指令 383
第29a条豁免 383
第30条交易日 383
第五A章行使有价证券相关权利的必要信息 385
第30a条发行人对有价证券持有人的义务 385
第30b条经由远程数据传输公布并传递通知 387
第30c条发行人法律依据的变更 389
第30d条对来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发行人的规定 391
第30e条附加陈述的公布与登载于企业登记簿 391
第30f条豁免 393
第30g条撤销权之排除 393
第五B章裸卖空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393
第30h条禁止股票和某些债务凭证的裸卖空 393
第30i条(即将生效) 395
第30j条禁止特定信贷衍生品 395
第六章 行为义务、组织义务和透明化义务 399
第31条一般行为准则 399
第31a条客户 405
第31b条与合适的相对方进行交易 411
第31c条对客户委托的处理 413
第31d条馈赠 415
第31e条通过另一方有价证券服务企业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及有价证券附加服务 415
第31f条多边交易系统的经营 417
第31g条多边交易系统中交易前后的透明度 419
第3 1h条有价证券服务企业交易后的信息公布义务 419
第32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 419
第32a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商公布行情 421
第32b条标准化市场规模的确定及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职责 421
第32c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商执行客户委托 421
第32d条行情(报价)的获得及系统化内部撮合条款 423
第33条组织义务 423
第33a条客户委托的最佳执行 427
第33b条雇员及雇员交易 431
第34条记录义务和保存义务 437
第34a条资金的分割式存管 441
第34b条有价证券的分析 443
第34c条报告义务 447
第34d条启用投资咨询雇员,作为营销委托人或合规委托人 449
第35条对申报义务和行为规范的监督 451
第36条对申报义务和行为准则的审计 453
第36a条所在地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其他缔约国的企业、有组织市场和多边交易系统 457
第36b条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广告 459
第36c条(已废止) 459
第37条例外 459
第37a条(已废止) 461
第七章 因错误的和疏忽的资本市场信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61
第37b条因没有做到毫不迟延地公布内幕信息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461
第37c条因公布虚假内幕信息的损失赔偿 461
第八章 金融期货交易 463
第37d条(已废止) 463
第37e条《民法典》第762条抗辩的排除 463
第37f条(已废止) 465
第37g条禁止的金融期货交易 465
第九章 仲裁协议 465
第37h条仲裁协议 465
第十章 所在地在欧盟以外的有价证券市场 465
第37i条许可 465
第37j条拒绝许可 467
第37k条撤销许可 469
第371条禁止 469
第37m条(已废止) 469
第十一章 监督企业财务决算,公布财务报告 469
第1节 监督企业财务决算 469
第37n条审计企业财务决算和企业财务报告 469
第37o条企业账目审计指令和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调查权 471
第37p条联邦金融监管局对审计机构认可时的权限 473
第37q条联邦金融监管局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473
第37r条通报其他机构 475
第37s条国际合作 475
第37t条异议程序 477
第37u条申诉 477
第2节 财务报告的公布及其向企业登记簿的传递 477
第37v条年度财务报告 477
第37w条半年度财务报告 479
第37x条交易管理层的中期报告 483
第37y条集团年度合并财务决算 485
第37z条例外 487
第十二章 刑事处罚和罚金规定 489
第38条刑事处罚规定 489
第39条罚金规定 491
第40条主管行政机关 507
第40a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参与及刑事通知 509
第40b条发布措施 509
第十三章 过渡性法规 511
第41条关于通知义务及发布义务的过渡性规定 511
第42条对第11条费用偿付义务的过渡性规定 515
第42a条对第30h条禁止股票和某些债务凭证裸卖空的过渡性规定 515
第42h条对第30i条净裸卖空仓位持有者通知及发布义务的过渡性规定 515
第42c条对第30j条信贷衍生品禁令的过渡性规定 517
第42d条对第34d条人员任用的过渡性规定 517
第42e条对投资者基本信息的过渡性规定 519
第43条对第37a条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过渡性规定 519
第44条对境外有组织市场的过渡性规定 519
第45条对第十一章 的适用性规定 519
第46条对透明化方针贯彻法的适用性规定 519
第47条对第34条的适用性规定 521
词汇表 522
后记 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