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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证券法律汇编  中德文对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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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 电子书积分:16 积分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译
  • 出 版 社: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6
  • ISBN:9787511863355
  • 页数:531 页
图书介绍:本书是《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的第13卷,由中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组织编译,包括七部分: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证券保管法、有价证券收购法、交易所法、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证券交易法。对于提升我国证券法的研究水平、推动我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德国证券法律汇编 中德文对照本》目录

《有价证券销售说明书法》(简称《销售说明书法》) 3

第一章 适用范围;总则 3

第1条到第4a条(已废止) 3

第二章 在官方市场或二级市场已提出准入申请的证券发售 5

第5条和第6条(已废止) 5

第三章 在官方市场或二级市场未提出准入申请的证券发售 5

第7条到第8e条(已废止) 5

第三A章关于发售其他投资产品的销售说明规定 5

第8f条适用范围 5

第8g条说明书内容 9

第8h条年报与企业财务说明书的编制与审核 11

第8i条交存机关、交存机关之权利、立即执行 11

第8j条广告 13

第8k条缄默义务 15

第四章 销售说明书的公布,说明书责任 15

第9条公布的期限和形式 15

第10条不全面的销售说明书的公布 17

第11条补充说明的公布 17

第12条对销售说明书的指示 17

第13条有瑕疵之销售说明书的责任 17

第13a条缺少说明书的责任 19

第五章 欧洲经济共同体中的程序 21

第14条与第15条(已废止) 21

第六章 费用、通知与送达,罚金规定与过渡性规定 21

第16条费用 21

第16a条通知与送达 21

第17条罚金规定 23

第18条过渡性条规 23

《存款保护和投资人赔偿法》 29

第1条定义 29

第2条机构的担保义务 31

第3条赔偿请求权 31

第4条赔偿请求权范围 35

第5条赔偿程序 37

第6条赔偿机构 39

第7条受指派之赔偿机构 41

第8条赔偿机构的资金 43

第9条机构的审查 49

第10条赔偿机构的审查 51

第11条从赔偿机构中除名 53

第12条对机构予以担保的组织 53

第13条企业总部设于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 55

第14条(已废止) 57

第15条缄默义务 57

第16条对《保险监管法》的不适用 57

第17条罚则 57

第17a条强制措施 59

第18条适用的时间范围 59

第19条适用规定和过渡性条款 59

《有价证券保管与购买法》(简称《保管法》) 63

第1条总则 63

第一章 保管 65

第2条特殊保管 65

第3条第三方保管 65

第4条质权和留置权的保留生效 65

第5条集中保管 67

第6条集中保管证券库存的共有权,保管人在集中保管中的管理权限 67

第7条寄存人对集中保管的有价证券的返还请求权 69

第8条共有人与其他物权人在集中保管中的权利 69

第9条质权和留置权在集中保管中的保留生效 69

第9a条集体保管证书 69

第10条交换保管 71

第11条交换保管授权的范围 71

第12条质押授权 71

第12a条担保因证券交易所交易产生债务的质押 73

第13条对所有权处分的授权 75

第14条保管登记簿 75

第15条非常规的保管,有价证券借贷 77

第16条形式规定的免除 77

第17条质押保管 77

第17a条有价证券的处分 77

第二章 购买行纪 79

第18条证券目录 79

第19条证券目录寄出的中止 79

第20条根据要求寄出证券目录 81

第21条中止的权限与应要求寄出的权限 81

第22条境外业务的证券目录 83

第23条证券目录寄出的豁免 83

第24条通过转让集中保管有价证券之共有权的履行 83

第25条行纪委托人在不寄出证券目录情况下的权利 85

第26条更换和执行股份认购权时的证券目录 85

第27条佣金权利的丧失 85

第28条行纪人义务的不可更改性 85

第29条行纪人保管 85

第30条质权和留置权在行纪业务中的保留生效 87

第31条独立营业者,自营者 87

第三章 支付不能程序中的优先权 87

第32条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 87

第33条质押的补偿方法 89

第四章 处罚规则 91

第34条侵占所保管的有价证券 91

第35条关于所有权的虚假陈述 91

第36条刑事起诉 93

第37条中止付款或支付不能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93

第38条至第40条(已废止) 93

第五章 附则 93

第41条(已废止) 93

第42条适用于信托人,其他规定的公布 93

第43条(生效,其他规定的失效、过渡条款) 93

《有价证券收购法》 97

第一章 一般性规定 97

第1条适用范围 97

第2条概念定义 99

第3条一般性原则 103

第二章 联邦金融监管局的主管 103

第4条任务和权限 103

第5条咨询委员会 103

第6条申诉委员会 105

第7条与国内监督机构的合作 107

第8条与国外主管部门的合作 107

第9条保密义务 109

第三章 有价证券的收购要约 111

第10条发出要约决定的公布 111

第11条要约文件 113

第11a条欧洲通行证 117

第12条要约文件的法律责任 117

第13条要约融资 119

第14条要约文件的送交和公布 119

第15条要约的禁止 121

第16条承诺期限;股东大会的召集 121

第17条禁止公开发出要约邀请 123

第18条必要条件;禁止保留解除权和撤回权 123

第19条部分要约的分配 125

第20条交易状况 125

第21条要约的变更 125

第22条竞争性要约 127

第23条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公布信息的义务 127

第24条跨国要约 129

第25条要约人股东大会决议 129

第26条要约冻结期 129

第27条 目标公司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意见 131

第28条广告 131

第四章 收购要约 131

第29条概念定义 131

第30条表决权的归入 133

第31条对价 135

第32条部分要约的禁止 137

第33条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行为 137

第33a条欧洲范围内的妨碍之禁止 139

第33b条欧洲范围内的通行规则 139

第33c条相互保留 141

第33d条禁止提供不正当给付 143

第34条第三章 各项准则的适用 143

第五章 强制要约 143

第35条发出并公开要约的义务 143

第36条不考虑的表决权 145

第37条公布和发出要约义务的免除 145

第38条支付利息的请求权 145

第39条第三章 和第四章 各项规定的适用 147

第五A章解除;收购请求权 147

第39a条其余股东的解除 147

第39b条解除程序 149

第39c条收购请求权 151

第六章 法律程序 151

第40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调查权限 151

第41条异议审理程序 153

第42条先予执行 153

第43条公布和送达 153

第44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公布权 155

第45条对联邦金融监管局的通知 155

第46条强制措施 155

第47条费用 155

第七章 法律救济 155

第48条可诉性,管辖权 155

第49条延缓生效 157

第50条先予执行的指令 157

第51条期限和形式 157

第52条申诉程序的参与方 159

第53条强制律师代理 159

第54条口头辩论 159

第55条调查原则 159

第56条申诉裁定,出示义务 159

第57条文件查阅 161

第58条《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效力 163

第八章 惩罚措施 163

第59条权利丧失 163

第60条罚款规定 163

第61条主管的行政部门 167

第62条司法程序中州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167

第63条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 167

第64条对罚款决定的重新受理 167

第65条强制执行时的法院判决 167

第九章 法院的管辖权,过渡性法规 167

第66条负责有价证券取得与收购事务的法庭 167

第67条在州高级法院里负责有价证券收购与并购事务的合议庭 167

第68条过渡性法规 169

《交易所法》 175

第一章 关于交易所及其机关的一般规定 177

第1条适用范围 177

第2条交易所 177

第3条交易所监管机关的任务及权限 177

第4条许可 183

第5条交易所运营商的义务 187

第6条重要股权的持有者 187

第7条交易监管部 193

第8条合作 197

第9条反对限制竞争法的适用 197

第10条保密义务 197

第11条禁止为外国货币定价 199

第12条交易所理事会 201

第13条交易所理事会选举 203

第14条商品交易所理事会 203

第15条交易所的领导 205

第16条交易所章程 205

第17条费用及报酬 207

第18条其他部门使用交易所设施 207

第19条交易所的准入 209

第20条担保 213

第21条外部结算系统 215

第22条制裁委员会 215

第二章 交易所交易及交易所定价 217

第23条商品及权利的交易许可 217

第24条交易价格 219

第25条交易暂停及终止 219

第26条诱导投机交易 219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定价与透明度要求 221

第27条场内交易定价主券商的许可 221

第28条场内交易定价主券商的义务 223

第29条定价任务分配 223

第30条股票与股权证书交易前之透明度 223

第31条股票与股权证书交易后之透明度 225

第四章 有价证券交易许可 225

第32条交易许可义务 225

第33条有价证券在规范市场的交易 227

第34条授权 229

第35条拒绝许可 229

第36条欧盟内的合作 229

第37条政府债券 231

第38条发行 231

第39条撤销有价证券交易许 231

第40条发行商的义务 233

第41条信息披露 233

第42条发行商在部分规范市场的特殊义务 233

第43条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233

第44条不正确的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 235

第45条责任免除 235

第46条消灭时效 237

第47条无效的责任限制;其他请求权 237

第五章 场外交易 237

第48条场外交易 237

第六章 刑罚及罚款规定;最后条款 239

第49条刑罚规定 239

第50条罚金规定 239

第51条对汇票与国外的支付工具的适用 241

第52条过渡性条规 241

《有关公开发售或者允许在有组织市场内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招股说明书的制定、批准和公开法案》(简称《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法》) 247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概念定义 247

第1条适用范围 247

第2条概念定义 249

第3条公布招股说明书的义务以及发售方式的例外 255

第4条公布特定有价证券招股说明书义务的免责条款 257

第二章 制作招股说明书 263

第5条招股说明书 263

第6条基础招股说明书 265

第7条最低要求的说明 267

第8条缺省信息 267

第9条招股说明书、基础招股说明书以及注册表的效力 269

第10条年度文件 269

第11条参考性信息 271

第12条由单一或多个文件组成的招股说明书 271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的批准和公布 273

第13条招股说明书的批准 273

第14条招股说明书的备案与公布 275

第15条广告 277

第16条招股说明书的补充说明 279

第四章 跨境发售与交易许可 281

第17条获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的跨境适用 281

第18条批准证明 281

第五章 语言规定以及所在地在第三国的发行商 283

第19条语言规定 283

第20条第三国发行商 285

第六章 主管机关及程序 285

第21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权限 285

第22条保密义务 289

第23条与欧洲经济区其他国家主管部门的合作 291

第24条预防措施 293

第25条措施的公布 295

第26条立即执行 295

第七章 其他规定 295

第27条注册 295

第28条收费规定 297

第29条委任责任 297

第30条罚款规定 297

第31条过渡规定 299

《有价证券交易法》 305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定义 305

第1条适用范围 305

第2条概念 307

第2a条例外情况 317

第2b条选择来源国 323

第二章 联邦金融监管局 323

第3条(已废止) 323

第4条职责及权利 323

第4a条保障金融系统的权利 327

第5条有价证券委员会 329

第6条与境内其他行政机关的合作 331

第7条与境外主管机构的合作 331

第8条缄默义务 339

第9条申报义务 341

第10条可疑情况的举报 345

第11条支付不能程序管理人的义务 347

第三章 内幕监控 347

第12条内幕证券 347

第13条内幕信息 349

第14条内幕交易的禁止 349

第15条通知、公布以及向企业登记簿传送内幕信息 351

第15a条交易通知,向企业登记簿进行的公布和传递 353

第15b条内幕人名单的编制 357

第16条记录义务 357

第16a条对联邦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从事交易的监控 357

第16b条连接数据的保存 359

第三A章评级机构 359

第17条对评级机构的监督 359

第18条至第20条(已废止) 363

第四章 对市场操纵禁令的监督 363

第20a条禁止操纵市场 363

第20b条(已废止) 367

第五章 表决权份额变更的通知、公布及其向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载 367

第21条申报义务人的通知义务 367

第22条表决权的归入 369

第23条无须考虑表决权 373

第24条通过集团公司发出通知 375

第25条持有金融工具时的通知义务 375

第26条发行者的信息公布义务及在企业登记簿中的信息存档 377

第26a条表决权总数的公布义务及在企业登记机关的存档 379

第27条证实所通知的表决权份额 379

第27a条对持股人重要股份的通知义务 379

第28条权利的丧失 381

第29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指令 383

第29a条豁免 383

第30条交易日 383

第五A章行使有价证券相关权利的必要信息 385

第30a条发行人对有价证券持有人的义务 385

第30b条经由远程数据传输公布并传递通知 387

第30c条发行人法律依据的变更 389

第30d条对来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发行人的规定 391

第30e条附加陈述的公布与登载于企业登记簿 391

第30f条豁免 393

第30g条撤销权之排除 393

第五B章裸卖空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393

第30h条禁止股票和某些债务凭证的裸卖空 393

第30i条(即将生效) 395

第30j条禁止特定信贷衍生品 395

第六章 行为义务、组织义务和透明化义务 399

第31条一般行为准则 399

第31a条客户 405

第31b条与合适的相对方进行交易 411

第31c条对客户委托的处理 413

第31d条馈赠 415

第31e条通过另一方有价证券服务企业提供有价证券服务及有价证券附加服务 415

第31f条多边交易系统的经营 417

第31g条多边交易系统中交易前后的透明度 419

第3 1h条有价证券服务企业交易后的信息公布义务 419

第32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 419

第32a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商公布行情 421

第32b条标准化市场规模的确定及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职责 421

第32c条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商执行客户委托 421

第32d条行情(报价)的获得及系统化内部撮合条款 423

第33条组织义务 423

第33a条客户委托的最佳执行 427

第33b条雇员及雇员交易 431

第34条记录义务和保存义务 437

第34a条资金的分割式存管 441

第34b条有价证券的分析 443

第34c条报告义务 447

第34d条启用投资咨询雇员,作为营销委托人或合规委托人 449

第35条对申报义务和行为规范的监督 451

第36条对申报义务和行为准则的审计 453

第36a条所在地在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定》其他缔约国的企业、有组织市场和多边交易系统 457

第36b条有价证券服务企业的广告 459

第36c条(已废止) 459

第37条例外 459

第37a条(已废止) 461

第七章 因错误的和疏忽的资本市场信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61

第37b条因没有做到毫不迟延地公布内幕信息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461

第37c条因公布虚假内幕信息的损失赔偿 461

第八章 金融期货交易 463

第37d条(已废止) 463

第37e条《民法典》第762条抗辩的排除 463

第37f条(已废止) 465

第37g条禁止的金融期货交易 465

第九章 仲裁协议 465

第37h条仲裁协议 465

第十章 所在地在欧盟以外的有价证券市场 465

第37i条许可 465

第37j条拒绝许可 467

第37k条撤销许可 469

第371条禁止 469

第37m条(已废止) 469

第十一章 监督企业财务决算,公布财务报告 469

第1节 监督企业财务决算 469

第37n条审计企业财务决算和企业财务报告 469

第37o条企业账目审计指令和联邦金融监管局的调查权 471

第37p条联邦金融监管局对审计机构认可时的权限 473

第37q条联邦金融监管局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473

第37r条通报其他机构 475

第37s条国际合作 475

第37t条异议程序 477

第37u条申诉 477

第2节 财务报告的公布及其向企业登记簿的传递 477

第37v条年度财务报告 477

第37w条半年度财务报告 479

第37x条交易管理层的中期报告 483

第37y条集团年度合并财务决算 485

第37z条例外 487

第十二章 刑事处罚和罚金规定 489

第38条刑事处罚规定 489

第39条罚金规定 491

第40条主管行政机关 507

第40a条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参与及刑事通知 509

第40b条发布措施 509

第十三章 过渡性法规 511

第41条关于通知义务及发布义务的过渡性规定 511

第42条对第11条费用偿付义务的过渡性规定 515

第42a条对第30h条禁止股票和某些债务凭证裸卖空的过渡性规定 515

第42h条对第30i条净裸卖空仓位持有者通知及发布义务的过渡性规定 515

第42c条对第30j条信贷衍生品禁令的过渡性规定 517

第42d条对第34d条人员任用的过渡性规定 517

第42e条对投资者基本信息的过渡性规定 519

第43条对第37a条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过渡性规定 519

第44条对境外有组织市场的过渡性规定 519

第45条对第十一章 的适用性规定 519

第46条对透明化方针贯彻法的适用性规定 519

第47条对第34条的适用性规定 521

词汇表 522

后记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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