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凡例 1
一 宪法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简说 3
序言 5
宪法序言 5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6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7
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 7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 8
逐步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过渡 9
建国32年来取得的主要成就 9
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10
国家的根本任务 11
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11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12
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 12
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13
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14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4
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 1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5
第一章 总纲 16
宪法总纲 16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16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17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8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体 19
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的根本原则 19
各民族一律平等 20
民族区域自治 21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1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22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 23
国营经济 23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4
自然资源 24
土地公有制 24
个体经济 25
私营经济 25
社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6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 26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7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手段 27
实行计划经为主济和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28
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29
职工代表大会 29
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权 30
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 30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31
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 32
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32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32
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 33
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 34
实行计划生育 34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5
国家机关工作指导原则 36
经常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 37
国家专政职能 37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8
行政区域 38
特别行政区 39
庇护权 39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9
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0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1
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4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1
言论自由 42
出版自由 42
结社自由 43
集会自由 43
游行自由 43
示威自由 43
宗教信仰自由 43
人身自由 44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4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45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5
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5
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46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47
公民就业前的劳动就业训练 47
劳动者休息权 48
退休制度 48
获得物质帮助权 48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9
公民有进行科研和文艺创作等自由 49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权 50
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50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51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原则 52
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52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52
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53
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53
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4
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54
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54
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5
公民有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 55
公民有纳税的义务 56
第三章 国家机构 56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6
国家立法权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59
基本法律 59
立法程序 59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60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61
解释法律 62
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 62
各专门委员会 63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63
质询案 64
人身特别保护权 64
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64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64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65
担任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 65
国家主席任期 65
国家主席职权 65
特赦令 66
戒严令 66
宣布战争状态 66
发布动员令 66
国家主席补选程序 66
第三节 国务院 67
国务院 67
国务院的组成 67
国务委员 67
总理负责制 67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期限制 67
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68
国务院行使的职权 68
国务院的提案权 68
行政法规 68
国家行政人员 68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的权限 68
国务院审计机关 69
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9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69
中央军事委员会 69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 69
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 70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 70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70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70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 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7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71
地方性法规 72
地方人大代表要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72
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72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7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 7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73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 74
地方审计机关 74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74
第六节 民主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4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 75
民族自治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民族成份 7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76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76
人民法院 76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 76
公开审判制度 77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77
独立行使审判权 77
最高人民法院 77
人民检察院 78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 78
独立行使检察权 78
最高人民检察院 79
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79
公检法三机关 79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80
国旗 80
国徽 80
首都 81
国歌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83
简说 83
维护国旗的尊严 84
五星红旗 84
国旗制法说明 84
实施监督管理机关 85
举行重大活动升挂国旗 85
节日升挂国旗 85
国家机关工作日升挂国旗 85
中央机关和规定场所每日升挂国旗 85
外交活动和驻外使馆升挂国旗 85
军事机关升挂国旗 85
民用船舶升挂国旗 85
公安部门升挂国旗 85
晨升晚降 86
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86
下半旗志哀 86
升挂国旗位置 86
徐徐升降 86
不准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格国旗 86
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86
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86
侮辱国旗罪 87
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88
简说 88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89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90
代表资格审查 90
代表团 90
预备会议 90
大会主席团 90
大会秘书处 90
大会列席 91
议案的提出 91
议案的审议 91
议案撤回 91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 91
罢免案 91
质询案 92
询问 92
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方式 92
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92
建议、批评和意见 92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 92
委员长会议 92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92
办、公厅 93
常务委员会会议 93
议案提出和审议程序 93
质询案 93
工作报告 93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9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93
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94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4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94
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5
人身特别保护权 95
其他权利 95
监督、罢免代表 95
补先代表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96
简说 96
第一章 总则 96
选举法 96
选举制度 97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97
直接选举 97
问接选举 97
选举权利 97
投票权 98
选举机构 98
选举委员会 98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98
代表名额确定原则 98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99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99
代表名额的确定 99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99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100
各少数民族选举 100
选举文件 100
选民证 100
候选人名单 100
第五章 选区划分 101
选区 101
第六章 选民登记 101
选民登记 101
选民名单 101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02
提名代表候选人 102
候选人名额 102
不等额选举 102
候选人预选 102
介绍候选人 102
第八章 选举程序 103
投票站 103
无记名投票 103
投票 103
委托代为投票 103
监票人员 103
选票统计 104
选举无效 104
选票作废 104
当选 104
重新投票 104
另行选举 105
选举结果 105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105
监督和罢免代表 105
代表提出辞职 105
补选 105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06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106
第十一章 附则 106
附则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07
简说 107
第一章 总则 10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08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108
制定地方性法规 108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09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09
罢免权 109
会期 110
预备会议 110
主席团主持会议 110
议案提出和审议 110
建议、批评和意见 110
过半数通过 110
候选人提名 110
无记名投票方式 111
补选 111
罢免案 111
辞职 111
质询案 111
询问 111
各专门委员会 111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11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12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 112
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112
人身特别保护权 112
代表享有物质上的便利 112
代表应尽的义务 112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112
撤换代表 112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2
常务委员会 112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113
任期 113
制定地方性法规 11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13
常务委员会会议 114
议案提出和审议 114
质询案 114
主任会议 114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14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1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14
政府组成人员 114
任期 115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权 115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115
行政首长负责制 115
各级人民政府会议 115
各工作部门 116
审计机关 116
派出机关 116
第五章 附则 116
附则 116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17
简说 117
参加选举范围 118
选举权利 118
选举委员会 118
代表的产生 118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 118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19
选举程序 119
监督和罢免权 119
补选代表 120
选举经费 1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21
简说 121
选举委员会 122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122
精神病患者不行使选举权利 122
停止行使权利的人 122
准予行使权利的人 122
驻地一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职工参加选举问题 123
委托代为投票 123
推荐代表候选人名额问题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24
简说 124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125
会议的举行 125
会议准备工作 125
组成代表团 125
召开预备会议 125
主席团 125
主席团会议 126
议案审议和通过 126
大会秘书处 126
请假制度 126
大会列席 126
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126
举行秘密会议 126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26
议案的提出 126
提案要求 127
议案审议 127
法律案 127
专门性问题 127
下次会议审议 127
建议、批评和意见 127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127
审议工作报告 127
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127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128
候选人 128
无记名投票方式 128
任命 128
辞职 128
缺位 128
罢免案 128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129
询问 129
质询案 129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129
调查委员会 129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130
发言 130
表决议案法定人数 130
表决方式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31
简说 131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132
会议的召开 132
列席人员 132
常委会全体会议 132
常委会分组会议 133
常委会联组会议 133
请假制度 133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33
议案的提出 133
听取议案说明 133
议案审议 133
议案撤回 134
暂不表决 134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34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134
听取工作报告 134
审议工作报告 134
第四章 质询 134
质询 134
质询案 134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134
发言 134
表决议案 134
表决议案方式 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36
简说 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36
国务院的组成 137
总理负责制 137
国务院的职权 137
国务院会议制度 137
国务院常务会议 138
国务院全体会议 138
总理签署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及重大行政事项 138
国务委员 138
秘书长 138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138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销和变更 138
各部、各委员会的组成 139
部长主任负责制 139
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39
部务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 139
请示报告制度 139
国务院直属机构 139
国务院办事机构 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41
简说 141
第一章 总则 141
人民法院 141
国家审判机关 142
审判权 142
人民法院行使的任务 142
独立行使审判权 143
在适用法律上坚持一律平等原则 143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144
公开审判制度 144
辩护权 145
合议庭 145
独任审判 145
审判委员会 145
两审终审制 146
死刑核准权 146
审判监督程序 147
补充侦查 147
回避 148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148
基层人民法院 148
中级人民法院 148
高级人民法院 148
专门人民法院 149
军事法院 149
海事法院 149
最高人民法院 150
司法解释 150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151
人民法院的产生和任免制度 151
审判长 151
审判员 151
助理审判员 151
人民陪审员 152
书记员 152
法警 152
人民法院执行员 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53
简说 153
第一章 总则 154
人民检察院 154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155
检察机关的组织原则 155
检察委员会 156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156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56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156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157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 158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59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159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60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61
保障公民对违法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 161
检察工作的职业道德 162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163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63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64
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165
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165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165
立案 165
侦查 166
侦查终结 167
提起公诉 167
起诉书 167
免于起诉 168
不起诉 168
撤销案件 169
审查批捕 169
审查起诉 170
补充侦查 170
公诉案件审查 170
上诉程序的抗诉 171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172
派员出席法庭 172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173
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 173
检察长的任免 173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174
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的任免 175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机关人员的任免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76
简说 176
序言 177
民族区域自治 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指导思想 177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任务 178
第一章总则 178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依据 178
民族自治地方 178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178
民族自治机关 179
自治机 179
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 179
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80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80
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81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182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原则 182
自治机关的组成 183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83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83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 183
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 184
经济建设事业自治权 184
地方财政自治权 184
教育事业自主权 184
文化事业自主权 185
培养、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材和技术工人 185
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185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8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 185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 185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 186
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186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 186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186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18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88
简说 188
村民委员会 189
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89
乡镇人民政府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190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190
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190
村民委员会设立原则 191
自然村 191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192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192
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192
村民 193
村民会议 193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的关系 193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193
人民调解委员会 194
治安保卫委员会 194
文教卫生委员会 194
计划生育委员会 194
社会福利委员会 194
村民小组 194
村规民约 195
村民委员会的经费筹集 196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7
简说 197
居民委员会 198
“三自” 198
居民委员会与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 199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99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原则 200
居民委员会的组成 200
居民 200
居民会议 201
居民自治权力 201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201
工作委员会 201
居民小组 202
居民公约 202
工作经费来源 203
办公用房 203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203
家属委员会 204
二 香港基本法编 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07
简说 207
序言 209
香港 209
领土 210
鸦片战争 211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212
主权 213
特别行政区 214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214
自治权 215
基本法 216
第一章 总则 216
行政管理权 216
立法权 216
独立的司法权 217
终审权 217
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218
私有财产权 219
香港原有法律 219
普通法 219
衡平法 219
条例 220
附属立法 220
习惯法 220
行政机关 221
立法机关 221
正式语文 221
区旗和区徽 222
制度和政策 222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22
外交事务 222
对外事务 223
防务 223
社会治安 223
地方事务 223
救助灾害 223
行政长官 224
行政事务 224
备案 224
征询 2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 224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225
动乱 225
紧急状态 226
国家行为 226
事实问题 226
国家事务 226
自行管理的事务 226
政治性组织或团体 227
政治活动 227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27
香港居民 227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227
居留权 228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28
居民的基本权利 228
新闻自由 228
罢工自由 228
酷刑 229
任意 229
迁徙自由 229
选择职业的自由 229
司法补救 229
自愿生育的权利 23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30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230
国际劳工公约 230
“新界” 231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 231
居民的基本义务 231
第四章 政治体制 231
行政长官 231
司长 232
廉政专员 232
审计署 233
审计署长 233
法案 233
行政会议 233
廉政公署 233
特别行政区政府 234
司 234
政务司 234
政务司长 234
财政司 235
财政司长 235
律政司 235
律政司长 235
立法会 236
立法会议员 236
行为不检 237
立法会组成 237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237
立法会主席 238
议案 238
质询 238
弹劾 238
司法机关 238
司法体制 239
司法判例 239
终审法院 239
高等法院 239
上诉法院 240
原讼法院 240
区域法院 241
裁判署法庭 241
专门法庭 241
独立审判 242
陪审制度 243
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 243
判罪 244
假定无罪 244
独立委员会 244
法院 244
法官 245
首席法官 246
律师 246
司法互助 247
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 247
公务人员 247
宣誓 247
第五章 经济 248
财政 248
征用财产补偿 248
自由兑换 249
财政独立 249
财政收入 249
财政预算 249
收支平衡 250
财政赤字 250
独立的税收制度 250
低税政策 250
税种 251
税率 251
税收宽免 251
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251
货币金融制度 252
金融企业 252
金融市场 252
法定货币 253
准备金 253
外汇管制 253
外汇 254
黄金、证券、期货市场 254
汇价 255
金融 255
香港的自由港地位 255
关税 256
自由贸易政策 256
单独的关税地区 256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257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 257
优惠贸易 258
关税优惠 258
出口配额 258
产地来源证、产地规则 259
自由贸易区 259
土地契约 259
差饷租值 259
旧批约地段 260
乡村屋地 260
丁屋地 260
船舶登记 260
集装箱码头 261
航空器 261
航运 261
私营航运 261
香港的国际和区域性国际航空中心地位 261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261
执照 262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汇会服务 262
香港原有的教育制度 262
专业资格和专业的执业资格 262
专业团体 263
资助政策和资助机构 263
劳工法律和劳工政策 263
咨询 263
第七章 对外事务 264
外交谈判 264
国际组织 264
专门机构 265
国际会议 265
国际协议 265
护照 265
旅行证件 266
出入境管制 266
互免签证协议 267
领事机构 267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267
解释 267
解释权 267
修改权 268
修改提案权 268
修改议案 268
第九章 附则 269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269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269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2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270
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271
三 行政法编 2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75
简说 276
第一章 总则 276
秘密 276
国家秘密 276
保密工作 277
保密工作方针 277
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277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秘级 278
国家秘密的范围 279
密级 279
绝密 279
机密 279
密级的变更 279
解密 279
降密 279
升密 279
外事保密工作 279
会议保密工作 280
宣传报道保密工作 280
科技保密工作 280
经济保密工作 281
军事禁区 281
第三章 保密制度 281
保密制度 281
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存 281
秘密文件资料的制作 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发送 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接收 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印 282
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 282
文件 282
资料 283
秘密文件资料的传递 28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283
刺探国家秘密 283
收买国家秘密 283
窃取国家秘密 284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284
第五章 附则 284
附则 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85
简说 285
第一章 总则 286
档案 286
档案的收集 287
档案的整理 287
科技档案 288
人事档案 288
声像档案 289
档案形式的多样性 289
档案的价值属性 289
档案的原始记录性 289
档案工作 290
国家档案全宗 290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290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291
档案事业 291
机关档案室工作 291
归档 291
档案的移交 291
档案馆 292
档案馆的工作任务 292
档案馆的类型 293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93
机关档案工作 294
机关档案工作机构 294
档案专业人员 294
档案教育工作 294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295
档案的保管 295
档案的鉴定 295
档案的销毁 295
档案的保管期限 296
档案统计 296
档案包装材料 296
档案装具 296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296
档案利用工作 296
利用档案 297
开放档案 297
档案的检索 297
档案的公布 297
档案咨询 297
档案证明 298
档案的复制 298
档案编研工作 298
大事记 298
档案宣传出版工作 298
档案科学研究工作 299
个人档案的国有化 299
第五章 法律责任 299
违反档案法的法律责任 299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300
简说 300
第一章 总则 301
公文的指导思想 301
公文处理原则和要求 301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301
公文的种类及使用 301
第三章 公文格式 302
公文格式 302
第四章 行文规则 302
行文规则 302
第五章 公文办理 302
公文办理程序 302
文书部门 303
草拟公文 303
核稿 303
公文签发 303
公文翻印 303
机要公文 303
第六章 公文立卷、销毁 303
公文立卷 303
公文存档 304
公文销毁 304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305
简说 305
第一章 总则 305
行政法规 305
行政法规的名称 306
制定行政法规遵循的原则 306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306
规划 306
起草 306
格式规定性 307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307
审定 307
通过 307
签署 307
发布 307
第四章 附则 307
刊登公报 307
实施细则发布日期 308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309
简说 309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09
行政处分 31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10
贪污公共财物 310
挪用公款 310
行贿 310
介绍贿赂 311
行政处罚 311
回扣 311
手续费 311
较大损失 311
从重处分 311
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311
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 311
主动交代 311
包庇 311
被审查对象 312
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 312
申诉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313
简说 313
第一章 总则 314
劳动保险 314
劳动保险适用范围 314
劳动保险的原则 314
劳动保险的作用 315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315
劳动保险金 315
劳动保险基金 315
第三章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316
因工伤残 316
负伤待遇 316
疾病待遇 316
死亡保险待遇 317
囚工伤、残、亡的条件 317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317
丧葬费 318
丧葬补助费 318
职业病待遇 318
生育待遇 318
工龄 318
连续工龄计算 319
加算工龄 319
工作年限 319
退休 320
退休养老基金 320
退职 321
集体劳动保险待遇 321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待遇 321
待业保险 321
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的劳动保险待遇 322
学徒制度 322
第四章 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323
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323
第五章 劳动保险金的支配 323
劳动保险金交纳 323
劳动保险调剂金 323
第六章 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 323
经费审查委员会 323
工会基层委员会 324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325
简说 325
第一章 总则 326
劳动合同制 326
劳动合同 326
长期劳动合同 327
短期劳动合同 327
定期轮换劳动合同 328
临时工季节工合同 328
第二章 招收录用 328
公开招收原则 328
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328
重点考核 328
试用期 328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329
劳动权 329
劳动合同的内容 329
劳动报酬 330
劳动保险 330
劳动纪律 331
劳动合同的变更 331
劳动合同的终止 331
劳动合同的解除 331
辞退 331
除名 332
开除 333
孕期保护 333
产假 334
哺乳期保护 334
第四章 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334
合同工工资 334
合同工在职保险待遇 334
奖金 335
津贴 335
劳动保护 336
职业病 336
工伤待遇 337
医疗期 337
医疗补助费 338
抚恤金 338
救济费 338
丧葬补助费 338
婚丧假 339
探亲假 339
待业期间 339
生活补助费 339
待业保险 339
待业保险基金 340
待业救济金 340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340
社会保险 340
退休 340
退休养老基金 341
退休养老待遇 341
第六章 组织管理 342
劳动争议 34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4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42
劳动争议调解 343
劳动争议仲裁 343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43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345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347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349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351
矿山安全条例 353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354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355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35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358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359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360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361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362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363
简说 363
第一章 总则 363
劳动守则 363
奖惩原则 363
第二章 奖励 363
奖励的条件 363
奖励的形式 364
奖励的审批 364
第三章 处分 364
处分的条件 364
处分的形式 364
处分的审批和申诉 365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366
简说 366
第一章 总则 366
劳动争议的范围 366
劳动争议 367
劳动争议的特点 367
劳动争议的原因 367
劳动争议当事人 368
个别劳动争议 368
集体劳动争议 368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368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369
第二章 调解和仲裁机构 369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69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69
仲裁回避 370
劳动争议审判机构 370
第三章 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371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371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371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371
劳动争议审判程序 372
劳动争议仲裁文书 373
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 373
第四章 罚则 374
违反暂行规定的处罚 37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75
简说 375
女职工 375
女职工劳动保护 375
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 376
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 376
月经期 376
怀孕期 376
女职工产假 376
女职工怀孕流产和超产假期待遇 376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76
妇幼保健设施 377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377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78
简说 378
工资 379
工资基金 379
经济核算 379
劳动报酬 379
工资总额 379
浮动工资 380
计划外用工 380
坐支 380
生产发展基金 380
企业奖励基金 380
后备基金 380
职工福利基金 380
法律责任 3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382
简说 382
领海和领海基线 382
海里 383
公海 383
“公海自由” 383
海湾 383
海峡 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385
简说 385
外交特权与豁免 386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386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范围 387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388
外交使馆 388
外交代表 388
外交人员 389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 389
使馆服务人员 389
使馆私人服务员 389
护照 390
外交护照 390
签证 390
外交签证 390
领事机关 390
领事 390
领事职务 391
领事职务终止 392
领事馆特权与豁免 392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393
领事特权和豁免人员的义务 394
外交信使 394
信使证明书 394
外交邮袋 394
国家元首 394
政府首脑 394
对等原则 395
国际组织 395
联合国专门机构 395
国际条约 395
国际公约 396
条约的缔结程序 396
国际条约的加入 397
国际条约的保留 397
联合国 39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399
简说 399
人民警察 399
人民警察的任务 399
人民警察的宗旨 400
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 400
人民警察的职责 400
人民警察的权限 400
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401
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401
公安部 402
公安机关 402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 403
公共秩序管理 403
治安管理 403
户口管理 404
消防管理 405
交通管理 405
特种行业管理 405
户籍警察 406
交通警察 406
治安警察 407
消防警察 407
司法警察 407
武装警察 407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408
简说 408
公安派出所 408
公安派出所所长 408
公安派出所的性质 409
公安派出所的内部分工 409
公安派出所的会议制度 409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管理职责 409
公安派出所户籍责任区制度 410
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 410
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 410
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 411
公安派出所政治指导员 411
公安派出所民警基本条件 411
治安保卫委员会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13
简说 413
户口 413
户口登记 414
户口登记制度 414
户口调查 414
户口口薄 414
户口迁移 415
户口迁移证 415
户口迁移登记 415
户口登记机关 415
启口登记簿 415
户口档案 415
户口档案管理 416
违反户口登记行为 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417
简说 417
居民身份证 417
军人身份证 418
武装警察身份证 418
常住户口所在地 418
注销户口 418
外国人 418
无国籍人 418
居民身份证交回 419
居民身份证申领 419
身份证变通申报 419
居民身份证制度 419
居民身份证管理 419
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 419
居身份证有效期限 420
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 420
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 420
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 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22
简说 422
第一章 总则 423
治安 423
治安管理 423
治安管理处罚 423
航空器 423
民间纠纷 424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424
警告 424
罚款 424
拘留 425
劳动教养处罚 425
无行为能力人 426
限制行为能力人 426
监护人 426
训诫 426
教唆 427
胁迫 427
诱骗 427
连续状态 427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427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427
造谣惑众 428
寻衅滋事 428
其他流氓活动 428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428
危险物品 429
管制刀具 429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429
轻微伤害 430
侮辱他人 430
诽谤他人 430
虐待家庭成员 431
侵犯公私财物行为 431
偷窃财物 431
哄抢财物 431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432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432
赃物 432
倒卖票证 432
吸食毒品 433
隐匿文物 433
违反清防管理行为 433
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434
交通规则 434
机动车辆 434
妨碍交通 434
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 435
卖淫 436
嫖宿暗娼 436
容留卖淫 436
罂粟 436
赌博 436
淫秽物品 437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437
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437
委托 437
当场处罚 437
传唤 437
传唤证 437
强制传唤 438
讯问 438
讯问笔录 438
取证 438
裁决 438
裁决书 438
强制执行 439
没收财物 439
违禁品 439
申诉 440
徇私舞弊 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441
简说 441
第一章 总则 441
集会 441
游行 442
示威 442
不适用本法的活动 442
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主管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权利、义务 442
管制刀具 443
爆炸物 443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443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443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条件 443
对公民参加、组织以及以组织名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 444
主管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 444
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445
主管机关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义务 445
人民警察在集会游行示威中的权利、义务 445
在集会游行示威中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权利、义务 445
第四章 法律责任 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 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 446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 446
申诉和起诉 446
拘留或者强行押回原地 447
第五章 附则 447
本法对外国人的适用范围 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48
简说 448
第一章 总则 449
道路 449
交通 449
道路交通管理 449
公路 450
车辆 450
机动车 450
非机动车 450
汽车 450
拖拉机 450
交通规则 450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451
交通信号 451
交通指挥灯信号 451
车道灯信号 451
人行横道灯信号 451
交通指挥棒信号 451
交通指挥棒 452
交通指挥手势信号 452
交通标志 452
交通标志的种类 452
交通标线 453
第三章车 453
机动车辆检验 453
号牌 453
行驶证 454
临时号牌 454
试车号牌 454
制动器 454
挂车 454
载质量 455
不准牵引 455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455
机动车驾驶员 455
驾驶证 455
准驾 455
驾驶疲劳 456
机动车学习驾驶员 456
机动车实习驾驶员 456
非机动车驾驶 456
交通事故 457
第五章 车辆装载 457
机动车载物 457
非机动车载物 457
机动车载人 458
交通流量 458
第六章 车辆行驶 458
车速 458
机动车类型 458
机动车会车 459
机动车超车 459
平面交叉路口 459
立体交叉 459
桥梁 460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460
行人规则 460
人行道 460
车行道 460
乘车人规则 460
第八章 道路 460
不准占用道路 460
道路上检查站 460
第九章 处罚 461
违反交通管理行为 461
违反交通法规处罚原则 461
对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461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462
对挖掘街道者的处罚 462
对占用道路者的处罚 462
交通管理处罚机关 462
第十章 附则 462
高速公路 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464
简说 464
一 总则 465
枪 465
枪弹 465
二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 466
枪支的佩带 466
枪支的配置 466
射击运动用枪 466
猎枪 467
三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467
枪支的制造和购买 467
枪支的购买 467
枪支购买证 467
四 枪支的管理 468
枪支管理 468
持枪证 469
持枪通行证 469
枪支弹药运输证 469
枪支弹药携运证 469
严禁任意鸣枪和在特定区域禁止携带枪支 470
持枪必须经过批准、登记 470
五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470
外国人的枪支管理 470
入境 471
外国人入境 471
处国人出境 471
六 处罚 471
违反枪支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471
七 其他 472
枪支管理暂行办法 4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473
简说 473
第一章 总则 473
民用爆炸物品 473
爆炸物品管理目的 474
爆炸物品管理原则 474
爆炸物品管理方针 474
爆炸事故 474
导火索 474
导爆索 475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475
爆破器材的生产 475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75
爆炸物品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原则 475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475
爆破器材的储存 475
爆炸物品的储存许可证 476
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 476
爆炸物检验 476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477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置 477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77
爆炸物品销售的安全管理 477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477
爆破器材的运输 477
爆炸物品运输证 477
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478
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要求 478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479
爆破器材的使用 479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479
爆炸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479
爆破员作业证 479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480
烟花爆竹 480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480
黑索金 480
第八章 惩罚 480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惩处 4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481
简说 481
第一章 总则 482
私事出境 482
第二章 出境 482
不得出境 482
阻止出境 482
出境证明 482
出境手续 482
出境证件 483
无效出境证件 483
第三章 入境 483
公民入境 483
第四章 管理机关 484
护照颁发机关 484
第五章 处罚 484
处罚和申诉 4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485
简说 485
第一章 总则 486
入出境许可证 486
口岸 486
第二章 入境 486
外交代表机关 486
领事机关 486
签证 486
签证机关 487
外交签证 487
公务签证 487
礼遇签证 488
普通签证 488
D字签证 488
X字签证 488
C字签证 488
Z字签证 488
F字签证 488
L字签证 489
G字签证 489
有效护照 489
定居身份确认表 489
不准入境人员 489
第三章 居留 490
居留证 490
证件缴验 490
健康证明书 490
长期居留 490
永久居留 490
政治避难 490
第四章 旅行 491
旅行证 491
第五章 出境 491
不准出境要件 491
阻止出境要件 491
第六章 管理机关 491
入出境管理机关 491
遣送出境 492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492
第七章 处罚 492
非法入境 492
非法出境 492
非法居留 492
非法停留 493
第八章 附则 493
国籍 493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实施细则 493
边防检查条例 494
简说 494
边防 494
边防检查 495
边防口岸 495
边防检查站 495
边防检查的对象 495
进出国境人员检查 496
进出国境交通运输工具检查 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97
简说 497
第一章 总则 497
消防 497
火灾 498
消防工作 498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498
第二章 火灾预防 498
火灾预防 498
消防站 498
消防供水 499
消防通讯 499
消防通道 499
防火责任制度 49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500
消防措施 500
消防器材 500
消防设备 500
消防设施 501
第三章 消防组织 501
消防组织 501
义务消防队 501
义务消防员 501
专职消防队 501
公安消防队 502
第四章 火灾扑救 502
火灾扑救 502
火警 502
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502
消防车 502
第五章 消防监督 503
消防监督机构 503
火灾原因 503
火险隐患 503
消防监督 503
消防监督员 504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504
消防奖励 504
消防处罚 504
第七章 附则 505
实施细则 505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06
简说 506
第一章 总则 507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507
第二章 仓库建筑 50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07
仓库建筑使用消防管理 507
耐火极限 508
耐火度 508
防火墙 508
明火作业 508
第三章 储存管理 508
自燃 508
自燃物品 508
火险隐患 508
遇水燃烧物品 508
第四章 装运管理 509
装卸作业消防管理 509
防火 509
第五章 电源管理 509
电气装置的防火要求 509
安全技术 509
安全操作规程 509
第六章 火源管理 510
火源 510
第七章 消防设施 510
火灾 510
火险 510
火警 510
消防 510
消防通讯 510
消火栓 510
火灾报警器 510
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511
仓库火灾的扑救 511
仓库保管人员的防火职责 511
第八章 组织领导 511
防火安全委员会 511
防火负责人 512
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 512
企业专职消防队 512
义务消防组织 512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13
简说 513
第一章 总则 513
化学危险物品 513
爆炸物品 513
压缩气体 513
液化气体 513
易燃液体 514
易燃固体 514
自燃物品 514
氧化剂 514
毒害品 514
腐蚀物品 514
放射性物品 515
火药 515
炸药 515
火工品 516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516
剧毒物品 516
自燃 516
自燃点 517
闪点 517
爆炸极限 517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517
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517
防爆门 517
防爆灯 517
防爆箱 517
防爆器材箱 518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518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条件 518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遵守的规定 518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518
危险货物托运 518
第六章 罚则 518
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519
简说 519
第一章 律师的权利和任务 520
律师 520
律师的任务 520
律师的主要业务 520
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 521
律师的权利 521
律师的义务 522
律师制度 522
律师解答法律询问 522
非诉讼法律事务 523
非讼案件 523
法律顾问 523
代书 523
第二章 律师资格 524
律师资格 524
律师的种类 524
特邀律师 524
律师的素质 525
律师的职业道德 525
第三章 律师工作机构 525
法律顾问处 525
法律咨询 525
国家司法行政机关 52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526
第四章 附则 526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526
律师职务 526
律师助理 527
四级律师 527
三级律师 527
二级律师 527
一级律师 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529
简说 529
第一章 总则 529
国家公证制度 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证制度 529
公证 530
国家公证机关 530
公证机关的任务 530
公证书的效力 530
第二章 公证处的业务 531
公证处的业务 531
证明法律行为 531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32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532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 532
辅助性业务 533
第三章 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 533
公证处的设置 533
公证处的组成 533
公证处主任、副主任 533
公证员 534
助理公证员 534
公证机关的管理体制 534
第四章 管辖 534
公证的管辖 534
第五章 办理公证的程序 535
公证的程序 535
公证的申请 536
公证的受理 536
公证的审查 536
公证的调查 536
出具公证书 536
公证的终止 537
公证的拒绝 537
公证的执行 537
公证的申诉 537
公证的撤销 538
公证书的认证 538
公证的收费 538
公证的原则 538
第六章 附则 539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公民 539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540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541
简说 541
第一章 总则 541
劳动教养 541
劳动教养机关 542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542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处) 542
第二章 劳动教养场所 542
劳动教养管理所 542
第三章 收容审批 543
劳动教养对象 543
劳动教养期限 543
劳动教养年龄 543
所外执行 543
第四章 行政管理 543
行政管理 543
“五要、十不”守则 544
劳教人员基本权利 544
劳教人员基本义务 544
特殊学校 544
关押禁闭 544
劳教人员申诉 544
第五章 教育改造 545
教育改造 545
第六章 劳动生产 545
劳动生产 545
第七章 生活待遇 545
生活待遇 545
所外就医 546
第八章 通信、会见 546
通信会见 546
第九章 考核、奖惩 546
考核 546
奖励 546
惩罚 547
奖惩批准权限 547
第十章 解教、安置 547
解教 547
注销城市户口 547
第十一章 干部 547
劳动教养工作干部 547
“四知道” 548
工作纪律 5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549
简说 549
第一章 总则 549
劳动改造机关 549
第二章 劳动改造机关 550
看守所 550
监狱 550
劳动改造管教队 550
少年犯管教所 550
第三章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 551
劳动改造工作方针 551
劳动改造 551
教育改造 551
第四章 劳动改造生产 552
劳动改造生产 552
狱政管理 552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552
收押 552
分管分押 552
内看守 553
械(警)具 553
狱内侦查 553
释放 553
禁闭 554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554
监督管理委员会 554
第七章 奖惩 554
奖惩原则 554
奖励方式和条件 554
惩罚条件和审批手续 555
第八章 经费 555
经费 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556
简说 556
第一章 总则 556
动植物检疫 556
动植物检疫范围 557
检疫对象 557
应检病虫 557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557
第二章 进口检疫 557
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557
检疫证书 557
检疫程序 557
禁止进口各物 558
第三章 出口检疫 558
出口检疫 558
第四章 旅客携带物检疫 558
旅客携带物检疫 558
截留检疫 558
第五章 国际邮包检疫 558
国际邮包检疫 558
第六章 过境检疫 559
过境检疫 559
第七章 惩处 559
违反进出口动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559
第八章 附则 559
检疫工作几项原则要求 559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560
兽药管理条例 562
简说 562
第一章 总则 562
兽药管理机关 562
兽药 562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563
生产兽药企业的条件 563
兽药生产许可证 563
兽药生产基本要求 563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563
兽药经营企业的条件 563
兽药经营许可证 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