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章 物权法之意义 1
第一、实质上之意义 1
第二、形式上之意义 1
第二章 物权法之性质 5
第一、物权法为私法 5
第二、物权法为财产法 5
第三、物权法为强行法 7
第三章 我国物权法之特色 9
第一、符合最新法律思潮 9
第二、尊重固有民族习惯 9
第四章 我国物权法之修正 11
本论 19
第一章 物权总论 19
第一节 物权之概念 19
第一、物权之社会作用 19
第二、物权之本质 22
第二节 物权之种类 26
第一、物权法定主义 26
第二、物权之分类 30
第三节 物权之效力 34
第一、物权之优先效力 36
第二、物上请求权 38
第四节 物权之变动 40
第一项 总说 40
第一、物权变动之意义 40
第二、物权变动之原则 41
第三、物权变动之原因 47
第二项 物权行为 49
第一、物权行为之立法主义 49
第二、物权行为之独立性与无因性 50
第三项 物权变动之征象 52
第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之征象 53
第二、动产物权变动之征象 57
第四项 混同 62
第五项 抛弃 65
第二章 所有权 67
第一节 总说 67
第一、所有权之社会作用 67
第二、所有权之根据 70
第三、所有权之意义 72
第四、所有权之权能 75
第五、所有权之保护 80
第六、所有权之时效 85
第七、所有权之分类 98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99
第一项 不动产所有权之范围 99
第一、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99
第二、建筑物所有权之范围 100
第二项 相邻关系 102
第一、营建施设关系 105
第二、排水用水关系 109
第三、通行侵入关系 114
第四、枝根果实关系 119
第五、越界建筑关系 120
第六、区分所有关系 125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31
第一项 动产所有权之范围 131
第二项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 132
第一、善意受让 133
第二、无主物之先占 136
第三、遗失物之拾得 138
第四、埋藏物之发见 144
第五、添附 146
第四节 共有 156
第一项 总说 156
第一、共有之意义及形态 156
第二、我民法上之共有 160
第二项 分别共有 161
第一、分别共有及其应有部分之意义 161
第二、分别共有之内部关系 163
第三、分别共有之外部关系 166
第四、分别共有物之分割 167
第五、共有物管理、分割等之约定、决定等之效力 181
第三项 公同共有 183
第一、公同共有之意义 183
第二、公同共有之内部外部关系 183
第三、公同共有之消灭 185
第四项 准共有 186
第三章 典权 187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187
第一、用益物权之意义 187
第二、用益物权之社会作用 188
第三、用益物权之种类 189
第二节 典权总说 190
第一、典权之沿革 190
第二、典权之社会作用 193
第三、典权之性质 193
第四、典权之意义 197
第三节 典权之发生 199
第四节 典权之期限 200
第五节 典权之效力 202
第一项 典权对于典权人之效力 202
第一、典权人之权利 202
第二、典权人之义务 208
第二项 典权对于出典人之效力 211
第一、出典人之权利 211
第二、出典人之义务 212
第六节 典权之消灭 213
第一、回赎 213
第二、找贴 218
第四章 地上权 221
第一节 总说 221
第一、地上权之沿革 221
第二、地上权之社会作用 221
第二节 普通地上权 223
第一项 普通地上权之意义 223
第二项 地上权之发生 225
第三项 地上权之存续 226
第四项 地上权之效力 229
第一、地上权人之权利 229
第二、地上权人之义务 231
第五项 地上权之消灭 235
第一、存续期间之届满 235
第二、地上权之抛弃 237
第三、地上权之终止 239
第四、约定消灭事由之发生 241
第五、第三人取得时效 241
第六、土地征收 242
第三节 区分地上权 242
第一、区分地上权之意义 242
第二、区分地上权之客体 243
第三、区分地上权之垂直的相邻关系 243
第四、区分地上权与既存用益权人之关系 244
第五、区分地上权与后设定其他用益物权之关系 244
第六、准用关于普通地上权之规定 245
第五章 农育权 247
第一节 总说 247
第一、农育权之新设及其社会作用 247
第二、农育权之意义 248
第三、农育权与农业用地租赁之区别 249
第二节 农育权之发生 249
第三节 农育权之期限 250
第四节 农育权之效力 252
第一、农育权人之权利 252
第二、农育权人之义务 254
第五节 农育权之消灭 256
第一、存续期限之届满 256
第二、农育权之终止(256)第三、农育权之抛弃 258
第六章 不动产役权 259
第一节 总说 259
第一、地役权之沿革 259
第二、地役权之社会作用 261
第三、不动产役权之意义 262
第四、不动产役权之特性 266
第五、不动产役权之分类 268
第二节 不动产役权之发生 269
第三节 不动产役权之效力 272
第一项 不动产役权及于不动产役权人之效力 272
第一、不动产役权人之权利 272
第二、不动产役权人之义务 273
第二项 不动产役权及于供役不动产所有人之效力 275
第一、供役不动产所有人之权利 275
第二、供役不动产所有人之义务 275
第四节 不动产役权之消灭 276
第一、不动产灭失 276
第二、法院宣告 276
第三、关系消灭 277
第四、抛弃 277
第五、终止 277
第六、约定消灭事由之发生 278
第五节 利用权人不动产役权及自己不动产役权之准用 279
第七章 抵押权 281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81
第一、担保物权之意义 281
第二、担保物权之社会作用 282
第三、担保物权之分类 284
第二节 抵押权总说 289
第一、抵押权之沿革 289
第二、抵押权之社会作用 297
第三、抵押权之分类 300
第三节 普通抵押权 301
第一项 普通抵押权之意义 301
第二项 抵押权之特性 303
第三项 抵押权之发生 307
第四项 抵押权之效力 311
第一款 抵押权效力之范围 311
第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范围 311
第二、抵押权标的物之范围 313
第二款 抵押权对于抵押人之效力 321
第三款 抵押权对于抵押权人之效力 325
第一目 抵押权之保全 325
第二目 抵押权之处分 328
第一、抵押权之处分 328
第二、抵押权次序之处分 329
第三目 抵押权之实行 333
第一、拍卖 338
第二、拍卖以外之方法 349
第五项 抵押权之消灭 352
第四节 最高限额抵押权 354
第一、最高限额抵押权法之成立 354
第二、最高限额抵押权之意义 355
第三、最高限额抵押制度之机能 356
第四、最高限额抵押权法之特色 356
第五、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设定 358
第六、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内容 359
第七、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变更 363
第八、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处分 365
第九、最高限额抵押关系之承继 366
第十、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共有 367
第十一、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原债权之确定 368
第十二、最高限额抵押权与消灭时效 371
第十三、最高限额抵押权准用普通抵押权之规定 372
第五节 其他抵押权 374
第一项 法定抵押 374
第二项 权利抵押 377
第三项 动产抵押 380
第四项 财团抵押 387
第五项 共同抵押 389
第六项 所有人抵押 395
第七项 证券抵押 400
第八章 质权 403
第一节 总说 403
第一、质权之沿革 403
第二、质权之社会作用 406
第三、质权之分类 407
第二节 动产质权 409
第一项 动产质权之意义 409
第二项 动产质权之发生 412
第三项 动产质权之效力 416
第一款 动产质权效力之范围 416
第一、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之范围 416
第二、动产质权标的物之范围 418
第二款 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之效力 419
第三款 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之效力 420
第一、质权人之权利 420
第二、质权人之义务 428
第四项 动产质权之消灭 429
第五项 最高限额质权 430
第六项 营业质 431
第三节 权利质权 434
第一项 权利质权之意义 434
第二项 权利质权之发生 436
第三项 权利质权之效力 444
第一款 权利质权效力之范围 444
第一、权利质权所担保债权之范围 444
第二、权利质权标的物之范围 444
第二款 权利质权对于出质人之效力 446
第三款 权利质权对于质权人之效力 446
第一、质权人之权利 446
第二、质权人之义务 452
第四款 权利质权对于第三债务人之效力 453
第四项 权利质权之消灭 454
第九章 留置权 457
第一节 总说 457
第一、留置权之沿革 457
第二、留置权之社会作用 459
第三、留置权之意义 459
第四、留置权与其类似权利之区别 461
第二节 留置权之发生 463
第一、留置权成立之积极要件 463
第二、留置权成立之消极要件 467
第三节 留置权之效力 469
第一项 留置权效力之范围 469
第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之范围 469
第二、留置权标的物之范围 469
第二项 留置权及于留置物所有人之效力 470
第三项 留置权及于留置权人之效力 471
第一、留置权人之权利 471
第二、留置权人之义务 475
第四节 留置权之消灭 475
第五节 特殊留置权 478
第十章 占有 485
第一节 总说 485
第一、占有之社会作用 485
第二、占有之意义 489
第三、占有之分类 492
第四、占有之转变 496
第二节 占有之发生 498
第一项 直接占有之取得 498
第一款 直接占有之原始取得 498
第二款 直接占有之继受取得 499
第一、继受取得之原因 499
第二、继受取得之效力 501
第二项 间接占有之取得 502
第一款 间接占有之创设取得 502
第二款 间接占有之继受取得 503
第三节 占有之效力 504
第一项 权利之推定 504
第二项 权利之取得(善意受让) 506
第一、总说 506
第二、善意受让之要件 507
第三、善意受让之效力 512
第四、善意受让之例外 514
第五、善意受让例外之例外 517
第三项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关系 520
第一、总说 520
第二、善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关系 522
第三、恶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关系 525
第四项 占有之保护 529
第一、占有人之自力救济权 529
第二、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 531
第四节 占有之消灭 535
第五节 准占有 536
第一、准占有之意义 536
第二、准占有之效力 537
附录一:从法律观点看货币的所有权 538
附录二:本书参考书目 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