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基本法规》 1
环境基本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规划及保护 3
第三章 防制及救济 4
第四章 辅导、监督及奖惩 7
第五章 附则 8
《国际环境规范》 9
斯德哥尔摩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 9
里约热内卢宣言 14
维也纳公约(臭氧层保护公约) 19
蒙特娄议定书(破坏臭氧层物质议定书) 30
联合国气候变迁纲要公约 57
京都议定书 77
巴塞尔公约(有害废弃物越境移转管制及其处置公约) 97
华盛顿公约(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 118
拉萨姆尔公约(特殊水鸟栖息地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33
生物多样性公约 138
生物安全议定书 158
《环境计画法规》 176
区域计画法 176
第一章 总则 176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 177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 178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 181
第五章 罚则 181
第六章 附则 182
区域计画法施行细则 183
第一章 总则 183
第二章 区域计画之拟定、变更、核定与公告 184
第三章 区域土地使用管制 185
第四章 区域开发建设之推动 190
第五章 附则 191
都市计画法 192
第一章 总则 192
第二章 都市计画之拟定、变更、发布及实施 194
第三章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 201
第四章 公共设施用地 203
第五章 新市区之建设 206
第六章 旧市区之更新 208
第七章 组织及经费 210
第八章 罚则 211
第九章 附则 212
都市更新条例 215
第一章 总则 215
第二章 更新地区之划定 216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业之实施 218
第四章 权利变换 226
第五章 奖助 232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236
第七章 罚则 237
第八章 附则 237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 239
新市镇开发条例 250
第一章 总则 250
第二章 新市镇区位之选定及计画之拟定 250
第三章 土地取得与处理 251
第四章 建设与管制 253
第五章 人口与产业之引进 256
第六章 组织与经费 258
第七章 附则 259
新市镇开发条例施行细则 261
第一章 总则 261
第二章 新市镇区位之选定及计画之拟定 261
第三章 土地取得与管理 263
第四章 建设与管制 265
第五章 人口与产业之引进 268
第六章 附则 269
农业发展条例 270
第一章 总则 270
第二章 农地利用与管理 273
第三章 农业生产 279
第四章 农产运销、价格及贸易 284
第五章 农民福利及农村建设 286
第六章 农业研究及推广 288
第七章 罚则 290
第八章 附则 291
农地重划条例 292
第一章 总则 292
第二章 选定重划区 293
第三章 农路、水路用地及其费用负担 294
第四章 重划工程 295
第五章 土地分配与异议处理 296
第六章 权利清理与地籍整理 299
第七章农路、水路管理维护 300
第八章 罚则 301
第九章 附则 302
农村社区土地重划条例 303
第一章 总则 303
第二章 重划区之选定 304
第三章 重划负担及工程 305
第四章 土地分配及异议处理 307
第五章 权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309
第六章 附则 312
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313
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理条例 326
第一章 总则 326
第二章 设置及管理 327
第三章 土地与建物之取得及运用 329
第四章 进驻之条件、程序及管理 331
第五章 促进园区发展措施 332
第六章 园区事业义务 335
第七章 罚则 336
第八章 附则 338
《环境程序法规》 339
环境影响评估法 339
第一章 总则 339
第二章 评估、审查及监督 341
第三章 罚则 345
第四章 附则 348
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 350
第一章 总则 350
第二章 评估、审查及监督 353
第三章附则 361
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 363
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 413
第一章 总则 413
第二章 环境影响之预防对策 418
第三章 不同开发行为之评估事项 424
第四章 附则 431
公害纠纷处理法 432
第一章 总则 432
第二章 处理机构 433
第一节 调处委员会 433
第二节 裁决委员会 434
第三章 处理程序 435
第一节 调处 435
第二节 裁决 439
第四章 附则 440
公害纠纷处理法施行细则 444
公害纠纷处理收费办法 453
《公害防治法规》 457
空气污染防制法 457
第一章 总则 457
第二章 空气品质维护 458
第三章 防制 464
第四章 罚则 471
第五章 附则 478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 482
第一章 总则 482
第二章 空气品质维护 486
第三章 防制 492
第四章 附则 500
水污染防治法 501
第一章 总则 501
第二章 基本措施 503
第三章 防治措施 505
第四章 罚则 512
第五章 附则 519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 522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 528
第一章 总则 528
第二章 危害评估及预防 530
第三章 管理 531
第四章 罚则 537
第五章 附则 541
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施行细则 543
环境保护专责单位或人员设置及管理办法 547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560
第一章 总则 560
第二章 防治措施 563
第三章 调查评估措施 566
第四章 管制措施 569
第五章 整治复育措施 571
第六章 财务及责任 575
第七章 罚则 577
第八章 附则 584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细则 587
环境用药管理法 597
第一章 总则 597
第二章 登记 600
第三章 管理 601
第四章 查验及取缔 605
第五章 罚则 607
第六章 附则 611
环境用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613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 615
农药管理法 629
第一章 总则 629
第二章 登记 631
第三章 制造、输入及输出 634
第四章 贩卖及使用 635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取缔及奖励 637
第六章 罚则 639
第七章 附则 642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 644
海洋污染防治法 648
第一章 总则 648
第二章 基本措施 650
第三章 防止陆上污染源污染 652
第四章 防止海域工程污染 653
第五章 防止海上处理废弃物污染 654
第六章 防止船舶对海洋污染 655
第七章 损害赔偿责任 657
第八章罚则 657
第九章 附则 661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 663
噪音管制法 670
第一章 总则 670
第二章 管制 672
第三章 罚则 676
第四章 附则 679
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 681
废弃物清理法 690
第一章 总则 690
第二章 一般废弃物之清理 694
第三章 事业废弃物之清理 700
第四章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及废弃物检验测定机构之管理 705
第五章 奖励及处罚 706
第六章 附则 712
废弃物清理法施行细则 715
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724
第一章 总则 724
第二章 许可 725
第三章 管理 732
第四章 附则 735
资源回收再利用法 737
第一章 总则 737
第二章 源头管理 740
第三章 运作管理 741
第四章 辅导奖励措施 743
第五章 罚则 744
第六章 附则 746
资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细则 747
原子能法 752
第一章 总则 752
第二章 原子能主管机关 752
第三章 原子能科学与技术之研究发展 753
第四章原子能资源之开发与利用 754
第五章 核子原料、燃料及反应器之管制 755
第六章 游离辐射之防护 757
第七章 奖励、专利及赔偿 758
第八章 罚则 759
第九章 附则 760
原子能法施行细则 761
核子损害赔偿法 778
第一章 总则 778
第二章 损害赔偿责任 780
第三章 赔偿责任限额及保证 782
第四章 损害赔偿请求权 783
第五章 附则 784
核子损害赔偿法施行细则 786
游离辐射防护法 790
第一章 总则 790
第二章 辐射安全防护 792
第三章 放射性物质、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或辐射作业之管理 799
第四章 罚则 802
第五章 附则 807
游离辐射防护法施行细则 809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 817
第一章 总则 817
第二章 处理设施及作业之要求 818
第三章 贮存设施及作业之要求 820
第四章 附则 823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824
第一章 总则 824
第二章 核子原料及核子燃料之管制 826
第三章 放射性废弃物之管制 829
第四章 罚则 832
第五章 附则 835
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 837
第一章 总则 837
第二章 兴建及运转管制 838
第三章 停役及除役管制 842
第四章 罚则 844
第五章 附则 847
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施行细则 848
电信法 855
第一章 总则 855
第二章 电信事业之经营 858
第三章 电信建设与管理 866
第一节 土地之取得与使用 866
第二节 电信设备之维护与管理 870
第四章 电信监理 873
第五章 罚则 876
第六章 附则 883
电波监理业务管理办法 885
第一章 总则 885
第二章 频率分配及使用 886
第三章 电台之识别 894
第四章 无线电干扰之处理 899
第五章 罚则 902
第六章 附则 902
《环境保育法规》 903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 903
第一章 总则 903
第二章 农业使用 907
第三章 非农业使用 910
第四章 奖惩 911
第五章 附则 913
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施行细则 914
山坡地开发利用回馈金缴交办法 919
水土保持法 922
第一章 总则 922
第二章一般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924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927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929
第五章 经费及资金 931
第六章 奖励 931
第七章 罚则 932
第八章 附则 933
水土保持法施行细则 935
第一章 总则 935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937
第三章 特定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 938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940
第五章 附则 944
土石采取法 945
第一章 总则 945
第二章 土石采取之许可 946
第一节 申请许可之条件 946
第二节 申请书图件 948
第三节 审核及登记 949
第四节 展限 950
第五节 开工、减区、更正及消灭 950
第三章 土石采取场安全 953
第四章 监督 954
第五章 罚则 955
第六章 附则 957
土石采取法施行细则 959
国家公园法 966
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 973
森林法 977
第一章 总则 977
第二章 林政 978
第三章 森林经营及利用 979
第四章 保安林 982
第五章 森林保护 984
第六章 监督及奖励 986
第七章 罚则 988
第八章 附则 992
森林法施行细则 993
森林保护办法 999
第一章 总则 999
第二章 森林保护管理 1000
第三章 森林灾害之防灾、防火宣导及保森设施 1001
第四章 奖惩 1004
第五章 附则 1007
矿业法 1008
第一章 总则 1009
第二章 矿业权 1012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1012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及展限 1013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 1018
第四节 采矿权之抵押 1020
第三章 矿业用地 1021
第四章 矿业权费及矿产权利金 1023
第五章 矿业监督及奖励 1024
第六章 罚则 1026
第七章 附则 1028
渔业法 1030
第一章 总则 1030
第二章 渔业权渔业 1033
第三章 特定渔业 1037
第四章 娱乐渔业 1038
第五章 保育与管理 1039
第六章 渔业发展 1041
第七章 罚则 1043
第八章 附则 1045
渔业法施行细则 1046
野生动物保育法 1056
第一章 总则 1056
第二章 野生动物之保育 1058
第三章 野生动物之输出入 1064
第四章 野生动物之管理 1065
第五章 罚则 1067
第六章 附则 1072
野生动物保育法施行细则 1073
第一章 总则 1073
第二章 野生动物之保育 1074
第三章 野生动物之输出入 1080
第四章 野生动物之管理 1083
第五章 附则 1085
动物保护法 1086
第一章 总则 1086
第二章 动物之一般保护 1087
第三章 动物科学之应用 1091
第四章 宠物之管理 1092
第四章之一 宠物繁殖买卖寄养业者管理 1093
第五章 行政监督 1094
第六章 罚则 1095
第七章 附则 1100
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 1102
文化资产保存法 1105
第一章 总则 1105
第二章 古迹、历史建筑及聚落 1108
第三章 遗址 1114
第四章 文化景观 1117
第五章 传统艺术、民俗有关文物 1118
第六章 古物 1119
第七章 自然地景 1121
第八章 文化资产保存技术及保存者 1123
第九章 奖励 1124
第十章 罚则 1125
第十一章 附则 1128
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 1129
自然地景指定及废止办法 1137
《能源管理法规》 1141
水利法 1141
第一章 总则 1142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1142
第三章 水权 1144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1146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1151
第六章 水之蓄泄 1158
第七章 水道防护 1160
第八章 水利经费 1164
第九章 罚则 1166
第十章 附则 1172
水利法施行细则 1174
第一章 总则 1174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 1176
第三章 水权 1176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 1178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 1182
第六章 水之蓄泄 1184
第七章 水道防护 1185
第八章 水利经费 1186
第九章 附则 1187
饮用水管理条例 1188
第一章 总则 1188
第二章 水源管理 1189
第三章 设备管理 1190
第四章 水质管理 1191
第五章 罚则 1193
第六章 附则 1196
饮用水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197
自来水法 1202
第一章 总则 1202
第二章 自来水事业专营权 1209
第三章 工程及设备 1213
第四章 营业 1216
第五章 自用自来水设备 1220
第六章 监督与辅导 1221
第七章 罚则 1225
第八章 附则 1228
能源管理法 1230
第一章 总则 1230
第二章 能源供应 1232
第三章 能源使用与查核 1232
第四章 罚则 1236
第五章 附则 1238
能源管理法施行细则 1239
再生能源发展条例 1243
石油管理法 1251
第一章 总则 1251
第二章 炼制 1252
第三章 输出入 1254
第四章 汽柴油批发业及加油(气)站管理 1256
第五章 业务监督 1258
第六章 石油基金 1261
第七章 罚则 1263
第八章 附则 1271
电业法 1273
第一章 通则 1273
第二章 电业权 1276
第三章 工程 1279
第四章 营业 1283
第五章 监督 1288
第六章 小型电业 1289
第七章 自用发电设备 1290
第八章 罚则 1292
第九章 附则 1294
电业登记规则 1295
第一章 总则 1295
第二章 登记种类 1295
第三章 登记负责人 1298
第四章 登记程序 1298
第五章 登记书图 1299
第六章(删除) 1301
第七章 附则 1301
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规则 1302
汽电共生系统实施办法 1306
第一章 总则 1306
第二章 有效热能比率及总热效率基准 1307
第三章 查验方式 1308
第四章 电能收购方式 1309
第五章 收购馀电费率 1309
第六章 购电及备用电力费率 1311
第七章 并联规范 1313
第八章 附则 1313
《科技管理法规》 1315
科学技术基本法 1315
植物品种及种苗法 1320
第一章 总则 1320
第二章 品种权之申请 1323
第三章 品种权 1326
第四章 权利维护 1329
第五章 种苗管理 1332
第六章 罚则 1334
第七章 附则 1336
植物品种及种苗法施行细则 1338
基因转殖植物之标示及包装准则 1346
基因转殖植物田间试验管理办法 1349
第一章 总则 1349
第二章 田间试验机构设置之申请及审查 1351
第三章 田间试验之管理 1354
第一节 田间试验之申请 1354
第二节 遗传特性调查 1355
第三节 生物安全评估 1357
第四节 执行与监测 1358
第四章 附则 1360
基因转殖水产动植物田间试验管理规则 1361
第一章 总则 1361
第二章 田间试验机构之设置及管理 1362
第三章 田间试验之管理 1365
第一节 田间试验之申请 1365
第二节 遗传特性调查 1366
第三节 生物安全评估 1368
第四节 执行及监测 1369
第四章 附则 1370
基因转殖植物输出入许可办法 1372
畜牧法 1376
第一章 总则 1376
第二章 畜牧场登记及管理 1377
第三章 种畜禽及种源管理 1380
第四章 产销调节及辅导 1382
第五章 畜禽屠宰管理 1384
第六章 乳业管理 1386
第七章 罚则 1387
第八章 附则 1390
畜牧法施行细则 1391
第一章 总则 1391
第二章 畜牧场登记及管理 1391
第三章 种畜禽及种源管理 1393
第四章 产销调节及辅导 1394
第五章 畜禽屠宰管理 1395
第六章 附则 1398
基因转殖种畜禽田间试验及生物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 1399
植物防疫检疫法 1402
第一章 总则 1402
第二章 防疫 1404
第三章 检疫 1405
第四章 罚则 1408
第五章 附则 1409
植物防疫检疫法施行细则 1410
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 1417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评估方法 1421
第一章 总则 1421
第二章「基因改造食品」制程之安全性评估 1422
第三章「基因改造食品」之安全性评估 1424
《灾害防救法规》 1427
灾害防救法 1427
第一章 总则 1427
第二章 灾害防救组织 1429
第三章 灾害防救计画 1432
第四章 灾害预防 1433
第五章 灾害应变措施 1435
第六章 灾后复原重建 1439
第七章 罚则 1441
第八章 附则 1442
灾害防救法施行细则 1446
灾害应变徵调徵用徵购补偿或计价办法 1453
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 1456
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 1467
《气象及气候法规》 1473
气象法 1473
第一章 总则 1473
第二章 观测 1475
第三章 预报及警报 1477
第四章 仪器校验 1478
第五章 奖励及处罚 1478
第六章 附则 1480
气象预报警报统一发布办法 1481
第一章 总则 1481
第二章 预报 1482
第三章 警报特报及报告 1482
第四章 附则 1485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管理温室气体查验机构作业原则 1486
温室气体查证实施办法 1488
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条例 1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