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1
第一章 商事法之意义 1
第二章 商事法之性质 2
第三章 商事法之沿革 2
第四章 商事法与民法 4
第二编 公司法 5
第一章 总则 5
第一节 公司之概念 5
第二节 公司之种类 6
第三节 公司之名称与住所 8
第四节 公司之能力 9
第五节 公司之负责人 11
第六节 公司之设立 12
第七节 公司之登记 13
第八节 公司之监督 15
第九节 公司资金运用之限制 17
第十节 公司之公告方法 19
第十一节 公司之解散 19
第十二节 公司之合并 20
第十三节 公司之经理人 21
第二章 无限公司 26
第一节 无限公司之概念 26
第二节 无限公司之设立 26
第一项 股东出资 28
第三节 无限公司之内部关系 28
第二项 业务执行 29
第三项 章程变更 32
第四项 竞业禁止 33
第五项 出资转让 33
第六项 盈亏分派与债务抵销之限制 34
第四节 无限公司之外部关系 34
第一项 公司之代表 35
第二项 股东之责任 36
第五节 无限公司之退股 37
第六节 无限公司之解散与合并及变更组织 41
第七节 无限公司之清算 43
第三章 有限公司 49
第一节 有限公司之概念 49
第二节 有限公司之设立 49
第三节 有限公司之内部关系 51
第一项 股东出资 51
第二项 业务执行 51
第三项 业务监察 53
第四项 股东之表决权 53
第五项 股东名簿及股单 54
第一项 公司之代表 56
第四节 有限公司之对外关系 56
第七项 章程变更 56
第六项 出资转让与强制执行 56
第二项 股东之责任 57
第五节 有限公司之会计 57
第六节 有限公司之退股与除名 59
第七节 有限公司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组织 59
第四章 两合公司 61
第一节 两合公司之概念 61
第二节 两合公司之设立 61
第三节 两合公司之内部关系 62
第四节 两合公司之对外关系 64
第五节 两合公司之退股 65
第六节 两合公司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组织 66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68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概念 68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之原则 69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 70
第一项 发起人 70
第二项 订立章程 71
第三项 设立程序 74
第四项 设立登记之效力 82
第五项 发起人之责任 82
第一项 股份之概念 83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 83
第二项 特别股之发行 84
第三项 股份之共有 85
第四项 股份之销除与收回、收买及自行设质 85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88
第一项 股票之概念 88
第二项 股票之发行 89
第三项 股票之转让与设质 90
第四项 股票为强制执行之标的 92
第五项 股票之继承 92
第一项 股东权之概念 93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 93
第六项 股票之丧失 93
第二项 股东之权利义务 94
第三项 股东名簿 95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机关 96
第一项 机关之概念 96
第二项 股东会 96
第三项 董事及董事会 105
第四项 监察人 115
第八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会计 119
第一项 主办会计人员之任免 119
第二项 会计事项之检查 119
第三项 决算表册之编造 120
第四项 决算表册之承认与公示 121
第五项 公积之提存 122
第六项 股息及红利分派 124
第九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债 126
第一项 公司债之概念 126
第二项 公司债之种类 127
第三项 公司债募集之限制与其禁止条件 128
第四项 公司债募集之程序 130
第五项 公司债之债券及其存根簿 135
第六项 公司债券转换股份 136
第七项 公司债券之转让与设质 138
第八项 公司债券为强制执行之标的 138
第十项 公司债募集之责任 139
第九项 公司债之付息与消灭 139
第十一项 公司债之丧失 140
第十二项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 140
第十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新股 143
第一项 概念 143
第二项 不公开发行新股之程序 143
第三项 公开发行新股之程序 146
第十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变更章程 149
第十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153
第一项 重整之意义及其性质 153
第二项 重整之原因 154
第三项 重整之声请 155
第四项 重整之裁定 156
第五项 重整人及重整监督人 163
第六项 重整债权 166
第七项 重整债务 172
第八项 重整期间之股东权 172
第九项 关系人会议 173
第十项 重整计划 176
第十一项 重整之完成 181
第十二项 重整程序之终止 181
第十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合并 182
第一项 解散 182
第二项 合并 183
第十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185
第一项 概念 185
第二项 普通清算 186
第三项 特别清算 191
第六章 外国公司 203
第一节 外国公司之概念 203
第二节 外国公司之认许 203
第三节 外国公司之负责人 206
第四节 外国公司资金之限制与在中国境内清算程序 206
第五节 外国公司之监督 207
第六节 临时营业之报备 207
第二节 各类公司登记或认许共通程序 209
第七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 209
第一节 公司登记及认许之概念 209
第三节 各类公司之登记 212
第四节 外国公司之认许 216
第五节 规费 216
第八章 附则 216
第三编 票据法 217
第一章 总论 217
第一节 票据之定义与票据之种类 217
第二节 票据之效用 220
第三节 票据之性质 221
第二项 票据行为之性质 224
第三项 票据行为之方式 224
第四节 票据行为 224
第一项 票据行为之概念 224
第四项 票据行为之签名 228
第五项 票据行为之代理 229
第六项 票据行为之独立性 232
第五节 票据之伪造与变造 233
第六节 票据之涂销 235
第七节 票据上权利之善意取得 236
第八节 票据之抗辩 238
第九节 票据上权利行使或保全之处所与时日 240
第十节 票据之丧失 241
第十一节 票据之时效 243
第十二节 票据之黏单 245
第十三节 非票据关系 246
第二章 汇票 250
第一节 汇票之概念 250
第二节 汇票之记载事项 250
第三节 背书 255
第一项 背书之概念 255
第二项 转让背书(或正则背书) 256
第三项 非转让背书 263
第四项 背书之连续 264
第五项 背书之涂销 269
第六项 背书之效力 270
第七项 转让背书之禁止 271
第四节 承兑 271
第一项 承兑之概念 271
第二项 承兑之种类 272
第三项 承兑之记载事项 273
第四项 承兑之提示 274
第五项 承兑之延期与撤销 275
第六项 承兑之效力 276
第六节 参加承兑 276
第一项 参加承兑之意义 276
第二项 参加承兑之方式与记载事项 277
第三项 参加承兑之通知 278
第四项 参加承兑之效力 278
第七节 保证 280
第一项 保证之意义 280
第二项 票据保证之方式与记载事项 281
第三项 保证之效力 282
第八节 到期日 284
第一项 到期日之种类及其计算 284
第二项 分期付款之汇票 285
第三项 到期日之效果 286
第二项 付项之提示 287
第一项 付款之意义 287
第九节 付款 287
第三项 付款之时期 288
第四项 付款之标的 289
第五项 付款之责任与权利 289
第十节 参加付款 290
第一项 参加付款之意义 290
第二项 参加付款之程序 291
第三项 参加付款之效力 294
第十一节 追索权 295
第一项 追索权之意义 295
第二项 追索权行使之原因 295
第三项 追索权行使之权利人与义务人 297
第四项 追索权行使之程序 298
第五项 得追索之金额 303
第六项 追索权之效力 304
第七项 追索权之丧失 305
第十二节 拒绝证书 306
第一项 拒绝证书之概念 306
第二项 拒绝证书之作成机关与其记载事项 306
第三项 拒绝证书之种类与其记载处所 308
第十三节 复本 309
第一项 复本之概念 309
第二项 复本之发行及其方式 309
第三项 复本之效力 310
第十四节 誊本 312
第一项 誊本之概念 312
第二项 誊本之发行与方式 312
第三项 誊本之效力 312
第三章 本票 314
第一节 本票之概念 314
第二节 本票之记载事项 314
第三节 本票之见票 316
第四节 本票之强制执行 316
第五节 本票准用汇票之规定 318
第二节 支票之记载事项 320
第四章 支票 320
第一节 支票之概念 320
第三节 远期支票 322
第四节 保付支票 324
第五节 平行线支票 324
第六节 支票付款之提示 326
第七节 支票之付款 328
第八节 支票发票人担保付款之责任 329
第九节 支票不获支付之制裁 330
第十节 支票准用汇票之规定 332
第一节 船舶之意义 333
第一章 通则 333
第四编 海商法 333
第二节 不适用海商法之船舶 334
第三节 船舶之特性 334
第四节 船舶之扣押 336
第五节 海商法与民法及其他法律 337
第二章 船舶 338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338
第一项 船舶之性质 338
第二项 船舶所有权之范围 338
第三项 船舶所有权之让与 339
第四项 造船之破产 339
第五项 船舶之共有 340
第六项 船舶所有人之责任限制 343
第二节 船舶之优先权 347
第三节 船舶之抵押权 351
第三章 船长 353
第一节 船长之概念 353
第二节 船长之任免与待遇 353
第三节 船长之权限 354
第四节 船长之义务 355
第五节 船长之责任 357
第一节 海员之概念 359
第二节 海员雇佣契约之签订 359
第四章 海员 359
第三节 海员雇佣契约之终止 361
第四节 海员之权利与义务 363
第五章 海上运送契约 367
第一节 货物运送 367
第二节 旅客运送 377
第三节 船舶拖带 380
第六章 船舶碰撞 381
第一节 船舶碰撞之概念 381
第二节 船舶碰撞之责任 381
第三节 船舶碰撞赔偿请求权之时效 382
第四节 加害船舶之扣押 382
第五节 碰撞诉讼之管辖 383
第一节 救助及捞救之概念 384
第二节 人命之救助 384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 384
第三节 船货之救助 385
第八章 共同海损 388
第一节 共同海损之概念 388
第二节 共同海损之要件 389
第三节 共同海损之范围 390
第四节 共同海损之分担 392
第五节 共同海损之留置权与委弃权 394
第六节 共同海损债权之时效 395
第一节 保险法之概念 396
第五编 保险法 396
第一章 总论 396
第二节 保险之要素 397
第三节 保险法之保险分类 398
第四节 保险上各项用语之定义 399
第五节 保险利益 401
第一项 保险利益之概念 401
第二项 财产上之保险利益 402
第三项 人身之保险利益 403
第四项 有效契约之保险利益 404
第五项 保险利益之移转 404
第一项 保险费之交付 405
第六节 保险费 405
第二项 保险费之增减 406
第三项 保险费之返还 407
第七节 保险人之责任 409
第八节 复保险 412
第九节 再保险 413
第二章 保险契约 415
第一节 通则 415
第一项 保险契约之性质 415
第二项 保险契约之签订 416
第三项 合力保险条款之约定 417
第四项 保险契约之让与 417
第五项 不定值保险契约与定值保险契约 418
第六项 保险人之代位权 419
第二节 基本条款 419
第一项 保险契约应记载之事项 419
第二项 要保人之据实说明义务 421
第三项 当事人之通知义务 422
第四项 保险契约变更或恢复停止效力之通知 423
第五项 保险契约之时效 424
第三节 特约条款 425
第四节 保险契约之无效解除与终止 426
第二项 火灾之集合保险 430
第一项 火灾保险之概念 430
第一节 火灾保险 430
第三章 财产保险 430
第三项 超过保险与一部保险 431
第四项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之选定 432
第五项 损失之估计 433
第六项 保险标的物全部?失或部分受损时之效果 434
第二节 海上保险 435
第一项 海上保险之概念 435
第二项 海上保险之标的 435
第三项 海上保险之保险期间 436
第四项 海上保险之保险价额 436
第五项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通知义务 437
第七项 损失之估计与保险金额之给付 438
第六项 保险人之责任 438
第八项 海上保险之委付 439
第三节 陆空保险 441
第四节 责任保险 442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 444
第四章 人身保险 446
第一节 人寿保险 446
第一项 人寿保险之概念 446
第二项 人寿保险契约 447
第三项 人寿保险之受益人 449
第五项 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之给付 453
第四项 人寿保险之保险费 453
第六项 保险契约之质借与解约金之偿还 454
第七项 责任准备金之返还 455
第八项 人寿保险代位求偿之禁止 456
第二节 健康保险 457
第三节 伤害保险 459
第五章 保险业 461
第一节 通则 461
第一项 保险业之组织 461
第二项 保险业营业之限制 463
第三项 保险业之资金 464
第四项 保险业之保证金 465
第五项 保险业之准备金 466
第六项 保险业对外借款及以财产为债务担保之限制 467
第七项 红利分配保险契约之签订 467
第八项 保险费之核定与保险金额之限制 467
第九项 主管机关之监督 468
第十项 保险业之监理 468
第十一项 保险业之破产与清算 470
第二节 保险公司 471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 472
第四节 保险业之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 473
第五节 罚则 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