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省制 1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 1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 2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 9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 9
第一目 巡按使 9
第二目 巡按使公? 10
第三目 政?之?组织 16
第二项 财政厅 18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 18
第二目 财政? 19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 20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 21
第一项 教育厅 22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22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 24
第二项 实业厅 24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24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 26
第三项 警务处 26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 27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 29
第四项 省参事会 30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 30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 32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 32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 33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 34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 35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 37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 39
第二项 秘书处 40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 40
第三项 各厅 41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 41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 42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 45
第四项 各?管处局 49
第一目 保安处 49
第二目 警务处 50
第四目 统计处 51
第五目 社会处 51
第三目 卫生处 51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 52
第七目 财政处 52
第八目 会计处 53
第九目 人事处(室) 54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 54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 55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 55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 56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度 58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 59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 63
第二章 ?军政机关 75
第一节 ?最高军政机关 75
第一项 概论 75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 76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 78
第一项 巡阅使 79
第二节 其他地方军政机关 79
第一目 巡阅使署之组织 80
第二目 巡阅使之职权 83
第二项 护军使 83
第一目 护军使署之组织 84
第二目 护军使之职织 84
第三项 镇守使 85
第一目 镇守使署之组织 85
第四项 绥靖主任 87
第一目 绥请主任公署之组织 87
第二目 镇守使之职权 87
第二目 绥请主任之职权 88
第三章 省会议 91
第一节 省议员 91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 91
第一目 选举人及当选人之资格 92
第二目 初选举 93
第三目 覆选举 97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99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 99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 100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 100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 102
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 104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 104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 108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会议 108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 109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 112
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 112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 113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 118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 120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123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123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 124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 125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 125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 126
第四节 西康之行政机关 128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 128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 130
第五节 省与中央间之组织 132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 132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 133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 134
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 136
第一节 道制 136
第一项 道之存废 136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 137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 138
第二节 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 142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 142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 143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 143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 144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 145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 146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 146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 147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 148
第三节 行政督察专员制 149
第一项 概论 149
第一目 行政督察专员 152
第二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 152
第二目 行政督察专员之僚? 154
第三目 区保安司令部 156
第四目 战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之合并组织 157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 158
第三编 县制 164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 164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 165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 165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166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 167
第一项 民元至民四之县组织法规 167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之县组织法规 168
第三项 民十以後之县组织法规 169
第三节 国民政府成立县组织法规 170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 170
第二项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之县组织法 170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 173
第四项 二十七年以来之县组织规定 175
第五项 宪政时期之县组织规定 178
第四节 总述 179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 185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 185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 185
第一目 县知事之资格及任用 186
第二目 县知事之职权 187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190
第二项 民十前後各自治省之县长 190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191
第三项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长 192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192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194
第一节 秘书 197
第二节 局与科 198
第一项 局 199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局所 200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局 201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科 207
第二项 科 207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科 208
第四节 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211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政人员之任用 211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後县政人员之任用 212
第五节 县参事会 214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 214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 215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 215
第六节 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 216
第一项 县政会议 216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 217
第七节 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 217
第一项 县佐 218
第二项 县徵收机关 219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 220
第四项 委员会及其他机关 221
第一目 委员会 222
第二目 其他各机关 227
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 243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 244
第一项 民三以前之县议事会 244
第一目 县议员 244
第二目 县议事会之组织及会议 247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 248
第一目 县议员 249
第二项 民十前後各自治省之县议会 249
第二目 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252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 253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政议会 254
第一项 民二十後广东省之县参议会 255
第一目 县参议员 255
第二目 县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256
第一目 县参议员 257
第二项 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 257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257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260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261
第三项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之县参议会 261
第一目 县参议员 262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264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265
第一项 普通法院 271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察处 271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 271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 271
第二目 初级审判厅检察处 272
第三目 地方分庭 272
第四目 地方刑事简易庭 274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 274
第一目 审检所 274
第二目 县司法公署 275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县司法机关 276
第三目 县知事兼理司法 276
第一目 地方法院 277
第一项 普通法院 277
第二目 地方法院分院 279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 279
第五章 县之下级组织 281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 281
第二节 民十前後晋滇省县之下级组织 282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 282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 284
第三节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县之下级组织 285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 290
第五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县之下级组织 291
第六节 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296
第一项 剿匪省份之下级组织 296
第一目 广东省县之下级组织 297
第二目 广西省县之下级组织 297
第二项 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 297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 302
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 302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後 322
第四编 市制 347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 347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349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 349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 349
第二项 城镇之组织 350
第一目 董事会 350
第二目 议事会 353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 353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354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 354
第二节 广州市暂行条例 35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54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55
第一目 行政机关 355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55
第三目 市审计处 357
第三节 各省先中之市制 357
第四节 市自治制 358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58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59
第一目 执行机关 359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60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361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 361
第五节 淞沪市自治制 362
第二项 市之地位 362
第一项 市之组织 363
第一目 执行机关 363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64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364
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 367
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後之市制 367
第一项 市之地位 368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70
第一目 执行机关 371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75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 382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 386
第一顶 市之地位 389
第三节 三十二年市组织法 389
第二项 市之组织 390
第一目 执行机关 390
第二目 立法机关 391
第三目 市之下级机关 391
第四章 各市组织概略 399
第一节 直隶於行政院之市 399
第二节 隶属於省政府之市 410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 423
附录 已裁废之市 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