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第一部调查第三回报告书 台湾私法第一卷 1
绪论 1
第一款 台湾的名称 1
第二款 台湾的地势 3
第三款 台湾的历史 4
第四款 台湾的住民 11
第五款 台湾的行政 14
第六款 台湾的法律 17
第一项 清代的法律 17
第二项 日据初期的法律 23
第七款 台湾的司法 29
第一编 不动产 33
第一章 总论 33
第一节 土地开垦沿革 33
第一款 荷兰人占据以前 33
第二款 荷兰时期 34
第三款 郑氏时期 37
第四款 清代 40
第二节 不动产的物体 48
第一款 土地 49
第一项 地目 49
第二项 土地面积 56
第三项 地租 58
第一目 总说 58
第二目 等则及租率 61
第三目 匀丁银 78
第四目 杂饷 81
第二款 土地以外的物体 82
第三节 不动产权的种类 89
第一款 总说 89
第二款 不动产权的名称 92
第一项 不动产权的原始取得 93
第二款 不动产权的得丧原因 93
第四节 不动产权的得丧 93
第一款 总说 93
第二项 不动产权的继受取得 94
第三项 不动产权的消灭 98
第三款 不动产权的得丧方法 101
第一项 总说 101
第二项 契字的方式 102
第二项 契字的种类 104
第四项 契字的例解 114
第五项 契字的术语 119
第四款 不动产权的得丧效力 125
第五款 不动产权的保护 128
第一项 总说 128
第二项 鱼鳞册 128
第三项 丈单 129
第四项 执照 131
第五项 税契 132
第六项 过割 135
第七项 戳记、图记、印照、官契、谕札 138
第二章 不动产权 139
第一节 业主权 139
第一款 业主权的性质 139
第一项 业主的字义 139
第二项 业主权的意义 142
第二款 业主权的沿革 150
第一段 田园的业主权 150
第一项 大租及小租 151
第一目 总说 151
第二目 大租及小租的沿革 151
第一则 清代的开垦成例 151
第二则 大租及小租的起源 160
第三则 清赋事业 162
第四则 业主的确定 165
第三目 大租及小租的性质 165
第一则 大租的性质 165
第二则 小租的性质 184
第四目 地皮及地骨 188
第五目 番租 190
第一则 番地 190
第二则 番租的沿革 196
第三则 番租的性质 205
第四则 养赡租 210
第六目 与大租及小租无关的特例 211
第七目 大租的废止 213
第二项 官租 214
第一目 总说 214
第二目 屯租 215
第三目 官庄租 223
第四目 隆恩租 228
第五目 抄封租 235
第六目 营盘租 249
第七目 城工租 250
第八目 鲫鱼潭租 251
第九目 八房租 252
第十目 施侯租 253
第十一目 其他官租 253
第三项 隘租 255
第二段 厝地的业主权 259
第一项 总说 260
第二项 地基关系的沿革 263
第三项 地基关系的成立 265
第四项 地基关系的性质 269
第一目 总说 269
第二目 地基主权的性质 275
第三目 厝主权的性质 279
第三款 业主权的内容 284
第四款 业主权的限界 287
第五款 业主权的得丧及移转 291
第六款 占有权 299
第二节 役权 300
第一款 总说 300
第二款 地役 301
第一项 地役的成立 301
第二项 地役的性质 306
第三项 地役的消灭 307
第三款 人役 307
第三节 贌权 309
第一款 总说 309
第二款 贌佃 310
第一项 总说 310
第一目 佃的成立 314
第二项 佃 314
第二目 佃的性质 316
第三目 佃的消灭 321
第三项 永佃 321
第一目 永佃的意义 321
第二目 永佃的成立 322
第三目 永佃的性质 324
第四目 永佃的消灭 328
第五目 总贌或包贌 328
第三款 贌地基 329
第一项 总说 329
第二项 贌地基的成立 331
第三项 贌地基的性质 335
第四项 贌地基的消灭 342
第四款 贌地 342
第一款 典的性质 344
第一项 典的意义 344
第四节 典权 344
第二项 典的物体 345
第三项 典的内容 349
第四项 典权的性质 358
第二款 典权的得丧及移转 359
第一项 典的成立 359
第二项 典的移转 362
第三项 典的消灭 366
第一项 胎的意义 367
第五节 胎权 367
第一款 胎的性质 367
第二项 胎的物体 369
第三项 胎的内容 372
第四项 胎权的性质 376
第二款 胎的得丧及移转 377
第一项 胎的成立 377
第三项 胎的消灭 379
第二项 胎的移转 379
第三章 不动产的特别物体 381
第一节 总说 381
第二节 海埔及溪埔 附填筑 381
第一款 总说 381
第二款 海埔及溪埔的取得 385
第三款 海埔及溪埔的性质 390
第三节 鱼塭 391
第一款 总说 391
第二款 鱼塭的法律关系 392
第三款 塭饷及海埔租 402
第四节 盐埕 405
第五节 山林 409
第一款 总说 409
第二款 山林的法律关系 410
第一款 茶园 416
第六节 茶园、菜园、槟榔宅、番檨宅 416
第二款 菜园 423
第三款 槟榔宅及番檨宅 424
第七节 坟墓 425
第一款 总说 425
第二款 坟墓的法律关系 427
第八节 埤圳 430
第一款 总说 431
第二款 埤圳的构造 435
第二款 埤圳的开废 437
第四款 埤圳的业主 441
第一项 总说 441
第二项 埤圳主 442
第三项 埤圳的合股 449
第五款 引水人 454
第六款 水租 457
第七款 埤圳的贌办 463
第八款 埤圳的管理 465
第九款 埤圳的监督 467
第九节 石沪 469
第十节 蚝埕 469
第十一节 厝屋 470
第一款 总说 470
第二款 厝屋的构造 471
第三款 厝屋的法律关系 472
第一项 厝屋的业主权 472
第二项 贌厝 475
第四款 厝饷 477
第四章 不动产的特别主体 481
第一节 总说 481
第二节 外国人 482
第一款 总说 482
第二款 外国人的业主权 483
第三款 外国人的租借权 491
第三节 番社 511
第四节 学务主体 516
第一款 儒学 516
第一项 儒学的性质 516
第二项 学田及学租 519
第三项 台湾的儒学 521
第二款 书院 525
第一项 书院的性质 525
第二项 书院田及书院租 528
第三项 台湾的书院 529
第三款 学会 545
第一项 总说 545
第二项 台湾的学会 545
第四款 乐局 547
第五款 宾兴馆 548
第五节 宗教主体 549
第一款 总说 549
第二款 寺庙 550
第三款 祠堂 553
第四款 斋堂 555
第五款 神明会 555
第六款 祖公会 附父母会 558
第六节 慈惠主体 560
第一款 养济院 560
第二款 普济院 562
第三款 育婴堂 563
第四款 恤嫠局 567
第五款 留养局 568
第六款 义冢 569
第七款 日据初期的慈惠主体 573
第八款 义仓 573
第九款 义渡 575
第七节 公业 579
第一款 总说 579
第二款 祭祀公业 579
第一项 总说 579
第一目 祭祀公业的意义 579
第二目 祭祀公业的沿革 581
第三目 祭祀公业的性质 583
第四目 祭祀公业的名义 584
第二项 公业的设定 585
第三项 公业的内部关系 589
第一目 派下及房份 589
第二目 祭祀 591
第三目 公业财产 595
第一则 公业财产的种类 595
第三则 公业财产的管理 595
第二则 公业财产的范围 596
第四则 公业财产的处分 602
第五则 公业财产的负担 604
第六则 公业财产的收益 605
第七则 公业财产的使用 606
第四项 公业的对外关系 606
第五项 公业的废止 607
第三款 办事公业 608
第四款 育才公业 608
第八节 共有 610
第一款 总说 610
第二款 共有原因 610
第三款 共有效力 612
第一项 共有人的持分 612
第二项 共有人的权利 614
第三项 共有人的义务 615
第四项 共有人的分割 615
第四款 入会 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