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册 349
第二编 省制 349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 351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 352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 358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 358
第一目 巡按使 359
第二目 巡按使公署政务厅 359
第三目 政务厅外之其他组织 365
第二项 财政厅 367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 367
第二目 财政厅之职权 368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 369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 370
第一项 教育厅 371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371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372
第二项 实业厅 373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 373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 375
第三项 警务处 375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 376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 378
第四项 省参事会 379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 379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 381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 381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 382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 382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 384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 386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 388
第二项 秘书处 389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 389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 390
第三项 各厅 390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 391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 394
第四项 各专管处局 397
第一目 保安处 398
第二目 警务处 399
第三目 卫生处 399
第四目 统计处 400
第五目 社会处 400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 400
第七目 地政局 401
第八目 会计处 401
第九目 人事处(室) 402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 403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 403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 403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 404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 406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 408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 412
第二章 地方军政机关 418
第一节 省最高军政机关 418
第一项 概论 418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 419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 422
第二节 其他地方军政机关 422
第一项 巡阅使 422
第一目 巡阅使署之组织 423
第二目 巡阅使之职权 426
第二项 护军使 426
第一目 护军使署之组织 426
第二目 护军使之职权 427
第三项 镇守使 427
第一目 镇守使署之组织 428
第二目 镇守使之职权 429
第四项 绥靖主任 429
第一目 绥靖主任公署之组织 429
第二目 绥靖主任之职权 430
第三章 省议会 433
第一节 省议员 433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 433
第一目 选举人及当选人之资格 434
第二目 初选举 435
第三目 复选举 439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 441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442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 442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 443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 444
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 447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 447
第一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 447
第二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推选 449
第三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任期 450
第四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450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 451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会议 451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 453
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 455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 455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 457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 462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 464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467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467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 468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 469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 470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 471
第四节 西康之行政机关 472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 473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 474
第五节 省与中央间之组织 477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 477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 478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 478
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 480
第一节 道制 480
第一项 道之存废 480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 481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 483
第二节 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 487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 487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 487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 488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 489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 490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 490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 491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 492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 493
第三节 行政督察专员制 494
第一项 概论 494
第二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 497
第一目 行政督察专员 497
第二目 行政督察专员之僚属 500
第三目 区保安司令部 502
第四目 战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之合并组织 503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 503
第三编 县制 511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 513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 513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 513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514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 515
第一项 民元至民四之县组织法规 515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之县组织法规 516
第三项 民十以后之县组织法规 517
第三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组织法规 518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 518
第二项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之县组织法规 518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 521
第四项 二十七年以来之县组织规定 523
第五项 宪政时期之县组织规定 527
第四节 总述 528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 531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 531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 531
第一目 县知事之资格及任用 532
第二目 县知事之职权 534
第二项 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长 536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536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537
第三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长 538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538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540
第二节 秘书 543
第三节 局与科 544
第一项 局 546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局所 546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局 548
第二项 科 554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科 554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科 555
第四节 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558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558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559
第五节 县参事会 561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 561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 562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 562
第六节 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 562
第一项 县政会议 562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 564
第七节 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 564
第一项 县佐 565
第二项 县征收机关 566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 567
第四项 委员会及其他机关 569
第一目 委员会 569
第二目 其他各机关 574
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 584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 585
第一项 民三以前之县议事会 585
第一目 县议员 585
第二目 县议事会之组织及会议 588
第三目 县议事会之职权 589
第二项 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议会 590
第一目 县议员 590
第二目 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593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 593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参议会 595
第一项 民二十后广东省之县参议会 596
第一目 县参议员 596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597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598
第二项 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 598
第一目 县参议员 598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601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602
第三项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之县参议会 602
第一目 县参议员 603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605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606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 610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 611
第一项 普通法院 611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察厅 611
第二目 初级审判厅检察厅 612
第三目 地方分庭 613
第四目 地方刑事简易庭 613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 614
第一目 审检所 614
第二目 县司法公署 614
第三目 县知事兼理司法 615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司法机关 616
第一项 普通法院 616
第一目 地方法院 616
第二目 地方法院分院 618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 618
第五章 县之下级组织 621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 621
第二节 民十前后晋滇等省县之下级组织 622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 622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 624
第三节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县之下级组织 626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 631
第五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县之下级组织 632
第六节 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638
第一项 “剿匪”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638
第二项 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 638
第一目 广东省县之下级组织 638
第二目 广西省县之下级组织 639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 642
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 642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后 663
第四编 市制 681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 683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 685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685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 685
第二项 城镇之组织 686
第一目 董事会 686
第二目 议事会 687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688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 688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 689
第二节 广州市暂行条例 690
第一项 市之地位 690
第二项 市之组织 691
第一目 行政机关 691
第二目 立法机关 691
第三目 市审计处 693
第三节 各省宪中之市制 693
第四节 市自治制 69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694
第二项 市之组织 695
第一目 执行机关 695
第二目 立法机关 696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697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 697
第五节 淞沪市自治制 698
第一项 市之地位 698
第二项 市之组织 699
第一目 执行机关 699
第二目 立法机关 700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700
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市制 702
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 702
第一项 市之地位 703
第二项 市之组织 706
第一目 执行机关 706
第二目 立法机关 710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 717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 721
第三节 三十二年市组织法 72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725
第二项 市之组织 725
第一目 执行机关 725
第二目 立法机关 726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 726
第四节 市临时参议会 728
第四章 各市组织概略 732
第一节 直隶于行政院之市 733
第二节 隶属于省政府之市 745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 758
附录 已裁废之市 759
参考书目(一) 764
参考书目(二) 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