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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制史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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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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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钱端升等著
  • 出 版 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11
  • ISBN:7208102341
  • 页数:781 页
图书介绍:本书详细介绍1911至1936年民国政治制度的设置和沿革,一如作者在增订版序中所说,“只客观地叙述变迁经过,分析法制要点,而不参以赞否之意见”,全书全本严谨的学术研究的立场,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民国政制史 下》目录
标签:政制

下册 349

第二编 省制 349

第一章 省行政机关 351

第一节 第一期省行政机关 352

第二节 第二期省行政机关 358

第一项 巡按使公署 358

第一目 巡按使 359

第二目 巡按使公署政务厅 359

第三目 政务厅外之其他组织 365

第二项 财政厅 367

第一目 财政厅之组织 367

第二目 财政厅之职权 368

第三项 省政会议机关 369

第三节 第三期省行政机关 370

第一项 教育厅 371

第一目 教育厅之组织 371

第二目 教育厅之职权 372

第二项 实业厅 373

第一目 实业厅之组织 373

第二目 实业厅之职权 375

第三项 警务处 375

第一目 警务处之组织 376

第二目 警务处之职权 378

第四项 省参事会 379

第一目 省参事会之组织 379

第二目 省参事会之职权 381

第四节 第四期省行政机关 381

第一项 省政府委员会 382

第一目 省政府委员 382

第二目 省政府主席 384

第三目 省政府委员会议及其职权 386

第四目 省政府行署之组织与职权 388

第二项 秘书处 389

第一目 秘书处之组织 389

第二目 秘书处之职掌 390

第三项 各厅 390

第一目 各厅之组织 391

第二目 各厅之职掌 394

第四项 各专管处局 397

第一目 保安处 398

第二目 警务处 399

第三目 卫生处 399

第四目 统计处 400

第五目 社会处 400

第六目 合作事业管理处 400

第七目 地政局 401

第八目 会计处 401

第九目 人事处(室) 402

第十目 机构之调整 403

第五项 厅务或处务会议及行政会议 403

第一目 厅务或处务会议 403

第二目 各厅行政会议 404

第六项 合署办公制 406

第五节 省行政机关之职权 408

第六节 省动员会议 412

第二章 地方军政机关 418

第一节 省最高军政机关 418

第一项 概论 418

第二项 省最高军政机关之组织 419

第三项 省最高军政长官之职权 422

第二节 其他地方军政机关 422

第一项 巡阅使 422

第一目 巡阅使署之组织 423

第二目 巡阅使之职权 426

第二项 护军使 426

第一目 护军使署之组织 426

第二目 护军使之职权 427

第三项 镇守使 427

第一目 镇守使署之组织 428

第二目 镇守使之职权 429

第四项 绥靖主任 429

第一目 绥靖主任公署之组织 429

第二目 绥靖主任之职权 430

第三章 省议会 433

第一节 省议员 433

第一项 省议员之选举 433

第一目 选举人及当选人之资格 434

第二目 初选举 435

第三目 复选举 439

第二项 省议员之任期 441

第三项 省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442

第二节 省议会之组织 442

第三节 省议会会议 443

第四节 省议会之职权 444

第四章 省临时参议会 447

第一节 省临时参议员 447

第一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名额 447

第二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推选 449

第三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任期 450

第四项 省临时参议员之权利与义务 450

第二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组织 451

第三节 省临时参议会会议 451

第四节 省临时参议会之职权 453

第五章 省司法机关 455

第一节 司法筹备处 455

第二节 法院编制法下省司法机关 457

第三节 法院组织法下省司法机关 462

第四节 省司法行政之监督 464

第六章 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467

第一节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 467

第一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机关之组织 468

第二项 京兆特别区域行政长官之职权 469

第二节 热察绥之行政机关 470

第三节 东省特别区行政机关 471

第四节 西康之行政机关 472

第一项 西康政制之沿革 473

第二项 西康建省委员会 474

第五节 省与中央间之组织 477

第一项 国民政府西南政务委员会 477

第二项 行政院驻平政务整理委员会 478

第三项 冀察政务委员会 478

第七章 省县间之行政组织 480

第一节 道制 480

第一项 道之存废 480

第二项 道行政公署 481

第三项 道行政长官之职权 483

第二节 各省特有之中间组织 487

第一项 广东行政委员制 487

第二项 广西行政督察委员制 487

第三项 江西党政委员分会制 488

第四项 安徽首席县长制 489

第五项 江苏行政区监督制 490

第六项 浙江县政督察专员制 490

第七项 江西区长官制 491

第八项 新疆区行政长制 492

第九项 云南殖边督办公署 493

第三节 行政督察专员制 494

第一项 概论 494

第二项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之组织 497

第一目 行政督察专员 497

第二目 行政督察专员之僚属 500

第三目 区保安司令部 502

第四目 战时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区保安司令部之合并组织 503

第三项 行政督察专员之职权 503

第三编 县制 511

第一章 县组织法规沿革 513

第一节 清末之县组织法规 513

第一项 各省官制通则 513

第二项 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 514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组织法规 515

第一项 民元至民四之县组织法规 515

第二项 民四至民十之县组织法规 516

第三项 民十以后之县组织法规 517

第三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组织法规 518

第一项 国民政府初期之县组织法规 518

第二项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之县组织法规 518

第三项 二十三年以来之县组织法规 521

第四项 二十七年以来之县组织规定 523

第五项 宪政时期之县组织规定 527

第四节 总述 528

第二章 县行政机关 531

第一节 县行政长官 531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知事 531

第一目 县知事之资格及任用 532

第二目 县知事之职权 534

第二项 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长 536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536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537

第三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长 538

第一目 县长之资格任用及任期 538

第二目 县长之职权 540

第二节 秘书 543

第三节 局与科 544

第一项 局 546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局所 546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局 548

第二项 科 554

第一目 北京政府时代之科 554

第二目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科 555

第四节 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558

第一项 北京政府时代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558

第二项 国民政府成立后县行政人员之任用 559

第五节 县参事会 561

第一项 县参事会之组织 561

第二项 县参事会会议 562

第三项 县参事会之职权 562

第六节 县政会议与县行政会议 562

第一项 县政会议 562

第二项 县行政会议 564

第七节 县之其他行政机关或人员 564

第一项 县佐 565

第二项 县征收机关 566

第三项 县会计及统计机关 567

第四项 委员会及其他机关 569

第一目 委员会 569

第二目 其他各机关 574

第三章 县议会及县参议会 584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议会 585

第一项 民三以前之县议事会 585

第一目 县议员 585

第二目 县议事会之组织及会议 588

第三目 县议事会之职权 589

第二项 民十前后各自治省之县议会 590

第一目 县议员 590

第二目 县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593

第三目 县议会之职权 593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参议会 595

第一项 民二十后广东省之县参议会 596

第一目 县参议员 596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597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598

第二项 扶植自治时期之县参议会 598

第一目 县参议员 598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601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602

第三项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之县参议会 602

第一目 县参议员 603

第二目 县参议会之组织及会议 605

第三目 县参议会之职权 606

第四章 县司法机关 610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代之县司法机关 611

第一项 普通法院 611

第一目 地方审判厅检察厅 611

第二目 初级审判厅检察厅 612

第三目 地方分庭 613

第四目 地方刑事简易庭 613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 614

第一目 审检所 614

第二目 县司法公署 614

第三目 县知事兼理司法 615

第二节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县司法机关 616

第一项 普通法院 616

第一目 地方法院 616

第二目 地方法院分院 618

第二项 兼理司法法院——县司法处 618

第五章 县之下级组织 621

第一节 民三以前县之下级组织——城镇乡 621

第二节 民十前后晋滇等省县之下级组织 622

第一项 山西省之区村 622

第二项 云南省之市村 624

第三节 十七年至二十三年县之下级组织 626

第四节 二十三年以来县之下级组织 631

第五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下县之下级组织 632

第六节 各特殊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638

第一项 “剿匪”省份县之下级组织 638

第二项 广东广西两省县之下级组织 638

第一目 广东省县之下级组织 638

第二目 广西省县之下级组织 639

第六章 各省县组织概略 642

第一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前 642

第二节 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以后 663

第四编 市制 681

第一章 市组织法规沿革 683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代之市制 685

第一节 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685

第一项 城镇之地位 685

第二项 城镇之组织 686

第一目 董事会 686

第二目 议事会 687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688

第三项 京师地方自治章程 688

第四项 江苏暂行市乡制 689

第二节 广州市暂行条例 690

第一项 市之地位 690

第二项 市之组织 691

第一目 行政机关 691

第二目 立法机关 691

第三目 市审计处 693

第三节 各省宪中之市制 693

第四节 市自治制 69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694

第二项 市之组织 695

第一目 执行机关 695

第二目 立法机关 696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697

第三项 市自治制之实施 697

第五节 淞沪市自治制 698

第一项 市之地位 698

第二项 市之组织 699

第一目 执行机关 699

第二目 立法机关 700

第三目 两者之关系 700

第三章 国民政府成立后之市制 702

第一节 十七年与十九年市组织法 702

第一项 市之地位 703

第二项 市之组织 706

第一目 执行机关 706

第二目 立法机关 710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 717

第二节 市组织法之修订进行 721

第三节 三十二年市组织法 724

第一项 市之地位 725

第二项 市之组织 725

第一目 执行机关 725

第二目 立法机关 726

第三目 市之下级组织 726

第四节 市临时参议会 728

第四章 各市组织概略 732

第一节 直隶于行政院之市 733

第二节 隶属于省政府之市 745

第三节 筹备中之市 758

附录 已裁废之市 759

参考书目(一) 764

参考书目(二) 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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