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第一章 地产契据登记法律制度 26
第一节 土地登记的早期形态 26
第二节 米德尔塞克斯和约克登记处 31
一、《用益法》 31
二、《反欺诈法》 39
第三节 地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兴起 41
一、改革的先声 41
二、地产登记改革的现实需求 43
三、地产契据登记反对者的理由 47
第四节 法律修订协会 51
第五节 地产契据登记的短暂成功 67
一、不动产转让委员会的报告 67
二、地产契据登记失败的原因分析 71
第六节 本章结语 75
第二章 地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78
第一节 皇家委员会的地产权登记报告 79
一、皇家委员会所面临的问题 79
二、1857年皇家委员会报告的方案与内容 83
三、1857年皇家委员会报告的成果与缺憾 88
第二节 凯恩斯提案 90
第三节1862年《土地登记处法》 93
一、贝塞尔的方案 94
二、《土地登记处法》的颁布 97
三、《土地登记处法》的失败 98
第四节1868年皇家委员会 100
一、对《土地登记处法》的调查 100
二、皇家委员会的决定 103
第五节1875年《土地转让法》 106
一、1875年《土地转让法》的背景 106
二、1875年《土地转让法》的内容 107
三、1875年《土地转让法》的缺陷 109
第六节 地产权登记与地产契据登记的比较 113
一、通知原则 116
二、登记检索 117
三、登记费用 117
四、占有型地产权 118
五、地产权调查 119
第七节 托伦斯登记制度 119
一、澳大利亚的托伦斯制度 120
二、托伦斯制度在美国 124
第八节 本章结语 126
第三章 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 128
第一节 强制登记的初步讨论 129
第二节 强制登记在伦敦的试点 138
一、强制登记改革的背景 139
二、最初的强制登记提案 141
三、1895年特别委员会 144
四、1897年《土地转让法》 150
第三节 强制土地登记法律制度的扩展 156
一、1897年《土地转让法》皇家委员会 156
二、土地收购和评估委员会 161
三、1925年改革 164
四、强制登记制度的持续扩展 166
五、1997年《土地登记法》 171
第四节 本章结语 172
第四章1925年财产法改革 176
第一节 强制登记改革与财产法改革的诱因 176
一、保有情况复杂,登记成本过高 177
二、封建义务具有人身性,登记流转受到制约 182
三、定序授予限制流转,地产权登记效力受损 184
第二节1922年《财产法》 191
一、1922年《财产法》的形成 191
二、1923年的修缮 197
第三节1925年《财产法》 199
一、1925年《财产法》的结构 199
二、1925年立法的内容 201
第四节地产权强制登记与财产法理论变革 217
一、理论变革的原因与基本内容 217
二、越位制度的基本设计 220
三、地产权越位制度产生的制度背景 222
四、越位制度产生的过程 227
五、1925年立法中的越位机制 229
第五节 本章结语 234
第五章2002年土地登记法改革 235
第一节2002年土地登记法改革的内容 236
一、可登记地产权范围的修改 236
二、强制登记范围的修改 242
三、登记地产权的等级 246
四、独立登记与注意登记 249
第二节 财产法理论的再变革 251
一、“更高权益”的概念与基本理论 251
二、2002年《土地登记法》表三的规定 255
三、2002年《土地登记法》表一的规定 260
四、越位权与更高权益的辨析 263
五、总结 268
第三节2002年《土地登记法》与电子不动产交易 269
一、英国电子不动产交易改革进程与成就 270
二、英国电子不动产交易制度的运行及优势 277
三、中英电子不动产交易改革基础比较分析 281
四、我国改革的选择与进路 288
结论 292
一、英国财产权和市场效率的冲突 293
二、英国1840—2002年土地登记改革 297
三、英国土地登记法改革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304
参考文献 312
后记 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