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基础理论 1
序论 保险之历史演进 1
本论 17
第一章 保险法之概念 17
第一节 共同团体 18
第二节 危险 19
第三节 同一性 20
第四节 补偿之需要性 21
第五节 有偿性 24
第六节 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 25
第二章 保险契约之概念 29
第一节 债之关系 29
第二款 危险承担说 30
第一款 金钱给付说 30
第二节 双务契约 30
第三节 有偿契约 31
第四节 继续性契约 32
第五节 非要式契约 33
第六节 射幸契约 34
第七节 附合契约 36
第三章 保险利益 41
第一节 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41
第二节 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42
第三节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44
第一款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44
第一目 Benecke氏之学说 44
第二目 小结 44
第二款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之发展 45
第一目 Ehrenberg氏之学说 48
第二目 小结 48
第三款 至十九世纪末之发展 50
第四节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52
第一款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55
第二款 学说之争论 58
第三款 小结 61
第五节 保险利益概念之功能 61
第六节 保险利益概念适用之范围 62
第一款 人身保险 62
第二款 财产保险 65
第七节 保险契约之标的 66
第一节 财产及人身保险、损害及定额保险 71
第四章 保险契约种类之区别 71
第二节 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 75
第一款 积极保险 76
第一目 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保险 78
第二目 请求权保险利益保险 79
第三目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 80
第四目 信用保险利益保险 84
第五目 期待利益保险 85
第六目 增值保险利益保险 88
第一 增值之产生 89
第二 增值保险利益之本质 92
第二款 消极保险 97
第一目 法定责任保险 97
第二目 契约责任保险 98
第三目 必要性费用保险 99
第三款 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之并合 100
第四目 消极损失可能性保险 100
第三节 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 101
第四节 为自己利益保险,为他人利益保险,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102
第一款 为自己利益保险 102
第二款 为他人利益保险 103
第三款 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104
第五节 现在保险、追溯保险、未来保险 105
第五章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07
第一节 保险人 107
第一目 保险公司 108
第二目 保险合作社 108
第三目 其他公法人 109
第一款 要保人为契约之相对人 110
第二节 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人 110
第二款 损害保险之第三关系人 111
第一目 为他人利益保险之被保险人 111
第二目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之受让人及继承人 113
第三目 破产债权人 115
第四目 责任保险之第三受害人 116
第五目 抵押权人 118
第六章 受益人 120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125
第一款 代理人之代理权 127
第二款 代理人之表见代理 127
第三款 知悉事项之归属 128
第四款 代理人诈欺之意思表示撤销 129
第五款 代理人对于可归责要保人性之影响 130
第六款 代理人为履行辅助人 131
第七款 代理人为受雇人 133
第八款 代理人之信赖责任 134
第四节 保险经纪人 136
第六章 保险契约之成立 139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订立 139
第一款 一般性原则 139
第二款 特殊之契约形式 141
第一目 暂保承诺 141
第二目 总括保险 143
第三款 契约之变更 144
第一目 依法律规定 144
第一 保险利益之丧失 144
第二 主体之变更 147
第三 危险之变更 149
第四 超额保险及保费之变更 153
第五 复保险契约内容之变更 156
第二目 依契约之约定 157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单据化 158
第一款 保险单之概况 158
第二款 保险单之交付 159
第三款 保险单之法本质 160
第一目 保险单为证明文件 161
第二目 保险单为债权证书 161
第三目 保险单为不完全有价证券 162
第七章 要保人之法律上义务 167
第一节 保险费给付义务 167
第一目 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 169
第一款 保险费的种类 169
第二目 第一期及陆续到期 170
第二款 费率 173
第三款 债权人及债务人 173
第一目 债权人 173
第二目 债务人 176
第四款 保险费之到期 178
第五款 保险费交付之方式 180
第六款 保险费之交付地点 184
第七款 保险费未付之效果 185
第一目 财产保险 185
第二目 人寿保险 189
第二节 保险事故发生前之应尽义务 192
第一款 契约成立前之说明义务 192
(一)说明义务人 193
第一目 要件 193
(二)受领人 195
(三)义务之履行期 197
(四)履行之方式 198
(五)义务之内容 198
第二目 效果 200
(一)解除权 200
(二)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之竞合 202
第二款 危险增加时之通知义务 204
第一目 法之本质 204
第二目 要件 204
第一 危险增加之意义 204
1.重要性 204
3.不可预见性 208
2.持续性 208
第二 危险增加之种类 209
1.主观之危险增加 209
2.客观之危险增加 210
第三 通知方式 210
第四 通知之免除 213
第五 通知之时期 216
第六 违反之效果 219
第三款 复保险之通知 221
第四款 变更或恢复效力之通知 222
第三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之应尽义务 226
第一款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之义务 227
(一)通知义务人 227
(三)通知时期 229
(二)通知方法 229
(四)违反之效果 230
第二款 有关资料之提供及告知义务 232
第一目 法理依据 233
第二目 范围 234
第三目 效果之违反 235
第三款 防止及减少损害之义务 237
第一目 法理依据 238
第二目 费用偿还之范围 239
第三目 违反之效果 241
第八章 保险人应尽之义务 243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义务 243
第二节 危险范围之确定和损害之关系 244
第一目 包括之灾害 245
第一款 保险之灾害 245
第二目 不包括之灾害 252
第一 客观之不包括 252
第二 主观之不包括 255
第二款 保险利益 262
第一目 被保险之利益 262
第二目 不包括之保险利益 266
第三款 保险之损害 269
第三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270
第一款 保险金额 271
第二款 保险价值 275
第三款 定值保险 276
第四节 全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282
第一款 全额保险 283
第二款 不足额保险 285
第三款 超额保险 288
第五节 保险法上损害发生原因之问题 297
第一款 因果关系于民法上之意义 298
第一目 责任成立之因果关系 298
第二目 责任范围限制之因果关系 298
第二款 于保险法上之意义 300
第一目 条件说 301
第二目 适当条件说 302
第三目 最近因果关系说 303
第四目 保护目的说 306
第三款 损害发生原因之竞合 308
第四款 假设性因果关系 310
第五款 结论 311
第六节 保险人之通知义务 312
第一款 保险法上保险人通知或告知义务之意义 312
第二款 通知或告知之事项 314
第一目 人寿保险陆续到期保险费未缴之通知 314
第二目 财产保险陆续到期保险费未缴之通知 317
第三目 保险标的一部受损时终止契约之通知 319
第四目 因标的物查勘权之终止契约通知 322
第九章 危险事故发生后之危险承担 323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之具体化 323
第二节 金钱给付或恢复原状 323
第三节 保险赔偿之范围 326
第四节 给付之期限 328
第一款 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之期限 328
第一目 赔偿金额之确定 329
第二目 赔偿金额确定之督促 332
第三目 海上保险法之规定 335
第二款 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之期限 336
第一目 有约定期限者 337
第二目 未约定期限者 338
第五节 保险人之代位权 341
第一款 法之本质 341
第二款 适用范围 345
第三款 要件 346
第四款 赔偿请求权移转之效力 351
第一目 第三人清偿之效力 351
第二目 被保险人之抛弃或免除损失赔偿请求权 352
第十章 保险法上之消灭时效 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