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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论
保险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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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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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江朝国著
  • 出 版 社:瑞同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 出版年份:1990
  • ISBN:
  • 页数:358 页
图书介绍:
《保险法论》目录
标签:保险法 保险

保险法基础理论 1

序论 保险之历史演进 1

本论 17

第一章 保险法之概念 17

第一节 共同团体 18

第二节 危险 19

第三节 同一性 20

第四节 补偿之需要性 21

第五节 有偿性 24

第六节 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 25

第二章 保险契约之概念 29

第一节 债之关系 29

第二款 危险承担说 30

第一款 金钱给付说 30

第二节 双务契约 30

第三节 有偿契约 31

第四节 继续性契约 32

第五节 非要式契约 33

第六节 射幸契约 34

第七节 附合契约 36

第三章 保险利益 41

第一节 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41

第二节 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42

第三节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44

第一款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44

第一目 Benecke氏之学说 44

第二目 小结 44

第二款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之发展 45

第一目 Ehrenberg氏之学说 48

第二目 小结 48

第三款 至十九世纪末之发展 50

第四节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52

第一款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55

第二款 学说之争论 58

第三款 小结 61

第五节 保险利益概念之功能 61

第六节 保险利益概念适用之范围 62

第一款 人身保险 62

第二款 财产保险 65

第七节 保险契约之标的 66

第一节 财产及人身保险、损害及定额保险 71

第四章 保险契约种类之区别 71

第二节 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 75

第一款 积极保险 76

第一目 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保险 78

第二目 请求权保险利益保险 79

第三目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 80

第四目 信用保险利益保险 84

第五目 期待利益保险 85

第六目 增值保险利益保险 88

第一 增值之产生 89

第二 增值保险利益之本质 92

第二款 消极保险 97

第一目 法定责任保险 97

第二目 契约责任保险 98

第三目 必要性费用保险 99

第三款 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之并合 100

第四目 消极损失可能性保险 100

第三节 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 101

第四节 为自己利益保险,为他人利益保险,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102

第一款 为自己利益保险 102

第二款 为他人利益保险 103

第三款 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104

第五节 现在保险、追溯保险、未来保险 105

第五章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07

第一节 保险人 107

第一目 保险公司 108

第二目 保险合作社 108

第三目 其他公法人 109

第一款 要保人为契约之相对人 110

第二节 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人 110

第二款 损害保险之第三关系人 111

第一目 为他人利益保险之被保险人 111

第二目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之受让人及继承人 113

第三目 破产债权人 115

第四目 责任保险之第三受害人 116

第五目 抵押权人 118

第六章 受益人 120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125

第一款 代理人之代理权 127

第二款 代理人之表见代理 127

第三款 知悉事项之归属 128

第四款 代理人诈欺之意思表示撤销 129

第五款 代理人对于可归责要保人性之影响 130

第六款 代理人为履行辅助人 131

第七款 代理人为受雇人 133

第八款 代理人之信赖责任 134

第四节 保险经纪人 136

第六章 保险契约之成立 139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订立 139

第一款 一般性原则 139

第二款 特殊之契约形式 141

第一目 暂保承诺 141

第二目 总括保险 143

第三款 契约之变更 144

第一目 依法律规定 144

第一 保险利益之丧失 144

第二 主体之变更 147

第三 危险之变更 149

第四 超额保险及保费之变更 153

第五 复保险契约内容之变更 156

第二目 依契约之约定 157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单据化 158

第一款 保险单之概况 158

第二款 保险单之交付 159

第三款 保险单之法本质 160

第一目 保险单为证明文件 161

第二目 保险单为债权证书 161

第三目 保险单为不完全有价证券 162

第七章 要保人之法律上义务 167

第一节 保险费给付义务 167

第一目 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 169

第一款 保险费的种类 169

第二目 第一期及陆续到期 170

第二款 费率 173

第三款 债权人及债务人 173

第一目 债权人 173

第二目 债务人 176

第四款 保险费之到期 178

第五款 保险费交付之方式 180

第六款 保险费之交付地点 184

第七款 保险费未付之效果 185

第一目 财产保险 185

第二目 人寿保险 189

第二节 保险事故发生前之应尽义务 192

第一款 契约成立前之说明义务 192

(一)说明义务人 193

第一目 要件 193

(二)受领人 195

(三)义务之履行期 197

(四)履行之方式 198

(五)义务之内容 198

第二目 效果 200

(一)解除权 200

(二)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之竞合 202

第二款 危险增加时之通知义务 204

第一目 法之本质 204

第二目 要件 204

第一 危险增加之意义 204

1.重要性 204

3.不可预见性 208

2.持续性 208

第二 危险增加之种类 209

1.主观之危险增加 209

2.客观之危险增加 210

第三 通知方式 210

第四 通知之免除 213

第五 通知之时期 216

第六 违反之效果 219

第三款 复保险之通知 221

第四款 变更或恢复效力之通知 222

第三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之应尽义务 226

第一款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之义务 227

(一)通知义务人 227

(三)通知时期 229

(二)通知方法 229

(四)违反之效果 230

第二款 有关资料之提供及告知义务 232

第一目 法理依据 233

第二目 范围 234

第三目 效果之违反 235

第三款 防止及减少损害之义务 237

第一目 法理依据 238

第二目 费用偿还之范围 239

第三目 违反之效果 241

第八章 保险人应尽之义务 243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义务 243

第二节 危险范围之确定和损害之关系 244

第一目 包括之灾害 245

第一款 保险之灾害 245

第二目 不包括之灾害 252

第一 客观之不包括 252

第二 主观之不包括 255

第二款 保险利益 262

第一目 被保险之利益 262

第二目 不包括之保险利益 266

第三款 保险之损害 269

第三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270

第一款 保险金额 271

第二款 保险价值 275

第三款 定值保险 276

第四节 全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282

第一款 全额保险 283

第二款 不足额保险 285

第三款 超额保险 288

第五节 保险法上损害发生原因之问题 297

第一款 因果关系于民法上之意义 298

第一目 责任成立之因果关系 298

第二目 责任范围限制之因果关系 298

第二款 于保险法上之意义 300

第一目 条件说 301

第二目 适当条件说 302

第三目 最近因果关系说 303

第四目 保护目的说 306

第三款 损害发生原因之竞合 308

第四款 假设性因果关系 310

第五款 结论 311

第六节 保险人之通知义务 312

第一款 保险法上保险人通知或告知义务之意义 312

第二款 通知或告知之事项 314

第一目 人寿保险陆续到期保险费未缴之通知 314

第二目 财产保险陆续到期保险费未缴之通知 317

第三目 保险标的一部受损时终止契约之通知 319

第四目 因标的物查勘权之终止契约通知 322

第九章 危险事故发生后之危险承担 323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之具体化 323

第二节 金钱给付或恢复原状 323

第三节 保险赔偿之范围 326

第四节 给付之期限 328

第一款 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之期限 328

第一目 赔偿金额之确定 329

第二目 赔偿金额确定之督促 332

第三目 海上保险法之规定 335

第二款 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之期限 336

第一目 有约定期限者 337

第二目 未约定期限者 338

第五节 保险人之代位权 341

第一款 法之本质 341

第二款 适用范围 345

第三款 要件 346

第四款 赔偿请求权移转之效力 351

第一目 第三人清偿之效力 351

第二目 被保险人之抛弃或免除损失赔偿请求权 352

第十章 保险法上之消灭时效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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