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0.1 建国以来专利制度的沿革 1
0.1.1 建国初期的发明保护制度 1
0.1.2 专利法的制定 2
0.1.3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3
0.1.4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4
0.2 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性质 6
0.3 国际条约的适用 7
第一章 总则 10
引言 10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 11
1.1 引言 11
1.2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12
1.3 鼓励发明创造 13
1.4 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 15
1.5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16
第二条 专利的主题:发明创造 19
2.1 引言 19
2.2 发明 19
2.2.1 意义 19
2.2.2 技术构思 20
2.2.3 利用自然规律 22
2.2.4 发明分类 22
2.3 实用新型 23
2.3.1 引言 23
2.3.2 实用新型的定义 24
2.4 外观设计 25
2.4.1 外观设计的意义 25
2.4.2 外观设计的保护 27
第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 29
3.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29
3.2 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1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主题 33
4.1 专利公开原则的例外 33
4.2 适用的范围 34
4.3 国家安全的意义 35
4.4 涉及国家安全申请的处理 35
第五条 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 36
5.1 引言 36
5.2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37
3.0 引言 39
5.3 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39
6.0 引言 40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归属 40
5.4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40
第六条第一款 职务发明创造 42
6.1 职务发明创造 42
6.1.1 执行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43
6.1.2 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5
6.1.3 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46
第六条第二款 非职务发明创造 47
6.2.1 非职务发明创造 47
6.2.2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47
第六条第三款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8
6.3 引言 48
6.3.1 对利用单位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的权利 48
6.3.2 本款与第一款的关系 49
7.1 不得压制个人的专利申请 51
第七条 不得压制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51
第八条 合作或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53
8.1 引言 53
8.2 合作开发 53
8.3 委托开发 55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 56
9.1 引言 57
9.2 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57
9.3 决定申请先后的标准 59
9.4 同日申请的处理 60
9.5 同样发明创造的含义 60
9.5.1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判断 60
9.5.2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判断 61
9.6 先申请原则的适用 61
9.7 同一申请人先后提出两个同样申请的处理 62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64
10.1 引言 64
10.2 专利申请权的意义 64
10.3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65
10.3.1 依法律规定产生的转让 65
10.3.2 依法律行为产生的转让 65
10.4 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转让登记的效力 67
10.5 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 68
第十一条 专利授予的权利 69
11.0.1 引言 69
11.0.2 专利权的性质 69
(ī)排除人实施的权利 69
(īī)作为无形产权的特点 70
11.1.1 为生产经营目的 72
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权利 72
11.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权 72
11.1.2 实施产品专利的行为 73
(1)专利产品 74
(2)制造 74
(3)使用 75
(4)销售 76
(5)许诺销售 77
(6)进口 78
11.1.3 实施方法专利的行为 82
(1)使用专利方法 83
(2)延伸保护的必要性 83
(3)方法专利产品的保护 84
(4)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86
11.1.4 发明和实质新型专利权的例外 87
第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授予的权利 88
11.2 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权 88
11.2.1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89
11.2.2 需要得到许可的行为 89
11.2.3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例外 90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 91
12.1 引言 91
12.2 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 92
12.3 专利许可合同的类型 95
12.4 专利使用费 96
12.5 政府对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限制竞争条款的控制 97
12.6 被许可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98
第十三条 发明: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101
12.7 专利失败对专利许可合同的影响 101
13.2 临时保护的期间 102
13.1 引言 102
13.3 临时保护的内容 103
13.4 费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105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个人某些专利的推广应用 106
14.1 引言 106
14.2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重要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107
14.3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重要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 108
第十五条 专利标记 109
15.1 引言 109
15.2 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109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111
16.1 引言 111
15.3 不得标明虚假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111
16.2 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 112
16.3 对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报酬 113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114
17.1 引言 114
17.2 署名权的行使 114
17.3 署名权的争议 115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专利的外国人 116
18.1 本条几个用语的意义 116
18.2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 117
第十九条 由中国机构代理:专利代理机构 119
19.1 引言 119
19.2 专利代理的重要性 120
19.3 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120
19.5 中国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122
19.4 外国人申请专利应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122
19.6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 123
第二十条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 124
20.1 引言 124
20.2 中国申请人按照通常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 126
20.3 中国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 126
20.4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国际申请的法律依据 127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申请的要求:专利申请的保密 130
21.1 引言 130
21.2 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专利申请 130
21.3 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 131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33
引言 133
22.1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134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134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新颖性 135
22.2.1 新颖性的三种标准 136
22.2.2 一些用语的意义 137
(1)申请日 137
(2)出版物 138
(3)公众 139
(4)现有技术 142
22.2.3 新颖性的意义 142
22.2.3.1 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 143
22.2.3.2 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该日后公布的申请 146
22.2.4 新颖性的审查 148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创造性 150
22.3.1创造性的要求 150
22.3.2 创造性的意义 151
22.3.3 发明的创造性 152
22.3.4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153
22.3.5 创造性的审查 154
22.3.6 具有创造性的发明 155
第二十条二条第四款 实用性 157
22.4.1 实用性的意义 157
22.4.2 实用性的审查 159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160
23.1 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160
23.2 新颖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概念 161
23.2.1 现有外观设计 162
23.2.2 现有外观设计的时间界限 162
23.2.3 现在外观设计的地域界限 162
23.3 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该日后公布的申请内容 163
23.4 新颖性(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断 164
23.4.1 审查指南规定的基准 164
23.4.2 判断基准的讨论 165
23.4.3 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169
第二十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173
24.1 丧失新颖性原则的例外 173
24.2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174
24.2.1 引言 174
24.2.2 享受临时保护的条件 175
24.3 在学术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176
24.4 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 178
24.5 宽限期的效力 179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81
25.1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181
25.1.1 科学发现 182
25.1.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83
25.1.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186
25.1.4 饮食品、药品和化学物质 187
25.1.5 动物和植物品种 189
25.1.6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90
25.2 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 191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192
引言 192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94
26.1 申请发明或实用型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194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请求书的主要内容 196
26.2 请求书应当写明的事项 196
26.3.1 引言 198
第二十六章第三款 说明书应当写明的事项 198
26.3.2 对撰写说明书的要求 199
26.3.3 说明书应有的内容 200
26.3.4 涉及新生物材料的发明 203
26.3.5 摘要 203
第二十六章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204
26.4.1 引言 204
26.4.2 权利要求的类型 205
26.4.3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206
26.4.3.1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意义 206
26.4.3.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 207
26.4.4 权利要求提出的方式 207
26.4.5 权利要求的撰写 208
26.4.6 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要求 209
27.2 请求书 212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212
27.1 引言 212
27.3 图片或者照片 213
27.4 简要说明 214
27.5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 214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215
28.1 申请日的重要性 215
28.2 本国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的条件 216
28.3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217
28.4 对申请文件的检查和申请日的确定 218
28.5 申请日的改定 218
28.6 专利申请确定申请日后的效力 219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外国优先权 220
29.1.1 引言 220
29.1.2 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222
29.1.3 优先权的期间 227
29.1.4 优先权的效力 227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本国优先权 228
29.2.1 引言 228
29.2.2 本国优先权的用处 229
29.2.3 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30
29.2.4 本国优先权的期间 231
29.2.5 本国优先权的效力 231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要求 232
30.1 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手续 232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主题的单一性 233
31.1.1 引言 234
31.1.2 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234
31.1.3 分案申请 235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主题的单一性 236
31.1.4 单一性要求的性质 236
31.2.1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237
31.2.2 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237
第三十二条 申请的撤回 238
32.1 撤回专利申请 238
32.2 申请被视为撤回 239
32.3 撤回申请的效力 239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修改 240
33.1 引言 240
33.2 发明和实用型专利申请的修改 241
33.2.1 修改的内容 241
33.2.2 修改的时机 243
33.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 245
33.2.3 修改的方式 245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247
引言 247
第三十四条 发明:申请的公布 249
34.1 申请的早期分布 249
34.2 初步审查 250
34.2.1 保密审查 250
34.2.2 形式审查 251
34.2.3 合法性审查 252
34.2.4 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252
34.2.5 分案申请和涉及新生物材料申请的审查 253
34.3 初步审查的处理 253
34.4 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254
第三十五条 发明:实质审查的启动 254
35.1 根据请求启动审查 255
35.2 实质审查的内容 256
35.3 专利行政部门自动进行审查 257
第三十六条 发明: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用的资料 258
36.1 引言 258
36.2 提交与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259
36.3 提交外国检索、审查资料 259
第三十七条 发明:通知修改或陈述意见 260
37.1 引言 261
37.2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 261
37.3 申请人的答复 262
第三十八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驳回申请 263
38.1 驳回申请的法律依据 264
38.2 驳回申请的理由 264
39.2 授权的程序 266
第三十九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266
39.1 对发明专利申请决定授权 266
39.3 发明专利权生效日期 267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268
40.1 引言 268
40.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269
40.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270
40.4 初步审查发现缺陷的处理 271
40.5 授予专利权 271
40.6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272
第四十一条 复审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273
41.1 引言 273
41.2 复审程序 274
41.3 向人民法院起诉 276
引言 278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278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的期限 279
42.1 引言 279
42.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279
42.3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281
第四十三条 年费 282
43.1 年费 282
43.2 年费的缴纳 283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的终止 284
44.1 引言 284
44.2 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 285
44.3 专利权因声明放弃而终止 285
45.1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必要性 286
第四十五条 无效宣告的请求 286
45.2 无效宣告的请求人 287
45.3 无效宣告请求提出的时间 288
45.4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288
45.5 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90
第四十六条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291
46.1 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形式审查 292
46.2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 292
46.3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294
46.4 向人民法院起诉 295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无效宣告的效力 296
47.1 无效宣告的效力 297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对无效宣告追溯效力的限定 298
47.2 对侵权裁判或者侵权处理决定的影响 298
47.3 对专利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的影响 299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302
引言 302
第四十八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未能获得专利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304
48.1 引言 304
48.2 强制许可请求人的资格 305
48.3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条件 305
48.4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307
第四十九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307
49.1 引言 307
49.2 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308
第五十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从属关系专利的强制许可 309
50.1 引言 309
50.2 给予实施在先后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 310
50.3 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 311
第五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有应提交的证明 312
51.1 申请强制许可应提交的证明 313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登记、公告和终止 314
52.1 申请强制许可的程序 314
52.2 强制许可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315
第五十三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强制许可被许可人权利的限制 316
53.1 强制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 316
53.2 强制许可被许可人有享有分许可权 317
53.3 强制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317
第五十四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317
54.1 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318
54.2 使用费的确定 318
第五十五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于强制许可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319
55.1 引言 319
55.2 行政诉讼 320
55.3 行政复议 321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323
引言 323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确定 325
56.1.1 引言 325
56.1.2 不同的立法例 325
56.1.3 保护范围不能以说明书等的内容为准 327
56.1.4 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327
56.1.5 说明书和附图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328
56.1.6 等同原则 330
56.1.7 禁止反悔 332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332
56.2.2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333
56.2.1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意义 333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侵权的定义和救济方法 335
57.1.1 侵权的定义 335
57.1.1.1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及例外 335
57.1.1.2 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36
57.1.1.3 无过错责任原则 337
57.1.2 对侵权的救济 338
57.1.2.1 有权请求救济的人 338
57.1.2.2 有权处理侵权的机关 339
57.1.3 侵权的民事责任 343
(1)停止侵权行为 343
(2)赔偿损失 344
(3)消除影响 345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发明:方法专利的证明;实用新型;出具检索报告 345
57.2.1.2 相反证证明的提供 346
57.2.1 侵犯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 346
57.2.1.1 相反证明的必要性 346
57.2.2 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348
57.2.2.1 为什么要提交检索报告 348
57.2.2.2 检索报告的内容 348
57.2.2.3 检索报告的用处 349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救济方法和处罚 350
58.1 假冒他人专利的意义 351
58.2 假冒他人专利的法律责任 352
第五十九条 冒充专利的意义和处罚 354
59.1 冒充专利的意义和处罚 354
第六十条 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355
60.1 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原则 355
60.2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356
第六十一条 起诉前临时措施 360
61.1 引言 360
61.2 有权申请前临时措施的人 361
61.3 申请临时措施需要提供的证据和担保 362
61.4 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 363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364
62.1.1 引言 364
62.1.2 侵权诉讼时效 366
62.1.3 侵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366
第六十二条和第二款 发明: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368
62.2.1 引言 368
62.2.2 发明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369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369
63.1.2 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行为 370
63.1.1 对专利权的限制 370
63.1.3 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 372
63.1.4 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375
63.1.5 为科学研究目的的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376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赔偿责任的免除 377
63.2.1 引言 377
63.2.2 免除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378
63.2.3 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 379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 381
64.1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含义 381
64.2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 382
第六十五条 对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权益的制裁 383
65.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益 383
65.2 对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权益的制裁 384
66.1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经营活动的责任 385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85
第六十七条 对渎职人员的制裁 386
67.1 本条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87
67.2 渎职行为和法律工作 387
第八章 附则 389
第六十八条 费用 389
68.1 缴纳费用的理由 389
68.2 缴纳专利费用 389
68.3 专利费用的减缓缴纳 391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施行日 391
69.1 本法的施行日 391
69.2 1992.12.31以前提交的专利申请 392
69.3 1993.1.1至2001.6.30期间提交的专利申请 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与第二次修改条文对照) 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