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律 3
第一卷 总则 3
第一编 刑法 3
第一章 一般原则 3
第二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4
第三章 刑法的空间效力 5
第一节 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或视为在共和国领域内实行的犯罪 5
第二节 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 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8
第二编 刑事责任 8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之原因 9
第三编 刑罚 11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11
第一节 适用自然人之刑罚 11
第一目 重罪之刑罚 11
第二目 轻罪之刑罚 12
第三目 某些重罪与轻罪之附加刑 15
第四目 违警罪之刑罚 15
第五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 17
第六目 社会——司法跟踪监督 22
第一目 重罪及轻罪之刑罚 24
第二节 法人适用之刑罚 24
第二目 违警罪之刑罚 25
第三目 某些刑罚之内容及适用方式 26
第二章 刑罚制度 2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
第一目 数罪适用之刑罚 27
第二目 累犯适用之刑罚 28
§1 自然人 28
§2 法人 29
§3 一般规定 30
第三目 刑罚之宣告 30
第四目 关押期 31
第二节 刑罚个人化方式 32
第一目 半释放 32
第二目 刑罚的分期执行 32
第三目 普通缓刑 33
§1 给予普通缓刑的条件 33
§2 普通缓刑的效力 34
第四目 附考验期之缓刑 35
§1 给予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条件 35
§2 考验制度 36
§3 在犯新罪之场合撤销附考验期之缓刑 37
§4 附考验期之缓刑的效力 38
第五目 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 39
第六目 刑罚的免除与推迟宣告 40
§1 刑罚的免除 40
§2 普通推迟刑罚宣告 40
§3 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 41
§4 附命令的推迟刑罚宣告 41
§5 司法扣留并推迟刑罚宣告 42
第三节 若干引起刑罚加重之情节的定义 45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失 46
第一节 时效 46
第四节 复权 47
第三节 大赦 47
第二节 特赦 47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 49
第一编 反人类罪 49
第一章 种族灭绝罪 49
第二章 其他反人类罪 50
第三章 共同规定 50
第二编 侵犯人身罪 51
第一章 伤害人之生命罪 51
第一节 故意伤害生命罪 51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生命罪 53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54
第二章 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 55
第一节 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55
第一目 酷刑及野蛮暴行罪 55
第二目 暴力罪 57
第三目 威胁罪 63
第二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 64
第三节 性侵犯罪 65
第一目 强奸罪 65
第二目 其他性侵犯罪 66
第三节 (B)精神骚扰罪 67
第三目 性骚扰罪 67
第四节 毒品走私罪 68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0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 71
第三章 置人于危险罪 72
第一节 对他人造成危险罪 72
第二节 抛弃不能自我保护的人 73
第三节 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 73
第四节 用人身进行试验罪 74
第五节 非法中断妊娠罪 74
第六节 挑动自杀罪 75
第六节(B)欺诈滥用他人无知或弱势地位罪 76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77
第四章 侵犯人身自由罪 78
第一节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78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船只或其他任何交通工具罪 80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80
第五章 侵犯人之尊严罪 81
第一节 歧视罪 81
第二节 淫媒牟利罪及类似犯罪 82
第二节(B)利用未成年人卖淫罪 85
第三节 违反人之尊严的劳动与住宿条件罪 86
第四节 侵害对死者应有之尊敬罪 87
第三节(B)戏弄刚入学的新生罪 87
第五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88
第六节 对自然人及法人的共同规定 89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90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 90
第二节 侵害人之对外形象罪 91
第三节 诬告罪 91
第四节 侵犯秘密罪 92
第一目 侵犯职业秘密罪 92
第二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 93
第五节 侵害信息处理或信息缩片产生的人之权利罪 93
第六节 采用遗传基因进行人之特征或鉴别研究产生的人身侵害 95
第七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96
第一节 遗弃未成年人罪 97
第二节 遗弃家庭罪 97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罪与危害家庭罪 97
第三节 妨害行使亲权罪 98
第四节 妨害亲子关系罪 99
第五节 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 100
第六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 104
第一章 盗窃罪 106
第一节一般盗窃罪及情节加重之盗窃罪 106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 106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106
第二节 一般规定 108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09
第二章 敲诈勒索罪 110
第一节 勒索罪 110
第二节 敲诈罪 111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2
第三章 诈骗罪及相近似的犯罪 113
第一节 诈骗罪 113
第二节 与诈骗罪相近似的犯罪 114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5
第二节 隐匿出质物或扣押物罪 116
第四章 侵吞财产罪 116
第一节 滥用他人信任罪 116
第三节 弄虚作假安排无支付能力罪 117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18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119
第一章 窝藏赃物及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 119
第一节 窝藏赃物罪 119
第二节 与窝藏赃物罪相近或类似的犯罪 120
第三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21
第二章 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22
第一节 对人不造成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22
第二节 对人具有危险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 124
第三节 以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相威胁以及报假警罪 125
第四节 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25
第三章 侵犯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 126
第四章 洗钱罪 128
第一节 普通洗钱罪与有加重情节的洗钱罪 128
第二节 自然人适用之附加刑与法人的刑事责任 129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 131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 131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 131
第三节 向外国提供情报罪 132
第二节 通谋外国罪 132
第一节 向外国交付国家领土、武装力量之全部或一部或者交付物资罪 132
第四节 破坏罪 133
第五节 提供假情报罪 133
第六节 挑唆实行本章所指重罪之犯罪 134
第二章 其他危害共和国之各种制度或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罪 134
第一节 谋反罪与策划谋反罪 134
第二节暴动罪 135
第三节 篡夺指挥权、征招武装力量以及煽动非法武装罪 136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 136
第一节危害军事力量安全罪以及危害与国防有关之保护区域罪 136
第二节 危害国防机密罪 137
第四章 特别规定 139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 140
第一章 恐怖活动罪 140
第二章 特别规定 143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145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145
第一节 妨碍行使言论、劳动、结社、集会或游行示威自由罪 145
第二节 违法参加聚众滋事罪 145
第三节 非法游行示威、违法参加游行示威或公众集会罪 147
第四节 组织、参加或者重建武装小集团罪 147
第一目 妨害个人自由罪 149
第二节 针对个人滥用权势罪 149
第二章 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149
第一节 针对行政部门滥用权势罪 149
第二目 歧视罪 150
第三目 妨害住所不得侵犯罪 150
第四目 侵犯通信秘密罪 151
第三节 违反廉洁义务罪 151
第一目 违法加收或减免税款罪 151
第二目 履行公职之人员收贿受贿罪 151
第三目 非法牟取利益罪 152
第四目 妨害参与公共工程之自由及投标人之平等罪 153
第四节 附加刑 154
第五目 窃取或隐匿财产罪 154
第三章 个人妨害公共行政管理罪 155
第一节 由个人实行的行贿、受贿罪 155
第二节 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 156
第三节 窃取或隐匿存放于公共保管处之财物罪 156
第四节 侮辱罪 157
第五节 暴力抗拒执法罪 157
第六节 反对实施公共工程罪 158
第七节 盗用职权罪 158
第八节 盗用公共权力部门专用标记罪 158
第十节 违反规定使用身份罪 159
第九节 盗用职街罪 159
第十一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罪 160
第十二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60
第四章 妨害司法罪 161
第一节 阻挠法院受案罪 161
第二节 妨碍司法活动罪 163
第三节 危害司法权威罪 167
第一目 侵犯对司法应有之尊重罪 167
第二目 越狱、逃跑罪 168
第三目 其他妨害刑事司法权威罪 170
第四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71
第五章 危害欧洲共同体、欧盟成员国,其他外国与公共国际组织之公共管理罪 172
第一节 受贿罪 172
第二节 行贿罪 173
第一目 向欧洲共同体公务员、欧盟成员国公务员、欧洲共同体机构的公务员行贿罪 173
第二目 欧盟成员国之外的其他外国人员或欧洲共同体机构之外的国际公共组织的人员行贿罪 173
第三节 附加刑及法人之责任 174
第四编 妨害公众信任罪 176
第一章 伪造文书罪 176
第二章 伪造货币罪 179
第三章 伪造公共机关发行的证券或其他有价信用证券罪 181
第四章 伪造权力机关之标志罪 183
第五编 参加坏人结社罪 184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186
第一编 在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 186
第一章 在生物医学伦理方面的犯罪 186
第一节 保护人之种类 186
第二节 保护人体 186
第三节 保护人之胚胎 189
第四节 其他规定及适用自然人之附加刑与法人之责任 190
第二编 其他规定 190
全一章 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 190
第六卷 违警罪 192
第七卷 适用于海外领土与马约特领地的规定 193
第二部分 条例 197
第一卷 总则 197
第一编 刑法(空缺) 197
第二编 刑事责任(空缺) 197
第三编 刑罚 197
第一章 刑罚之性质 197
第一节 自然人适用之刑罚 197
第一目 吊销驾驶执照,禁止驾驶特定车辆以及封存车辆 197
§1 吊销驾驶执照 197
§2 禁止驾驶特定车辆 198
§3 封存车辆 199
§1 认可协会资格以及制订公共利益劳动一览表的方式 200
第二目 公共利益劳动 200
§2 具有公共利益性质之工程的实施 202
第二节 法人适用之刑罚 204
第二章 刑罚制度(空缺) 205
第三章 刑罚之消灭、判刑之消灭 205
第二节 特赦 205
第六章 侵犯人格罪 206
第一节 侵犯私生活罪 206
第一编至第二编第五章(空缺) 206
第二卷 侵犯人身之重罪与轻罪 206
第二节至第六节(空缺) 209
第七章 伤害未成年人及家庭罪(空缺) 209
第三卷 侵犯财产之重罪与轻罪 210
第一编 欺诈据有财产罪(空缺) 210
第二编 其他侵犯财产罪 210
第一章 窝藏赃物罪及类似或相近似之犯罪 210
第一节(空缺) 210
第二节 与窝藏赃物罪相类似或相近似的犯罪 210
第一目 对从事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之职业活动的人的规定 210
第三节(空缺) 213
第二章、第三章(空缺) 213
第二目 有关某些动产物品出售或交换之集市的规定 213
第四卷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重罪与轻罪 214
第一编 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空缺) 214
第一章 叛国罪与间谍罪(空缺) 214
第二章 危害共和国之制度或国家领土完整罪(空缺) 214
第三章 其他危害国家防务罪 214
第一节 危害军事力量之安全以及危害与国家防务有关之保护区域罪 214
第二节 妨害国防机密罪 215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宁罪 216
第二节 违法参加聚众滋事罪 216
第二节 (空缺) 216
第三编 危害国家权威罪 216
第二编 恐怖活动罪(空缺) 216
第四章 (空缺) 216
第二章至第五编(空缺) 217
第五卷 其他重罪与轻罪 218
第六卷 违警罪 219
第一编 一般规定 219
第二编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 219
第一章 侵犯人身之第一级违警罪 219
全一节 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 219
第二节 放任危险动物乱跑乱闯罪 220
第二章 侵犯人身之第二级违警罪 220
第一节 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但未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20
第三章 侵犯人身之第三级违警罪 221
第一节 以暴力相威胁 221
第二节 侮辱性噪声、喧闹或深夜喧闹叫嚷 221
第三节 刺激有危险的动物 221
第四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 221
第四章 侵犯人身之第四级违警罪 222
第一节 轻微的暴力行为罪 222
第二节 散布有损他人体面的消息罪 222
第三节 具有种族性质或歧视性质的非公开诽谤与辱骂罪 223
第五章 侵犯人身之第五级违警罪 224
第一节 暴力行为罪 224
第二节 非故意侵害人之身体罪 224
第三节 非公开煽动种族歧视、仇恨或暴力罪 225
第四节 拉客卖淫罪 226
第五节 违反有关销售某些可能被用于侵犯人之私生活的物质、材料之规定 226
第三编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 227
第一章 侵犯财产之第一级违警罪 227
全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威胁进行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之行为 227
第一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 228
第三章 侵犯财产之第三级违警罪 228
全一节 抛弃垃圾、废料及废弃物或其他物品 228
第二章 侵犯财产之第二级违警罪 228
第二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公众集市规定 229
第四章 侵犯财产之第四级违警罪 229
全一节 威胁要进行对人不具危险的破坏、毁坏、损坏财产的行为 229
第五章 侵犯财产之第五级违警罪 230
第一节 仅造成轻微损害的破坏、毁坏或损坏财产的行为 230
第二节 以邮寄方式强制销售 230
第三节 违反有关销售或交换某些动产物品的规定 231
第四节 抛弃车辆残体、乱倒车辆运输的垃圾、废弃物、材料或其他任何物品 232
第四编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违警罪 233
第一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一级违警罪 233
全一节 抛弃武器或有害物品 233
第二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二级违警罪 233
第一节 对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要求不予答复 233
第二节 危害货币 233
第三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三级违警罪 235
第一节 盗用公共权力机关专用标志 235
第二节 使用与现行法规规定的度量衡不同的度量衡器具 235
第二节 妨碍公共道路自由通行 236
第三节 违反有关在公共道路上从事职业活动的规定 236
第四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四级违警罪 236
第一节 未经允许进入军事地段、建筑、机械或设施 236
第五章 危害民族、国家或公共安宁之第五级违警罪 237
第一节 穿戴或展示能够提示犯有反人类之重罪的组织和人物的服装、徽记和徽标 237
第二节 未经允许在军事机关划定的禁区内进行绘图、测量或录制活动 238
第三节 侵犯人之户籍身份 238
第四节 窃取提交给法院的材料 239
第五节 使用行政机关签发的但其所载内容不完全或不准确的文件 239
第六节 拒绝交出伪造或篡改的货币符号 240
第七节 伪造或篡改邮票及金融管理部门发行的印花税票 241
第二章 第二级违警罪(空缺) 242
全一节 非故意伤害动物之生命或身体 242
第三章 第三级违警罪 242
第一章 第一级违警罪(空缺) 242
第五编 其他违警罪 242
第八节 擅入学校机构罪 242
第四章 第四级违警罪 243
全一节 虐待动物 243
第五章 第五级违警罪 243
全一节 故意伤害动物生命 243
《新刑法典》总则条文释义 247
第一编 概述 247
第二编 刑法 260
第三编 刑事责任 283
第四编 刑罚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