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法之概念 19
第一节 共同团体 20
第二节 危险 20
第三节 同一性 22
第四节 补偿之需要性 23
第五节 有偿性 25
第六节 独立之法律上请求权 26
第二章 保险契约之概念 31
第一节 债之关系 31
第二节 双务契约 32
第一款 金钱给付说 32
第二款 危险承担说 32
第三节 有偿契约 33
第四节 继续性契约 34
第五节 非要式契约 35
第六节 射幸契约 36
第七节 附合契约 38
第三章 保险利益 47
第一节 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47
第二节 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48
第三节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50
第一款 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50
第一目 Benecke氏之学说 51
第二目 小结 52
第二款 技术生保险利益学说之发展 54
第一目 Ehrenberg氏之学说 54
第二目 小结 56
第三款 至19世纪未之发展 59
第四节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60
第一款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之产生 61
第二款 学说之争论 65
第三款 小结 67
第五节 保险利益概念之功能 68
第六节 保险利益概念适用之范围 69
第一款 人身保险 69
第二款 财产保险 73
第七节 保险契约之标的 74
第四章 保险契约种类之区别 81
第一节 财产及人身保险、损害及定额保险 81
第二节 积极保险和消极保险 86
第一款 积极保险 86
第一目 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保险 87
第二目 请求权保险利益保险 89
第三目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 90
第四目 信用保险利益保险 94
第五目 期待利益保险 95
第六目 增值保险利益保险 99
第一增 值之产生 100
第二增 值保险利益之本质 103
第二款 消极保险 107
第一目 法定责任保险 108
第二目 契约责任保险 109
第三目 必要性费用保险 110
第四目 消极损失可能性保险 110
第三款 积极保险与消极保险之并合 111
第三节 海上保险和陆上保险 112
第四节 为自己利益保险,为他人利益保险,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113
第一款 为自己利益保险 113
第二款 为他人利益保险 114
第三款 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 115
第五节 现在保险、追溯保险、未来保险 116
第五章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21
第一节 保险人 121
第一目 保险公司 122
第二目 保险合作社 122
第三目 其他公法人 123
第二节 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人 124
第一款 要保人为契约之相对人 125
第二款 损害保险之第三关系人 126
第一目 为他人利益保险之被保险人 126
第二目 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之受让人及 128
继承人 128
第三目 破产债权人 130
第四目 责任保险之第三受害人 131
第五目 抵押权人 132
第六目 受益人 135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 140
第一款 代理人之代理权 141
第二款 代理人之表见代理 142
第三款 知悉事项之归属 143
第四款 代理人诈欺之意思表示撤销 144
第五款 代理人对于可归责要保人性之影响 145
第六款 代理人为履行辅助人 146
第七款 代理人为受雇人 148
第八款 代理人之信赖责任 149
第四节 保险经纪人 151
第五节 保险业务员 152
第一款 保险业务员与所属公司间之法律关系 153
第一目 与保险公司间之法律关系 153
第二目 与保险代理人公司间之法律关系 154
第三目 与保险经纪人公司间之法律关系 155
第二款 保险业务员对外之代理权 156
第一目 保险契约之缔结权 156
第一保 险公司业务员 156
第二保 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 157
第三保 险经纪人公司业务员 157
第二目 告知义务受领权 157
第一保 险公司业务员 158
第二保 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 158
第三保 险经纪人公司业务员 159
第三目 保险费之收受权 159
第一保 险公司业务员 159
第二保 险代理人公司业务员 160
第三保 险经纪人公司业务员 161
第六章 保险契约之成立 165
第一节 保险契约之成立 165
第一款 一般性原则 165
第二款 特殊之契约形式 167
第一目 暂保承诺 168
第二目 总括保险 169
第三款 契约之变更 170
第一目 依法律规定 170
第一 保险利益之丧失 171
第二 主体之变更 174
第三 危险之变更 175
第四 超额保险及保费之变更 179
第五 复保险契约内容之变更 182
第二目 依契约之约定 185
第二节 保险契约之单据化 186
第一款 保险单之概况 186
第二款 保险单之交付 187
第三款 保险单之法本质 188
第一目 保险单为证明文件 189
第二目 保险单为债权证书 189
第三目 保险单为不完全有价证券 190
第七章 要保人之法律上义务 197
第一节 保险费给付义务 197
第一款 保险费的种类 199
第一目 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 199
第二目 第一期及陆续到期 200
第二款 费率 203
第三款 债权人及债务人 204
第一目 债权人 204
第二目 债务人 206
第四款 保险费之到期 208
第五款 保险费交付之方式 210
第六款 保险费之交付地点 215
第七款 保险费未付之效果 216
第一目 财产保险 216
第二目 人寿保险 220
第二节 保险事故发生前之应尽义务 223
第一款 契约成立前之说明义务 224
第一目 要件 224
(一)说明义务人 224
(二)受领人 227
(三)义务之履行期 228
(四)履行之方式 229
(五)义务之内容 229
第二目 效果 232
(一)解除权 232
(二)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之竞合 235
第二款 危险增加时之通知义务 239
第一目 法之本质 239
第二目 要件 240
第一 危险增加之意义 240
(一)重要性 240
(二)持续性 240
(三)不可预见性 243
第二 危险增加之种类 244
(一)主观之危险增加 245
(二)客观之危险增加 245
第三 通知之方式 246
第四 通知之免除 248
(一)损害之发生不影响保险人之负担者 249
(二)为防护保险人之利益者 249
(三)为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251
第五 通知之时期 252
第六 违反之效果 255
第三款 复保险之通知 257
第四款 变更或恢复效力之通知 258
(一)保险契约变更之通知 259
(二)恢复停止效力之保险契约之通知 260
(三)通知之方式 261
第三节 保险事故发生后之应尽义务 262
第一款 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之义务 262
(一)通知义务人 263
(二)通知方法 265
(三)通知时期 265
(四)违反之效果 266
第二款 有关资料之提供及告知义务 268
第一目 法理依据 268
第二目 范围 269
第三目 效果之违反 270
第三款 防止及减少损害之义务 273
第一目 法理依据 274
第二目 费用偿还之范围 275
第三目 违反之效果 276
第八章 保险人应尽之义务 281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义务 281
第二节 危险范围之确定和损害之关系 283
第一款 保险之灾害 284
第一目 包括之灾害 284
第二目 不包括之灾害 290
第一 客观之不包括 290
第二 主观之不包括 294
第二款 保险利益 301
第一目 被保险之利益 301
第二目 不包括之保险利益 306
第三款 保险之损害 309
第三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311
第一款 保险金额 312
(一)单一保险金额,复数保险金额 313
(二)一致性保险金额,差别性保险金额 314
(三)最低保险金额、最高保险金额 315
第二款 保险价值 316
第三款 定值保险 317
第四节 全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323
第一款 全额保险 324
第二款 不足额保险 325
第三款 超额保险 328
第五节 保险法上损害发生原因之问题 337
第一款 因果关系于民法上之意义 338
第一目 责任成立之因果关系 338
第二目 责任范围限制之因果关系 339
第二款 于保险法上之意义 340
第一目 条件说 341
第二目 适当条件说 342
第三目 最近因果关系说 344
第四目 保护目的说 347
第三款 损害发生原因之竞合 348
第四款 假设性因果关系 351
第五款 结论 352
第六节 保险人之通知义务 353
第一款 保险法上保险人通知或告知义务之意义 353
第二款 通知或告知之事项 355
第一目 人寿保险陆续到期保险费未缴之通知 355
第二目 财产保险陆续到期保险费未缴之通知 358
第三目 保险标的一部受损时终止契约之通知 361
第四目 因标的物查勘权之终止契约通知 363
第九章 危险事故发生后之危险承担 367
第一节 危险承担之具体化 367
第二节 金钱给付或恢复原状 368
第三节 保险赔偿之范围 371
第四节 给付之期限 373
第一款 保险赔偿金额确定之期限 373
第一目 赔偿金额之确定 374
(一)损失清单交付于保险人之时 375
(二)以保险人承认理算之损失金额为准 375
第二目 赔偿金额确定之督促 377
第三目 海商法之规定 380
第二款 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给付之期限 381
第一目 有约定期限者 382
第二目 未约定期限者 383
第三款 新修正通过条文有关给付期限之规定 386
第一目 新修正条文之释义 386
第二目 新修正条文之缺失 386
第五节 保险人之代位权 387
第一款 法之本质 388
第二款 适用范围 392
第三款 要件 393
第一被 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393
(一)损失赔偿请求权 393
(二)第三人 394
第二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赔偿金 395
第三 代位权之范围不超过保险赔偿范围 395
第四 损害赔偿之标的须一致 396
第四款 赔偿请求权移转之效力 398
第一目 第三人清偿之效力 398
第二目 被保险人之抛弃或免除损失赔偿请求权 399
第一代位权行使通知后 399
第二代位权通知前 400
第五款 代位权时效之起算 401
第六款 公法人可否成为代位权行使之对象 402
第一否定说 403
第二肯定说 404
第三小结 405
第十章 保险法上之消灭时效 409
第一节 各种时效之起算 410
第二节 时效可否以特约更改 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