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上 篇 1
第一章工商 1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3
三、应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企业 3
四、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 4
五、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 5
六、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 5
七、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6
八、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7
九、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8
十、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8
十一、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 9
登记管理 9
十二、企业法人登记监督管理 10
十三、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11
十四、汽车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定 18
十五、加强食盐市场管理的规定 19
十六、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规定 21
十七、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 23
十八、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 26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27
二十、对仲裁机关的要求 27
二十一、经济合同仲裁的管辖 28
二十二、经济合同仲裁的组织 29
二十三、经济合同仲裁的程序 30
二十四、经济合同鉴证 34
二十五、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 36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0
二十七、商标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40
二十八、商标注册的申请 41
二十九、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42
三十、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43
三十一、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3
三十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44
三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45
三十四、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46
三十五、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规定 48
三十六、广告管理 50
三十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处理投机倒把违法违 53
章案件程序的规定》(试行) 53
三十八、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管辖和立案 54
三十九、对投机倒把案件的检查和调查 55
四十、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审批和定案 57
四十一、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复议 59
四十二、对投机倒把案件处理的执行 59
四十三、投机倒把案件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 61
四十四、《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63
发布前查获案件的处理 63
四十五、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办案 63
第二章审计 6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64
二、审计机关 65
三、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 66
四、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 67
五、审计工作的程序 69
六、内部审计 70
七、社会审计 71
八、违反审计条例的法律责任 72
九、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职权及工作程序 73
十、审计署对地方审计机构的领导制度 75
十一、审计署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 76
中央企事业单位的规定 76
十二、开办审计事务所的规定 78
十三、执行缴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审 80
计处理的规定 80
第三章税收 81
一、税收 81
二、税法 81
三、税收法律关系 82
四、税收管理内容 82
五、纳税人 83
六、税率 83
七、减税和免税 84
八、违章处理 8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85
十、税务登记 86
十一、纳税鉴定 87
十二、纳税申报 88
十三、税款征收 89
十四、帐务票证管理 90
十五、税收检查 91
十六、违章处理 91
十七、加强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规定 93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 94
十九、产品税的纳税范围 95
二十、产品税的征收方法 95
二十一、产品税的减税和免税 96
二十二、纳税人交纳产品税的要求 97
二十三、对违反产品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97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98
二十五、增值税的征收方法 99
二十六、增值税的减税和免税 100
二十七、纳税人交纳增值税的要求 101
二十八、对违反增值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01
三十、盐税纳税范围 102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102
三十二、盐税的减税和免税 103
三十一、盐税的征收方法 103
三十三、纳税人交纳盐税的要求 104
三十四、对违反盐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04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 105
三十六、营业税纳税范围 106
三十七、营业税的征收方法 106
三十八、营业税的减税和免税 107
三十九、纳税人交纳营业税的要求 108
四十、对违反营业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08
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 109
四十二、资源税纳税范围 109
四十三、资源税的征收方法 110
四十五、纳税人交纳资源税的要求 111
四十六、对违反资源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11
四十四、资源税的减税和免税 111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112
四十八、国营企业所得税的交纳范围 113
四十九、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113
五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和免税 115
五十一、对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 115
五十二、对违反国营企业所得税行为的处理 116
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 117
五十四、集体企业所得税的交纳范围 118
五十五、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118
五十六、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和免税 119
五十七、对集体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要求 120
五十八、对违反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行为的处理 121
五十九、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122
六十、国营企业调节税 129
六十一、国营企业奖金税 132
六十二、集体企业奖金税 135
六十三、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规定 138
六十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39
六十五、个人所得税 142
六十六、个人收入调节税 146
六十七、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 149
六十八、经济特区减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 150
商统一税的规定 150
六十九、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减免征 152
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52
七十、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老市区和汕头、珠海、厦门市区 153
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153
七十一、建筑税 155
七十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58
七十三、房产税 159
七十四、车船使用税 161
七十五、印花税 163
七十六、筵席税 167
第四章物价 170
一、国家物价局 170
二、物价检查所 17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73
四、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174
五、价格管理职责 175
六、企业的价格权利 177
七、企业的价格义务 178
八、价格监督检查 178
九、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 179
十、价格违法行为 180
十一、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 181
十二、对拒缴非法所得或罚款的处理 181
十四、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具体规定 182
十三、不服物价部门处罚的申请复议 182
十五、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 186
十六、《物价违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89
十七、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指导原则 189
十八、审理物价违纪案件的基本要求 190
十九、物价违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90
二十、处理违反物价纪律的审批权限 191
二十一、物价违纪案件审理程序 191
二十二、案件审理文书档案制度 192
二十三、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193
二十四、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的规定 198
二十五、计划外普通铝锭最高出厂限价 200
二十六、开展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检查 200
二十七、对农用化肥、柴油和农膜价格的政策界限 202
二十八、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204
二十九、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 207
三十、中央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的规定 210
第五章财政 212
一、财政法 212
二、财政管理机构 212
三、财政部 213
四、国内联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213
五、《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217
六、国营企业成本开支的范围 218
七、国营企业的成本核算 221
八、违反《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处罚 222
九、《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224
十、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224
十一、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225
十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使用范围 226
十三、违反《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227
十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228
十五、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固定资金管理 228
十六、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 232
十七、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专用基金管理 234
十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 237
十九、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销售和利润管理 239
二十、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 242
务管理 242
二十一、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财 244
务管理 244
二十二、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财务规定 247
二十三、《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 249
人租赁经营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249
二十四、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 249
经营的财产转让办法 249
二十五、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 251
经营后的资产处理办法 251
二十六、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财务处理办法 252
二十七、国营企业技术引进费用财务处理办法 253
二十八、有偿转让技术的财务处理规定 254
二十九、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定 255
三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256
三十一、发票的内容和使用规定 257
三十二、印制和销售发票的规定 259
三十三、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 260
三十四、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 261
三十五、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纳办法 262
三十六、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的法律规定 263
三十七、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罚 264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66
三十九、会计核算的管理规定 267
四十、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 268
四十一、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269
四十二、国营企业总会计师制度 270
四十三、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271
四十四、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 272
四十五、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免规定 273
四十六、会计档案 275
四十七、会计档案的管理和销毁办法 275
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 277
四十九、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277
五十、注册会计师工作规则及违反工作规则的处分规定 278
五十一、会计师事务所 279
五十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书的有关法律规定 281
五十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282
五十四、财政法规包括的范围 282
五十五、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283
五十六、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税金、利润和其他国家 284
财政收入的处罚规定 284
五十七、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处罚 285
规定 285
罚规定 286
五十八、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处 286
五十九、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处罚 287
六十、违反规定转让全民所有制财产或划拨预算内资金 288
的处罚 288
六十一、违反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处罚 289
六十二、擅自提高工资和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的处罚 290
六十三、利用职务非法占有公物的处罚 290
六十四、违反财政法规行为从重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291
六十五、《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291
六十六、《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292
六十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处理办法 293
六十八、罚款收入和赃物变价款上缴国库的办法 294
第六章金融 29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296
二、中国人民银行 297
三、专业银行 298
四、其他金融机构 301
五、货币发行管理 302
六、信贷资金管理 303
七、利率管理 304
八、银行存款、贷款和结算管理 305
九、违反银行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305
十、银行帐户的设置 306
十一、银行帐户的申请、变更、合并、迁移与撤销程序 309
十二、银行帐户的使用管理 310
十三、《借款合同条例》 312
十四、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12
十五、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14
十六、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法处理 315
十七、《银行结算办法》 316
十八、银行结算 316
十九、银行结算业务费用 318
二十、银行汇票及管理 319
二十一、商业汇票及管理 322
二十二、银行本票及管理 324
二十三、支票及管理 326
二十四、汇兑及管理 328
二十五、委托收款及管理 330
二十六、结算纪律和责任 332
二十七、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职 334
责 334
二十八、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 334
二十九、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 335
三十、国营工商企业国拨流动资金的管理 337
三十一、国营工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补充 337
三十二、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损失的处理 339
三十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340
三十四、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检查和考核 341
三十六、现金管理和监督 342
三十五、《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42
三十七、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345
三十八、《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347
三十九、企业债券 347
四十、企业债券的管理 348
四十一、违反企业债券管理的法律责任 350
四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350
四十三、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规定 351
四十四、对个人的外汇管理规定 352
四十五、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 354
其人员的外汇管理规定 354
四十六、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 355
四十八、套汇及其处罚 356
四十九、逃汇及其处罚 357
四十七、《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358
五十、扰乱外汇金融行为及其处罚 358
五十二、管汇机关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 360
五十一、其他违反外汇管理的违法行为处理应遵循的原 360
则 360
第七章 监察 361
一、行政监察 361
二、国家监察部 361
三、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361
四、行政监察对象 362
五、行政监察权限 362
六、行政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 362
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 363
定》 363
八、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标准 363
九、对贪污贿赂从重或从轻、减轻、免于处分的标准 365
十、说明财产和收入的规定 366
十一、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有权采取的措施 366
十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及复核 367
办法》 368
十四、政纪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任务 368
十五、查处政纪案件的基本要求 368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 368
十六、政纪案件的受理 369
十七、政纪案件的立案 370
十八、监察机关办案方式 372
十九、政纪案件的调查 372
二十、政纪案件的处理 374
二十一、政纪案件的结案 375
二十二、政纪案件承办人员的回避制度 376
二十三、政纪案件承办人员的纪律 376
二十四、不准干部用公款旅游的规定 377
二十五、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 379
定 379
餐的规定 380
二十六、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 380
二十七、涉外人员守则 382
二十八、党和国家机关保持廉洁的要求 383
二十九、惩处不廉洁的行为 384
三十、负责廉政工作的机关及职责 385
第八章劳动 386
一、劳动法与劳动立法 38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的主要职责 387
三、劳动部的机构设置 389
四、国务院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的职责 392
五、地方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责 392
六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393
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394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招收录用办法 395
九、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期限 395
十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396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 396
十二、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397
十三、《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398
十四、企业招工原则 398
十五、企业招用工人的组织管理 399
十六、劳动服务公司的主要任务 400
十七、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 400
十八、《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 401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 401
十九、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 402
申请就业的条件 402
二十、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 402
在中国申请就业的受理机构和办理程序 402
二十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404
二十二、辞退建纪职工条件 404
二十四、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405
二十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405
二十五、《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407
二十六、工人技师的任职条件 407
二十七、《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 407
通知》 407
二十八、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 408
二十九、企业干部的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 409
三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实行的工资制度 409
三十一、工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的工资待遇 410
三十二、被聘工人技师的待遇 410
三十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的有关规定 411
三十四、国家职工错判、改判后的工资待遇 411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412
三十六、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 412
三十七、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和死亡时的待遇 413
三十八、职工享受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规定 414
四十、职工退职条件 415
三十九、《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415
四十一、职工退休费发放标准 416
四十二、退休、退职职工其他费用的支付及医疗待遇 417
四十三、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 417
四十四、《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418
四十五、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419
四十六、停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的条件 419
四十七、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420
四十八、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421
四十九、《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22
五十、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一般规定 423
五十一、女职工产假 424
五十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医疗费用和超过产假期间的 424
待遇 42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机构设置 425
二、地方人事机构 425
第九章人事 425
三、部门人事机构 426
四、干部的吸收录用条件和程序 426
五、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 428
六、“以工代干”转干 428
七、调配干部的原则 430
八、调配干部的程序 430
九、干部调配纪律 431
十一、干部调配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432
十、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原则 432
十二、军转干部随调爱人的安置 433
十三、干部调动时其配偶是工人的随调及子女随迁规定 433
二十一、处分决定 433
十四、干部家属的“农转非” 434
十五、边防、海岛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转城镇户口的 434
规定 434
十六、干部履历的填写 435
十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 436
行规定》 436
十八、免职 437
十九、罢免 437
二十、处分离退休干部的审批机关 438
二十二、受处分人员申诉的处理 439
二十三、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后的处理 439
二十四、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拘役的国家行 440
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 440
二十五、干部离休条件 441
二十六、干部离休待遇 441
二十七、结构工资的组成 441
二十八、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442
二十九、工资区类别划分状况 442
三十、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的确定 443
遇 445
三十一、学校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的工资待 445
三十二、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 446
授和夜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446
三十三、电视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447
三十四、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447
三十五、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448
三十六、职工在职大、电大学习期间的待遇 449
三十七、军转干部工资待遇 449
计算 451
四十、病退、困退后又参加工作的知青的工龄计算 451
三十八、由国家分配到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转 451
三十九、兵团、农场职工调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龄 451
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451
四十一、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的工龄计算 452
四十二、甄别平反后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452
四十三、军队中予以平反、改正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452
四十六、不予刑事处分在原单位留用或开除后重新工作 453
的工龄计算 453
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453
四十四、刑前没有工作、被彻底平反后又转为国家职工 453
四十五、受刑事处分并依法执行后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453
的人员的工龄计算 453
四十七、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454
四十八、受过劳动教养或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的工龄计 454
算 454
四十九、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刑缓刑期间的工龄计算 454
五十、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龄计算 455
五十一、复查平反或改变处分人员在服刑期的工龄计算 455
五十二、一般工龄 455
五十三、连续工龄 455
五十四、职工宿舍取暖补贴 456
五十五、职工受处分期间劳动保险福利 457
五十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458
五十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458
五十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459
五十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 461
六十、干部退休退职条件 461
六十一、职称改革后的29种专业技术职务 462
六十二、国家编制的类型 462
中 篇 463
第十章物资 463
一、物资部 463
二、统配物资调拨过程中当事人的责任 465
三、《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466
四、钢材专营的具体内容 467
五、国家允许经营钢材的单位及其经营范围 468
六、必须通过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种类 469
七、非法进行钢材交易行为的确定 469
八、钢材市场的管理 470
十、钢材供应销售办法 471
九、钢材销售的价格管理 471
十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472
十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订立原则 472
十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473
十四、工矿产品的技术标准和包装标准 473
十五、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474
十六、违反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责任 475
十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违约金的来源及其用途 478
十八、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479
十九、《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479
二十、订立仓储保管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 479
二十一、仓储保管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 480
二十二、仓储保管货物的入库管理 481
二十三、仓储保管货物的验收管理 481
二十四、仓储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482
二十五、仓储保管货物出库责任的划分 483
二十六、仓储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纠纷的处理方法 485
二十七、物资部门服务守则 485
二十八、物资部职工保持廉洁的规定 487
第十一章商业 488
一、《烟草专卖条例》与《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 488
二、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及经营机构 489
三、烟草专卖范围 490
四、烟草的种植、收购、分配和调拨 491
五、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调拨和销售 492
六、价格、商标和运输 493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制定、申请和发放 495
八、违反《烟草专卖条例》的法律责任 496
九、珍珠市场管理规定 498
十、《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499
十一、违反《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 501
十二、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规定 501
十三、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 503
十四、彩电专营后的计划、生产与进口订货 504
十五、彩电专营后的收购、批发和销售 505
十六、彩电专营的价格和税收 506
十七、特区内的彩电专营管理 507
十八、可以经营彩电的企业 507
十九、彩电专营零售点的条件 509
二十、彩电专营零售点的审批 509
二十一、《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510
二十二、对生产企业出厂产品的要求 510
二十三、产品保证期限内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512
二十四、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 512
二十五、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513
二十六、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513
二十七、产品质量责任争议处理 514
二十八、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处罚规则 515
二十九、《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 516
三十、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517
三十一、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517
三十二、合同纠纷的调解 518
三十三、有关商业部门经济合同的惩罚与奖励 519
第十二章工业 52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520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 521
三、企业的设立 521
四、企业的变更、终止 522
五、企业的权利 522
六、企业的义务 523
七、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524
八、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524
九、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525
十、企业违反法律的处罚规定 525
十二、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 526
十一、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526
十四、厂长的条件和产生方式 527
十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527
十五、厂长必须履行的义务 528
十六、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529
十七、厂长任期内的辞职、免职 529
十八、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530
十九、企业经营管理机构 530
二十、厂长的职责 531
二十一、厂长的权限 532
二十二、对厂长的奖励与处罚 533
二十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535
二十四、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535
二十五、职工代表的产生 536
二十六、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537
二十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538
二十七、企业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权限 538
二十九、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539
三十、承包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540
三十一、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 541
三十二、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41
三十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办法 542
三十四、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和收入 543
三十五、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的分帐制度 543
三十六、《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544
三十七、租赁经营的性质和原则 545
三十八、承租方承租经营企业的形式 545
三十九、承租经营者的条件和担保 546
四十、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547
四十一、租赁经营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547
四十二、租赁经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548
四十四、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549
四十三、租赁经营合同双方纠纷的处理 549
四十五、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550
四十六、承租方和承租经营者的收入规定 550
四十七、租赁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 551
四十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 552
题的规定》 552
四十九、企业之问联合的形式和原则 552
五十、企业之间联合的目标和要求 553
五十二、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的销售与分配 554
五十一、经济联合组织的计划管理和统计方法 554
五十三、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的规定 555
五十四、经济联合组织资金的有关规定 556
五十五、经济联合组织的登记注册和章程 556
五十六、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 557
的规定 557
五十七、征收技术转让税的规定 558
五十九、联营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559
五十八、联营企业财务核算的形式 559
六十、《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 560
六十一、企业债券的性质 560
六十二、债券的票面内容 561
六十三、申请发行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 561
六十四、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 562
六十五、对购买债券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规定 562
六十六、发售转让债券的规定 562
六十七、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563
六十八、《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 564
六十九、禁止向企业征收的费用 564
七十、禁止的摊派行为 565
七十一、企业抵制摊派的权利 566
七十二、对摊派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566
七十三、确定大中小型企业标准的原则 567
七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568
七十四、企业规模的认定 568
七十六、企业宣告破产的条件 569
七十七、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569
七十八、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 570
七十九、企业的整顿 571
八十、破产宣告的规定 572
八十一、破产清算的规定 572
八十二、破产财产 573
八十三、破产债权 573
八十四、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 574
八十五、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 574
八十六、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575
八十七、破产程序的终结 575
八十八、破产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76
第十三章交通运输 576
一、铁路运输管理体制 576
二、公路和水路运输管理体制 577
三、民用航空运输管理体制 579
四、联运企业的开办及经营范围 580
五、联运的经营管理 581
六、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582
七、铁路货物运输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 583
八、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85
九、承运人违反铁路运输合同的责任 585
十、托运人违反铁路运输合同的责任 586
十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违约的免责条件 587
十二、要求赔偿或退还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时效 588
十三、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办理 589
十四、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 589
十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590
十六、汽车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与托运人 591
十七、汽车货物运输的计划 592
十八、汽车运输的货物托运 593
十九、汽车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承运 595
二十、汽车运输的货物交接 597
二十一、汽车货物运输费用的结算 598
二十二、汽车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 600
二十三、汽车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责任 601
二十四、汽车货物运输中的违约处理 602
二十五、汽车货物运输事故的处理 602
二十六、汽车货物运输中的争议与违反《汽车货物运 605
输规则》的处理 605
二十七、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开业手续 605
二十八、公路货物运输的管理 606
二十九、公路旅客运输的管理 607
三十、公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 608
三十一、汽车维修业的管理 608
三十二、汽车维修业务的开办与歇业 609
条件 610
三十三、开办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技术 610
三十四、汽车维修业的收费 611
三十五、对汽车维修业的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611
三十六、公路运输工具的管理 612
三十七、公路运输价格及单证的管理 613
三十八、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613
三十九、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614
四十、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615
接手续 616
四十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616
四十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及货物交 616
四十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8
四十四、违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 618
四十五、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管理及纠纷的处理 621
四十六、内河交通中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安全责任 621
四十七、内河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 622
四十八、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623
四十九、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624
五十、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625
五十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627
五十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 627
五十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28
五十四、承运人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629
五十五、托运人或收货人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631
五十六、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时效和纠纷的 633
处理 633
五十七、对海上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 633
五十八、海上交通安全保障 635
五十九、海难救助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636
六十、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的处罚和有关民事纠纷的 637
处理 637
六十一、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机构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638
六十二、港口危险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639
六十三、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 640
六十四、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642
六十五、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642
六十六、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44
六十七、违反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索赔期限 645
六十八、关于航空运输服务公司的规定 646
六十九、申请开办航空运输服务公司应具备的 647
条件和审批手续 647
七十、对航空运输服务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 648
七十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649
条例》的处罚 649
七十二、国内航空客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650
七十三、空运进口货物的管理 651
七十四、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654
七十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655
七十六、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55
律责任 656
七十七、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及航空运输企业的法 656
七十八、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657
七十九、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657
八十、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58
第十四章土地管理 659
一、国家土地管理局 65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59
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660
四、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662
五、国家建设用地 663
六、乡(镇)村建设用地 666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处罚 668
八、中外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670
九、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及标准 672
十、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场地使用费的交纳及使用 673
十一、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 674
十二、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675
十三、征用土地费的包干使用 678
十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679
十五、耕地占用税 682
第十五章城乡建设 685
一、《城市规划条例》 685
二、《城市规划条例》的适用范围 685
三、城市等级的划分 686
四、城市规划的任务 686
五、城市规划管理 687
六、城市规划的制定 688
七、城市规划的审批 689
八、城市旧城区的改建 690
十、城市规划工作中禁止的行为 692
十一、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692
十二、违反《城市规划条例》的处罚 694
十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695
十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695
十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的规定 696
十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的责任 696
十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的责任 697
十八、违约责任及其纠纷的解决 698
九、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 699
十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699
二十、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700
二十一、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701
二十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主要责任 701
二十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主要责任 702
二十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703
二十五、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工期、结算方式及竣 704
工验收的规定 704
二十六、县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营业等级的划分 705
计的范围 706
二十七、县乡丙级及丙级以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 706
二十八、县乡建筑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管理规定 707
二十九、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承建工程的范围 708
三十、承担上节(甲)、(乙)款工程的建筑企业必须积 710
累的技术资料 710
三十一、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施工技术管理 710
三十二、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 712
三十三、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必须执行的安全规定 713
三十四、《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 714
三十五、建筑工程保修范围 715
三十六、建筑工程的保修期 715
三十七、《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716
三十八、返修责任的确定及其处理 717
三十九、建筑市场的管理 718
四十、违反《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处罚 720
二、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722
第十六章矿产资源 72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22
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基本原则 723
四、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关 723
五、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 724
六、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 724
七、矿区范围的划定及争议的处理 725
八、限制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726
九、矿产资源的勘查 726
十、矿产资源的开采 727
十一、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729
十二、违反《矿产资源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30
十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731
十四、勘查登记的范围 732
十五、勘查登记的管理机关 732
十六、勘查登记的办理 733
十七、勘查登记的补办、变更、延续、注销 734
十八、勘查登记的管理 735
十九、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 736
罚 736
二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737
二十一、采矿登记及其管理机关 737
二十二、采矿登记的办理 738
二十三、矿区范围的标定及核定、划定的根据 739
二十四、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的办理 740
二十五、采矿登记的管理 741
二十六、违反《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 742
办法》的处罚 742
二十七、《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43
二十八、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743
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有的职责 743
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有的职责 744
二十九、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 744
三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 745
的职责 745
三十一、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745
三十二、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747
三十三、《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748
三十四、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的管理机关及其 749
职责 749
三十五、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的管理 750
三十六、申请登记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文件 752
三十七、《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754
三十八、乡镇煤矿的开办 754
三十九、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 755
四十、乡镇煤矿的供销 756
四十一、乡镇煤矿的积累 756
四十二、乡镇煤矿的管理 757
四十四、天然水晶的收购和销售 758
四十三、天然水晶的管理 758
四十五、黄金矿产的保护性开采 760
第十七章经贸 761
一、对外经济贸易部 76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762
三、进口货物许可制度 763
四、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763
五、经国家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进口许 764
可证的管理 764
六、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 764
项下进口货物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4
七、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5
八、免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货物范围 766
九、发证机关不签发或撤销已签发的进口货物许 767
可证的范围 767
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手续 767
十一、对经济特区进口货物的管理 768
物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9
十三、在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中、接受外国和港澳地区厂 769
商赠送进口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9
十四、维修寄售物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769
十二、各进出口公司在港澳贸易代理机构为内地进口货 769
十五、对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等的许可证管理 770
十六、对违反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770
十七、使用国家外汇引进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审批手续 771
十八、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手 771
续 771
十九、违反进口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772
二十、《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关于出口许可制 773
度的暂行办法》 773
二十一、出口许可制度 773
管理 774
二十二、经国家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公司的出口许可证 774
二十三、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范围 775
二十四、停止出口、暂缓出口或减少出口的范围 775
二十五、出口许可证申请手续及审批 776
二十六、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776
二十七、海关对出口商品和货物的监管 777
二十八、出口许可证审批签发办法 777
二十九、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 779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780
三十一、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适用 780
三十二、涉外经济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781
三十三、涉外经济合同的订立 782
三十四、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 783
三十五、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 784
三十六、涉外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中止 785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786
三十七、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 786
三十九、技术引进合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范围 787
四十、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 788
四十一、技术引进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及管理 789
四十二、技术引进合同供、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90
四十三、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手续 791
一、海关法 79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794
第十八章海关 794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795
四、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 796
五、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798
六、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 800
七、对关税的管理 801
八、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803
九、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 806
十一、完税价格的审定 808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 808
十二、关税税款的缴纳与退补 810
十三、关税减免及审批程序 811
十四、进出口货物担保申请的范围 813
十五、对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 814
十六、对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815
十七、对违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处罚 817
十八、经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单位条件及审批、登记备 818
案手续 818
十九、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进口料件的管理及处罚 820
二十、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 823
二十一、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824
二十二、对违反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的处罚 827
二十三、建立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条件 827
二十四、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 828
二十五、建立保税仓库的条件及手续 829
二十六、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 830
二十七、对进出经济特区货物的管理 832
二十八、对进出经济特区运输工具的管理 834
二十九、对进出经济特区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 834
三十、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 835
三十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 837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840
三十三、走私行为及处罚 840
三十四、违反海关监管行为及处罚 842
三十五、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处理 845
下 篇 848
文件汇编(一) 848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848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 878
济的罪犯的决定 878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 883
充规定 883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887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 891
件中正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意见 891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 893
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893
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 905
定(试行) 905
八、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 909
准的规定(试行)》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909
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挪用公款 911
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 911
修改补充意见 911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914
十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934
十二、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 938
问题的联合通知 938
的品种范围的通知 940
十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禁 940
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 940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 941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 941
文件汇编(二) 944
一、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944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内 946
部机构设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946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 947
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 947
四、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准干部、职工 948
从事个人经商的联合通知 948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 950
经商的决定(摘录) 950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 951
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补充通知 951
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通知 952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检查清理党政机关和 952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 953
九、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的暂行规定 957
十、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工 961
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第三产业的通知 961
十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 964
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964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96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 967
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几个问题的说明 967
十三、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 968
办劳动服务公司几个问题的规定 968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 970
法利益的通知(摘录) 970
在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972
十五、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审批党政机关干部 972
十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973
十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 976
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976
十八、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各类公司减免所得税的若干 978
规定 978
十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 980
严格控制减税免税意见的通知 980
二十、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 982
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982
二十一、中共中央组织部对《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 986
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 986
有关问题的说明 986
二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 988
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988
二十三、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 990
通知 992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 992
二十五、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对公司出具财务脱钩、挂 995
钩及实有资金审定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995
二十六、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财务的规定》若干问 999
题解答的通知 999
二十七、财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各部门驻外地公司机构出 1004
具财务脱钩、挂钩及实有资金证明有关事项的 1004
补充通知 1004
二十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 1005
清理整顿公司中对公司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 1005
二十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 1007
决定 1007
三十、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 1013
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 1013
的意见 1015
附: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 1015
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1015
三十一、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 1015
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 1015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 1018
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 1018
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物资公司的意见 1022
文件汇编(三) 1024
一、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1024
二、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028
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029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 1033
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 1033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 1036
通知 1036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37
附: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037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经济联合组织登记 1037
七、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039
八、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1046
九、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1052
十、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家计委、国家 1055
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公安部关 1055
于印发《关于违反控制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 1055
暂行办法》的通知 1055
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 1056
办法 1056
十一、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 1058
紧急通知 1058
十二、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 1062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066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070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