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11
议定书Ⅰ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15
议定书Ⅱ 仲裁 17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 20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 23
第一章 总则 23
第1条 定义 23
第2条 适用范围 30
第3条 免除和豁免 31
第4条 例外 32
第5条 等效 32
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33
第6条 检验 33
第7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35
第8条 他国政府代发或签注证书 35
第9条 证书的格式 35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35
第11条 港口国对操作要求的监督 37
第三章 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38
A部分 构造 38
第12条 残油(渣油)舱 38
第12A条 燃油舱保护 38
第13条 标准排放接头 47
B部分 设备 48
第14条 滤油设备 48
C部分 排油操作控制 50
第15条 排油控制 50
第16条 油类与压载水的分隔和艏尖舱内载油 51
第17条 《油类记录簿》第Ⅰ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 52
第四章 油船货油区域的要求 53
A部分 构造 53
第18条 专用压载舱 53
第19条 1996年7月6日及以后交船的油船的双船壳和双层底的要求 57
第20条 1996年7月6日以前交船的油船的双船壳和双层底的要求 61
第21条 防止油船载运的重质货油的油污染 63
第22条 泵舱底保护 65
第23条 意外溢油性能 65
第24条 损坏假定 72
第25条 假定的流出油量 73
第26条 货油舱的尺度限制和布置 75
第27条 完整稳性 76
第28条 分舱和损坏稳性 77
第29条 污油水舱 81
第30条 泵系、管路和排放布置 82
B部分 设备 84
第31条 排油监控系统 84
第32条 油/水界面探测器 84
第33条 对原油洗舱的要求 85
C部分 排油操作控制 86
第34条 排油控制 86
第35条 原油洗舱操作 87
第36条 《油类记录簿》第Ⅱ部分—货油/压载作业 87
第五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89
第37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89
第六章 接收设施 90
第38条 接收设施 90
第七章 对固定或浮动工作平台的特殊要求 93
第39条 对固定或浮动工作平台的特殊要求 93
第八章 防止油轮间海上货油过驳期间造成污染 94
第40条 适用范围 94
第41条 关于安全与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 94
第42条 通知 95
附则Ⅰ的附录 96
附录Ⅰ 油类名单 96
附录Ⅱ IOPP证书和附件的格式 97
附录Ⅲ 《油类记录簿》格式 117
附则Ⅰ的统一解释 132
附则Ⅰ的统一解释的附录 154
附录1 关于船长小于150米的专用压载舱油船建议吃水深度的主管机关实用指南 154
附录2 对第18.1 2-18.1 5条统一解释的临时建议 156
附件3 小直径管路与汇集管阀门的连接 162
附录4 控制舷外排放的分流系统设计、安装和操作技术规格 163
附录5 固定或浮动工作平台的排放 167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68
第一章 总则 168
第1条 定义 168
第2条 适用范围 170
第3条 例外 170
第4条 免除 171
第5条 等效 172
第二章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 174
第6条 有毒液体物质及其他物质的分类和名单 174
第三章 检验和发证 175
第7条 化学品船舶的检验和发证 175
第8条 检验 175
第9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177
第10条 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177
第四章 设计、构造、布置和设备 179
第11条 设计、构造、设备和操作 179
第12条 泵系、管路、卸货布置和污水舱 179
第五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操作性排放 181
第13条 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控制 181
第14条 程序和布置手册 183
第15条 货物记录簿 184
第六章 港口国监督措施 185
第16条 监督措施 185
第七章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发生污染 187
第17条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187
第八章 接收设施 188
第18条 接收设施和卸货站设施 188
附则Ⅱ的附录 189
附录1 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指南 189
附录2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格式 192
附录3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格式 199
附录4 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 204
附录5 液货舱、泵及附属管路内残余物量的评定 217
附录6 预洗程序 219
附录7 通风程序 223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225
第1条 适用范围 225
第2条 包装 225
第3条 标志和标签 226
第4条 单证 226
第5条 积载 226
第6条 限量 227
第7条 例外 227
第8条 港口国对操作要求的监督 227
附则Ⅲ的附录 228
包装有害物质的识别指南 228
附则Ⅲ的统一解释 229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230
第一章 总则 230
第1条 定义 230
第2条 适用范围 231
第3条 例外 231
第二章 检验与发证 232
第4条 检验 232
第5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233
第6条 他国政府代发或签注证书 233
第7条 证书格式 234
第8条 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234
第三章 设备与排放控制 236
第9条 生活污水系统 236
第10条 标准排放接头 236
第11条 生活污水的排放 237
第四章 接收设施 238
第12条 接收设施 238
第五章 港口国监督 239
第13条 港口国对操作要求的监督 239
附则Ⅳ的附录 240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格式 240
附录Ⅳ的统一解释 243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244
第1条 定义 244
第2条 适用范围 244
第3条 在特殊区域外处理垃圾 245
第4条 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求 245
第5条 在特殊区域内处理垃圾 245
第6条 例外 247
第7条 接收设施 247
第8条 港口国对操作要求的监督 248
第9条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 248
附则Ⅴ的附录 250
垃圾记录簿格式 250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254
第一章 总则 254
第1条 适用范围 254
第2条 定义 254
第3条 例外和免除 256
第4条 等效 257
第二章 检验、发证和监督措施 258
第5条 检验 258
第6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259
第7条 由另一当事国政府签发证书 259
第8条 证书格式 260
第9条 证书的有效期和有效性 260
第10条 港口国对操作要求的监督 261
第11条 查明违章和执行 262
第三章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63
第12条 臭氧消耗物质 263
第13条 氮氧化物(NOx) 264
第14条 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质 267
第15条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268
第16条 船上焚烧 269
第17条 接收设施 270
第18条 燃油的供应和质量 271
附则Ⅵ的附录 274
附录Ⅰ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的格式 274
附录Ⅱ 试验循环和加权因数 282
附录Ⅲ 排放控制区划定标准和程序 284
附录Ⅳ 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操作限制 286
附录Ⅴ 燃油交付单中需包括的资料 287
附录Ⅵ 《防污公约》附则Ⅵ燃油样品的燃油验证程序 288
补充资料 290
1 MARPOL公约附则Ⅰ、Ⅲ和Ⅳ的统一解释清单 290
2 相关文件清单 291
3 MEPC决议清单 294
4 第MEPC 189(60)号决议 310
5 第MEPC 190(60)号决议 313
6 第MEPC 193(61)号决议 323
7 第MEPC 194(61)号决议 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