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明清徽州土地买卖文契研究回顾 1
一 成果简述 2
(一)徽州土地买卖制度研究 2
(二)土地买卖文契中的通货、地价与卖因 8
(三)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徽商及宗族之关系 10
(四)小买权研究 15
(五)对几个用语的探究与一篇疑难契文的解读 20
二 研究简评 25
(一)创新成果的途径 25
(二)研究方法的启示 27
(三)应注意的问题 30
卷二 民国徽州土地买卖契约研究 34
一 民国徽州土地买卖制度 34
(一)立契制度 34
(二)税粮推收制度 39
(三)税契制度 47
(四)立契为普遍的根本制度 50
二 土地陈报对民国徽州土地买卖契约表述的影响 50
(一)土地买卖契约标的表述改变 51
(二)税粮推收的改变 60
三 契约习惯语与县名考证 68
(一)考证县名的常规方法 68
(二)根据特有习惯语断定 69
(三)根据常用习惯语推测 75
(四)根据习惯语考证县名应注意的问题 78
四 民国徽州土地卖契中的当、卖及典卖之典 81
(一)注明“取赎”的卖契 81
(二)未写绝卖的卖契 85
(三)当向卖的转化 89
(四)典卖之典 92
五 民国徽州土地卖契的上手契 94
(一)民国徽州上手契的法律效用 94
(二)民国徽州上手契普遍存在的简要考察 97
(三)民国徽州上手契普遍存在的原因 100
六 民国徽州休宁的佥票 101
(一)清代休宁的丈量佥票 101
(二)民国休宁的滚补佥票 103
(三)民国休宁的推收佥票 105
(四)民国休宁的挂当票 110
(五)清代休宁丈量佥票的功用 112
卷三 民国徽州土地买卖的地权研究 114
一 地权类型及其表述形式 114
(一)如何确定地权类型 114
(二)三种地权类型 115
(三)地权类型的表述形式 120
二 从徽州人的“全业”视角看大买、小买的地权性质 126
(一)关于小买权性质的主要说法 127
(二)普遍的本质属性 128
(三)特殊的本质属性 132
三 民国徽州土地卖契中地权转移变化的趋势 134
(一)由“一田一主”向“一田二主”转化 134
(二)由“一田二主”向“一田一主”转化 137
(三)民国徽州土地买卖的主要趋势 140
(四)附录 147
四 近代徽州土地买卖地权转移变化的主要趋势 177
(一)清代歙县土地买卖地权变化的主要趋势 177
(二)民国歙县土地买卖地权变化的主要趋势 180
(三)近代徽州歙县土地买卖地权变化的主要趋势 181
(四)章有义概述徽州田皮田骨由分而合的趋势 182
(五)形成由分而合趋势的主要原因 183
(六)附录 185
五 民国徽州的地业权类型与山业权类型 215
(一)民国徽州的地业权类型 215
(二)民国徽州的山业权类型 221
(三)“山骨”的两种含义 226
(四)清代徽州的地业权类型与山业权类型举例 232
六 简评《黟县四志》的“典首”说 236
(一)黟县地契中“典首”概念的主要内涵 236
(二)简评《黟县四志》中的“典首” 240
(三)“纳金”买“典首”的证据 241
卷四 民国徽州土地买卖契税研究 245
一 民国徽州土地卖契的契税 245
(一)正税税率 245
(二)实际税率 250
(三)土地房屋评价制度的实施 257
二 民国徽州土地卖契的验契税 263
(一)民国徽州三次验契概况 263
(二)无赤契之土地地权业主的认定 269
三 民国徽州的小买赤契 273
(一)土地买卖中的小买赤契 273
(二)土地典当中的小买赤契 276
(三)小买赤契产生的原因 278
四 民国徽州的孪生土地卖契 279
(一)什么是孪生土地卖契 279
(二)孪生土地卖契的类型 280
(三)孪生土地卖契的主要特点与形成原因 294
卷五 徽州休宁北山乡土改后的土地买卖文契研究 301
一 徽州土改后的田地卖契系统 301
(一)“一份”的界定 302
(二)一个田地卖契系统 303
(三)田地买卖契约系统中的规律性 308
二 徽州土地买卖契约地权转移的系统解读 312
(一)地权转移类型的单篇解读 313
(二)地权转移系统解读 315
(三)土地卖契系统的启示 320
三 徽州土改后出卖田地的法律凭证 322
(一)土地房产所有证的功用 322
(二)换发县政府赤契的条件 324
(三)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法律凭证地位与作用 333
四 徽州土改前后土地买卖契约的传承与变异 334
(一)徽州土改前后土地卖契形式的传承 334
(二)徽州土改前后土地卖契形式的变异 340
卷六 徽州休宁北山乡土改后的土地买卖考察 347
一 主要根据 348
二 基本情况 352
三 地价低廉 365
四 卖地的主要原因 368
五 两极分化 373
(一)地权变更显示了贫富两极分化 373
(二)北山乡贫富两极分化差距率 376
六 考察结论 381
主要参考文献 385
后记 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