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比较破产法前面 1
绪言——我国破产法之公布与施行 1
第一次大战战后各国破产之频繁 1
破产法研究之重要 1
破产法研究之困难 1
绪论 3
第一章 破产之目的 3
第二章 破产于经济上之效果 4
第三章 破产预防 5
第四章 破产之本质 7
第五章 破产法之性质 10
第六章 破产法之适用范围 11
第一节 关于时间的适用范围 11
第二节 关于空间的适用范围 11
第三节 关于人的适用范围 12
第七章 破产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13
第八章 破产法之沿革 14
第一节 大陆法 14
第二节 英美法 22
第三节 东亚法 24
第四节 我国法 25
第一款 破产法形成之客观条件 25
第二款 破产法编订之沿革 30
第九章 各国破产法之大较 34
第一节 英美法与大陆法之区别 34
第二节 拉丁法系与日耳曼法系之异同 34
第十章 破产制度之立法主义及各主义之优劣 37
第一节 立法主义 37
第二节 各主义之优劣 41
第十一章 现代破产法之趋势 44
第十二章 我国破产法之特征 46
第十三章 破产及和解之统计 47
第十四章 参考书 49
本论 59
第一编 总则 59
第一章 破产及和解之要件 59
第一节 能力要件 59
第二节 实质要件 61
第三节 形式要件 65
第四节 经济要件 65
第五节 理由要件 66
第六节 其他要件 67
第二章 破产及和解之管辖 76
第三章 破产或和解关于应负义务及应受处罚规定之人的适用 81
第四章 破产或和解关于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之效力 83
第五章 破产或和解对于民事诉讼法之准用 86
第二编 和解 91
第一章 概论 91
第一节 和解法之编纂 92
第二节 和解之意义 93
第三节 和解之本质 94
第四节 和解程序之性质 95
第二章 和解之声请 101
第一节 声请权 101
第二节 声请权人 101
第三节 声请之时期 102
第四节 声请之内容 102
第五节 声请之方式与添附书类 103
第六节 声请之效力 103
第七节 声请之撤回 105
第八节 声请之费用 105
第三章 和解之审理 109
第一节 和解声请之撤回 110
第二节 和解声请之许可 111
第三节 许可或驳回裁定之抗告 113
第四章 和解开始之效力 117
第一节 和解监视财团 117
第二节 债务人对于财产处分之限制 118
第三节 债权人执行权之限制 118
第五章 和解程序之进行 121
第一节 监督人监督补助人债务人及债权人 121
第一款 监督人 121
第二款 监督辅助人 123
第三款 债务人 127
第四款 债权人 128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128
第三节 和解之认可与不认可 132
第四节 异议与抗告 135
第六章 和解之终结 144
第七章 商会之和解 147
第一节 概论 147
第二节 和解之请求及许可 148
第三节 程序中之商会债权人与债务人 151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152
第五节 和解之成立 153
第六节 和解之终止 154
第八章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 161
第一节 和解之撤销 161
第二节 让步之撤销 164
第三编 破产 169
第一章 破产之宣告 169
第一节 破产程序之开始 169
第一款 破产之声请 170
第二款 依职权宣告之破产 177
第三款 破产声请事件之审理 178
第四款 宣告破产之裁定 179
第五款 破产宣告前之保全处分 185
第二节 破产程序之障碍 186
第一款 债权人皆无之场合 186
第二款 破产财团之不足 186
第二章 破产宣告之效力 195
第一节 总论 195
第二节 对于破产人身上之效力 195
第一款 破产人自由之限制 195
第二款 公私荣誉权之丧失 198
第三款 复权 198
第三节 对于破产人财产管理权之效力 200
第一款 总说 200
第二款 丧失管理处分权之性质 201
第三款 丧失管理处分权之范围 202
第四款 丧失管理处分权之效果 205
第四节 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行为之效力 208
第一款 破产人之未解决行为 208
第二款 破产人之诈害行为 218
第一项 嫌疑时期 220
第二项 否认权 224
第三章 破产财团之构成 254
第一节 总说 254
第二节 法定财团之范围 255
第三节 破产财团法律上之性质 257
第四章 破产财团之管理 259
第一节 总说 259
第二节 管理人法律上之地位 259
第三节 管理人之选任 261
第四节 管理人之职务及报酬 264
第一款 职务 265
第二款 报酬 272
第五节 管理人之监督及责任 273
第五章 财团费用与财团债务 279
第一节 费用债务之性质 279
第二节 费用债务之主体 280
第三节 费用债务之种类 281
第四节 费用债务之行使 283
第六章 破产债权人与破产债权 287
第一节 破产债权人 287
第一款 破产债权人之意义 287
第二款 破产债权人法律上之地位 287
第一项 对于破产财团之地位 287
第二项 破产债权人相互间之地位 288
第三项 对于破产人之地位 291
第二节 破产债权 294
第一款 破产债权之意义及要件 294
第二款 破产债权之申报 298
第三款 破产债权额之算定 300
第三节 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 313
第一款 别除权 313
第二款 取回权 318
第三款 抵销权 324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346
第八章 破产程序之终结 364
第一节 调协 364
第一款 总说 364
第二款 调协之成立 365
第三款 调协之效力 375
第四款 调协之撤销 378
第一项 概说 378
第二项 一部撤销 380
第三项 全部撤销 381
第五款 破产程序之再施 382
第六款 调协与新破产宣告 385
第二节 分配 386
第一款 总说 386
第二款 加入分配之债权 388
第三款 分配之准备 388
第四款 分配之实施 390
第一项 中间分配 390
第二项 最后分配 392
第三项 追加分配 393
第五款 分配之效果 394
第四编 小破产 405
第五编 罚则 407
第一章 总说 407
第二章 破产义务违反罪 409
第三章 诈欺破产罪 411
第四章 诈欺和解罪 413
第五章 过失破产罪 414
第六章 和解及破产贿赂罪 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