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
1.1 儒家和法理学 1
1.2 儒家美德法理学框架内的儒家裁判理论 3
1.3 路线图 10
2 概念界定与方法论上的说明 13
2.1 哪个儒家? 13
2.2 何种方法? 16
2.3 善意原则 22
2.4 概念不可共量性的挑战 27
2.5 三种技术 29
2.6 开放、多元的儒家法律理论 34
3 儒家美德伦理学 37
3.1 儒家道德理论概观 37
3.2 礼 46
3.3 正名 53
3.4 义 60
3.5 仁 67
4 法律概念的适用 82
4.1 正名问题 82
4.2 描述性概念和评价性概念 84
4.3 法律和道德中的“名” 94
4.4 法律规范的两种行为指引功能 98
4.5 法律的行为指引功能与浊法律概念 102
5 法律规范的适用 110
5.1 礼和法 110
5.2 嫂溺援手与理由的整体权衡方法 115
5.3 误伤己父案 123
5.4 整体的理由衡量论VS目的论限缩 129
5.5 法律理由的整体权衡论 133
5.6 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吗? 142
5.7 法条主义VS整体的理由权衡论 145
5.8 作为“提示”的法律规范 151
6 以美德为中心的裁判理论 160
6.1 法律裁判中的两类不确定性 160
6.2 以美德为中心的证立理论 164
6.3 以程序为中心的证立理论 175
6.4 美德和程序 183
6.5 “作为公平的正义”与“作为守法的正义” 189
6.6 “正义”与诸美德的关系 203
7 结语 210
参考文献 210
索引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