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评估背景 3
(一)最高法院的部署与举措 3
(二)广东高院的探索与努力 11
(三)深圳中院分权集约改革 14
(四)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出 23
二 评估主体、对象与方法 26
(一)评估主体 26
(二)评估对象 27
(三)评估方法 28
三 《实施标准》的外部优势 34
(一)政治保障:党委政府鼎力支持 34
(二)法律护航:地方立法勇于创新 36
(三)环境优化:争创一流法治城市 37
四 《实施标准》的科学性 40
(一)科学界定执行难之范畴 41
(二)尝试构建执行行业标准 46
(三)完善执行管理制度体系 59
(四)强化执行程序审查监督 63
(五)实体指标客观且可量化 65
五 《实施标准》的施行效果 69
(一)有效保障申请人知情权 71
(二)强制执行力度大幅提升 76
(三)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程序畅通 87
(四)执行活动透明规范廉洁 90
(五)执行效益效果双重提升 99
六 深圳执行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105
(一)执行惩戒措施亟须常态化 105
(二)被执行人知情权保障待强化 107
(三)进一步完善终本结案机制 109
(四)数据的精细化管理须提高 111
(五)部分实体指标的设置待调整 112
七 从深圳经验看解决执行难的顶层设计 114
(一)提升认识,拒执对抗法律应严惩 114
(二)改革体制,确保执行机构的强制力 117
(三)确立标准,实现执行权运行规范化 121
(四)推动立法,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122
(五)互联网+,完善执行联动机制 123
(六)畅通渠道,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 125
结论 127
附件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标准(试行) 131
附件二 法官问卷 152
附件三 深圳律师问卷 155
附件四 其他地区律师问卷 160
附件五 案卷抽查问题清单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