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1
第一节 亲属法之概念 1
第二节 亲属法之性质 2
第三节 亲属法与民法总则及其他法律之关系 3
第一款 亲属法与民法总则之关系 3
第二款 其他与亲属法有直接关系之法律 5
本论 7
第一章 通则 7
第一节 亲属之定义 7
第二节 亲属之分类 8
第一款 血亲 8
第一项 自然血亲 8
第二项 法定血亲 9
第二款 配偶 10
第三款 姻亲 11
第三节 亲系 亲等 13
第一款 亲系 13
第一项 直系及旁系 13
第二项 父系及母系 13
第三项 尊亲属与卑亲属 14
第二款 亲等 15
第四节 亲属之范围 16
第五节 亲属关系之发生及消灭 21
第一款 自然血亲 21
第二款 法定血亲 22
第三款 配偶 22
第四款 姻亲 23
第二章 婚姻 25
第一节 婚姻之意义 25
第二节 婚姻之沿革 28
第一款 结婚方法之沿革 28
第二款 婚姻配偶数之沿革 29
第三节 婚姻之种类 34
第四节 婚约 36
第一款 婚约之意义及性质 36
第二款 婚约之缔结 39
第一项 缔结之要件 39
第二项 缔结之方式 41
第三款 婚约之效果 42
第四款 婚约之解除 42
第一项 解除之原因 43
第二项 解除权之行使 47
第三项 解除之效果 48
第一目 普通效果 48
第二目 损害赔偿 48
第五节 结婚 53
第一款 结婚之要件 53
第一项 实质条件 53
第二项 形式条件 62
第二款 结婚之无效及撤销 65
第一项 结婚之无效 65
第二项 结婚之撒销 66
第一目 公益上之撤销 67
第二目 私益上之撤销 69
第三目 撤销之研究 72
第三项 无效之结果及撒销之效力 72
第一目 无效之结果 72
第二目 撤销之效力 73
第三目 无效及撤销之损害赔偿 74
第六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 75
第七节 夫妻财产制 81
第一款 总说 81
第一项 夫妻财产制之意义 81
第二项 夫妻财产制之立法例 82
第三项 民法之法定制及约定制 86
第一目 法定财产制 86
第二目 约定财产制 87
第三目 法定善后制 90
第四目 法定制与约定制之关系 93
第四项 财产制中之财产种类 94
第一目 特有财产 94
第二目 原有财产 96
第三目 婚姻财产团 96
第二款 分说 97
第一项 联合财产制—法定财产制 98
第一目 婚姻财产团之组织 98
第二目 婚姻财产团之管理 100
第三目 未之使用收益权 104
第四目 妻对联合财产之权利义务 105
第五目 家庭生活费用 109
第六目 夫妻之债务 111
第七目 联合财产之解散 113
第二项 共同财产制—约定制 116
第一目 婚姻财产团 116
第二目 共同财产之管理 117
第三目 共同财产之使用 119
第四目 共同财产之处分 119
第五目 妻对共同财产之权利义务 120
第六目 家庭生活费用 120
第七目 债务 121
第八目 共同财产团之解放 123
第三项 所得共同财产制—约定制 124
第一目 婚姻财产团 124
第二目 婚姻财产团之管理 126
第三目 婚姻财产团之处分 126
第四目 妻对婚姻财产团之权利义务 126
第五目 家庭生活费用 126
第六目 债务 127
第七目 婚姻财产之解散 127
第四项 统一财产制—约定制 128
第一目 婚姻财产团 128
第二目 婚姻财产团之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 129
第三目 妻对婚姻财产团之权利义务 129
第四目 家庭生活费用 130
第五目 债务 130
第六目 婚姻财产团之解散 130
第五项 分别财产制—约定制兼法定善后制 131
第一目 本制之意义 131
第二目 家庭生活费用 132
第三目 夫妻相互代理权 132
第四目 妻财产之委任管理 132
第五目 债务 133
第八节 离婚 133
第一款 离婚之意义 133
第二款 离婚法之立法主义 135
第一项 欧洲离婚法立法主义之变迁通观 135
第二项 我国古来离婚立法主义 136
第三款 两愿离婚—和离 138
第一项 意义 138
第二项 和离之要件 138
第三项 和离之无效及撤销 140
第四款 判决离婚 142
第一项 意义 142
第二项 判离之法定原因 142
第三项 离婚之诉 148
第五款 离婚之效果 152
第一项 关于身分上之效力 152
第二项 关于共同子女之效力 153
第三项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之效力 154
第四项 离婚之损害赔偿及赡养费 156
第一目 损害赔偿 156
第二目 赡养费 157
第三章 父母子女 159
第一节 亲生子女 159
第一款 婚生子女 160
第一项 意义 160
第二项 婚生子女之推定 161
第一目 受胎期间之推定 161
第二目 夫之血统之推定 163
第三目 推定之冲突 163
第三项 婚生子女之否认 164
第四项 婚生子女之权利 166
第二款 准婚生子女 167
第三款 非婚生子女 168
第一项 意义 169
第二项 分娩 169
第三项 认领 170
第一目 任竟认领 170
第二目 强制认领 172
第三目 认领之效果 175
第四目 认领之撤销 175
第四项 非婚生子女之权利 176
第二节 收养子女 177
第一款 意义 177
第二款 养子制度之利弊 177
第三款 我国旧有养子制度 178
第四款 收养 179
第一项 收养之意义 179
第二项 收养行为之要件 180
第一目 实质要件 180
第二目 形式要件 183
第三项 收养之无效及撤销 184
第五款 收养之效力 185
第一项 积极效力 185
第二项 消极效力 186
第六款 收养关系之终止 187
第一项 同意终止 187
第二项 判决终止 190
第一目 判决终止之法定原因 190
第二目 终止收养之诉 192
第七款 收养终止之效力 193
第三节 遗继子女 194
第一款 意义 194
第二款 遗嘱立继 195
第三款 遗继之效力 197
第四节 亲权 197
第一款 绪说 197
第二款 亲权之意义 198
第三款 亲权人 200
第四款 亲权之内容 201
第一项 关于子女身上者 201
第二项 关于子女财产者 202
第五款 亲权行使之纠正及停止 203
第四章 监护 205
第一节 监护之意义 205
第二节 监护制度变迁之概略 206
第三节 监护之开始 208
第四节 监护之机关 209
第一款 监护人 209
第一项 监护人之种类 209
第一目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 209
第二目 禁治产人之监护人 211
第二项 监护人之免除 缺格 撤退 212
第二款 监护之监督机关—亲属会议 214
第五节 监护事务 215
第一款 总说 215
第二款 监护职务之内容 216
第一项 关于受监护人身上之监护事务 216
第二项 关于受监护人财产之监护职务 217
第三项 关于法律行为之监护职务 218
第三款 监护之报酬 218
第四款 亲属会议之监督职务 219
第六节 监护之终止 220
第一款 终止之原因 220
第二款 监护终止后监护人之义务 221
第三款 关于监护上请求权之特别时效 222
第五章 扶养 223
第一节 扶养义务之意义 223
第二节 扶养当事者 224
第一款 总说 224
第二款 扶养义务人 225
第三款 扶养权利人 226
第三节 扶养义务之要件 227
第四节 扶养权利之性质 228
第五节 扶养之程度及方法 229
第一款 程度 229
第二款 方法 230
第三款 程度方法之变更 231
第六章 家 232
第一节 家之意义 232
第二节 家之组织 235
第一款 家属 235
第一项 家属身分之得丧 235
第一目 家属身份之取得 235
第二目 家属身分之丧失 238
第二项 家属之权利义务 238
第二款 家长 239
第一项 家长之选任及免罢 240
第一目 家长之选任 240
第二目 家长之免罢 241
第二项 家长之权利义务 241
第三节 家之成立废灭及分离 243
第一款 家之成立 243
第二款 家之解散及废灭 243
第三款 分家 243
第七章 亲属会议 246
第一节 总说 246
第一款 意义 246
第二款 沿革 247
第二节 亲属会议之组织 247
第一款 会员之人数 248
第二款 会员之资格 248
第三款 会员之种类 249
第四款 会员之辞仟 250
第三节 亲属会议之开会 251
第一款 亲属会议之召集 251
第一项 召集之议题事项 251
第二项 召集权人 253
第三项 召集之程序 253
第二款 亲属会议之议事 254
第四节 对亲属会议之决议不服之诉 255
附录一 257
服制 附服制图 257
附录二 264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