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总论 3
第一章 劳动伤残鉴定与赔偿的历史沿革 3
第一节 我国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概况 4
第二节 职工工伤致残赔偿的相关法规 5
第三节 职工因病、非工伤无责任赔偿的相关法律 7
第四节 未成年人(童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法规 8
第五节 妇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规 10
第六节 劳动伤残鉴定的相关法规 14
第二章 劳动伤残赔偿费的组成和实施原则 17
第一节 工伤赔偿费 17
第二节 非工伤和疾病赔偿费 20
第三节 死亡赔偿费 22
第三章 劳动伤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 26
第一节 工伤致残的最佳鉴定时间 26
第二节 伤残等级和劳动力丧失的划分原则 31
第三节 伤残鉴定的实施操作 36
第四章 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46
第一节 综述 46
第二节 工伤残废保险待遇的规定 48
第三节 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51
第四节 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 54
第五节 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 56
第六节 非正式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58
第七节 外资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的待遇 61
第八节 私营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63
第五章 劳动伤亡事故现场勘查 65
第一节 综述 65
第二节 矿井伤亡事故的现场勘查 74
第三节 高空坠跌伤亡事故现场勘查 82
第四节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伤亡事故现场的勘查 83
第五节 触电伤亡事故现场的勘查 85
第六节 群体中毒现场的勘查 87
第七节 火灾伤亡事故现场的勘查 88
第八节 瓦斯、尘煤爆炸伤亡事故现场的勘查 90
第九节 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现场的勘查 92
第十节 场地机械致人伤亡现场的勘查 93
第十一节 铁路事故致人伤亡现场的勘查 95
第十二节 水上交通、运输作业伤亡事故现场的勘查 97
第十三节 管道运输、皮带运输伤亡事故现场的勘查 99
中篇 工伤残疾鉴定与赔偿 103
第六章 骨折的鉴定与赔偿 103
第一节 综述 103
第二节 颅骨骨折 106
第三节 胸部骨折 109
第四节 脊柱骨折 110
第五节 上肢骨折 114
第六节 下肢骨折 120
第七节 骨盆骨折 125
第八节 骨折后合并骨髓炎长期不愈 128
第七章 肢体缺失的鉴定与赔偿 130
第一节 综述 130
第二节 手指缺失 131
第三节 手的缺失 133
第四节 臂的缺失 134
第五节 足趾缺失 135
第六节 足的缺失 136
第七节 踝以上下肢缺失 137
第八章 外伤性关节脱位和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139
第一节 综述 139
第二节 颞下颌关节脱位 141
第三节 肩关节脱位 142
第四节 肘关节脱位 143
第五节 手腕部关节脱位 143
第六节 髋关节脱位 144
第七节 膝关节脱位和损伤 146
第八节 踝关节脱位和损伤 149
第九节 足部关节脱位 149
第十节 椎间盘脱出症 152
第十一节 四肢关节腔异物滞留 153
第十二节 创伤性关节炎 154
第九章 精神伤残的鉴定与赔偿 156
第一节 综述 156
第二节 脑外伤后痴呆 158
第三节 脑外伤后人格改变 163
第四节 脑外伤后记忆障碍 166
第五节 脑外伤后癫痫 170
第六节 外伤感染性精神障碍 175
第七节 内分泌腺损伤后精神障碍 178
第八节 中毒性精神障碍 181
第九节 脑缺氧性精神障碍 186
第十章 神经和脊髓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190
第一节 综述 190
第二节 颅神经损伤后功能障碍 191
第三节 脑外伤后瘫痪 198
第四节 脑外伤后失语 200
第五节 脑外伤后失用 204
第六节 脑外伤后失读症 206
第七节 脑外伤后失写症 208
第八节 脑外伤后失认症 210
第九节 脑外伤后共济失调 212
第十节 脑外伤后尿崩症 215
第十一节 脊髓损伤 217
第十二节 脊神经根、脊神经丛损伤 219
第十三节 颈部交感神经损伤 222
第十四节 腹部神经节或神经丛损伤 223
第十五节 上肢的周围神经损伤 224
第十六节 下肢的周围神经损伤 227
第十一章 脑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229
第一节 综述 229
第二节 头皮损伤 232
第三节 颅骨骨折 233
第四节 脑损伤 234
第五节 颅内血肿 235
第六节 外伤性硬膜下积液 239
第七节 开放性颅脑损伤 239
第八节 火器性颅脑损伤 240
第九节 静脉窦损伤 240
第十节 颅脑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241
第十一节 伤残程度评定 244
第十二章 胸内器官损伤鉴定与赔偿 247
第一节 外伤性血气胸 247
第二节 心脏损伤 248
第三节 肺脏损伤 249
第四节 膈肌及纵隔损伤 252
第五节 气管损伤 254
第六节 食管损伤 255
第七节 胸导管损伤 257
第八节 脓胸 258
第九节 胸腔内异物滞留 258
第十三章 腹部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262
第一节 综述 262
第二节 腹壁损伤 263
第三节 胃损伤 264
第四节 肠损伤 266
第五节 胰腺损伤 271
第六节 肝损伤 273
第七节 胆囊、胆管损伤 277
第八节 脾损伤 279
第九节 泌尿器官损伤 281
第十节 生殖器官损伤 291
第十四章 体表严重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298
第一节 综述 298
第二节 头皮撕脱伤 299
第三节 容貌毁损 300
第四节 女性乳房损伤 302
第五节 躯干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或剥脱 304
第六节 阴囊撕脱伤 305
第七节 四肢软组织大面积挫伤或撕脱伤 306
第八节 体表软组织有大量异物滞留 308
第十五章 眼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309
第一节 综述 309
第二节 眼睑缺失、损伤 311
第三节 眼球缺失 312
第四节 外伤性视力障碍 312
第五节 外伤性复视 321
第六节 外伤性视野缺损 323
第七节 眼球及眶内异物滞留 325
第十六章 耳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328
第一节 综述 328
第二节 耳廓损伤 328
第三节 噪声性耳聋 330
第四节 鼓膜外伤 330
第五节 颞骨骨折 331
第十七章 鼻损伤 333
第一节 综述 333
第二节 外鼻损伤(鼻骨折) 334
第三节 外鼻损伤后嗅觉丧失 335
第四节 鼻窦异物滞留 336
第十八章 口腔颌面部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339
第一节 综述 339
第二节 舌损伤 340
第三节 牙槽骨、牙齿损伤 341
第四节 口唇损伤、缺损 342
第五节 口腔软组织缺损 343
第十九章 咽、喉损伤 346
第一节 综述 346
第二节 咽部损伤 347
第三节 喉部损伤 350
第四节 甲状腺损伤 352
第五节 咽喉异物滞留 356
第二十章 高、低温损伤的鉴定与赔偿 358
第一节 综述 358
第二节 头面部深Ⅱ°以上的灼伤 359
第三节 颈部深Ⅱ°以上烧灼伤 362
第四节 胸、腹部深Ⅱ°以上烧灼伤 363
第五节 四肢皮肤及关节深Ⅱ°烧灼伤 365
第六节 女性外阴、阴道严重烧灼伤 368
第七节 肛门严重烧灼伤 369
第八节 睾丸、阴茎严重烧灼伤 370
第九节 面容及面部器官严重冻伤 371
第十节 四肢严重冻伤 372
第十一节 电损伤 374
第二十一章 若干损伤并发症鉴定与赔偿 378
第一节 综述 378
第二节 空气栓塞综合症 378
第三节 脂肪栓塞综合症 380
第四节 破伤风 382
第五节 挤压综合症 384
下篇 职业病伤残鉴定与赔偿 387
第二十二章 职业中毒的鉴定与赔偿 387
第一节 综述 387
第二节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391
第三节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95
第四节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399
第五节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401
第六节 职业性铍病 404
第七节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407
第八节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409
第九节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410
第十节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412
第十一节 砷化氢中毒 414
第十二节 氯气中毒 416
第十三节 二氧化硫中毒 419
第十四节 光气中毒 420
第十五节 氨中毒 422
第十六节 氮氧化物中毒 424
第十七节 一氧化碳中毒 426
第十八节 二硫化碳中毒 430
第十九节 硫化氢中毒 432
第二十节 磷化氢中毒 434
第二十一节 工业性氟病 436
第二十二节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438
第二十三节 四乙基铅中毒 441
第二十四节 有机锡中毒 443
第二十五节 羰基镍中毒 445
第二十六节 苯中毒 446
第二十七节 甲苯与二甲苯中毒 450
第二十八节 铬中毒 452
第二十九节 正乙烷中毒 453
第三十节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裂解物中毒 455
第三十一节 汽油中毒 457
第三十二节 二氯乙烷中毒 459
第三十三节 四氯化碳中毒 461
第三十四节 氯乙烯中毒 462
第三十五节 三氯乙烯中毒 463
第三十六节 氯丙烯中毒 466
第三十七节 氯丁二烯中毒 468
第三十八节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71
第三十九节 三硝基甲苯中毒 472
第四十节 甲醇中毒 475
第四十一节 一酚中毒 478
第四十二节 五氯酚中毒 480
第四十三节 甲醛中毒 481
第四十四节 硫酸二甲酯中毒 483
第四十五节 丙烯酰胺中毒 485
第四十六节 有机磷农药中毒 485
第四十七节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492
第四十八节 杀虫脒中毒 493
第四十九节 溴甲烷中毒 495
第五十节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496
第二十三章 尘肺的鉴定与赔偿 498
第一节 综述 498
第二节 矽肺 503
第三节 煤工尘肺 506
第四节 石墨尘肺 508
第五节 炭黑尘肺 510
第六节 石棉肺 511
第七节 滑石尘肺 514
第八节 水泥尘肺 515
第九节 云母尘肺 517
第十节 陶工尘肺 518
第十一节 铝尘肺 519
第十二节 电焊工尘肺 520
第十三节 铸工尘肺 522
第二十四章 物理因素职业病鉴定与赔偿 524
第一节 综述 524
第二节 中暑 526
第三节 减压病 530
第四节 高原病 534
第五节 航空病 537
第六节 局部振动病 538
第七节 放射性疾病 541
第八节 职业性噪声聋 551
第二十五章 职业性传染病的鉴定与赔偿 555
第一节 综述 555
第二节 森林脑炎 556
第三节 炭疽 558
第四节 血吸虫病 560
第五节 布氏杆菌病 562
第六节 钩端螺旋体病 564
第二十六章 职业性皮肤病的鉴定与赔偿 567
第一节 综述 567
第二节 接触性皮炎 570
第三节 光敏性皮炎 571
第四节 电光性皮炎 573
第五节 黑变病 574
第六节 痤疮 575
第七节 溃疡 576
第二十七章 职业性眼病的鉴定与赔偿 578
第一节 综述 578
第二节 化学性眼部烧伤 581
第三节 电光性眼炎 583
第四节 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585
第二十八章 职业性肿瘤的鉴定与赔偿 588
第一节 综述 588
第二节 石棉所致的肺癌、间皮瘤 590
第三节 联苯胺所致的膀胱癌 592
第四节 苯所致的白血病 594
第五节 氯甲醚所致的肺癌 597
第六节 砷所致的肺癌、皮肤癌 598
第七节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600
第八节 焦炉工人的肺癌 602
第九节 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603
第二十九章 其它职业病的鉴定与赔偿 605
第一节 化学灼伤 605
第二节 职业性哮喘 608
第三节 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610
第四节 棉尘病 611
第五节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613
第六节 牙酸蚀病 615
附录: 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17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634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59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679
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 69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71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731
参考书目 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