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成有信 1
第一章 导论 1
第一节 教育行政与教育法制 1
第二节 教育法的历史考察 11
第三节 教育法学是法学和教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23
第二章 教育法的原理 31
第一节 教育法的涵义 31
第二节 教育法的法律关系 38
第三节 教育法的法源 47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57
第一节 教育法的制定 57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66
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 73
第四章 教育法的内容、结构和体系 77
第一节 教育法的内容 77
第二节 教育法的结构 83
第三节 教育法的体系 87
第五章 教育行政机关 96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96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 101
第三节 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形式 110
第六章 学校 116
第一节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116
第二节 学校的设置及其职能与责任 124
第一节 教师职务条例与教师职务的划分 132
第七章 教师职务制度 132
第二节 教师职务的管理、评审机构和评聘程序 134
第三节 教师职务的职责 138
第四节 各类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 141
第八章 幼儿教育制度 147
第一节 幼儿教育机构的设置 147
第二节 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与保育工作 148
第三节 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 150
第四节 园舍、设备和经费 151
第五节 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制度 153
第六节 幼教法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54
第一节 义务教育的概念 156
第九章 义务教育制度 156
第二节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57
第三节 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学制 159
第四节 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步骤 161
第五节 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布局和办学标准 164
第六节 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基建 165
第七节 义务教育的师资与管理 166
第八节 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169
第十章 基础教育制度(上) 171
第一节 农村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 171
第二节 教材编写和审定制度 172
第三节 中小学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 175
第四节 中小学的勤工俭学和生产劳动 181
第五节 工读学校教育 185
第六节 特殊教育制度 189
第十一章 基础教育制度(下) 192
第一节 学校领导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92
第二节 学籍管理制度 195
第三节 教学工作管理 198
第四节 思想政治工作管理 201
第五节 中小学的体育、卫生、军训工作 206
第十二章 职业教育制度 213
第一节 职业教育的概念 213
第二节 农村职业教育 214
第三节 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 216
第四节 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制度 218
第五节 职业中学 220
第六节 中等师范教育 223
第十三章 高等教育制度 226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设置和名称 226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招生和分配制度 228
第三节 学籍管理、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 233
第四节 高等学校的教学和科研管理制度 236
第五节 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制度 242
第六节 高等学校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44
第七节 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247
第八节 高等学校的体育、卫生、军训工作 250
第九节 高等学校的财务和基建制度 253
第一节 学位制度的概念 258
第十四章 学位和研究生培养制度 258
第二节 学位的分级和门类 259
第三节 学位授予权限和程序 261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264
第五节 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265
第六节 第二学士学位 268
第七节 研究生招生和分配制度 269
第八节 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272
第十五章 成人教育制度 277
第一节 成人教育的概念 277
第二节 扫盲教育 278
第三节 成人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279
第四节 各级各类成人学校 280
第五节 成人教育的学位制和专业证书制 286
第六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287
第七节 继续教育制度 292
第八节 社会力量办学 294
第十六章 学校人事制度 296
第一节 学校人员编制 296
第二节 现行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 298
第三节 教师离退休、退职和医疗制度 300
第四节 教师进修和干部培训制度 303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教育法规目录总览(1949~1989) 315
附录二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 359
附录三 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1949—1988) 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