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册 1
导论 1
第一章 论述的任务与对象 1
Ⅰ 近代私法史的任务 3
Ⅱ 该领域探讨对象的范围 6
Ⅲ 近代私法史的分期 8
第一部 近代私法史的中世纪基础 15
第二章 欧洲法律文明的根源 15
Ⅰ 古代晚期的基础:帝国、教会与学校 17
Ⅱ 欧洲各民族新的法律社群 19
Ⅲ 罗马旧习在中世纪早期的续存 21
Ⅳ 理论性法学的开始 25
旁论:关于持续性的概念 28
第三章 欧洲法学的产生 31
Ⅰ 前提要件 33
Ⅱ 方法上的基础 37
Ⅲ 注释法学家 43
Ⅳ 法国的法律学者 46
Ⅴ 一般的品评 47
第四章 寺院法学及其对俗世法学的影响 53
Ⅰ 概观及划分 55
Ⅱ 教会的法秩序及寺院法学 56
Ⅲ 教会法制对于俗世法的影响 60
Ⅳ 寺院法与罗马法的关系 61
第五章 中世纪法学的扩建:评注法学者 63
Ⅰ 对这个时代的一般性描述 65
Ⅱ 评注法学者及其对欧洲的影响 69
Ⅲ 法学中的早期人文主义潮流 71
Ⅳ 中世纪后期欧洲法律家的政治性影响 74
第六章 继受前夕德意志法制的发展 79
第二部 德意志继受罗马法 79
Ⅰ 一般条件 81
Ⅱ 帝国权力的瓦解 82
Ⅲ 法院组织的改组 86
Ⅳ 中世纪后期法领域与法意识的分裂 88
Ⅴ 寺院法与俗世法制的继受前期:罗马法在德意志的开端 95
第七章 德意志俗世全盘继受的原因与条件 103
Ⅰ 继受的概念 105
Ⅱ 继受的标的 112
Ⅲ 继受的助长者与反对者 118
Ⅳ 关于继受的原因 121
第八章 德意志俗世法律家这一行 131
Ⅰ 俗世法学教育的开始与传播 133
Ⅱ 德意志民法学的先驱与创立者 136
Ⅲ 在德意志从事继受之法律家的一般特征 139
Ⅳ 德意志的人文主义与专业法学 141
第九章 实践性继受时期的法学文献 149
Ⅰ 印刷书籍与实践性继受 151
Ⅱ 基本的与普及的著作 152
Ⅲ 学术性的文献 154
第十章 有学养之司法裁判的推进 157
Ⅰ 帝国高等法院 159
Ⅱ 封土诸邦的王室法院 161
Ⅲ 有学养的参审法院与得为裁判的法学院 163
Ⅳ 普通法的诉讼及其对一般法律概念的影响 165
第十一章 实践性继受时代的立法 173
Ⅰ 城市之法(Reformationen) 175
Ⅱ 封土之邦法(Landrechte) 181
Ⅲ 邦秩序法与警察法(Landes-und Polizeior-dnungen) 185
第三部 现代运用与实践性继受的完结 193
第十二章 现代运用 193
Ⅰ 序论 195
Ⅱ “理论性”继受的克服 196
Ⅲ 课程逐渐摆脱意大利惯习(mos Italicus) 198
Ⅳ 扩展素材领域与文献形式 200
Ⅴ 对这个时代的总评 203
第十三章 现代运用时的若干法律家 205
Ⅰ 一般性的前言 207
Ⅱ 十七和十八世纪的实务家 208
Ⅲ 德意志的考古方向 213
第十四章 对继受与现代运用的总结回顾 217
Ⅰ 法律素材与方法的关系 219
Ⅱ 普通法在德意志各地的扩散 220
Ⅲ 继受而得的材料 221
Ⅳ 新式法学在释义学上的新建构 232
Ⅴ 概括总评的尝试 234
第四部 理性法的时代 243
第十五 章基础篇 243
Ⅰ 精神上的前提条件 245
Ⅱ 自然法在历史上的各种表现形式 252
Ⅲ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 259
Ⅳ 近代自然法的各发展阶段 261
Ⅴ 自然法对近代法律文明的贡献 263
第十六章 理性法的前驱与创建者 271
Ⅰ 一般性情境的界定 273
Ⅱ Oldendrop、西班牙晚期经院学派以及Althusius 275
Ⅲ Hugo Grotius 279
第十七章 理性法的体系家 293
Ⅰ 前言 295
Ⅱ Hobbes与Spinoza 296
Ⅲ Samuel Pufendorf 300
第十八章 理性法与启蒙运动结盟 307
Ⅰ 理性法与启蒙运动 309
Ⅱ Christian Thomasius 311
Ⅲ Christian Wolff 313
Ⅳ 他们在法律方面的学生 316
第十九章 自然法的法典 319
Ⅰ 精神上与政治上的前提条件、其先驱者 321
Ⅱ 普鲁士一般邦法典 324
Ⅲ 奥地利一般民法典 331
Ⅳ 拿破仑的一些法典 335
第五部 历史法学派、学说汇编学、民族国家实证主义 345
第二十章 历史法学派的起源 345
下册 345
Ⅰ 启蒙之理性法的崩溃 347
Ⅱ 历史性的发现 350
Ⅲ 介于罗马学和古典主义之间的历史法学派 353
Ⅳ 视实证法为哲学性学术的构想、形式主义与历史法学派中理性法的遗产 359
第二十一章 历史法学派的开路先锋与领导人 367
Ⅰ 罗马派学者(Romanisten):Hugo、萨维尼与Puchta 369
Ⅱ 日耳曼派学者(Germanisten):Eichhorn、Jacob Grimm及Georg Beseler 389
Ⅲ 两个不同方向,及其与罗马法之国族政治争论的关系 395
Ⅳ 学派的外围与反对者:黑格尔的信徒与实务家 397
第二十二章 法律史的发现 401
Ⅰ 罗马的与“古代的”法律史 403
Ⅱ 德意志与日耳曼的法律史 407
Ⅲ 法律史在法学中的方法定位 408
第二十三章 学说汇编学与法学实证主义 413
Ⅰ 法学实证主义的前提与本质 415
Ⅱ 学术性实证主义的司法政策功能 420
Ⅲ 学说汇编学在欧洲的扩展 424
Ⅳ 学说汇编学的代表人物 425
Ⅴ 反对的流派及其领导人 427
第二十四章 从法学实证主义到法律实证主义 439
Ⅰ 十九世纪晚期法典化运动的一般性条件 441
Ⅱ 帝国建立前邦法性质的与德意志共通的私法立法 444
Ⅲ 较古老的帝国诸司法法 445
第二十五章 德意志民法典(Das Bürgerliche Gesetzbuch) 449
Ⅰ 编纂的外在历程 451
Ⅱ 德意志民法典的立法者 454
Ⅲ 其特征与其精神文明的渊源 456
Ⅳ 对其之评价与其影响 459
旁论:关于总则的问题 465
第二十六章 瑞士民法典——二十世纪的欧洲法律家族 469
Ⅰ 瑞士民法典 471
Ⅱ 盎格鲁—萨克逊与欧陆的法律类型 477
Ⅲ 罗马(法兰西)法系与中欧(德意志)法系、罗马法的直接延续 479
Ⅳ 斯堪地那维亚与东欧 484
Ⅴ 对世界法秩序之未来的展望 486
第六部 实证主义危机中的私法 493
第二十七章 德意志民法的继续演进 493
Ⅰ 最高等级法院在二十世纪的民事裁判 495
Ⅱ 德意志民法典的修正 510
Ⅲ一般的演进趋势 517
第二十八章 私法内在统一性的崩解与社会法 521
Ⅰ 民法之体系统一性要求的古老界限 523
Ⅱ 社会法的脱离 524
Ⅲ 对古典私法体系在意识形态上与方法上的批评 531
第二十九章 实证主义的异化与法学自然主义 535
Ⅰ 古典实证主义之伦理与司法政策前提的崩解 537
Ⅱ 骤变为自然主义 541
Ⅲ 自然主义对法学与立法的贡献 545
Ⅳ 自然主义对破坏法律思想的参与 553
第三十章 追求正义 559
Ⅰ 新康德学派的形式主义 561
Ⅱ 新近法哲学对实质正义的诸般努力 564
Ⅲ 自然法的再次兴起 569
Ⅳ 对最近法律实务的影响 572
Ⅴ 悬而未决的问题 576
展望 584
简写表 589
索引 597
Ⅰ.人名出处索引 597
Ⅱ.实质内容索引 634
Ⅲ.法源 708
Ⅳ.私法的概念、制度与事物领域 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