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总则 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
第1条 立法目的 2
第2条 合同的定义与本法调整范围 2
第3条 平等原则 7
第4条 合同自由原则 7
第5条 公平原则 7
第6条 诚实信用原则 8
第7条 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10
第8条 合同的拘束力 10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11
第9条 订立的资格 11
第10条 合同的形式 20
第11条 书面形式的涵义 29
第12条 合同的条款 31
第13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34
第14条 要约 35
第15条 要约邀请 37
第16条 要约的生效 39
第17条 要约的撤回 40
第18条 要约的撤销 41
第19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41
第20条 要约的失效 42
第21条 承诺的涵义 42
第22条 承诺的方式 43
第23条 承诺的期限 45
第24条 承诺期限的起算 45
第25条 合同成立的时间 46
第26条 承诺的生效 46
第27条 承诺的撤回 47
第28条 新要约 47
第29条 迟到的承诺 47
第30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8
第31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49
第32条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时间 49
第33条 确认书 53
第34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54
第35条 以合同书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54
第36条 违反法定或约定形式时合同的成立 55
第37条 未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的成立 55
第38条 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55
第39条 提供格式条款者的提醒与说明义务 56
第40条 无效的格式条款 63
第41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66
第42条 缔约过失责任 68
第43条 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 71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73
第44条 合同的生效 73
第45条 附条件的合同 81
第46条 附期限的合同 84
第47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85
第48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93
第49条 表见代理 97
第50条 越权代表行为 103
第51条 无权处分 106
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 111
第53条 无效的免责条款 137
第54条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137
第55条 撤销权的消灭 143
第56条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145
第57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147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48
第59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155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56
第60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156
第61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 167
第62条 约定不明时的履约规则 168
第63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173
第64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73
第65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74
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176
第67条 先履行抗辩权 176
第68条 不安抗辩权 176
第69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78
第70条 债权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 178
第71条 提前履行债务 178
第72条 部分履行债务 178
第73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178
第74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186
第75条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88
第76条 不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情形 189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89
第77条 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 189
第78条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 191
第79条 债权的转让 193
第80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 208
第81条 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212
第82条 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215
第83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的抵销权 215
第84条 债务承担 216
第85条 新债务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 220
第86条 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221
第87条 合同转让的相关手续 222
第88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22
第89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适用条款 223
第90条 当事人分立、合并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223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24
第91条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224
第92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225
第93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 226
第94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228
第95条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247
第96条 解除合同的程序 250
第97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253
第98条 结算和清理条款 259
第99条 法定抵销 260
第100条 约定抵销 265
第101条 可以提存的情形 266
第102条 提存后的通知 274
第103条 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提存费用 275
第104条 提存物的领取及领取权的消灭期限 275
第105条 免除的效力 276
第106条 混同的效力 276
第七章 违约责任 276
第107条 违约形态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76
第108条 预期违约 283
第109条 金钱债务的履行 285
第110条 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不能 285
第111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 287
第112条 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赔偿责任 288
第113条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与惩罚性赔偿责任 289
第114条 违约金与约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301
第115条 定金 307
第116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309
第117条 不可抗力 310
第118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的通知与证明 311
第119条 减损规则 311
第120条 双方违约 313
第121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314
第122条 责任竞合 315
第八章 其他规定 320
第123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320
第124条 无名合同 320
第125条 合同解释 321
第126条 涉外合同 328
第127条 合同监督机关 331
第12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333
第129条 特殊时效 335
分则 341
第九章 买卖合同 341
第130条 买卖合同的涵义 341
第131条 买卖合同的条款 350
第132条 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354
第133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361
第134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371
第135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374
第136条 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375
第137条 知识产权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 376
第138条 交付期间 376
第139条 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376
第140条 简易交付 377
第141条 交付的地点 377
第142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 378
第143条 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 379
第144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380
第145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380
第146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时的风险负担 381
第147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负担 382
第148条 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 382
第149条 风险负担不影响违约责任 382
第150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383
第151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384
第152条 中止支付价款的权利 384
第153条 物的瑕疵担保 384
第154条 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385
第155条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责任 385
第156条 包装方式 386
第157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387
第158条 检验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387
第159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391
第160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392
第161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392
第162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393
第163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393
第164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393
第165条 标的物为数物时的合同解除 394
第166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394
第167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394
第168条 凭样品买卖 396
第169条 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的隐蔽瑕疵 396
第170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397
第171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397
第172条 招标投标买卖 398
第173条 拍卖 418
第174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428
第175条 互易合同 429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430
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的涵义 430
第177条 主要条款 431
第178条 履行地 432
第179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432
第180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436
第181条 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438
第182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438
第183条 安全用电义务 439
第184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441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441
第185条 赠与合同的涵义 441
第186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442
第187条 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447
第188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447
第189条 赠与人责任 447
第190条 附义务的赠与 448
第191条 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448
第192条 赠与人的撤销权 448
第193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448
第194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449
第195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449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449
第196条 借款合同的涵义 449
第197条 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451
第198条 借款合同的担保 454
第199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455
第200条 禁止预先从本金扣除利息 456
第201条 贷款人的赔偿责任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456
第202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457
第203条 按约使用借款 457
第204条 利率的确定 457
第205条 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457
第206条 返还借款的期限 458
第207条 逾期利息 458
第208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459
第209条 借款的展期 459
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459
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 459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461
第212条 租赁合同的涵义 461
第213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 461
第214条 租赁的期限 462
第215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462
第216条 出租人的义务 464
第217条 承租人的义务 464
第218条 按约与正当使用租赁物的免责 465
第219条 违反约定与不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465
第220条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65
第221条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维修的权利 465
第222条 租赁物的保管义务 466
第223条 租赁物的改善与增设 466
第224条 转租 467
第225条 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468
第226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468
第227条 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责任 468
第228条 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469
第229条 买卖不破租赁 469
第230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71
第231条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 474
第232条 租期期限不明的处理 474
第233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474
第234条 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475
第235条 租赁物的返还 475
第236条 续租 475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475
第237条 融资租赁的涵义 475
第238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477
第239条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478
第240条 承租人的索赔权 478
第241条 出租人不得变更买卖合同 479
第242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479
第243条 租金的确定 480
第244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80
第245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481
第246条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 481
第247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481
第248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481
第249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482
第250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归属 483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483
第251条 承揽的涵义与种类 483
第252条 合同条款 483
第253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 483
第254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484
第255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484
第256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484
第257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484
第258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484
第259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484
第260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484
第261条 工作成果的交付 484
第262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485
第263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485
第264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485
第265条 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486
第266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486
第267条 共同承揽 486
第268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486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486
第269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涵义与类型 486
第270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488
第271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488
第272条 总包与分包 491
第273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494
第274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494
第275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 494
第276条 建设工程监理 494
第277条 发包人检查权 496
第278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496
第279条 竣工验收 497
第280条 勘察、设计人的责任 500
第281条 施工人的责任 502
第282条 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503
第283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505
第284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505
第285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506
第286条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506
第287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510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5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0
第288条 运输合同的涵义 510
第289条 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517
第290条 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518
第291条 承运人按约定路线运输的义务 518
第292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义务 519
第二节 客运合同 519
第293条 合同的成立 519
第294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521
第295条 退票与变更 523
第296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523
第297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523
第298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524
第299条 承运人按时与按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525
第300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526
第301条 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526
第302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526
第303条 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536
第三节 货运合同 543
第304条 托运人告知承运人必要情况的义务 543
第305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545
第306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546
第307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548
第308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549
第309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义务 550
第310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的义务 552
第311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552
第312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560
第313条 货物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 560
第314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562
第315条 承运人的留置权 562
第316条 货物的提存 563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563
第317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563
第318条 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563
第319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 563
第320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563
第321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563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5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64
第322条 技术合同的涵义 564
第323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568
第324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 569
第325条 技术合同价款等的支付方式 570
第326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572
第327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575
第328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署名权等权利 576
第329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576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580
第330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涵义与类型 580
第331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582
第332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583
第333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583
第334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583
第335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583
第336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584
第337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584
第338条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584
第339条 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584
第340条 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585
第341条 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转让与利益分配 586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587
第342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与形式 587
第343条 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594
第344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 595
第345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95
第346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95
第347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95
第348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义务 596
第349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596
第350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保密义务 596
第351条 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596
第352条 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596
第353条 因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而侵害他人的赔偿责任 596
第354条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597
第355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597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606
第356条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涵义 606
第357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610
第358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610
第359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611
第360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611
第361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611
第362条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612
第363条 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612
第364条 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612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617
第365条 保管合同的涵义 617
第366条 保管费的支付 617
第367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617
第368条 给付保管凭证 618
第369条 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618
第370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618
第371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 618
第372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619
第373条 保管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619
第374条 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619
第375条 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619
第376条 保管物的领取 619
第377条 保管物的返还 619
第378条 保管货币的返还 619
第379条 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619
第380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 620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620
第381条 仓储合同的定义 620
第382条 仓储合同的生效 621
第383条 危险物品与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621
第384条 仓储物的验收 626
第385条 保管人给付仓单的义务 626
第386条 仓单的记载事项 626
第387条 仓单的背书及效力 627
第388条 检查仓储物 627
第389条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627
第390条 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与紧急处置权 627
第391条 仓储物的提取 627
第392条 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627
第393条 保管人的催告权及提存权 627
第394条 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627
第395条 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627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628
第396条 委托合同的涵义 628
第397条 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628
第398条 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预付与偿还 628
第399条 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628
第400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及转委托 629
第401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629
第402条 隐名代理 629
第403条 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632
第404条 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 634
第405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634
第406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634
第407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637
第408条 重复委托 637
第409条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637
第410条 任意解除权 637
第411条 委托合同的终止 638
第412条 特殊情形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638
第413条 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638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638
第414条 行纪合同的涵义 638
第415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的负担 638
第416条 行纪人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639
第417条 行纪人处分委托物的权利 639
第418条 行纪人处理交易价格的规则 639
第419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639
第420条 行纪人的提存权 639
第421条 行纪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639
第422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639
第423条 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640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640
第424条 居间合同的涵义 640
第425条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 648
第426条 居间人的报酬 649
第427条 居间人的居间费用 649
附则 650
第428条 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650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文件目录 651
相关案例目录 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