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律(前军政府修正) 1
第一编 总则 3
第一章 法例 3
第二章 人 3
第一节 权利能力 3
第二节 行为能力 4
第三节 责任能力 8
第四节 住址 9
第五节 人格保护 10
第六节 死亡宣告 11
第三章 法人 11
第一节 通则 11
第二节 社团法人 13
第三节 财团法人 30
第四章 物 35
第五章 法律行为 37
第一节 意思表示 37
第二节 契约 43
第三节 代理 45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52
第五节 无效撤消及同意 54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58
第七章 时效 59
第一节 通则 59
第二节 取得时效 64
第三节 消灭时效 65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67
第二编 债权 75
第一章 通则 75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75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79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92
第四节 债务之承任 96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98
第一欵 清償 98
第二欵 提存 102
第三欵 抵销 106
第四欵 更改 108
第五欵 免除 109
第六欵 混同 109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109
第二章 契约 116
第一节 通则 116
第一欵 契约之成立及其内容 116
第二欵 契约之效力 119
第三欵 契约之解除 123
第二节 买卖 127
第一欵 通则 127
第二款 买卖之效力 128
第三欵 买回 128
第四欵 特种之买卖 142
第三节 互易 142
第四节 赠与 143
第五节 使用赁贷借 147
第六节 用益赁贷借 159
第七节 使用贷借 162
第八节 消费贷借 164
第九节 雇佣 166
第十节 承揽 169
第十一节 居间 176
第十二节 委任 177
第十三节 寄讬 181
第十四节 合夥 184
第十五节 隐名合夥 195
第十六节 修身定期金契约 198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199
第十八节 和解 200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 201
第二十节 保证 201
第三章 广告 205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205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211
第六章 管理事务 216
第七章 不当利得 218
第八章 侵权行为 222
第三编 物权 235
第一章 通则 235
第二章 所有权 236
第一节 通则 236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237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246
第四节 共有 249
第三章 地上权 255
第四章 永佃权 258
第五章 地役权 261
第六章 檐保物权 266
第一节 通则 266
第二节 抵押权 267
第三节 土地债务 278
第四节 不动产质权 281
第五节 动产质权 284
第七章 占有 295
第四编 亲属 309
第一章 通则(附表) 309
第二章 家制 314
第一节 总则 314
第二节 家长及家属 314
第三章 婚姻 315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 315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316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319
第四节 离婚 320
第四章 亲子 322
第一节 亲权 322
第二节 嫡子 324
第三节 庶子 324
第四节 嗣子 325
第五节 私生子 328
第五章 监护 329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330
第一欵 监护之成立 330
第二款 监护之职务 332
第三款 监护之修正 335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 336
第三节 保佐 337
第六章 亲属会 337
第五编 继承 345
第一章 通则 345
第二章 继承 346
第一节 继承人 346
第二节 继承之效力 347
第一欵 总则 347
第二欵 继承人应继之分 348
第三欵 分析遗产 351
第三章 遗嘱 353
第一节 总则 353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 354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357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360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363
第四章 特留财产 364
第五章 无人承认之继承 367
第六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369
▲民律总则(前北京司法部公布) 373
第一章 人 373
第一节 人 373
第二节 法人 377
第一欵 通则 377
第二欵 社团法人 382
第三欵财团法人 390
第四欵 外国法人 393
第二章 物 394
第三章 法律行为 396
第一节 行为能力 396
第二节 意思表示 398
第三节 契约 403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405
第五节 代理 407
第六节 无效撤销同意及承认 412
第四章 期限之计算 415
第五章 消灭时效 416
▲民律债编(前北京司法部公布) 425
第一章 债之发生 425
第一节 契约 425
第二节 悬赏广告 438
第三节 无因管理 440
第四节 侵权行为 443
第五节 不当利得 450
第二章 债之标的 453
第三章 债之效力 458
第四章 债权之让与及债务之承担 467
第五章 债之消灭 471
第一节 通则 471
第二节 清偿 472
第三节 提存 475
第四节 抵销 478
第五节 免除 480
第六节 混同 480
第六章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之债 480
第七章 各个契约关系之债 485
第一节 买卖 485
第一欵 买卖之效力 486
第二节 互易 497
第三节 赠与 498
第四节 使用租赁 501
第五节 用益租赁 512
第六节 使用借贷 515
第七节 消费借贷 518
第八节 雇佣 520
第九节 承榄 523
第十节 居间 530
第十一节 委任 532
第十二节 寄讬 535
第十三节 合夥 538
第十四节 隐名合夥 546
第十五节 终身定期金 549
第十六节 赌博 550
第十七节 和解 551
第十八节 保证 552
▲现行律民事部分 559
服制图 559
服制 567
名例 577
户役 578
田宅 583
婚姻 588
犯奸 597
钱债 599
▲中华民国刑法 607
第一编 总则 607
第一章 法例 607
第二章 文例 610
第三章 时例 612
第四章 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 613
第五章 未遂罪 616
第六章 共犯 617
第七章 刑名 618
第八章 累犯 623
第九章 并合论罪 625
第十章 刑之酌科 627
第十一章 加减例 628
第十二章 缓刑 630
第十三章 假释 631
第十四章 时效 632
第二编 分则 633
第一章 内乱罪 633
第二章 外患罪 63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639
第四章 凟职罪 640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645
第六章 妨害选举罪 64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649
第八章 脱逃罪 652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 654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 655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 657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 665
第十三章 伪造度量衡罪 668
第十四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669
第十五章 妨害风化罪 673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677
第十七章 亵凟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679
第十八章 妨害农工商罪 680
第十九章 鸦片罪 682
第二十章 赌博罪 684
第二十一章 杀人罪 685
第二十二章 伤害罪 687
第二十三章 堕胎罪 690
第二十四章 遗弃罪 692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 693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696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 698
第二十八章 窃盗罪 699
第二十九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700
第三十章 侵占罪 704
第三十一章 诈欺及背信罪 705
第三十二章 恐吓罪 707
第三十三章 赃物罪 709
第三十四章 毁弃损坏罪 710
▲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国民政府公布) 713
▲民事诉讼律(前军政府修正) 719
第一编 法院 719
第一章 事物管辖 719
第二章 土地管辖 722
第三章 指定管辖 727
第四章 合意管辖 728
第五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 728
第二编 当事人 732
第一章 能力 732
第二章 多数当事人 736
第三章 诉讼代理 742
第四章 诉讼辅佐人 746
第五章 诉讼费用 747
第六章 诉讼担保 752
第七章 诉讼救助 756
第三编 普通诉讼程序 760
第一章 总则 760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760
第二节 送达 763
第三节 日期及期间 771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濡滞 775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777
第六节 言词辩论 783
第七节 裁判 790
第八节 诉讼笔录 791
第二章 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讼程序 792
第一节 起诉 792
第二节 准备书状 797
第三节 言词辩论 797
第四节 证据 801
第一欵通则 801
第二欵 人证 805
第三欵 鉴定 814
第四欵 证书 817
第五欵 检证 824
第六欵 据证保全 825
第五节 裁判 827
第六节 缺席判决 834
第七节 假执行之宣示 838
第三章 初级审判厅之程序 840
第四章 上诉程序 843
第一节 控告程序 843
第二节 上告程序 851
第三节 抗告程序 856
第五章 再审程序 860
第四编 特别诉讼程序 865
第一章 督促程序 865
第二章 证书诉讼 870
第三章 保全诉讼 873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877
第五章 人事诉讼 888
第一节 宣告禁治产程序 888
第二节 宣告准禁治产程序 897
第三节 婚姻事件程序 898
第四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903
▲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前军政府修正) 907
▲民事诉讼条例 911
第一编 总则 911
第一章 法院 911
第一节 事物管辖 911
第二节 土地管辖 914
第三节 指定管辖 920
第四节 合意管辖 921
第五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 921
第二章 当事人 92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 925
第二节 共同诉讼 928
第三节 诉讼参加 930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933
第五节 诉讼辅佐人 936
第六节 诉讼费用 937
第七节 诉讼担保 943
第八节 诉讼教助 946
第三章 诉讼程序 949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 949
第二节 送达 952
第三节 日期及期限 963
第四节 诉讼行为之迟误 966
第五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 968
第六节 言词辩论 973
第七节 裁判 980
第八节 诉讼卷宗 985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986
第一章 地方审判厅诉讼程序 986
第一节 起诉 986
第二节 言词辩论及其准备 993
第三节 证据 999
第一目通则 999
第二目 人证 1004
第三目 鉴定 1014
第四目 书证 1018
第五目 勘验 1025
第六目 证据保全 1026
第四节 和解 1029
第五节 判决 1029
第二章 初级审判厅诉讼程序 1038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 1042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 1042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 1052
第四编 抗告程序 1057
第五编 再审程序 1062
第六编 特别诉讼程序 1067
第一章 证书诉讼程序 1067
第二章 督促程序 1070
第三章 保全程序 1075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1080
第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1087
第一节 婚姻事件程序 1087
第二节 嗣续事件程序 1093
第三节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 1094
第四节 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事件程序 1097
第五节 宣示亡故事件程序 1105
▲民事诉讼条例施行细则 1109